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新农合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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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9〕2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9〕2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安规〔2019〕013-市政府002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7日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7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促进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做到应保尽保。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促进制度保障可持续。

(三)坚持城乡统筹、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层次发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
险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6
【实施日期】200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的
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自今年1月印发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尚有不尽完善的方面,经再次研究修改,现予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接此文后,安政办发〔2007〕5号文件即行废止。

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增强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安全运作;农民参合率不低于90%,五保户、特困户参合率达100%;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重病不出市的分级就医格局。

三、组织机构县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隶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接受市合疗办具体指导。

具体负责本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经办、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机构规格及人员编制由市编委会研究后全市统一明确。

乡镇在社会保障服务站加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牌子,由1名副乡(镇)长兼任乡镇合疗办主任。

四、参合对象和筹资办法(一)参合对象及时间要求。

凡本市农业人口(以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每年12月31日以前在指定地点交纳下年度个人参合基金,办理参合手续,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农合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农民参保权益,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
农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农民参加新农合需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
缴纳保费。

第四条,新农合参保人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费
用报销、大病保险等权益。

第五条,新农合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医疗
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对于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
但不限于停止参保资格、追缴费用等。

第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八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基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九条,新农合参保人员有权通过投诉、申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农合支付制度改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农合支付制度改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与经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3]148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08【实施日期】2013.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与经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 年7 月,岚皋县率先在全省推行以“镇级卫生院住院基本医疗合规费用起付线外全报销”为核心内容的新农合制度,并健全完善了基层能力建设、医疗质量安全和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等配套政策和措施。

此项改革运行一年来,总体呈现群众受益面和镇卫生院住院人次增加、住院费用和自付比例降低的趋势,有效减轻了群众就医负担,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岚皋县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和经验符合“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基本原则,是基本医保制度改革的探索实践,是深化医改的创新举措,得到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11月23 日,省政府资政郑小明作出批示,要求认真调研和总结推广,以更好地解决贫困山区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现将《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与经验》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借鉴。

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按照中省市的要求,紧紧围绕医改中心工作和年度目标任务,求实创新,狠抓落实,不断推进医改工作向纵深开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8日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与经验2012 年7 月以来,岚皋县在全省率先推行以“住院缴纳100元,基本医疗全报销”为核心的镇级卫生院新农合住院基本医疗合规费用起付线外全报销制度,即:参合农民在本县镇级卫生院住院时,总费用高于30。

陕西省安康市贫困户合疗报销流程

陕西省安康市贫困户合疗报销流程

陕西省安康市贫困户合疗报销流程
1、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患者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医疗卡,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帐时可直接刷卡报销。

2、在市外2级及2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在出院后的3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医疗卡、患者身份证、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报销医药费用。

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可持2级及2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例以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医疗机构证明书等资料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其门诊医药费用可以列入新农合基金的报销范围,可按照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报销。

4、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需要提交有户口所在村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

一旦经过新农合调查、审核之后,一旦属实则予以报销。

如果责任是由第三方负责的,是不予报销的。

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一旦生病住院可以参照以上方法进行报销,这样可以加销办理手续,给您带来更多的便利。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制定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国家为农村居民提供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第三条,新农合的筹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参保农民个人
缴费和其他社会资金。

第四条,参保对象为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农村劳动力和其他
农村居民。

参保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第五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医疗
机构和参保农民代表。

第六条,新农合的资金使用应当合理、透明,保障参保农民的
基本医疗需求。

第七条,新农合的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健、预防保健
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新农合的参保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等。

第九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违反新农合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参保资格等。

第十一条,新农合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并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减轻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陕西省新农合医疗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新农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筹资管理(一)坚持新农合制度公平、公开、受益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整户参合、自愿参合。

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人员、长期(超过半年)在外打工人员、流动就业人员、判刑劳教人员等已享受国家相关医疗保障者,暂时不计入户内人口中。

