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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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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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7.06【实施日期】2007.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各市、州、县工商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四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任务和突破性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突破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点要求,湖北省工商局决定,全省工商系统在法定的范围内,在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规定的前提下,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我省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为把湖北建成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多作贡献。

一、降低准入门槛1.全部取消冠用省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

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省名。

2.全部取消冠用市、州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

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市、州名。

所有企业均可直接申请冠用所在县(市)行政区划名称。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

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破产清算”等。

4.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省局制订了《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促进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全省工商系统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湖北省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和《省工商局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为规范和推进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依法、真实、便民、及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政务公开进行严格考核监督。

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工作组织省工商局成立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监察室、办公室、法规处、信息中心、注册分局、机关党办,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政务公开评议和考核工作。

政务公开评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10月。

三、政务公开评议(一)评议内容1.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2.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3.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4.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适当、便民;5.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6.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7.政务公开监督渠道是否畅通,解决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市场环境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市场环境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市场环境的意见【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工商文[2015]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1.0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市场环境的意见(鄂工商文〔2015〕1号)各市、州、县工商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

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严格执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各项政策规定,引导投资者理性认缴出资。

积极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及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进一步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全面落实《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规定,市(州)县工商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梳理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清单。

(二)推进“三证合一”和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

坚持政府主导,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一次申报、一口受理、一网联办、一窗发放、一照通用”的便民机制。

在襄阳、宜昌开展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系统试点,适时在全省推广,实现市场主体全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网上登记。

(三)改进外商投资准入。

支持武汉、襄阳、宜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先行先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备案的工商登记对接。

推广使用工商、商务合并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申请文书;推动市州被授权局委托所辖县(市)工商局初审登记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县(市)受理、远程核准、就近发照”。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秩序优化百日集中整治行动方案-鄂工商公[2011]205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秩序优化百日集中整治行动方案-鄂工商公[2011]205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秩序优化百日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正文:----------------------------------------------------------------------------------------------------------------------------------------------------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秩序优化百日集中整治行动方案(鄂工商公〔2011〕205号)为进一步优化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影响市场秩序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省工商局决定从8月下旬至11月底,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市场秩序优化百日集中整治行动(以下简称“百日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坚持“两个第一”工作理念,围绕“民生保障”、“名优保护”、“公平促进”三大主题,在前段开展的侵权假冒“双打”行动的基础上,结合推进“治庸问责”工作,用一百天左右时间,通过更加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堵塞监管漏洞,消除薄弱环节,解决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治理监管执法中的“庸、懒、散、软”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遏制违法行为,提高办案效能和案件结案率,提高市场主体对工商部门市场整治和法规政策的知晓度,提高社会群众对工商部门监管执法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二、整治重点及任务在对市场经济秩序问题实施日常防控和应对,以及前期开展各类市场整治的基础上,更加突出重点,围绕“三打两保”开展百日集中整治行动:(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以钢材、板材、电线电缆、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及其配件、卷烟、成品油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打击假冒仿冒和在商品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二)打击传销行为。

以网络传销、“拉人头”传销为重点,打击假借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私募投资、投资理财等名义骗取群众钱财的传销活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鄂工商登管[2012]10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5.14【实施日期】2012.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工商登管〔2012〕10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工商明电〔2012〕6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44号),省工商局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开展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足工商职能,以坚决的态度、严密的机制、有力的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各地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动态情况和经验做法,8月27日前请将工作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工商局登监处。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工商明电〔2012〕6号),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部门职责,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鄂工商文[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工商文[2009]101号)各市、州、县工商局:现将《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切实抓好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全省工商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意见》(鄂发〔2009〕7号)精神,省工商局党组决定,自今年5月起至年底,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

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强党性修养、弘扬新风正气”,着力加强全省工商系统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工商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树立良好作风、促进科学发展的作风建设体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工商干部队伍,全面提升工商部门推动科学发展和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

二、主要目标全省工商系统“作风建设年”活动,以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自我学习、自我提高和正面教育,努力实现党员干部党性修养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有新的增强;干部作风建设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有新的机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进一步树立,拒腐防变的能力有新的提升;刻苦学习和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弘扬,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有新的改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纠正,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新的增强;履职和能力意识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工作有新的突破的目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鄂市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市监发〔202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省局制定了《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1日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任务,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目标,全面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最好水平,与各方一道努力打造最优的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服务环境、法治环境、消费环境,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贡献。

二、重点任务(一)打造最优准入环境1.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度。

持续深化企业开办“210”标准服务,鼓励各地探索推行更高标准的企业开办服务,同步为企业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

大力推行“容缺办理”等举措,将企业变更登记审批时限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

实现企业开办注销“一网通办”、“全程网办”。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长期开业未经营等情形的“僵尸企业”清理工作。

