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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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

甲方:银行

乙方:担保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信贷业务担保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原则,为社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担保对象

凉山州范围内依法设立、合法合规经营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于信贷担保业务的对象。

第二条担保业务种类

甲乙双方担保合作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担保、个人消费性贷款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等;

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由甲方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银行信贷等相关规定自主审批。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合同法》对符合乙方条件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从甲方获得的贷款融资及法人客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信用担保,单笔或单户担保总额原则上不能超过乙方注册实收资本金的10%;

第三条担保方式

乙方担保的信用到期7个工作日内未清偿的,由乙方主动代为清偿。

甲方及贷款行有权直接扣划乙方结算账户(或保证金账户)资金用于到期债务,并书面通知乙方。扣划资金后,若保证金与担保保证金放大倍数的乘积低于担保信用余额(乙方在甲方的在保余额),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足额补充,若在1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足额补充,甲方有权宣布乙方所担保的信用提前到期,并追究乙方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担保程序

甲乙双方可以相互推荐信用等级较好、符合国家贷款政策的客户,可以各自独立或联合开展客户评价及调查工作,贷款决定权在甲方,担保决定权在乙方。

乙方可以根据被保证企业的经营现状、发展前景及企业类型、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情况,要求被保证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五条担保保证金放大倍数、最高担保额度乙方在甲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一次性存入保证金500万元,乙方在甲方的担保余额达到5000万元后,乙方须另外增加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支用保证金专户资金,但乙方有权选择高收益的存款种类。如乙方向借款人收取保证金,其账户须开在甲方,但乙方有权使用该账户上的资金。

乙方为甲方认可的医院、学校及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提供担保,可以免缴保证金。

乙方在甲方及其它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乙方实收资本的十倍;乙方增加注册资本,则甲方相应增加可担保额度。

第六条担保责任范围

乙方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责任的范围包括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

第七条利率费率

乙方担保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和与被保证人的约定执行,根据被担保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浮动费率。甲方对乙方担保信贷业务种类的利率或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自主决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八条担保业务展期及代偿

担保业务到期,若借款人确因困难申请展期,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具体手续按甲方有关规定操作。

信贷业务品种到期,借款人逾期未能足额还款,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按第六条规定的担保责任范围承担代偿义务;甲方亦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划扣,划扣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乙方担保的个人汽车消费按揭贷款、经营性汽车按揭贷款和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在甲方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甲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放款,如借款人每月不按约定时间还款,则由甲方在借款人逾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先行垫付,如借款人连续三期不能按时还款,则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违约借款人的全部剩余款结清。

乙方代偿后,就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原甲方对借款人的权利,对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对借款人的追索权,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行使对借款的追索。

双方对追偿情况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甲方同意借款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二、甲方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三、甲方允许借款人延长贷款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四、未经乙方同意,以“借新还旧”方式发放的贷款;

五、甲方与借款人串通,以欺骗手段骗取乙方担保的;

六、甲方或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乙方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其它约定

一、甲乙双方都应建立台账,控制担保额度,按旬通报担保信用额度。乙方对其它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必须按月书面告知甲方。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对外担保对象名称、担保余额等详细信息,并将对外担保纳入资产负债表中核算;

二、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有义务按季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当乙方出现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化、担保的信用逾期等重大事项应书面告知甲方;

三、乙方承诺遵守信贷原则,规范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乙方在获悉被保证人出现的可能导致其不能偿还到期本息或履约的不良征兆时,须及时向甲方通报。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一)、乙方对外担保额(全部金融机构)已超过乙方实收资本10倍的;

(二)、乙方对外担保的信用中,出现不良情形而乙方未代偿的情况;

(三)、乙方经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金的10%(含);

(四)、国家强制停止乙方业务活动的;

(五)、乙方内部管理出现重大分歧的、或经营管理层主要人员变动未经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或经营措施不当,对正常经营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乙方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并补充担保基金或未提取的担保基金、未按比例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七)、乙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它欺骗手段;

(八)、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九)、本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合作协议的;

(十)、其它将危及债权安全的因素。

五、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已经担保信用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就个体项目签订的《保证合同》所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应自觉遵守、履行。《保证合同》对双方行为的约束,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遵守。甲、乙双方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约束的行为,即为违约。违约方须按《保证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或单笔《保证合同》任一约定的,协议相对人可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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