高中及以下的农业户籍学生要遵照新农合整户参合的原则缴费参合。

进城务工或流动就业人口医疗保障,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46号)精神执行。

(三)因地制宜确定农民参合缴费方式。

可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参合交费,建立长效筹资机制。

提倡滚动筹资和结算账户“惠农卡”代扣代缴方式。

任何缴费方式必须征得农民同意,不搞强迫命令。

对于民政、计生、集体经济资助农民参合缴费的,必须在缴费时限内由有关部门交清约定的农民参合费用。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是中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简称,是为解决农村居民医疗
保障问题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确保新农合的顺利运行和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将从新农合基本制度、
参保制度、筹资制度、保障制度以及服务管理制度五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这
些规章制度。

一、新农合基本制度:
1.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设立了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新农合的具体
实施和管理,包括制定政策、制度和规范,承担资金运作和保险赔付等职责。

2.参合人员身份认定:新农合参保人员必须是农村居民,且符合一定
的身份认定条件,如年龄、户籍等。

二、新农合参保制度:
1.参保范围:规定了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新农合,一般包括农村居民、
农民工、合作社员工等。

2.参保手续:明确了参保人员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等。

三、新农合筹资制度:。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安政办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安署发〔1999〕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当地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

残疾人二级多重残疾,陕西安康市交2023年合疗新政策规定

残疾人二级多重残疾,陕西安康市交2023年合疗新政策规定

残疾人二级多重残疾,陕西安康市交2023年合疗新政
策规定
(1)所有持证残疾人,而且是二代残疾人证个人全部免交,新
农合由当地的财政代缴。

(2)年满70周岁以上所有的老人,而且是农村户口的老人全部个人不缴纳新农合费用,由当地的财政代缴。

(3)五保户、低保户以及享受扶贫政策的贫困户,个人不缴纳
新农合,由当地的财政代缴。

(4)退伍军人的优扶对象,个人不缴纳新农合,有当地的财政
代缴,这是对这一部分退伍军人的优惠政策
国家发放残疾证明时,明确的目标是让残疾人享受到一定的好处,残疾证明办理的好处,就是从生活中的困难中得到帮助。

对于一级、二级属于严重残疾人,残疾人有残疾证明,新农村合作制的农村医疗和社会保障由地方政府纳入卫生保健中心,有残疾证明的残疾人不需要交新农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安政办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安康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8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1.总额控制,保障基本。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2.建立机制,激励约束。

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医疗服务特点、疾病谱分布等因素,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实行符合本地实际的医保支付方式。

4.统筹推进,多措并举。

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各项改革,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发挥部门合力,多措并举,实现政策叠加效应。

5.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政府为了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而推行的一项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参保对象及参保条件:新农合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

参保条件是指申请参保人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户籍、年龄、身体状况等。

一般来说,中国的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业居民、外出务工人员等都可以申请参保。

二、参保费用:新农合的参保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个人参保费用由其家庭根据自身经济状况交纳,政府会补贴一部分费用以减轻个人负担。

三、医保待遇:新农合提供的医保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和基本医疗服务。

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新农合会根据参保人员的疾病和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异。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等服务。

四、医院选择和医保定点:新农合规定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时只能选择规定的医院就诊,这些医院称之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选择其他医院就诊时,将无法享受新农合的医保待遇。

五、报销程序和报销比例:新农合报销的程序一般是先由参保人员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然后凭医疗费用收据等材料到规定的医保定点机构进行报销。

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异,一般在50%以上。

六、门诊自付比例和封顶线:新农合规定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需要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个比例称之为门诊自付比例。

门诊费用达到一定金额后,新农合将不再报销,这个金额称之为封顶线。

七、门诊慢性病管理:新农合对慢性病的管理比较严格,规定参保人员必须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和药物购买清单进行治疗和用药。

如果违反规定使用药物,新农合将不予报销。

八、医院费用结算:新农合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必须采用电子医保结算方式进行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就诊后,医保经办机构会直接与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九、责任追究:新农合规定对于违反参保规定、虚假报销、贪污挪用医保资金等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17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30【实施日期】2010.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09〕62 号),进一步促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深刻理解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意义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以公开、公平、受益为出发点,以便民、利民、为民为目标,创新管理,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从2010 年开始,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 元。

其中:中、省、市、县财政对参合农民分别按每人每年12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农民个人缴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0 元提高到30 元。

民政、计生部门要按原补助范围,对五保户、特困户、计生户等对象应缴费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原则,允许农民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帐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等方式,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