(责任领导:彭明方;牵头单位:注册处;责任单位:科信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6月底前,持续坚持)2.进一步放宽企业登记限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围绕“五进”抓服务促进发展新跨越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围绕“五进”抓服务促进发展新跨越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围绕“五进”抓服务促进发展新跨越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工商规[2012]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1.09【实施日期】2012.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围绕“五进”抓服务促进发展新跨越的意见(鄂工商规〔2012〕1号)各市、州、县工商局:为了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落实稳神竞进、逆势而进、实虚并进、扎实推进、激情奋进等“五进”要求,更加积极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努力把湖北建设成为全国市场主体发展环境最优、市场经济秩序最优和消费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更加有效地服务全省跨越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市场主体增量行动”,做多做活做强市场主体(一)推进“八个一批”增量提质措施。

采取引导创业发展一批、服务招商落户一批、治理无照转化一批、指导转型升级一批、扶持上市带动一批、帮扶改制助长一批、服务融资壮大一批、规范经营搞活一批等“八个一批”措施,努力做多增量、做活存量、提升质量、增强能量,促进市场主体跨越式发展。

(二)完善市场主体准入、成长、成熟全程服务机制。

针对市场主体不同生命周期的发展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对新生期市场主体,强化政策引导、创业辅导、登记指导、办事向导等催生助产服务;对成长期市场主体,强化商标培育、广告宣传、合同管理、融资扶助等保育助长服务;对成熟期市场主体,强化打假维权、信用提升、市场拓展等维权保障服务,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要素汇集衔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实现农村“七有”全覆盖目标。

力争2012年底全面完成全省千人以上行政村,村村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有农产品经纪人、有订单农业项目、有食品安全示范店、有农资规范经营店、有消费维权站的目标。

(四)开展市场主体增量创先争优活动。

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政策,加大政策落实和服务力度,力争全省市场主体总量年增长率、人口占比率稳步增长;力争全省市场主体总户数、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在全国和中部六省的排位只升不降;力争2012年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户数增幅高于10%,私营企业期末总户数增幅高于10%。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鄂工商文[2009]21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17
【实施日期】2009.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
(鄂工商文[2009]212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现将《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深入贯彻落实近几年省工商局出台的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当前企业改革发展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如下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措施:
一、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允许凭审计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进行验资;国有独资公司因特殊原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说明,予以办理登记或通过年检;国有企业改制登记后,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下属企业延期办理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二、保护改制企业商誉。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在同行业企业名称中无相同字号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

三、放宽企业出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增资后股东累计货币。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主体“壮苗”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主体“壮苗”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主体“壮苗”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05•【字号】鄂市监办注〔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主体“壮苗”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全省市场主体“壮苗”行动方案》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2年3月5日全省市场主体“壮苗”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部署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系统开展市场主体“壮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新登记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回访帮扶,了解经营发展现状,宣传法规政策,问需问难,纾困解难,指导依法经营,促进可持续发展。

“见苗浇水”,综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提供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服务,促进市场主体成长壮大。

二、重点任务(一)了解市场主体现状。

包括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是否准确、是否正常开业经营、实际经营情况、联系方式等,建立联系服务渠道。

(二)助力尽快开业经营。

对尚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弄清原因,有针对性开展帮扶。

对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许可审批事项的,指导其快速办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许可审批事项的,及时联系相关单位给予支持,合力支持市场主体尽快开展经营。

(三)加强涉企政策宣传。

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许可审批、金融扶持、人才支持等惠企政策宣传,定期梳理本地区相关惠企政策,结合实际做好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服务工作。

(四)指导依法合规经营。

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沟通,指导帮助,依法依规予以规范,促进健康发展。

(五)协调解决经营难题。

对市场主体反映的经营发展困难、问题和需求,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及时解决,其中涉及标准、计量、认证、检验检测、商标、专利等需求的,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服务。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以是不在同一地点的场所。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住所是各类市场主体法定登记事项,经营场所是特定市场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分支机构)法定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变更登记。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到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

第六条下列场所市场主体可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一)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商用房产(包括商厦、商铺、市场、厂房、车间及其他商业建筑物等)。

(二)县及县以上各类功能开发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四)城乡居(村)民住房;(五)暂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非违法建筑房屋;(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下列场所市场主体不得用于住所或经营场所:(一)非法建筑房屋;(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鄂工商市[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市[2009]12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认真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推进全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统一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理念、监管领域和监管模式,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保证执法到位,实施有效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务。

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不仅抓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关键,同时也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各级工商机关要立足当前,积极应对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信用建设为基础,在创新监管思路和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上下功夫,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为契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二、准确把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一)监管内容和范围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

