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新农合制度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9〕2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安规〔2019〕013-市政府002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7日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7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促进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做到应保尽保。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促进制度保障可持续。
(三)坚持城乡统筹、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层次发展。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不断进步,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以下称为“新农合”)已成为中国农村地区实现医疗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做好新农合的规范管理工作,保障群众的医疗权益,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提高,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由农民集资、政府资助的一种乡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用于解决农民医疗的基本需求。
第三条本规章的执行机构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规章所称“农民”是指参加新农合的本村户籍的农村居民和流动外来农民工。
第二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是新农合的主管机构,负责制订新农合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统筹协调新农合工作的开展,加强新农合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农合的管理机构,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挂牌管理,承担购买医疗服务的职责,负责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和农民户籍认定、费用核算、医疗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职责,加强监督和保障,确保新农合的资金安全和医疗便利性。
第三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第八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农村户籍或者符合流动人员参加条件的流动外来工;(二)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三)身体健康;(四)缴纳合法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或者其他税费(适用于适龄儿童)。
第九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包括以下几类:(一)常住的农民、离退休老干部、老年人、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和低保家庭等);(二)非农业户口的流动外来工;(三)在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医疗保险的农民及其家属。
第四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第十条新农合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投资、农民集资、医疗机构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对新农合的财政投入,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农合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农民参保权益,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
农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农民参加新农合需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
缴纳保费。
第四条,新农合参保人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费
用报销、大病保险等权益。
第五条,新农合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医疗
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对于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
但不限于停止参保资格、追缴费用等。
第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八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基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九条,新农合参保人员有权通过投诉、申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2023年陕西新农合报销比例
2023年陕西新农合报销比例新农合报销比例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都可获得新农合报销,其报销范围主要包括药物报销、检查费用报销、床位费报销等。
以药物报销为例,甲类药物基本可以报销,部分乙类药物可报销,丙类药物不能报销;以住院报销为例,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也是可以报销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内容不在新农合的报销范围内:1. 自购药品费;2. 超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3. 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特护费、会诊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4. 非基本医疗(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5. 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6. 流引产;7. 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8. 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9. 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0. 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11. 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12. 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1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的。
新农合报销范围新农合的报销主要可以分为门诊报销、住院报销和大病报销三类,三类报销比例如下:一、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1. 村卫生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2. 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3. 二级医院搏小比例30%;4.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5.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
二、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1. 新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限额报销200元;2. 手术费起付线1000元内按照国家标准报销,超过1000元按照1000元报销;3. 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费及护理费每天可报销10元,限额200元;4. 各级医院报销比例为: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自今年1月印发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尚有不尽完善的方面,经再次研究修改,现予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接此文后,安政办发〔2007〕5号文件即行废止。
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安署发〔1999〕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05]15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2.23
【实施日期】2005.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