(二。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是中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为促进农民健康发展,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详细介绍。

1.新农合参保管理规定
2.新农合费用支付管理规定
新农合费用支付管理规定涵盖农民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支付方式以及报销比例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规定了新农合可以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但必须符合规定的报销范围;支付方式可以是先自付一部分费用,然后由新农合报销;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费用项目有所不同。

3.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规定
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包括农民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具体规定。

例如,农民在就医时可以提供多个就医选择,但必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设备齐全、技术力量雄厚等,才能成为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

4.新农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5.新农合投保管理规定
新农合投保管理规定包括参保登记、费用核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例如,参保登记要求参保人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费用核定需要根据参保人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计算参保人应缴纳的保费。

总之,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旨在规范管理农民的参保、费用支付、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行为,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同时,各级政府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这些规章制度,以提高新农合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27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27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2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去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贯彻中、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全市检查和农民群众信访反映情况来看,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放松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监管措施不力;二是支农惠农资金拨付不及时;三是个别地方“三乱”问题依然存在,增加了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仍不容乐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着眼于加强源头预防和建立长效机制,扎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重点工作(一)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管理。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凡新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市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并联合行文,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健康权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国家实施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旨在
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农合保险费,享受相应
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条,新农合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农民个人缴费等。

第五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确保农村居民能够及时、便利地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六条,农村居民在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障待遇时,应当遵守医
疗制度,不得进行虚假报销或滥用医疗保障资金。

第七条,新农合的医疗保障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
具体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对于违反新农合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退费、暂停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等处罚。

第九条,新农合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将另行公布。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和农民共同筹资,共同管理,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新农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农村居民健康。

第四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新农合的参保对象为符合规定的农村居民,参保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

第六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6周岁,无法定劳动能力的儿童和老年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农村居民。

第七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政府和农民共同负担。

第八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标准由政府规定。

第九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费,不得拒缴、少缴或逃缴。

第十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参加定期体检,保持健康生活方式,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和康复。

第三章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参保农村居民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基本药物、基本医疗设备等。

第十二条参保农村居民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十三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滥用医疗资源,不得进行虚假报销。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新农合基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参保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和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政策进行,保证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七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农村居民和医疗机构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新农合规定的参保农村居民和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止资格等。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6〕42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6〕42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4日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精神和全省综合医改工作的部署要求,为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破解医改难题,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扎实推进健康安康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以推进健康安康建设为引领,围绕一个目标(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两个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补短板、兜底线、强基层,加快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目标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动积极性,提高群众和医务人员的获得感),强化三医联动(医疗、医保、医药),攻克五个难点(分级诊疗制度、医保管理体制、药品招采方式、投入补偿机制、人事薪酬制度),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全市同步实施、分阶段推进,加快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制度,切实维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覆盖全市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突出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新农合各项管理制度

新农合各项管理制度

新农合各项管理制度新农合是中国农村地区的一项重要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农民的健康和医疗权益。

为了更好地管理新农合,保证其顺利运行和持续发展,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新农合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新农合的组织管理制度1. 新农合管理机构:设立行政管理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新农合的管理和运行,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

2. 农民代表大会:建立农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代表参与新农合管理决策,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农民理事会:设立农民理事会或类似机构,代表农民参与新农合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问题。

二、新农合的财务管理制度1. 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新农合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得到有效保障,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明确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定期对资金进行核对和监督。

2. 日常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农合费用的核算和监督,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3. 资金调配和使用:根据需要,合理调配和使用新农合资金,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农民的医疗服务水平。

三、新农合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对新农合合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其具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能力。

2. 医疗服务协议管理:与合作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3. 医保支付管理:建立医保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医保支付的方式和标准,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准确支付。

四、新农合的信息管理制度1. 信息收集和更新: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渠道和机制,及时获取农民的个人和家庭信息,确保信息的更新和准确性。

2. 信息保护和安全:加强对农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 信息应用和共享:合理利用新农合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和风险评估,为新农合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新农合的监督管理制度1. 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监察等,对新农合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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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减轻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陕西省新农合医疗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新农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筹资管理(一)坚持新农合制度公平、公开、受益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整户参合、自愿参合。