其适用范围是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场内经营者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11•【字号】鄂工商文[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鄂工商文〔2009〕5号)各市、州、县工商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投资,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突破性支持市场主体的发展,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工商职能出发,本着先行先试和能宽则宽的原则,在认真落实我局已出台一系列突破性放宽和服务市场主体准入政策措施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缩短市场主体准入时限、下放市场主体准入权限、改进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提出以下意见:1放宽农村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方式,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出资,鼓励发展规模种养殖业。

2支持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净资产作为对新设立的公司的出资。

3支持回归农民工以试营业方式创业从事个体经营。

对于外出回归的农民工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4放宽公司类市场主体出资条件。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均可用作对公司的出资。

履行法定的评估验资程序后,登记注册时提交法定的验资报告。

5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期限的限制。

采取分期缴付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首期缴付出资到位后,其后续分期缴付出资有困难的,可向工商部门一次申请延期三个月缴付;累计可延长一年缴付。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实施市场秩序优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实施市场秩序优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实施市场秩序优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鄂工商公[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实施市场秩序优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工商公[2010]8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现将《全省工商系统实施市场秩序优化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全省工商系统实施市场秩序优化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工商局决定2010年全面实施市场秩序优化行动。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实施市场秩序优化行动,坚持以“两个第一”、“四个只有”为主导,以整治侵害竞争对手、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问题为重点,以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促进和谐、树立权威为目标,以专项整治与查办案件为主要手段,通过为期一年的大宣传、大整治、大监管、大办案,努力实现市场主体自律意识明显提高,工商监管执法力度、水平、效能明显增强,市场竞争秩序和安全消费环境明显优化,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整治重点开展市场秩序优化行动,重点整治和打击以下六类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以食品、酒类、农资、家电、建材和其他名优商品为重点品种,严厉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包装装潢、使用不正当手段“傍名牌”、伪造产品产地或生产日期和质量标志、对商品的质量作虚假宣传、经销有毒有害劣质商品等假冒侵权行为及质量违法行为。

(二)传销行为。

以传销活动复发多发的区域和人群为重点,严厉查处“拉人头”、收入门费、团队计酬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三)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以电视购物、医疗服务、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等广告为重点,贯彻落实全国、全省2010年广告专项整治部署,严厉查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边整边犯、明知故犯、屡查屡犯、顶风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鄂工商法[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工商法[2009]97号)各市、州、县工商局,省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现将《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按照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省工商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法治工商建设。

现结合工商部门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开展法治工商建设,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法治湖北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进一步推进工商转型,促进职能到位,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共同努力,到2013年,全省工商系统在执法体制、行政决策、制度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信息公开等方面基本实现法治化。

具体目标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属地管理、整体联动、网络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制度基本完善,执法监督效能明显提高;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做到便民高效诚信;全省工商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全面加强,依法行政的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

2024年市场主体增量工作方案

2024年市场主体增量工作方案

2024年市场主体增量工作方案____年市场主体增量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市场主体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发起者,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进一步增加市场主体的数量,提升市场主体的质量,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目标设定____年市场主体增量工作的核心目标是:以数字经济为引领,大力培育新型市场主体,推动传统市场主体创新转型,提高市场主体的数量和质量。

具体目标如下:1、全年新注册市场主体数量达到XX万户,较上年增长XX%。

2、数字经济领域新增市场主体数量占比达到XX%。

3、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新增市场主体数量占比达到XX%。

4、破产和退出市场主体数量不超过XX%。

三、工作策略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人、企业注册为市场主体。

同时,要加强政策扶持,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财税、金融、土地、用能等方面的支持,降低市场主体的创业和经营成本。

2、创新金融机制建立健全融资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融资支持。

探索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参与市场主体的投资和股权融资,提升市场主体的资本实力。

同时,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市场主体的融资能力和金融风险意识。

3、推动创新创业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合作,共同培养和孵化创新创业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主体。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市场主体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力度。

4、培育新型市场主体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型市场主体。

鼓励传统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实施整体上市、重组、转型等方式,提升市场竞争力。

加大对创新性、高成长性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出一批新的市场主体。

对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扶持。

5、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门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七)扶持“网店”发展。鼓励自然人在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业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前置许可的事项和应当办理登记的组织形式除外)。
(八)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兼并重组企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股权、净资产出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
一、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促进市场主体大发展
(一)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提供全心服务,实行“非禁即入”、“畅通准入”,积极营造全民创业、“草根经济”蓬勃发展的土壤和气候;提供全程服务,针对市场主体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实行创业引导、登记指导、成长扶持等催生、助长服务;提供全面服务,指导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广告策略、合同管理、打假维权等手段成长壮大,最大限度地提供工商职能支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允许以高新技术(含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出资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70%,申请人凭验资报告和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三)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发展。对申请的经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列明的,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体现其行业或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
(四)放宽创业出资条件。对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者、农民创业者、复员退伍军人创业者、城镇失业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者、投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者,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引进的投资者,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首次出资低于注册资本总额20%的比例。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湖北省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湖北省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湖北省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工商法[2010]23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08【实施日期】2010.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鄂工商法〔2010〕238号)各市、州、县工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更新监管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工商职能转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深入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权,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促进工商转型升级,实现由收费管制型工商向监管服务型工商的转变。

