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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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价格检查情况汇报

燃气价格检查情况汇报

燃气价格检查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要求,我对燃气价格进行了检查,并将情况汇报如下:
首先,我对燃气价格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比对。

经过调研发现,燃气价格在过去一年内有所波动,但总体趋势是上涨的。

这主要是受到国际原油价格的影响,以及国内燃气供给紧张的因素所致。

据统计,燃气价格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是影响价格波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我对燃气价格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

在调查中发现,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对燃气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

此外,国内燃气供给的紧张也是导致价格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政策调整和市场竞争也对燃气价格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对燃气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估。

在调查中发现,虽然燃气价格有所上涨,但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成本因素,燃气价格的上涨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对燃气价格进行了监管,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最后,我对燃气价格的未来走势进行了展望。

根据专家预测和市场趋势分析,燃气价格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有可能保持上涨的趋势。

这主要受到国际原油价格和国内供给状况的影响。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政策,保障燃气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燃气价格的检查情况如上所述,我将继续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向领导汇报有关情况,确保燃气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希望领导能够对此次汇报进行审阅,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指正。

感谢领导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关于城市燃气配气价格成本监审的思考

关于城市燃气配气价格成本监审的思考

UAN ZHUO LUN TAN圆桌论坛Y- 155 -2020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下发 《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明确提出:省内的天然气输配的价格要严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进行核定,收益率可按照低于7%来确定,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这一通知的下达,意味着国家加快推进终端输配气环节的天然气价格改革与监管,希冀能进一步降低终端用气价格。

“省内输配价格”一般包括两部分:省内的管道运输价格(或称短输价格) 与城镇燃气的配气价格。

从政策依据来看,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有各省参照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制定的价格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成本监审办法;然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策依据仅有一个,即2007年颁布的 《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缺乏配套的成本监审方法。

各省市在成本监审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大的差异。

一、成本监审政策对城市燃气行业带来的影响(一)企业财务核算体系及项目归集口径的趋同变化配气价格要求定期校验,且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造成城市燃气行业的成本监审的工作常态化。

而政策上的不明确,必然会带来政策理解的差异、口径的争议等,可能造成准许成本的核减以及从低核定。

因而城镇的燃气企业必然会寻求变化,在不违背会计准则等规定的前提下向监审规则靠拢。

为了得到成本监审主管部门的认可,避免政企双方在理解上出现误差,城燃企业就会调整原有的业务计划、经营统计数据、财务成本核算等一系列的制度,就会出现会计核与监审口径趋同化。

(二)企业对管网、储气设施等“有效资产”的投资加快根据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配气价格中的“准许收益”的计算基础是“有效资产”。

这无疑会提高燃气企业加快形成有效资产基数的积极性,同时近年来国家对城镇燃气企业的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也提出“不低于年用气量5%”的明确要求,也会促进燃气企业对天然气管网、各类储气设施的投资力度,从长远看会促进城燃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够得到更大的政策导向的保障。

天然气调价风险评估报告

天然气调价风险评估报告

一、评估概况1、评估事项:南陵县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及建立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2、实施主体:南陵县发改委3、基本情况:根据《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南陵县拟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

具体方案如下:(1)建立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主要内容如下:用户气量分为三档,实行超额累进(超出该档的量按照下一档价格执行),第一档用气量为每户每年80立方米(含)以下的,执行基准气价;第二档用气量为每户每年80-150立方米(含),价格为基准价下调0.08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为每户每年超150立方米部分,价格为基准价下调0.18元/立方米。

(2)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价格水平执行。

(3)针对可能的冬季气源紧张,按省发改委要求顺价提高非居民气价。

二、评估工作内容及程序1、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2、根据国家、省市等各级部门文件要求,确定评估工作内容,初步判定风险因素;3、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进行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4、组织分析论证,最终确定风险因素,判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5、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及风控主管部门。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征求对象:可能受天然气价格调整影响的群众、政府或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征求事项:(1)民众及团体对政策实施的态度;(2)政策实施对本地区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3)政策实施对团体或个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4)其它意见和建议。

四、公众了解及反馈意见方式1、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向以下地址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政策实施的意见看法。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将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真实记录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政策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东莞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东莞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东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以及“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行业发展情况。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是我市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商。

经过10多年时间的发展建设,管道供气能力达400万立方米/日,储气能力约138万立方米。

全市管道天然气总资产近37亿元,固定资产近29亿元,共建成城市门站4座、LNG储配站4座、调压站11座,铺设高压燃气管网170余公里,市政中压燃气管网1900多公里。