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人员、长期(超过半年)在外打工人员、流动就业人员、判刑劳教人员等已享受国家相关医疗保障者,暂时不计入户内人口中。

高中及以下的农业户籍学生要遵照新农合整户参合的原则缴费参合。

进城务工或流动就业人口医疗保障,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46号)精神执行。

(三)因地制宜确定农民参合缴费方式。

可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参合交费,建立长效筹资机制。

提倡滚动筹资和结算账户“惠农卡”代扣代缴方式。

任何缴费方式必须征得农民同意,不搞强迫命令。

对于民政、计生、集体经济资助农民参合缴费的,必须在缴费时限内由有关部门交清约定的农民参合费用。

否则,各县区应直接收缴农民的参合费用,不得因资助费用不到帐而影响农民参合以及上级补助资金的清算。

(四)深入搞好新农合政策宣传。

针对新农合增资频繁、政策调整频繁的特点,各县区要加强和规范新农合政策宣传,防止宣传误导或政策不透明。

二、基金管理(一)认真落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10〕80号)要求,市、县区政府新农合补助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

因本级补助资金未及时到位影响上级政府补助资金配套额度的,本级政府要承担短缺的配套额度资金。

各级不得延压、抽逃、挪用新农合基金。

新农合基金开户行要履行向县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新农合基金对帐单的职责。

(二)规范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必须用于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补偿。

坚持优先使用各项优惠政策(政府免费分娩补助、贫困救助、免费白内障手术、残儿万元补助、艾滋病补助、结核病补助等项目)补助。

建立贫困医疗救助基金时,须向上级新农合主管部门报批,坚持政府投入、合疗投入、民政救助投入相结合的原则,投入比例适当,严防基金逆向流动。

(三)新农合基金模式。

实行以住院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特殊慢性病补偿的模式。

住院、慢性病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量的70%(含特大病统筹基金3%),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量的20%,提足10%的风险基金。

原家庭账户上的资金,继续按原办法使用,用完为止,但不得强迫、诱导农民使用,严禁将收取农民补交个人参合缴费的资金充作当年参合费用,套取政府补助资金。

(四)基金使用。

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当年或累计结余超标的,确保在年终统计前完成二次补助工作。

严格执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三户两印’”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

杜绝新农合基金违规流动,统筹区域内继续坚持报销直通车制度(即结即报)。

三、大病统筹管理(一)报销标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助比例达到70%左右。

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由65-80%提高到80%;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60-65%提高到65%-70%;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40%-45%提高到45-50%。

在宏观范围内,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区测算上报市合疗办确定并公布执行。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医药工作的要求,弘扬中医传统文化,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为农民提供“简、便、廉、验”的中医药服务。

参合患者使用中药汤剂和针灸项目治疗疾病的,其报销比例在同级别医院报销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但最高不突破报销比例90%。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适宜中医药治疗的病种或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上报市合疗办审批后执行。

(二)起付线1、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执行分段报销办法。

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取消起付线,按乡级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纳入住院统筹基金统计。

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上,起付线为80-100元,按住院补偿比例执行。

2、市、县级二级医院起付线由300元降低为200元,市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不变。

3、省级定点三级、二级医院住院继续执行起报点制度,分别设为5500元、4000元,一律不设起付线。

合规费用达到起报点的统一按40%报销。

起报点费用为一所定点医院的连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间费用不能累计。

小儿科(0-14周岁)患者及五官科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起报点按上述规定的60%执行。

(三)封顶线封顶线由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户内不通用。

(四)关于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管理参合患者住院期间确需使用医用特殊材料的,应首选国产医用材料,其国产医用材料价格在5000元以内的,按50%直接计算补助;5000元以上的,按35%直接计算补助,其余费用由患者自付。

因疾病诊治需要,确需使用进口产品的,一律按国产产品价格给予核报,超出费用患者自付。

对未备案品牌或超出国内普及性招标或议标最高价格的费用由医院负担。

对于国内市场上无国产且无可替代产品的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可单独收费的进口耗材,按40%纳入可报销范围,价格不得超过省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