(安政办发〔200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不断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一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陕政发〔2004〕47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意见》精神,增强对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了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年的试点、示范和推广,正逐步发展起来,在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增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82号),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包括村卫生室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职责,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训、管理、退出机制,建立一支数量充足、服务良好、安心稳定、农民满意的乡村医生队伍;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村卫生室设置和乡村医生配置(一)村卫生室设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审定设置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在5000人以上或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半径超过3公里的边远行政村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对服务人口较少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村卫生室可合并设立,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增设村卫生室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卫生局备案。
以国家补助和其他各种方式开展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和设备配置,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乡村医生配置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配置1名乡村医生;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
陕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
陕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缩小,农村合作医疗逐渐成为农民群众医疗保障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健康,陕西省制定了一系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了全方位的医疗服务保障。
一、合作医疗基金陕西省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民个人、政府补助和其他渠道的资金组成,主要用于农民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
基金的管理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报销范围陕西省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保项目和疾病诊断、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
同时,还涵盖了一些特殊项目,如生育保健、计划生育手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
报销比例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报销流程农民在就医时,需要向医院出示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医院会根据不同项目的报销比例进行费用结算。
农民只需要支付自己应该支付的部分,其他费用由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
报销流程简单方便,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四、报销标准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医疗保障,陕西省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也在不断提高。
目前,陕西省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已经达到了全国平均水平。
同时,陕西省还针对一些特殊人群制定了更高的报销标准,如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等。
五、优化服务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陕西省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优化服务。
比如,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网点,方便农民就近就医;开展了农村合作医疗普及宣传活动,提高了农民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和使用率;加强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确保了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六、结语陕西省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了全方位的医疗服务保障。
通过不断完善政策和优化服务,陕西省的农村合作医疗已经成为农民群众医疗保障的重要途径,为实现全民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陕西新合疗报销规定
陕西新合疗报销规定陕西省新农合疗报销规定是指陕西省新农合制度中对医疗费用报销所设定的一系列规定和限制。
新农合是一项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保险制度,陕西省实行的新农合疗报销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
根据陕西省新农合疗报销规定,农民参保人员需在合作医疗机构就医,选择定点医院进行相应的医疗服务。
医疗费用需要符合新农合疗报销规定中的范围和标准,才能够享受相关的报销待遇。
在陕西省新农合疗报销规定中,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比如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床位费用、检查费用、化验费用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医疗费用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标准,需要农民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才能进行报销。
此外,在陕西省新农合疗报销规定中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可以达到50%以上,而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则可以更高。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治疗项目或特殊的医疗服务上,报销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了解和咨询。
在陕西省新农合疗报销规定中,还对报销金额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一般来说,每年每人的报销上限是一定的。
超过这个上限的部分需要个人自行承担。
同时,对于一些高额的医疗费用,可能也存在一定的报销限制或需要进行特殊的报销程序。
综上所述,陕西省新农合疗报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医疗保障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限制。
农民在享受新农合疗报销待遇时,需要按照规定前往定点医院进行医疗服务,并且需要符合报销范围和标准。
同时,还需要了解和遵守报销比例和金额的相关限制。
通过遵守这些规定,农民可以更好地享受到医疗保障的待遇,确保自身健康权益的实现。
陕西省安康市贫困户合疗报销流程
陕西省安康市贫困户合疗报销流程
1、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患者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医疗卡,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帐时可直接刷卡报销。
2、在市外2级及2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在出院后的3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医疗卡、患者身份证、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报销医药费用。
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可持2级及2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例以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医疗机构证明书等资料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其门诊医药费用可以列入新农合基金的报销范围,可按照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报销。
4、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需要提交有户口所在村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
一旦经过新农合调查、审核之后,一旦属实则予以报销。
如果责任是由第三方负责的,是不予报销的。
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一旦生病住院可以参照以上方法进行报销,这样可以加销办理手续,给您带来更多的便利。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制定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国家为农村居民提供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第三条,新农合的筹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参保农民个人
缴费和其他社会资金。
第四条,参保对象为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农村劳动力和其他
农村居民。
参保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第五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医疗
机构和参保农民代表。
第六条,新农合的资金使用应当合理、透明,保障参保农民的