目前已发展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78万多户,工商业用户4100多户,年售气量超过10亿立方米,其中居民售气量约占18%,工商业售气量约占82%(其中电厂用户约占21%,汽车加气用户约占9%)。

根据《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我市要推动火电厂和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

计划2018年底前完成自备电厂煤改气,并需同时完善全市管道天然气“一张网”建设,加快完成暂未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企业天然气管道建设。

预计“煤改气”天然气管网建设投资超过28亿元,天然气年新增消耗量约40亿立方米。

(二)气源情况。

目前,我市可利用的气源包括广东LNG 利用项目、西气东输二线、中海油卡塔尔天然气、非管输LNG 现货气等,已初步形成了多气源格局,气源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

其中,广东LNG利用项目气源约占16%,西气东输二线约占42%,中海油约占23%,非管输LNG现货气约占7%。

(三)价格管理情况。

我市于2014年1月15日起制定和调整各类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行价格分别为:居民3.6元/立方米;分销用气2.94元/立方米;公用性质用气3.49元/立方米;工商用气最高限价4.25元/立方米。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09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保障天然气稳定供给,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镇配气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配气价格的管理配气价格是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实施严格监管。

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业务应当与燃气销售、安装等业务分离,按照政府核定的配气价格收取费用,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配气业务与销售业务没有分离的,按照弥补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财务成本等)核定燃气销售价格,气源购销平进平出。

各市应区分居民、非居民、工业直供等不同用户类别,在合理分摊成本基础上,分类制定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城镇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新成立城镇燃气企业正式运营前,应主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价程序,确保定调价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辖区内配气价格,要及时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二、关于配气价格的制定原则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综合考虑税费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配气价格。

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即: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之和-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方案(1)

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方案(1)

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方案为促进燃气资源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依据我县有关燃气经营企业的申请,根据**等法律法规,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对两家燃气经营企业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

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参考周边县区燃气价格,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初步方案,并报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拟定的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方案提交听证会,请各位参加人予以审议。

一、基本情况我县天然气引自中石油沧淄线,属西气东输管道天然气。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天然气门站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县区内到户销售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县现行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是原县物价局2010年11月制定的,已执行了8年多时间,期间虽然调整了上游气价和管输费标准,燃气公司运营成本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始终未做调整。

目前,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以内、气价2.3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超出部分、气价2.75元/立方米。

居民用气一档气价与周边县区在同一价格水平。

二、理顺县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原因和依据(一)国家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去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

2018年7月13日山东省物价局下发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确定我县居民用天然气门站基准价格为2.04元/立方米,比《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90号)规定的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1.761元/立方米,每立方米提高了0.279元。

价格成本监审年度总结(3篇)

价格成本监审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现将本年度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总结如下: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深入推进价格改革,优化市场价格环境本年度,我们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推进价格改革,积极推动能源、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价格改革。

通过调整价格形成机制,优化市场价格环境,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

2. 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保障民生福祉我们重点关注民生领域价格,加大对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领域的价格监管力度。

通过加强价格监测、成本监审、价格举报等手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民生福祉。

3. 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增强定价公信力本年度,我们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加强成本监审队伍建设,提高成本监审工作水平。

通过开展成本监审,为政府制定价格提供了科学依据,增强了定价公信力。

4.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价格成本监审水平我们积极参与国际价格成本监审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在价格成本监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价格成本监审水平。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1)部分地方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存在滞后现象,影响了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2)价格成本监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专业人才不足。

(3)部分领域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仍存在盲点,监管力度不够。

2. 改进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价格成本监审工作重视程度。

(2)加大投入,加强价格成本监审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

(3)拓宽监管范围,完善价格成本监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

四、展望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具体措施如下:1. 深化价格改革,优化市场价格环境。

钢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风险评估报告

钢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风险评估报告

钢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风险评估报告为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利用,提高天然气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我区拟对居民基本天然气价格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有可能造成的社会风险评估如下。

一、钢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依据(一)政策依据1、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2、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281号4、莱芜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莱价字(2006)64号)(二)成本监审情况根据委托第三方对莱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成本监审数据,准许成本为0.38元/立方米,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的7%确定为0.13元/立方米,税费为0.04元/立方米,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为0∙03元/立方米,综上配气价格为配气成本+税费+准许收益-其他业务收支净额,即0.52元/立方米(0.38+0.13+0.04-0.03),含税价格为0.57元/立方米(0.52*1.09)。

二、钢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方案1、普通居民用户。

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含)以内第一阶梯气价为2.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40-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为3.2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为4.00元/立方米。

