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新农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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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减轻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陕西省新农合医疗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新农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筹资管理

(一)坚持新农合制度公平、公开、受益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整户参合、自愿参合。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人员、长期(超过半年)在外打工人员、流动就业人员、判刑劳教人员等已享受国家相关医疗保障者,暂时不计入户内人口中。高中及以下的农业户籍学生要遵照新农合整户参合的原则缴费参合。进城务工或流动就业人口医疗保障,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46号)精神执行。

(三)因地制宜确定农民参合缴费方式。可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参合交费,建立长效筹资机制。提倡滚动筹资和结算账户“惠农卡”代扣代缴方式。任何缴费方式必须征得农民同意,不搞强迫命令。

对于民政、计生、集体经济资助农民参合缴费的,必须在缴费时限内由有关部门交清约定的农民参合费用。否则,各县区应直接收缴农民的参合费用,不得因资助费用不到帐而影响农民参合以及上级补助资金的清算。

(四)深入搞好新农合政策宣传。针对新农合增资频繁、政策调整频繁的特点,各县区要加强和规范新农合政策宣传,防止宣传误导或政策不透明。

二、基金管理

(一)认真落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10〕80号)要求,市、县区政府新农合补助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因本级补助资金未及时到位影响上级政府补助资金配套额度的,本级政府要承担短缺的配套额度资金。各级不得延压、抽逃、挪用新农合基金。新农合基金开户行要履行向县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新农合基金对帐单的职责。

(二)规范基金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必须用于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补偿。坚持优先使用各项优惠政策(政府免费分娩补助、贫困救助、免费白内障手术、残儿万元补助、艾滋病补助、结核病补助等项目)补助。建立贫困医疗救助基金时,须向上级新农合主管部门报批,坚持政府投入、合疗投入、民政救助投入相结合的原则,投入比例适当,严防基金逆向流动。

(三)新农合基金模式。实行以住院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特殊慢性病补偿的模式。住院、慢性病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量的70%(含特大病统筹基金3%),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量的20%,提足10%的风险基金。原家庭账户上的资金,继续按原办法使用,用完为止,但不得强迫、诱导农民使用,严禁将收取农民补交个人参合缴费的资金充作当年参合费用,套取政府补助资金。

(四)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当年或累计结余超标的,确保在年终统计前完成二次补助工作。

严格执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三户两印’”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杜绝新农合基金违规流动,统筹区域内继续坚持报销直通车制度(即结即报)。

三、大病统筹管理

(一)报销标准

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助比例达到70%左右。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由65-80%提高到80%;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60-65%提高到65%-70%;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40%-45%提高到45-50%。在宏观范围内,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区测算上报市合疗办确定并公布执行。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医药工作的要求,弘扬中医传统文化,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为农民提供“简、便、廉、验”的中医药服务。参合患者使用中药汤剂和针灸项目治疗疾病的,其报销比例在同级别医院报销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但最高不突破报销比例90%。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适宜中医药治疗的病种或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上报市合疗办审批后执行。

(二)起付线

1、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执行分段报销办法。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取消起付线,按乡级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纳入住院统筹基金统计。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上,起付线为80-100元,按住院补偿比例执行。

2、市、县级二级医院起付线由300元降低为200元,市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不变。

3、省级定点三级、二级医院住院继续执行起报点制度,分别设为5500元、4000元,一律不设起付线。合规费用达到起报点的统一按40%报销。

起报点费用为一所定点医院的连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间费用不能累计。小儿科(0-14周岁)患者及五官科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起报点按上述规定的60%执行。

(三)封顶线

封顶线由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户内不通用。

(四)关于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管理

参合患者住院期间确需使用医用特殊材料的,应首选国产医用材料,其国产医用材料价格在5000元以内的,按50%直接计算补助;5000元以上的,按35%直接计算补助,其余费用由患者自付。因疾病诊治需要,确需使用进口产品的,一律按国产产品价格给予核报,超出费用患者自付。对未备案品牌或超出国内普及性招标或议标最高价格的费用由医院负担。对于国内市场上无国产且无可替代产品的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可单独收费的进口耗材,按40%纳入可报销范围,价格不得超过省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使用此类材料需要主管院长审批,医院要事先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签订告知书。

(五)关于床位费报销最高限额

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床位费不超过30元/床·日·人,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元/床·日·人,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5元/床·日·人。凡住院患者未按规定使用普通病房,属于患者或家属要求使用超标准病房,患者或家属须在病历上签字,超出部分床位费用由患者自付,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

(六)关于外伤的第三者责任确认

参合患者因伤住院,首诊医师应问清楚伤者原因并详细记录,对一时弄不清楚原因或可能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医院应尽快告知伤者所属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参合患者可以先自付医疗费用,待出院后持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伤因证明并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按程序审核、报销。

(七)实行外地就诊备案制度

参合农民患病后,要优先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诊住院。县内转诊不进行审批,县内就诊住院也不报县合疗经办机构备案。因病情需要转往县以上定点医院诊疗的患者,到县区合疗经办中心登记备案。参合患者因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等原因需要急诊治疗,在住院期间向本县区合疗经办中心电话报告登记备案。出院后凭外出务工或相关证明,备足相关医疗文件,本人或委托他人回参合地县级合疗经办部门办理补偿手续,在指定地点领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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