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源自中国古代儒家传统、法家传统和法学思想,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制度特性。
它主导了中国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的行为准则,为中国社会的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司法制度要实行宪法和法律,即实行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政府行政机关和政党的统治理念,是法律司法机关的基础和准则。
实行宪法,不仅是司法制度实施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有力的手段。
维护司法权利是司法制度的最基本要求。
捍卫司法权利的根本准则是宪法,宪法规定了执法者、被告人及代理人的各项权利,司法机关必须将宪法引进司法行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查审判程序以及对当事人进行政治审查和保护必须依法公正,不准借司法行使权力或利用权力来侵占他人的权利,以及不能违反宪法规定的其他法律,更不能擅自定义或变通法律。
司法活动要实行依法行政原则。
司法机关在审理和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不依仗权力、法律和宪法的规定,不擅自定义行政方法,不徇私枉法,也不准替法力。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以及法定程序进行,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并在行使司法权利时能够公正无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制度的实施要求有统一的标准。
司法的标准包括审判的依据和程序、司法责任、司法机关的管理标准、法院的工作标准、仲裁制度的规则等。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标准进行实施,不能因为权宜之计或其他某种特殊原因而损害法律的正当性。
司法制度的实施必须坚持公正原则。
被告、诉讼代理人和司法机关,他们在审判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案件。
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利时,必须公正、公开和客观的处理案件,不得擅自篡改案件的事实和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代理案件的一方,不擅自定义行政方法,不徇私枉法。
司法制度必须依法独立司法活动。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审判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受到任何外来干扰,如果司法机关受到政治、经济或其他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必须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坚持法治原则,而不能介入其中,影响司法机关独立的审判活动。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刑罚制度、律师制度、审理程序等方面。
刑罚制度是古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古代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
古代的刑罚制度主要包括鞭刑、杖刑、禁足、流放、死刑等。
不同的刑罚适用于不同的罪行,它们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警示,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罪犯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当时的律师主要负责辩护和代理诉讼,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正义。
在封建社会,律师的地位并不高,他们经常受到官府的限制和控制。
然而,律师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为公正审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也为战国时期的司法机关提供了合法性的支持。
除了刑罚制度和律师制度外,古代的司法制度还包括审理程序等方面。
审理程序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一套固定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古代中国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起诉、调查、审判等环节,以及上诉、复核等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法官、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他们通过合法程序和公正判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和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司法机关对权贵地主的案件处理往往存在偏袒和不公的现象;制度内部的腐败和贪污现象普遍存在;司法程序的繁琐和延误,导致公正判决的难度增加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难以完全达到公正和公平的要求。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刑罚制度、律师制度和审理程序等方面构成了古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们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然而,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官府权贵的干预、腐败现象的存在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在深入研究中国历史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改进,以期在现代社会建立更加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1

司法和司法权
三、司法的功能 1、解决纠纷 、 2、救济权利 、 3、形成规则 、 4、解释法律 、 四、司法制度的特征 1、政治性 、 2、人民性 、 3、法律性 、
五、司法制度的目标 1、公正 、 2、高效 、 3、权威 、
(二)司法机关 二 (三)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 性质、任务、组织体系、 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 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1、 核心司法制度:审判、检察、侦查、执行 、 核心司法制度:审判、检察、侦查、 2、民间司法制度:仲裁、 2、民间司法制度:仲裁、人民调解 3、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监狱、劳动教养 、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监狱、 4、司法辅助制度:司法鉴定、律师、公证、法 、司法辅助制度:司法鉴定、律师、公证、 律援助 5、国家赔偿制度 、
二、为什么研究司法? 为什么研究司法?
三、为什么研究中国的司法制度? 为什么研究中国的司法制度?
四、如何研究中国司法制度? 如何研究中国司法制度?
