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许可经营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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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

为了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许可申请流程、许可条件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介绍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供应燃气的合法资格。

燃气经营许可是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公众的用气安全。

二、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等。

然后,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验证企业的资质和法人代表的身份,确保申请人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条件。

3.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在审核申请材料合格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燃气经营的要求。

4. 燃气经营许可证颁发。

经过审核和核查,如果申请人符合燃气经营的条件和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以增加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三、许可条件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设立手续和工商注册登记证。

2.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燃气经营活动可能需要不同的资质要求,企业需根据类型从事相应的燃气经营活动,并获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包括具备生产或供应燃气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4. 企业必须具备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第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2. 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3.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场所和设施;
4.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许可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第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变更、注销和撤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对于违法违规的燃气经营单位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内容,特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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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管理工作。

二、许可申请与审批1. 许可申请的条件:-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满足安全标准的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 具备相应的资金和经营能力;- 具备满足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的能力。

2. 许可申请的材料:- 企业基本情况和法人资格证明;- 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测报告;- 资金证明和财务状况报告;- 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3. 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审查: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可要求补充或改正;- 验收:行政部门对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发放: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许可证管理1. 许可证的内容:- 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条件;- 附加的其他限制和要求。

2. 许可证的变更:- 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行政部门申请变更;- 行政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及时发放变更后的许可证。

3. 许可证的注销:-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自行申请注销;- 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 违反法律法规或许可条件。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1. 监督检查:- 行政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查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2. 处罚措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企业,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暂停或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建城规〔2019〕2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建城规〔2019〕2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正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建城〔2014〕16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1日建城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 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 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 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 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 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 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 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 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 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 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 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 3 人;1000户以上不到 1 万户的,每 800户 1 人;1-5万 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10人;5-10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 加 8 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5 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包括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经营许可。

第三条 [管理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许可]从事城镇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个人或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应当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燃气经营类别]燃气经营许可经营类别分为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和其他。

第六条[分级核发]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核发:(一)设计规模在10000万立方米/年以上的大型管道燃气输配系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二)设计规模大于5000万立方米/年小于10000万立方米/年的中型管道燃气输配系统,储存能力大于500立方的液化石油气,以及车用燃气、汽车加气站,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设计规模小于5000万立方米/年的小型管道燃气输配系统,储存能力小于500立方的液化石油气,以及瓶装然气供应站,由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报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汽车加气站许可条件]申请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2(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急储备气源能满足区域内民用户10天以上用气需求,已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五)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有严密的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还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七)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1、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具备3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20人;2、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然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3、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4、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 15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5、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3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46、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0人;7、实行企业集团管理的大型燃气企业,在同一城镇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抢修作业人员,可在集团企业中共享;(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七条负责初审的燃气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审核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嘿,您知道吗?燃气这东西,在咱们的生活里那可是相当重要!就像我之前遇到的一件事儿,有一回我去朋友家做客,他家附近有个新开的小吃店。

那天我路过的时候,就发现这店的燃气使用好像有点不太对劲。

那股子味儿啊,闻着就让人心里犯嘀咕。

说起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这可真是个保障咱们安全和规范市场的重要规则。

您想啊,如果谁都能随随便便经营燃气,那得多危险!这就好比开车上路得有驾照一样,经营燃气也得有个“许可证”。

先来说说为啥要有这个管理办法。

就拿刚才说的那个小吃店举例,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燃气设备可能老化了没人管,安装不规范也没人发现。

万一哪天出个事故,那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所以这个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燃气经营的安全性。

要拿到这个燃气经营许可证,那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儿。

经营者得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比如说,要有符合规定的燃气储存、充装、供应场所,这场所可不是随便找个地儿就行,得考虑安全距离、通风条件等等。

还得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得经过专业培训,懂行才能保障不出岔子。

再说说这管理办法对燃气质量的要求。

燃气可不能掺杂使假,得保证质量过关。

不然,您想想,您家里的炉灶因为燃气质量不好打不着火,或者燃烧不充分,既浪费钱又影响生活,多闹心啊!而且,有了这个管理办法,相关部门还能对燃气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

定期检查燃气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储存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一旦发现问题,就能及时要求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还有啊,这个管理办法也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提出了要求。

比如说,得按时给用户安检,遇到用户有问题得及时解决。

不能收了钱就不管不顾了,得对用户负责到底。

就像我朋友家附近那个小吃店,如果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来,把该做的都做到位,那大家路过的时候心里也踏实,老板做生意也能顺顺利利的。

总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可不是一张纸、几句话那么简单,它关系到咱们每个人的生活安全,也关系到整个燃气市场的规范有序。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引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燃气行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给燃气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的指导。

二、目的和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确保山东省燃气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燃气经营者提供一个明确的管理框架。

本文档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燃气生产、供应、储存、运输、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

三、许可申请和审批1. 燃气经营者必须按照山东省相关法规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燃气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2)燃气生产设备和供应、储存、运输、销售设施的情况;(3)燃气经营者的人员结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4)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承诺书。

2. 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

审批结果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

3. 燃气经营者获得许可后,应当及时将许可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四、许可期限和终止1. 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许可期满前,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前90天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2. 燃气经营者在许可期限内,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燃气经营者的许可进行暂停或吊销。

五、监督管理1.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2. 燃气经营者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和设备。

3. 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违规行为和处罚1. 燃气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情况;(2)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3)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对设施及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4)未按规定履行保障用户权益的义务;(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燃气安全供应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供应燃气的经营活动,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等。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设施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除应当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高中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储气设施。

(三)有健全的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除应当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充装设备、检测设备、储存设施和消防设施。

(二)有符合规定的配送车辆和配送人员。

(三)有健全的气瓶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从事车用燃气经营的企业,除应当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气加气设施。