2、冬季“气代煤”取暖的用户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使用壁挂炉取暖的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按居民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即2.72元/立方米。

3、集中供暖范围内仍使用天然气取暖的用户,年用气量800立方米(含)以内执行普通居民第一阶梯气价,年用气量800-1200立方米(含)执行第二阶梯气价,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执行第三阶梯气价。

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监审(3篇)

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监审(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作为城市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供应和保障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是燃气项目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项目成本控制和投资效益具有直接影响。

为了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本报告对某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进行了监审。

二、项目背景某燃气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主要包括管道铺设、调压站建设、燃气储备设施、管道附属设施等。

项目于2020年6月正式开工,预计2022年6月竣工。

本次监审的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约为2亿元。

三、监审目的1. 了解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构成,分析成本合理性;2. 评估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控制措施的有效性;3. 为今后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控制提供参考。

四、监审方法1. 文件审查:查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变更签证、结算文件等;2. 实地调查:对项目施工现场、调压站、燃气储备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3. 访谈: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4. 数据分析:对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进行统计分析,找出成本高、低的原因。

五、监审结果1. 成本构成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1)设备购置费:包括管道、阀门、法兰、补偿器、调压器等设备购置费用;(2)材料费:包括管道材料、保温材料、防腐材料等;(3)人工费: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等的人工费用;(4)施工机具使用费:包括挖掘机、吊车、搅拌车等施工机具的使用费用;(5)其他费用:包括管理费、保险费、临时设施费等。

2. 成本合理性分析通过对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的构成分析,我们认为以下方面存在成本不合理的情况:(1)设备购置费:部分设备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存在虚高现象;(2)材料费:部分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存在虚高现象;(3)人工费:施工人员工资水平高于市场平均水平;(4)施工机具使用费:部分施工机具使用时间较长,存在浪费现象。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doc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doc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本次成本核算,202X年至202X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下面是我带来的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根据市物价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2X年6月10日至7月18日,按照会计成本法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城燃**公司”)202X年至202X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费用资料进行了审核,核定了定价成本。

基本情况如下:一、成本核算的依据和程序本次成本核算,以**城燃**分公司202X年至202X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主要政策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4、《**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陕价成发〔202X〕3号,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5、《**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省物价局〔202X〕57号,以下简称“燃气成本监审办法”)。

6、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物价局其他有关文件。

主要成本数据真实性审核,依据宝鸡天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宝天会专审字〔202X〕10号审计报告。

燃气量是核算的主要数据,来源于**城燃公司提供的燃气量统计表。

核算程序严格依照“操作规范”及“燃气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

经过企业提供成本资料、实地成本核算、出具成本核算结论等三个工作过程完成成本核算工作。

二、成本核算的内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2X年6月28日,公司前身为2008年4月成立的**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8.28
•【字号】青发改成本〔2023〕590号
•【施行日期】2023.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管道燃气配
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青发改成本〔2023〕59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建立健全“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相结合的定价制度,提高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对2018年印发的《青海省城镇天然气输配定价成本监审技术规范》(青发改监测〔2018〕25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青海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青海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吉省价审〔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审〔2018〕11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2018年6月29日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城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

第四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各地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降低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减轻用气企业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天然气供气环节过多、加价水平过高等问题,为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下游企业用气成本,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

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对本辖区天然气各环节加价进行一次彻底摸底和梳理,厘清气源价格(购进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二、降低过高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

各地要加强对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合理确定折旧年限、供销差率、职工薪酬等成本参数,对输配价格偏高的要适当降低。

三、减少供气中间环节。

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减少供气层级。

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要尽快取消。

四、整顿规范收费行为。

要对天然气输配企业向用气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规范清理,凡不是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要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规定的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环城管网、城镇储气设施等,原则上均纳入城镇配气价格,不得变换名目再另行收取费用,已收取的要坚决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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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 价成本监审办法》。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监审通知书》(昆 发改监测〔2018〕60 号)发出后,被监审单位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向我局报送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决定受 理。 (二)成立监审工作组,明确项目监审负责人和监审人 员,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工作步骤和日程,并告知被监审单 位。 (三)资料不全的,要求被监审单位补充资料。 (四)实地监审。2018 年 7 月 18 日开始对被监审单位实 地监审,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了解相关情况。 (五)审核、测算定价成本。依据《云南省城镇管道燃 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等原 则,对被监审单位各项成本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计算 出定价成本。 (六)征求意见。根据审核情况,经昆明市价格监测和 成本调查监审局集体审议后起草了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并 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向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昆明 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云南 云投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 本监审意见告知书》。
183,210,904.85
183,210,905.85
二、购气成本(元)
9=10+11
176,664,186.46 176,664,186.46 114,068,297.60 114,068,297.60 7,568,714.12 7,568,715.12 20,006,383.62 20,006,383.62
2,207,935.91
0.00
0.00
168,844.03
168,844.03
5=4/2*100%
-2.09%