基本医疗需求。
第七条,新农合的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健、预防保健
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新农合的参保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等。
第九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违反新农合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参保资格等。
第十一条,新农合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并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安政办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安康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8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1.总额控制,保障基本。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2.建立机制,激励约束。
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医疗服务特点、疾病谱分布等因素,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实行符合本地实际的医保支付方式。
4.统筹推进,多措并举。
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各项改革,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发挥部门合力,多措并举,实现政策叠加效应。
5.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6〕42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4日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精神和全省综合医改工作的部署要求,为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破解医改难题,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扎实推进健康安康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以推进健康安康建设为引领,围绕一个目标(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两个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补短板、兜底线、强基层,加快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目标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动积极性,提高群众和医务人员的获得感),强化三医联动(医疗、医保、医药),攻克五个难点(分级诊疗制度、医保管理体制、药品招采方式、投入补偿机制、人事薪酬制度),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全市同步实施、分阶段推进,加快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制度,切实维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覆盖全市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突出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新农合各项管理制度
新农合各项管理制度新农合是中国农村地区的一项重要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农民的健康和医疗权益。
为了更好地管理新农合,保证其顺利运行和持续发展,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新农合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新农合的组织管理制度1. 新农合管理机构:设立行政管理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新农合的管理和运行,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
2. 农民代表大会:建立农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代表参与新农合管理决策,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农民理事会:设立农民理事会或类似机构,代表农民参与新农合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问题。
二、新农合的财务管理制度1. 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新农合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得到有效保障,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明确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定期对资金进行核对和监督。
2. 日常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农合费用的核算和监督,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3. 资金调配和使用:根据需要,合理调配和使用新农合资金,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农民的医疗服务水平。
三、新农合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对新农合合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其具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能力。
2. 医疗服务协议管理:与合作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3. 医保支付管理:建立医保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医保支付的方式和标准,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准确支付。
四、新农合的信息管理制度1. 信息收集和更新: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渠道和机制,及时获取农民的个人和家庭信息,确保信息的更新和准确性。
2. 信息保护和安全:加强对农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 信息应用和共享:合理利用新农合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和风险评估,为新农合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新农合的监督管理制度1. 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监察等,对新农合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增强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安全运作;农民参合率不低于90%,五保户、特困户参合率达100%;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重病不出市的分级就医格局。
三、组织机构县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隶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接受市合疗办具体指导。
具体负责本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经办、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机构规格及人员编制由市编委会研究后全市统一明确。
乡镇在社会保障服务站加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牌子,由1名副乡(镇)长兼任乡镇合疗办主任。
四、参合对象和筹资办法(一)参合对象及时间要求。
凡本市农业人口(以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每年12月31日以前在指定地点交纳下年度个人参合基金,办理参合手续,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减轻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陕西省新农合医疗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新农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筹资管理(一)坚持新农合制度公平、公开、受益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整户参合、自愿参合。
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人员、长期(超过半年)在外打工人员、流动就业人员、判刑劳教人员等已享受国家相关医疗保障者,暂时不计入户内人口中。
高中及以下的农业户籍学生要遵照新农合整户参合的原则缴费参合。
进城务工或流动就业人口医疗保障,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46号)精神执行。
(三)因地制宜确定农民参合缴费方式。
可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参合交费,建立长效筹资机制。
提倡滚动筹资和结算账户“惠农卡”代扣代缴方式。
任何缴费方式必须征得农民同意,不搞强迫命令。
对于民政、计生、集体经济资助农民参合缴费的,必须在缴费时限内由有关部门交清约定的农民参合费用。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农合支付制度改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与经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3]148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08【实施日期】2013.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与经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 年7 月,岚皋县率先在全省推行以“镇级卫生院住院基本医疗合规费用起付线外全报销”为核心内容的新农合制度,并健全完善了基层能力建设、医疗质量安全和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等配套政策和措施。