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的目标是:从现在开始,经过五年的努力,使行政指导、行政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化、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工商行政指导的内涵、基本原则和特别注意事项工商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高效性、灵活性、民主性等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开、灵活的原则。

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行政强制等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有关行政指导事项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针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竞赛先进单位的通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竞赛先进单位的通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竞赛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鄂工商文[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竞赛先进单位的通报(鄂工商文〔2012〕6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2011年,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在市场主体增量行动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鄂工商注〔2011〕136号文),以开展“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竞赛活动为载体,认真履职,积极创新,实施全心全程全面服务,推动全省市场主体发展取得突破性成效,为促进全省跨越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激发全省工商系统创先争优热情,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效能,根据2011年度各地市场主体增量工作业绩,经省工商局“市场主体增量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审,省工商局决定:对鄂工商注〔2011〕136号文件规定六项考核指标全部达标的宜昌市工商局、咸宁市工商局、随州市工商局,授予“2011年度全省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竞赛先进单位”称号;对“市场主体总户数占人口比重”名列全省第一的武汉市工商局、“市场主体总户数年增长率”名列全省第一的潜江市工商局、“企业类市场主体注册资本总额年增长率”名列全省第一的仙桃市工商局、“私营企业总户数年增长率”名列全省第一的荆州市工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户数年增长率”名列全省第一的孝感市工商局,授予“2011年度全省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竞赛单项优胜单位”,一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各级单位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做出更大的成绩。

全省工商部门要再鼓干劲、再添措施、再加力度,跳起摸高、争创一流,力争全省市场主体发展水平“好于中部、高于全国、快于GDP增长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再立新功。

市场主体增量工作方案

市场主体增量工作方案

市场主体增量工作方案市场主体增量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促进市场主体的增加和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和动力。

市场主体增量工作方案是指通过制定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的增加和发展。

市场主体增量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总体目标:确定市场主体增量的总体目标,例如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

2.政策支持: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市场主体增量提供政策支持。

例如,鼓励创业创新、优化市场准入、简化行政审批等。

3.创新创业培育:加大创新创业培育力度,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资源和环境。

例如,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创业培训、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器等。

4.扶持小微企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基金、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率等。

5.拓宽融资渠道:加强融资服务,拓宽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

例如,引入社会资本,设立股权交易市场,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等。

6.优化市场环境:改善市场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发展的障碍。

例如,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注册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等。

7.加强宣传推广:加大对市场主体增量政策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增量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例如,组织创业大赛、开展培训活动、加强媒体宣传等。

8.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市场主体增量的统计监测体系,实时掌握市场主体的增加情况和发展动态。

例如,建立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机构,定期公布市场主体增量数据等。

9.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例如,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等。

10.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风险防控,防范市场主体增量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例如,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等。

以上是市场主体增量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方案,可以促进市场主体的增加和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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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
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工商注[2010]9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4.30
【实施日期】2010.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工商注[2010]90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现将《省工商局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省工商局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15条”)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做好,现就全省工商系统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15条”等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措施,以“畅通准入、做大总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助弱扶强、增强能量”为原则,切实做到准入门槛能降则降、审批权限能放则放、办事手续能简则简、办理速度能快则快、行政指导能优则优、服务效能能高则高,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多生”、“快长”,推动全省经济总量和规模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及措施
(一)全民创业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总量比上年底有增长。

积极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广大农民开拓创业,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创业,鼓励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六类人员”主动创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总量比上年底增加50%以上。

通过“宣传+培训”,引领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通过“绿色通道+上门服务”,方便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通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农民创建多元化专业合作社。

力求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使合作社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三)外商投资企业显著恢复增长,新登记企业总量比上年有增长。

实行委托监管服务,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服务机制,对辖区外商投资企业主动提供咨询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跟踪服务等高效便捷的注册登记服务,加强指导,努力做到外商投资到哪里,工商服务跟进到哪里。

(四)内资企业持续平稳较快增长,新登记企业总量比上年增加3%以上。

落实省局制定的“15条”和一系列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措施,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促进市场主体发展。

积极发展优势行业,根据本地地理、资源等优势,着力培育战略性产业和龙头企业,辐射带动相关配套企业,不断延伸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提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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