太原市管道天然气定(调)价成本监审报告

太原市管道天然气定(调)价成本监审报告

太原市管道天然气定(调)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我们对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三家单位2016年度至2018年度管道天然气定(调)价成本进行了监审,具体情况如下:一、被监审单位情况1、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2年,是我省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燃气输配终端企业。

2014年12月,注册资本增加至14.9亿元。

现有在册职工2071人,居民用户122.8万户,工业、营业、福利用户4000余户。

2、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8日,注册资金50000万元,员工663人,累计发展居民用户2.4万户,非居民用户110户。

3、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10200万元,现有员工250余名,资产总额80367.76万元。

特许经营区域已发展居民用户146000户(其中“煤改气”用户24263户)和474户非居民用户。

二、经营者成本审核情况(一)定价成本构成天然气定(调)价成本主要由生产成本、期间费用、总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冲减成本、冲减后总成本、单位供气成本、输配气单位供气成本构成。

(二)成本费用审核的内容和方法此次成本监审主要内容为与管道燃气成本相关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三)成本费用项目核增(减)情况1、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对该单位报送的成本资料审核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核减2016年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30075.95万元、2017年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29114.66万元、2018年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30971.61万元,三年共核减90162.22万元。

核增2016年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49.58万元、核增2017年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43.05万元、2018年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84.78万元,共核增177.41万元。

认真扎实地开展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

认真扎实地开展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
进 行 加 速 折 旧 , 否 符 合 定 价 成 本 炼 审 规 定 ?4、 金 是 资
规 范 ( 行 ) 执 行 ; 城 市 管 网 折 旧 : 照 国 家 和 用 试 》 ② 按
户 无 偿 投 入 形 成 的 定 资 产 不 计 提 折 旧 , 企 业 自 有 资 金 或 银 行 贷 款 形 成 的 同定 资 产 应 计 提 折 旧 的 原 则
必 须 经 过 的 一 项 法 定 工 作 程 序 。 为 了 积 极 配 合 天 然
气 定价 机 制改 革工 作 , 照 四川 省物 价 局 20 年 4 按 09
月 召 开 的 天 然 气 价 格 改 革 座 谈 会 精 神 ,资 阳 市 物 价 局 及时 开 会进行 了传 达 。 对 20 -2 0 并 0 6 0 8年 度 灭 然 气 供 气 成 本 监 审 作 作 了 安 排 . 在 全 市 统 一 - 展 了 - 开
网 络 因 其 管 输 长 、用 户 少 . 由 各 县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管 网漏损率 一般 不得超 过 1%。 但 2
大 。 有 的 余 业 仪 5 , 别 企 % 个 J 达 3 % 如 何 合 理 高 0
确 定管 网的输筹 ? 企 业 l定 资产折 『 3、 割 u问 题 一 一是 有
平 均工资 标准 的 , 据 该行业 ] 依 二资 标 准 核 定 : 有 行 没
业工 资标 准 的 , 社会 职工 平 均] 在 二资 的 1 0 以 内 据 2%

天 然 气 定 价 成 本 监 审 中 反 映 突 出 的 几 个 问题
住 实 施 天然 气 供 气成 本 临 审过 程 中 , 县 ( ) 各 市 陆 续 反 映 许 多 具 体 而 又 带 普 遍 性 的 问 题 , 、 天 然 1 气 经 营 企 业 的 人 员 定 额 及 丁 资 标 准 如 何 确 定 。 有 的

管道燃气企业监审报告

管道燃气企业监审报告

管道燃气企业监审报告引言本报告旨在对管道燃气企业进行监审,并评估其在运营和管理方面的表现。

该企业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服务,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的重要保障。

监审报告将对企业的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关键方面进行评估,以便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力求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运营水平。

监审范围本次监审主要涵盖如下方面:1. 管道燃气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2. 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控制;3. 燃气供应能力和应急处理措施;4. 燃气表具和设备的维护管理;5. 用户服务管理和投诉处理;6. 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7. 法规合规和社会责任履行。