此项改革运行一年来,总体呈现群众受益面和镇卫生院住院人次增加、住院费用和自付比例降低的趋势,有效减轻了群众就医负担,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岚皋县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和经验符合“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基本原则,是基本医保制度改革的探索实践,是深化医改的创新举措,得到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11月23 日,省政府资政郑小明作出批示,要求认真调研和总结推广,以更好地解决贫困山区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现将《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与经验》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借鉴。
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按照中省市的要求,紧紧围绕医改中心工作和年度目标任务,求实创新,狠抓落实,不断推进医改工作向纵深开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8日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与经验2012 年7 月以来,岚皋县在全省率先推行以“住院缴纳100元,基本医疗全报销”为核心的镇级卫生院新农合住院基本医疗合规费用起付线外全报销制度,即:参合农民在本县镇级卫生院住院时,总费用高于3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17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09〕62号),进一步促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深刻理解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意义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以公开、公平、受益为出发点,以便民、利民、为民为目标,创新管理,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从2010年开始,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
其中:中、省、市、县财政对参合农民分别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农民个人缴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
民政、计生部门要按原补助范围,对五保户、特困户、计生户等对象应缴费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原则,允许农民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帐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等方式,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安政办发[2013]160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安政办发〔2013〕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13〕35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以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为核心,科学合理配置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有效解决优质资源下不去、基层人才留不住、老百姓看病不方便三大突出问题,加快探索出农村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全面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群众健康水平,逐步实现“预防在基层,小病不出镇,大病不出县”的改革目标。
二、基本思路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三个统一,坚持三个不变,做到三个加强。
(一)实行三个统一1.人员统一管理:取消县(区)镇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原有人员编制身份限制,实行统筹调配使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双向流动,实行人才统一招录、合理配置、统筹使用。
2.财务统一管理:县(区)镇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镇卫生院业务收支结余主要用于镇卫生院的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水平、搞好公共卫生服务,县级医院不得上收。
3.业务统一管理:县(区)镇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绩效考核等方面可执行同一标准,统一开展医疗服务。
残疾人二级多重残疾,陕西安康市交2023年合疗新政策规定
残疾人二级多重残疾,陕西安康市交2023年合疗新政
策规定
(1)所有持证残疾人,而且是二代残疾人证个人全部免交,新
农合由当地的财政代缴。
(2)年满70周岁以上所有的老人,而且是农村户口的老人全部个人不缴纳新农合费用,由当地的财政代缴。
(3)五保户、低保户以及享受扶贫政策的贫困户,个人不缴纳
新农合,由当地的财政代缴。
(4)退伍军人的优扶对象,个人不缴纳新农合,有当地的财政
代缴,这是对这一部分退伍军人的优惠政策
国家发放残疾证明时,明确的目标是让残疾人享受到一定的好处,残疾证明办理的好处,就是从生活中的困难中得到帮助。
对于一级、二级属于严重残疾人,残疾人有残疾证明,新农村合作制的农村医疗和社会保障由地方政府纳入卫生保健中心,有残疾证明的残疾人不需要交新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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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减轻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陕西省新农合医疗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新农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筹资管理(一)坚持新农合制度公平、公开、受益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整户参合、自愿参合。
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人员、长期(超过半年)在外打工人员、流动就业人员、判刑劳教人员等已享受国家相关医疗保障者,暂时不计入户内人口中。
高中及以下的农业户籍学生要遵照新农合整户参合的原则缴费参合。
进城务工或流动就业人口医疗保障,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46号)精神执行。
(三)因地制宜确定农民参合缴费方式。
可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参合交费,建立长效筹资机制。
提倡滚动筹资和结算账户“惠农卡”代扣代缴方式。
任何缴费方式必须征得农民同意,不搞强迫命令。
对于民政、计生、集体经济资助农民参合缴费的,必须在缴费时限内由有关部门交清约定的农民参合费用。
否则,各县区应直接收缴农民的参合费用,不得因资助费用不到帐而影响农民参合以及上级补助资金的清算。
(四)深入搞好新农合政策宣传。
针对新农合增资频繁、政策调整频繁的特点,各县区要加强和规范新农合政策宣传,防止宣传误导或政策不透明。
二、基金管理(一)认真落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10〕80号)要求,市、县区政府新农合补助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
因本级补助资金未及时到位影响上级政府补助资金配套额度的,本级政府要承担短缺的配套额度资金。
各级不得延压、抽逃、挪用新农合基金。
新农合基金开户行要履行向县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新农合基金对帐单的职责。
(二)规范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必须用于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补偿。
坚持优先使用各项优惠政策(政府免费分娩补助、贫困救助、免费白内障手术、残儿万元补助、艾滋病补助、结核病补助等项目)补助。
建立贫困医疗救助基金时,须向上级新农合主管部门报批,坚持政府投入、合疗投入、民政救助投入相结合的原则,投入比例适当,严防基金逆向流动。
(三)新农合基金模式。
实行以住院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特殊慢性病补偿的模式。
住院、慢性病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量的70%(含特大病统筹基金3%),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量的20%,提足10%的风险基金。
原家庭账户上的资金,继续按原办法使用,用完为止,但不得强迫、诱导农民使用,严禁将收取农民补交个人参合缴费的资金充作当年参合费用,套取政府补助资金。
(四)基金使用。
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当年或累计结余超标的,确保在年终统计前完成二次补助工作。
严格执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三户两印’”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
杜绝新农合基金违规流动,统筹区域内继续坚持报销直通车制度(即结即报)。
三、大病统筹管理(一)报销标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助比例达到70%左右。
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由65-80%提高到80%;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60-65%提高到65%-70%;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40%-45%提高到45-50%。