第二节 一、司法的特征 1、民主性 、 2、终局性 、 3、独立性 、 4、中立性 、 二、司法权的结构 1、审判权和检察权 、 2、案件受理权 、 3、司法事务管理权 、 4、司法解释权 、 5、程序规则制定权 、 6、司法审查权 、
第一章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
பைடு நூலகம்
概述
一、司法 (一)司法 在我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我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 件中的执法活动。 件中的执法活动。 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 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 动。 这里的司法指广义的司法。 这里的司法指广义的司法。
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02
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 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
03
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使司法机关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 裁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平等原则
法律平等原则是指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 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
案例二:法律平等原则的实现
总结词
法律平等原则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要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法律标准对待。
详细描述
在案例二中,一起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一个是当地富豪,一个是普通市民,双方就事故责任产生了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法律平等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正的裁决。最终,法院判决富豪承担主 要责任,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法律平等地位,要求司法机 关在审判过程中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因公民的性别、民族 、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差异而有所歧视或偏袒。
法律平等原则的目的是保障所有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使 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0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和法律适用过程中要以事实 和证据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 导地位,要求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党的领导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工作的正确方 向,使司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党和人民的事业 。
03
中国司法制度的组织结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监督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检察工作机制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和庞大人口的国家,也是一个拥有独特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国家。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体系中国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构成。
在这个体系之下,还有很多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例如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等。
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订都需要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审议和通过,以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法院制度中国的法院制度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解释法律和监督审判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各类案件,其中基层人民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官制度中国的法官制度是一种专业化、职业化的制度,在案件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的法官制度分为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两种类型。
职业法官主要是指通过司法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经常接受培训和考核的专业法官。
人民陪审员是由社区居民等随机选出的人员,参与审理案件,向法官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中国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维护法治和促进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措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司法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例如,加强法官培训和考核、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等等,都是司法改革的成果。
五、社会治安维护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仅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治安的维护。
中国通过打击各类犯罪、整治社会乱点、维护社会稳定等措施,保证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在近年来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中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是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王朝的建立时期。
以下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历史的主要阶段:
1. 夏、商、周时期:在夏、商、周三代,司法权通常由君主行使,君主往往自任为“天子”,被认为是天命所在的最高法则。
司法制度注重君主的仁德和公正,下设刑徒、御史等职位来执行刑罚和监督司法。
2. 秦汉时期:秦朝的法律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基础,推行法家法律体系,包括普遍使用法典,定罪刑罚公示等。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采用刑律并重的惩罚原则,强调法律的公正和保护人民权益。
推行了县、邑、乡、里四级法院的地方司法组织。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逐渐向地方权力下放,强调官员的公正和责任,地方官僚开始主持审判。
隋朝时期,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继承了前朝的一些制度。
4. 唐宋时期:唐宋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健全,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设立了大理寺、刑部、吏部等中央司法机构,各级官员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司法活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律家和法律著作,如唐代的《隋书》、《刑统》等。
5. 元明清时期:元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等监察和司法机构,实行行使严格的法制统治。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加强了官员的选举和监察制度,并设立了各级法院来处理诉讼案件。
清朝时期,采用了满洲族的“八旗法”,修订了明代的法律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存在着变化和发展,也受
到各个王朝和政权的影响。
司法官员的选拔、职权和判决程序等方面有所变化,但基本的原则仍然是依法审判,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自古以来,司法制度一直是国家政治、法律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的历史上,司法制度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反映了中国政治、法律和社会的变化,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 清朝时期的司法制度清朝时期,中国司法制度实行的是大一统的政治局面,由皇帝和其下属的官员担任法官。
同时,法律制度非常复杂,包括了严格的刑法、商业法和土地法等。
从裁判程序来看,清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多数是有利于地主阶级和官僚集团,而不利于普通百姓。
普通百姓在司法程序中,诉讼不易、无法获得公正的判决,这种不公正的司法制度也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和腐败现象的加剧。
2. 辛亥革命后的司法制度变革辛亥革命后,中国历经了一系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变革,其司法体系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就国家层面而言,民国政府在《中华民国刑法典》中开创了新的司法制度,分为了重刑法、轻刑法、特别法和论功行赏的奖惩制度等。
同时,普通百姓也在司法程序中获得了更大的声音,充分发挥了民主的作用。
但是,这种新的司法制度也没有充分应对各种挑战,例如在底层司法机构中,由于官员贿赂、利益输送和政治斗争导致了司法独立性的下降。
同时,治安形势的不稳定,使得司法执行也遭遇了多种挑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司法制度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司法制度迎来了深刻变革。