(二)有符合规定的车用燃气储存设施。

(三)有健全的车用燃气充装、供应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燃气经营许可程序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针对燃气经营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总则《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投资、经营燃气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基本要求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燃气经营许可所需的各项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质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掌握燃气经营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工程水平;2.经营条件:掌握燃气经营必需的技术、设备、场地和人员,并有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燃气经营安全保障体系以及自行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能力;3.信用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1.初审: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自行核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受理时间;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告知其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后,由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可向有关机关或专家征求意见。

3.现场核查: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的场地、技术、设备、人员等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如果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单位应当整改。

4.决策: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诉途径。

5.公告与颁证:许可机构应当将燃气经营许可情况公告,并为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申请单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必须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检验等监控制度,并接受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三)有合格的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文件;(四)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的文件;(五)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第八条燃气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一)依法终止燃气经营活动的;(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燃气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燃气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篇: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21〕1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材料报送、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

申报材料除纸质材料原件(存档备查)外,必须报送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公布服务电话,及时向企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要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审批和经营许可全程监管,及时汇总申报审批材料并归档备查。

要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公示、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企业经营许可信息。

二、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法规规定程序、条件、时限审查审批和备案,不得违反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要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凡未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程序、条件、时限的,一律不得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符合法定程序的,必须签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规范格式的特许经营协议。

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信息变更登记和换证工作,依法依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燃气安全管理。

要依据《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从严实施管道企业按区域经营,严禁企业之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交叉重叠,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要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要加强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处置,确保燃气安全。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及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许可管理。

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单独在省辖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发展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的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站)一证。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须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燃气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名称冠以“山东或者齐鲁”字样的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LNG区域供气站、CNG加气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要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山东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05317

山东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05317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地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省、设区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地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地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地《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立方米以上地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加气母站、生产储配及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地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常规站及子站、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立方米以下地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地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设区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地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地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地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地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地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地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地储存、输配、充装燃气地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地资本金:、从事管道燃气经营地企业,供气规模万户以上或日供气万立方米以上地,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供气规模万户以上或日供气万立方米以上地,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供气规模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万立方米地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从事生产(加工)、储配地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从事加气母站经营地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从事加气站、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地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地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地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地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有固定地、符合安全条件地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七)有完善地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地经营方案,有完备地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地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地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地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地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人(高级职称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人,具备资格地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地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地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人(高级职称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人,具备资格地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地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地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人(高级职称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人,具备资格地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地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加气母站和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年地工程师不少于人,具备资格地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年地工程师不少于人,具备资格地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人以上,其中具备作业资格地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具备资格地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地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二)验资报告;(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地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地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地职称、任职资格证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地经营区域证明文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证明材料.第八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地供气站、加气站、储配灌装站以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地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规定地经营场所和经营区域范围外以及工业企业因内部生产工艺需要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地,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地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地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地设计单位设计地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二)山东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三)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地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五)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气源来源情况.外购气源地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七)有具备资格地中介机构出具地企业资金、资产证明;(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和在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设区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地初审决定后,应当在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到设区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地审查决定后,应当在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不予审批地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地法律效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地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地有效期地,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燃气经营企业地申请,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地许可决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地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验.发现不再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地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地,应当责令燃气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地,撤销原批准,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或者供应燃气,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注销相应地证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四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地燃气经营企业和已取得《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地供应站点,其资产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地,应当在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作废.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地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地燃气经营企业和已取得《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地燃气供应站点地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技术地副经理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等变更地,应当在变更后日内,向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地,应当在停业、歇业个工作日前,向当地燃气经营许可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停业、歇业理由充分,并落实了保障燃气用户用气地措施后,方可作出准许停业、歇业地批准决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地时间停业、歇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在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地时间、地点、内容、发现地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对发现地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地负责人签字.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被检查单位接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于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负责供气地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地宣传培训,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年度检查,并及时帮助解决发现地问题和隐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地;(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地;(三)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地;(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地;(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地应当注销地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供应燃气地,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地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辽宁省的燃气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提高燃气行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的燃气经营主体,包括燃气经营者、运营商、供应商等。

二、许可范围燃气经营许可包括以下范围:1. 燃气生产、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2. 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3. 燃气服务、安装和维修;4. 燃气价格管理和市场监督。

三、申请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表格;- 燃气经营场所规划图纸;- 燃气设备购置合同(如有);- 申请人的资质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递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至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部门,并缴纳相应费用。

3. 审核与审批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资料,将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审核通过的申请将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 许可证颁发经过审批通过的申请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四、许可管理1. 许可证有效期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应当提前30天向管理部门申请证件的延续。

2. 许可证变更申请人如需变更已获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应当提前30天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 许可证注销和吊销申请人如需要注销已获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注销手续。

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吊销许可证:-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人违反燃气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经营不当行为。

五、监督执法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部门有权对燃气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对管理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燃气经营主体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等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并具备抢险抢修能力;(六)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经营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经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第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和设备;(四)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经过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燃气设施和设备清单及检测报告;(五)技术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经营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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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1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4、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5、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3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6、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二)验资报告;(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七)气源来源证明。

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站、加气站、储配灌装站以及其他各类气化站的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区域范围外以及工业企业因内部生产工艺需要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

(二)山东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三)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四)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五)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六)气源来源情况。

外购气源的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七)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和在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不予审批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燃气经营企业的申请,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验。

发现不再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原批准,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或者供应燃气,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

第十四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和已取得《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供应站点,其资产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作废。

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和已取得《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站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技术的副经理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90个工作日前,向当地燃气经营许可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停业、歇业理由充分,并落实了保障燃气用户用气的措施后,方可作出准许停业、歇业的批准决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停业、歇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在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接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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