在宏观范围内,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区测算上报市合疗办确定并公布执行。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医药工作的要求,弘扬中医传统文化,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为农民提供“简、便、廉、验”的中医药服务。
参合患者使用中药汤剂和针灸项目治疗疾病的,其报销比例在同级别医院报销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但最高不突破报销比例90%。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适宜中医药治疗的病种或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上报市合疗办审批后执行。
(二)起付线1、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执行分段报销办法。
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取消起付线,按乡级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纳入住院统筹基金统计。
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上,起付线为80-100元,按住院补偿比例执行。
2、市、县级二级医院起付线由300元降低为200元,市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不变。
3、省级定点三级、二级医院住院继续执行起报点制度,分别设为5500元、4000元,一律不设起付线。
合规费用达到起报点的统一按40%报销。
起报点费用为一所定点医院的连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间费用不能累计。
小儿科(0-14周岁)患者及五官科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起报点按上述规定的60%执行。
(三)封顶线封顶线由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户内不通用。
(四)关于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管理参合患者住院期间确需使用医用特殊材料的,应首选国产医用材料,其国产医用材料价格在5000元以内的,按50%直接计算补助;5000元以上的,按35%直接计算补助,其余费用由患者自付。
因疾病诊治需要,确需使用进口产品的,一律按国产产品价格给予核报,超出费用患者自付。
对未备案品牌或超出国内普及性招标或议标最高价格的费用由医院负担。
对于国内市场上无国产且无可替代产品的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可单独收费的进口耗材,按40%纳入可报销范围,价格不得超过省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
使用此类材料需要主管院长审批,医院要事先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签订告知书。
(五)关于床位费报销最高限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床位费不超过30元/床·日·人,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元/床·日·人,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5元/床·日·人。
凡住院患者未按规定使用普通病房,属于患者或家属要求使用超标准病房,患者或家属须在病历上签字,超出部分床位费用由患者自付,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
(六)关于外伤的第三者责任确认参合患者因伤住院,首诊医师应问清楚伤者原因并详细记录,对一时弄不清楚原因或可能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医院应尽快告知伤者所属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
参合患者可以先自付医疗费用,待出院后持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伤因证明并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按程序审核、报销。
(七)实行外地就诊备案制度参合农民患病后,要优先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诊住院。
县内转诊不进行审批,县内就诊住院也不报县合疗经办机构备案。
因病情需要转往县以上定点医院诊疗的患者,到县区合疗经办中心登记备案。
参合患者因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等原因需要急诊治疗,在住院期间向本县区合疗经办中心电话报告登记备案。
出院后凭外出务工或相关证明,备足相关医疗文件,本人或委托他人回参合地县级合疗经办部门办理补偿手续,在指定地点领取补助。
补偿比例按照所住医院等级比照当地同级医院补偿水平降低一定比例执行(由各县区测算上报后执行)。
(八)急诊急救费用1、根据病情需要确实具备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在入急诊(观察后)72小时内必须转入住院治疗,具备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患者,在急诊科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后,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接诊医院承担。
因参合患者自身原因不能入院的,医院要落实责任向患者解释并签知情同意书,内容载明一切费用无法列入新农合补助,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
2、对病情确定不需要住院的入住急诊(观察室)患者,入住24小时之内,医院要落实责任人向患者或家属作出解释,与病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内容载明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列入新农合补助,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
3、急诊抢救病人转入住院后(或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急诊抢救时发生的抢救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4、参合住院患者在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含在规定时间内急诊(观察、抢救室)诊治尚未住院者)诊治并发生死亡的病例,不设起报点,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中的合规费用全部纳入补偿范围,按40%报销。
(九)完善新农合药品目录定点的乡镇卫生院级、村卫生室级统一使用《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陕合疗组办发〔2008〕12号、《国家基本药物(2009年版基层部分)》、《陕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试行)(陕卫药发〔2010〕356号)),县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陕人社发〔2010〕192号)。
(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门诊)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急诊、外出打工患者除外)。
(十一)提高高龄老人新农合补助,把参合农民中80岁以上、90岁以上老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助、住院补助分别提升到80%、90%。
参加新农合的农村五保户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报销比例在同级报销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各县区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县区实际,制订关于参合患者就医费用报销、转诊的管理细则并报市合疗办审批公布执行。
四、门诊统筹管理(一)基金模式。
实行门诊统筹总额包干制和诊次总额预付制。
(二)报销内容。
在新农合基金总额中,按照20%预算门诊统筹基金。
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参合患者门诊补偿按户封顶,门诊统筹按每人每年35元左右预算。
年度内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转入大病统筹。
(三)补偿原则。
实行“单次处方限额,按比例报销补偿,总额封顶”的补偿原则。
门诊统筹补偿仅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可以开展中药、针灸门诊统筹)。
定点村卫生室单日处方限额50元,报销比例为60%,乡镇卫生院门诊单日处方限额60元,报销比例为50%。
当年出生儿童随参合母亲在出生时至当年12月31日可享受门诊统筹补偿,新生儿的家庭门诊封顶线相应增加一个人份。
(四)报销项目。
门诊统筹予以补助的项目:诊疗费、治疗费、辅助检查费、药品费、中医诊疗及中药费。
其中治疗费、医技检查费的补助仅限于乡镇卫生院,药品费补助仅限于在《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基本用药目录(2008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陕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试行)》之内的药品。
门诊统筹不予补偿的项目:有舞弊做假行为的医疗费用;超过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医疗费用;辖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安康市新农合医疗诊疗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合疗办发〔2007〕15号)内规定不予补偿的费用。
五、单病种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病种定额付费规范管理的通知》(陕合疗组办发〔2007〕11号)和《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农合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合发〔2010〕238号),单病种病种不少于40种,执行率不低于60%,实施细则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