在新的司法制度中,中国实行了“新民主主义”的司法理念,以强化党政治力量为中心和主导,实现司法服务社会需要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目标。
在这个改革的过程中,中国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
首先,重点强化了民主、公正和自由的司法理念。
其次,将司法与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和经济治理等领域密切联系起来,使司法成为了社会治理的基本组成部分。
最后,改革司法制度和司法组织,在院内民主、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等方面实现了实质性的改进。
4. 当前中国司法制度的未来发展当前,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中,不断崛起着新的挑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变革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变革中国始建于约5000年前,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在中国的漫长历史中,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变迁与演变。
司法制度不仅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本文将从早期手刑、律法、宪章到清朝的各项司法制度变革进行探究。
1. 早期手刑在古代,司法制度是相对落后的,很多刑事案件是直接由君主或部族长裁决的,很少有规则可以遵循。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手刑”。
那时,手刑是一种极为严厉的方式,被用来对待重罪犯。
手刑就是砍掉犯人的双手。
这种方式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方式,使得犯人失去了生活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强化了集权,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这时期,诸侯国各自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不过,即使如此,司法制度仍然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和效率,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司法制度的危机。
2. 律法宪章汉代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崛起时期。
汉武帝推行科举制度,推广学问,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汉武帝还在建立了律法和宪章,制定了《汉律》和《宪章》。
这两部法律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汉律》包含了170种不同的刑罚和惩罚,是迄今为止中国历史上最完善的一部律法。
《宪章》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大规模的宪法。
它规范了国家和民众之间的基本关系,为国家和政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宪章》强调宪政和法治,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3. 元代律家改革元朝时期,司法制度面临了严重的危机。
法官和官员之间的贪污盗窃行为猖獗。
问题变得非常严重,也很难得到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律家开始推行新的司法制度,鼓励律师为被告辩护,从而提升司法公正性。
此外,律家还安排专门的律师参与审判和执行过程,以确保司法公正和追究官员的责任。
元朝的这种改革基本上推动了中国法律史的进步。
律家的改革是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突破建立积极的司法制度,为后来的发展打下了巨大的基础。
4. 清朝的各项制度变革清朝的皇帝们通过各种制度改革,致力于改善中国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我国司法工作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一、审判制度的性质和含义1、审判制度的含义: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
国家解决社会冲突是审判制度产生的原因。
2、审判制度的性质:(1)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家制度。
(2)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
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一国区别于他国的法文化传统。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1.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两层含义:一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二是需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3)平等审判原则。
两层含义:一是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二是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
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体现了民主性。
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是审判监督体现高度的民主性,群众可以提建议,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2.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1)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
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4)回避制度。
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员制度。
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
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以上。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6)审判监督制度。
简述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审判中心化:中国司法制度以审判为中心,依靠法官和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
行司法审判。
2.书法化:中国司法制度注重文书记录,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大量的文书材料。
3.刑事责任追究:中国司法制度重视刑事责任追究,认为刑事犯罪是社会公德和公共
利益受到损害的表现。
4.司法独立性:中国司法制度虽然实行了中央集权式的行政管理体制,但司法机关在
审理案件时依然保持独立性。
5.法律文明化:中国司法制度注重法律文明化,法律教育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也成为了
重要的司法工作之一。
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一)

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一)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官府垄断审判权: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审判权被中央政府及地方官府所垄断。
官府设立各级法院,负责审判各类案件,具备最终裁判权。
2.五刑并用:古代中国刑罚具有严厉性和多样性,主要包括:宫刑、笞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五刑并用的制度使得刑罚具备较高的惩罚力度。
3.科举选拔官员: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司法官员的选拔多采用科举制度。
通过参加科举考试,考取功名者方可担任官府的法官职位,从而确保司法官员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
4.审案程序严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在审案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各项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开庭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5.惩治罪犯与教化为主: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注重惩罚与教化的结合。
除了实施刑罚进行惩罚外,司法官员还会积极进行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以期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
6.轻刑严赏原则: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普遍采用轻刑严赏的原则,即对德行良好的人给予奖励,并予以宽大处理;对犯罪行为严重者,则给予严厉的刑罚,以示警示和儆效。
7.诉讼主动权属于行政官府: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诉讼主动权属于行政官府。
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揭发和起诉都由官府主导,而普通百姓的诉讼请求较少,多数由官府主动立案。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具有官府垄断审判权、五刑并用、科举选拔官员、审案程序严谨、惩治罪犯与教化为主、轻刑严赏原则及诉讼主动权属于行政官府等特点。
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整体特征。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是指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的组织运作。
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下面将重点介绍中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首先,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以宪法为根本基础。
宪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最高准则,是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职权和职责。
其次,中国的司法制度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国将法治作为国家政治建设的基本方略,积极倡导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
法治的理念贯穿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各个环节和所有司法活动。