使用此类材料需要主管院长审批,医院要事先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签订告知书。

(五)关于床位费报销最高限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床位费不超过30元/床·日·人,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元/床·日·人,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5元/床·日·人。

凡住院患者未按规定使用普通病房,属于患者或家属要求使用超标准病房,患者或家属须在病历上签字,超出部分床位费用由患者自付,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

(六)关于外伤的第三者责任确认参合患者因伤住院,首诊医师应问清楚伤者原因并详细记录,对一时弄不清楚原因或可能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医院应尽快告知伤者所属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

参合患者可以先自付医疗费用,待出院后持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伤因证明并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按程序审核、报销。

(七)实行外地就诊备案制度参合农民患病后,要优先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诊住院。

县内转诊不进行审批,县内就诊住院也不报县合疗经办机构备案。

因病情需要转往县以上定点医院诊疗的患者,到县区合疗经办中心登记备案。

参合患者因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等原因需要急诊治疗,在住院期间向本县区合疗经办中心电话报告登记备案。

出院后凭外出务工或相关证明,备足相关医疗文件,本人或委托他人回参合地县级合疗经办部门办理补偿手续,在指定地点领取补助。

补偿比例按照所住医院等级比照当地同级医院补偿水平降低一定比例执行(由各县区测算上报后执行)。

(八)急诊急救费用1、根据病情需要确实具备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在入急诊(观察后)72小时内必须转入住院治疗,具备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患者,在急诊科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后,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接诊医院承担。

因参合患者自身原因不能入院的,医院要落实责任向患者解释并签知情同意书,内容载明一切费用无法列入新农合补助,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

2、对病情确定不需要住院的入住急诊(观察室)患者,入住24小时之内,医院要落实责任人向患者或家属作出解释,与病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内容载明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列入新农合补助,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

3、急诊抢救病人转入住院后(或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急诊抢救时发生的抢救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4、参合住院患者在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含在规定时间内急诊(观察、抢救室)诊治尚未住院者)诊治并发生死亡的病例,不设起报点,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中的合规费用全部纳入补偿范围,按40%报销。

(九)完善新农合药品目录定点的乡镇卫生院级、村卫生室级统一使用《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陕合疗组办发〔2008〕12号、《国家基本药物(2009年版基层部分)》、《陕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试行)(陕卫药发〔2010〕356号)),县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陕人社发〔2010〕192号)。

(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门诊)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急诊、外出打工患者除外)。

(十一)提高高龄老人新农合补助,把参合农民中80岁以上、90岁以上老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助、住院补助分别提升到80%、90%。

参加新农合的农村五保户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报销比例在同级报销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各县区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县区实际,制订关于参合患者就医费用报销、转诊的管理细则并报市合疗办审批公布执行。

四、门诊统筹管理(一)基金模式。

实行门诊统筹总额包干制和诊次总额预付制。

(二)报销内容。

在新农合基金总额中,按照20%预算门诊统筹基金。

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参合患者门诊补偿按户封顶,门诊统筹按每人每年35元左右预算。

年度内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转入大病统筹。

(三)补偿原则。

实行“单次处方限额,按比例报销补偿,总额封顶”的补偿原则。

门诊统筹补偿仅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可以开展中药、针灸门诊统筹)。

定点村卫生室单日处方限额50元,报销比例为60%,乡镇卫生院门诊单日处方限额60元,报销比例为50%。

当年出生儿童随参合母亲在出生时至当年12月31日可享受门诊统筹补偿,新生儿的家庭门诊封顶线相应增加一个人份。

(四)报销项目。

门诊统筹予以补助的项目:诊疗费、治疗费、辅助检查费、药品费、中医诊疗及中药费。

其中治疗费、医技检查费的补助仅限于乡镇卫生院,药品费补助仅限于在《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基本用药目录(2008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陕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试行)》之内的药品。

门诊统筹不予补偿的项目:有舞弊做假行为的医疗费用;超过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医疗费用;辖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安康市新农合医疗诊疗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合疗办发〔2007〕15号)内规定不予补偿的费用。

五、单病种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病种定额付费规范管理的通知》(陕合疗组办发〔2007〕11号)和《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农合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合发〔2010〕238号),单病种病种不少于40种,执行率不低于60%,实施细则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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