监审过程1. 数据收集由监审团队负责人牵头,与企业相关部门沟通,并收集了以下数据、文件和资料:- 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燃气供应安全预案及应急处置方案;- 设备维护记录和检测报告;- 用户服务管理流程和投诉处理记录;- 燃气消耗和环境排放数据;- 法规合规检查和社会责任报告。

2. 现场调查监审团队对企业的燃气供应站、管道和设备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

同时,与企业员工、用户代表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面谈,听取他们对企业运营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3. 数据分析和评估基于收集的数据,监审团队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评估。

利用专业工具和标准,评估企业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并与行业标准进行对比,找出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监审结果1. 组织管理经过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的评估,发现企业在对重点岗位的配备、部门间协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建议企业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提升内部协同效率,并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质量管理。

2. 安全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较为完善,但仍存在一些要加强的地方。

建议企业加强安全警示和风险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应急预案和演练措施,确保在突发事件中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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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

根据市物价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8年6月10日至7月18日,按照会计成本法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 城燃**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费用资料进行了审核,核定了定价成本。

基本情况如下:一、成本核算的依据和程序本次成本核算,以**城燃**分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主要政策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
4、《**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陕价成发〔2015〕3号,
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5、《**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省物价局〔2018〕57号,以下简称“燃气成本监审办法”)。

6、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物价局其他有关文件。

主要成本数据真实性审核,依据宝鸡天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宝天会专审字〔2018〕10号审计报告。

燃气量是核算的主要数据,来源于**城燃公司提供的燃气量统计表
核算程序严格依照“操作规范”及“燃气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

经过企业提供成本资料、实地成本核算、出具成本核算结论等三
个工作过程完成成本核算工作二、成本核算的内容 **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8日,公司前身为2008年4月成立的**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县新区环城东路,所处行业为“电力、燃气及水供应业”,拥有县域管道燃气市场特许经营许可证。

2017年12月,公司现有职工33人;下设“两办一所两站”。

其中经理1人,综合经营办公室8人,安全技术办公室6人,管线所18人。

公司现拥有一支强有力
的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人,所有员工均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定价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运行维护费等。

三、主要费用的确认办法
按照“操作规范”及“燃气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以下主要费用的确认办法和标准为:
1、材料费:按照企业监审年度前一年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参考监审期间变化核定。

2、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3、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规定的残值率5% (管道除外)和折旧年限予以核定。

4、管理费:按照燃气配气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摊核定。

5、“财政补助”相应支出和“对外捐赠”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6、核减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7、计价量,实行预售的,计价量为(购气量+年初库存气量-年末库除上述费用项目外的其它费用据实核定。

h述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县范围内社
会公允水平
四、成本费用核増核减情况
通过实地查看现场、核对财务账簿及相关统计报表,按照规定,我们分别对材料费、职工工资、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财务费用、计价量等项目进行了调整,核定了应计入本次输配气定价成本的费用数额。

1、购气损耗费:依据“燃气成本监审办法”三年分别核减购气损耗费38. 23万元,48. 29万元,79. 37万元
2、固定资产折旧及摊销费:按照规定的残值率5% (管道除外)和折旧年限予以核定。

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分别核减76. 23万元,73.81万元,28.19万元。

3、管理费:根据核定的管理费,按照燃气输配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例核定。

据此核定应计入本次定价成本的管理费分别为38. 33万元,40. 54万元,28. 46万元。

分别核减了 1.94万元,9. 37万元,
21.24万元。

4、销售费用::根据核定的销售费,据此核定应计入本次定价成本的销售费分别为5. 59万元,4. 49万元,4. 5万元。

分别核减了0. 29 万元,1.04万元,3. 36万元。

5、计价量依据燃气成本监审办法,2015年核气量586. 23万立方米,2016年核气量753. 86万立方米,2017年核气量1216. 61万立方米。

以上五项费用三年分别合计核减总成本116. 69万元,132.51万元,132. 16万元,核增总成本各年0万元,核减核增相抵后核减总成本为116. 69万元、132.51万元、132.16万元。

除以上费用外其余费用依据有关会计资料据实核算。

五、成本监审结论
**城燃公司**分公司提交的城市管道输配气单位成本分别为:2015 年0.87 元,2016 年0.72 元,2017 年0.45 元。

经我局核定:**城燃公司**分公司城市管道输配气单位成本分别为:2015 年0.68 元,2016 年0.54 元,2017 年0.34 元。

六、有关说明
1、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本次资料原始数据、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被审单位负责。

2、本次成本核算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本次决策服务,对其他单位及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发生的一切后果,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3、对以上成本审核结论若有异议,请被审核单位在接到本报告起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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