再次,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人民司法。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司法权力属于人民。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它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和检察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也实行了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司法权利。
此外,中国的司法制度也注重反腐败和保障公平正义。
中国实行了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严厉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中国通过司法改革不断强化司法独立和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最后,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
中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加强司法制度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执行力。
近年来,中国通过建立智慧法庭、推行互联网法院、推进审判体制改革等手段,推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和创新。
总之,中国的司法制度以宪法为基础,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视人民司法、反腐败和公平正义,不断改革和完善,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向法治国家的转型迈进,司法制度也将不断发展和进步。
中国的司法制度

•
2、合议制度 法院在审判时,应当由审判员或审判员 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3、回避制度 即司法人员由于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 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 的一种制度。
•
4、陪审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 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 行。
• (4)司法行政权 即法院机构内部设立的主管审判行政 工作的组织行使审判行政方面的职权,但 不享有人事任免权。 (5)司法建议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不属于法院 管理的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应的机关提 出建议。
• 2、法院的组织体系 包括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和最高 法院。 地方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 级法院。基层法院主要审理第一审案件。 中级法院(直辖市 、地级市设立)审判法 律规定由它审理的案件,基层法院移送的 案件,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5、审判监督制度 即法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 定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制度。如最高 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认为在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错误,有权提 审或指令再审,检察院对法院的错误判决 或裁定,有权提起抗诉。
二、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 1、法院的职权 一般,我国的法院职权为: (1)审判权; (2)司法解释权,最高法院有权对审判 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等作出解 释。 (3)指导权,即基层法院指导调解委员 会工作的职权。
第二节:中国的审判制度
•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 二、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 三、法官制度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 (一)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其 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 中国,司法独立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 下展开的,法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中国司法制度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一、司法“司法”一词来源于西方。
在学理上,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论述“司法”问题。
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这里“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被称为“司法权力”。
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从现代的眼光看,孟德斯鸠所称的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而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权力。
他提出司法权这个概念是为了表达三权分立的思想,或者说,他的司法权概念的提出是以三权分立思想为基础的。
他说:“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就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思想为日后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中,议会、总统(或内阁)、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其互相制约。
因此,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审判,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就是法院。
至于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属于政府行政系统。
如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合二为一,联邦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长;在法国和德国,其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但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
我国清末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各级检察厅虽附设于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但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辛亥革命后的民国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立”并结合中国传统,设立“五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检察”,但司法权仍由法院行使;而检察机关则属于行政系统,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法德等国类似。
中国司法制度中英

2023中国司法制度中英CATALOGUE 目录•中国司法制度概述•中国法院系统•中国检察院系统•中国司法行政机构•中国司法制度特色•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趋势01中国司法制度概述古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历经秦、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完整的司法体系。
历史发展近现代司法制度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逐步实行司法改革。
中华民国时期,中国进一步深化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当代司法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继承和发扬古代和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组织架构法院系统01中国法院系统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各级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院系统02中国检察院系统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
各级检察院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他司法机构03除了法院和检察院,中国还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其他司法机构,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
宪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规定了刑事犯罪的罪名和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如权利、义务、合同、侵权等,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要法律02中国法院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
地位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等组成,下设审判庭、审判员等。
组织结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规范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案例指导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设在省辖市或地区、盟一级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最低原则:
1.社会各界对司法旳地位和作用形成共识 2.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享有身份保障 3.保障司法人员享有与其他身份地位相符旳物质待遇 4.人身安全应该受到保护 5.司法活动应有充分旳经费保障
Page 13
补充:法学教育基本现状
全国高校总学生数:3167万(在校) 高校数量:2762所。其中一般院校(含独立学院)2409所 法学院系:632个 在校法学学科学生数:32万
司法考试追求旳是唯一正确旳答案,而从法学作为社 会科学旳特点,法学都很自然地以为一种法律纷争可能或 者必然会有不同旳“答案”,受此训练旳法学院学生所以也 会很自然地考虑不同旳结论——而可能正是这一点让他们 在司法考试中吃了亏,因为答案只有一种可能性。
相反,只背诵、记忆和了解法条但没受过法学院启发 式教育旳非法学专业考生,却恰恰迎合了司法考试“唯一 正确答案”旳思绪而成为了实际上旳受益者。
这些成果表白,那些考试能力强旳考生更轻易经过司 法考试。例如年轻、记忆力好、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复习旳 在校学生往往是经过者中旳主力,而年龄较大、记忆力较 差、学习复习能力差旳考生经过率就比较低。实际上不止 是司法考试,其他任何考试可能都会呈现出上述特点。
Page 21
Page 22
原因:
司法考试主要考察旳是考生对知识点旳记忆、背诵( 这只需要一般旳智力而无需专门训练) 和一定程度旳了解 ,但却极少考核对法律知识旳利用。
Page 23
自 2023 年起,允许一般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参加国家司 法考试。
Page 24
3.司法考试旳意义
至2023年年底,全国有400万余人次报名参照,346万
余人次参照,64万余人经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有30
中国司法制度

1、人民法院享有以下几种职权:审判权,司法解释权,立法权,违宪审查权,秩序规则的制定权。
2、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具有两类基本功能,即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指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力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3、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4、我国监狱执行制度的原则有: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5、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6、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因某种特殊原因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已取得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7、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8、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一基本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的性这一基本特点。
9、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10、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三种.11、我国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12、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13、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专门审判庭和纵向的审判组织两部分构成。
14、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的设置实行与国家的行政区划,审判机关体系以及检察工作的需要相一致的原则。
15、在我国多元化的侦查主体中公安机关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拥有最高,最多的侦查权利.16、根据行业隶属性质的不同,可将侦查机关作以下划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17、根据我国监狱法,我国监狱分为以下两种: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18、司法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监狱管理局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19、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它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构成。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基本机构等,对其他法律具有最高效力。
立法是由全国人大进行,法律是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
二、审判体系审判体系是中国司法制度的核心部分,由各级人民法院组成。
中国的审判体系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各类案件,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等。
专门法院则负责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审判体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旨在保障公正审判和法律实施。
三、检察体系检察体系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另一个关键组成部分,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
中国的检察体系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军事检察院负责对军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
检察体系的存在,旨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代理当事人参与司法诉讼活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在中国,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证书,并注册在律师协会中。
律师制度起源于中国近代法制建设,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和诚信的司法实践。
律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包括法律体系、审判体系、检察体系和律师制度等。
这些范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了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性。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司法体制将继续深化,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中国司法制度是指中国国家秩序和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它是整个国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法治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非常丰富,经历了从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再到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变,经历了一系列的和完善,逐渐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司法制度。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概述。
首先,中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中国法律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人民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
司法制度通过法律程序和司法程序来保障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司法不公。
其次,中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依法治国。
中国坚持把法律作为执政治国的基本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
法治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第三,中国司法制度注重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
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
这些法律体系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完善的,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此外,中国还注重法律制度的和创新,不断引入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制度规范。
第四,中国司法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机制。
中国的司法机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等,这些机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等,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第五,中国司法制度注重司法和司法创新。
中国一直致力于推进司法,加强司法领域的法治建设。
通过推动审判体制、司法责任制度、司法公开和透明化等措施,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最后,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加入了多个国际法律组织,并与各国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中国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吸取各国司法制度的有效经验,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一、什么是司法?司法有何特点?我国的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
特点:1.民主性。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同时,司法的民主性还集中表现在公民参与司法上。
设立人民陪审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
2.终局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3.公正性。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
4.效率性。
多、快、省。
5.独立性。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权威性。
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最为有力的原则保障。
7.被动性。
不告不理。
二、什么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动教养制度。
三、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简史①194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的职权。
审判从属于行政。
②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同时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这标志着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司法制度一、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审判、侦查、检察、执行以及律师、公证、诉讼、仲裁、调解制度在内的比较系统的司法体系。
我国的现行司法制度对我国社会和经济、文化等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我国的现行司法制度是在政治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们习惯将司法机关简单地等同于“专政工具”,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着弊端。
当前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程序的独立性较弱。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建构和实践运作中,司法程序的独立性被视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程序独立性的受损或弱化,必然滞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由于在现行司法体制格局下,法院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不能自治,司法活动多方受制,从而导致司法独立性受损,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在司法资源包括人、财、物力的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地方司法机关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狭隘的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二是“司法权行政化”。
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司法权及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极度弱化;另一方面,就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言,由于在观念上强调人民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性而忽视了法官个体的独立,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地进行审理,法官的判决也并非完全是自身内心确信的反映。
三是“司法非专业化”。
由于在传统观念中,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具有同质性和相似性,因此承担司法职能的法官和检察官与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官员相比,在任职资格上并未设定相应的专业标准,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条件较低,这就抹煞了司法职业本身的技术化、专门化特征,使得大量从未受过系统、正规法律教育和司法训练的社会人员得以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产生“司法非专业化”问题。
2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乏力。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主权的归属上看,它在本质上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但是人民组织国家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统治和管理国家的时候,须有严密的分工。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两院一府”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应该说,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是广泛的,它有权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但在实践中,各级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仅仅停留在由各级权力机关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来选举或罢免同级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各级权力机关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仅仅习惯于履行法律手续,没有把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与对他们具体的执法情况的考察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表现为“工作”监督,即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视察或检查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况。
因此,目前国家权力机关尚无行使权力的具体程序,特别是在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问题上,更是如此。
由于缺少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操作规则,一方面导致了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地方权力机关轻视司法监督的倾向,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来对抗权力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致使司法机关无力通过自身的监督机制来纠正各种执法不严以及司法腐败现象。
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和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级监督。
就检察监督而言,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有权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但在实践中,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来就没有真正确立和实现。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监督的力度软化,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意识和监督行为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困扰和束缚,出现了种种障碍,有些检察机关认为当前法制不健全,监督手段不完备,致使检察监督难以展开,即使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不仅审判机关不理解,一些党政机关及领导对此也存在思想误区,由于费力不讨好,不如不监督;二是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违法时,只能以抗诉的形式要求审判机关纠正。
如果审判机关拒绝纠正,检察机关也无能为力。
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损害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三是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其他司法机关,至于如何监督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问题,除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外,目前尚无其他明确规定,从而为检察机关滥用权力提供了便利。
就审级监督而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审判机关有权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实行审级监督,在实践中,上级审判机关通过审级监督的形式对下级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确也进行了有效纠正。
但是,审级监督是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再加上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因此,在有些地方,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审级监督的着眼点已不再是法制的统一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而是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的保护。
4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约束的现象相当普遍。
与西方社会所奉行的“程序优先”这一法律理论不同,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往往把法律程序视为纯形式的东西,甚至看成形式主义,或者认为它束手束脚。
1979年至今,我国先后颁布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
但是由于我国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的影响,在这些程序法中,存在着浓厚的国家本位主义思想。
如在各种诉讼的全过程中片面强调司法机关的绝对支配地位;各种程序性规范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是一些硬性的规范,而对司法机关则是一些软化的约束等。
甚至有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认为程序法只是约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机关则可以不受法定程序和制度的约束。
实际上,在我国,司法错案的发生大多不是适用实体法不正确,而是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
程序不严谨必然导致执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则必然带来司法不公正。
二、我国的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法庭不是一个审级。
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
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基层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③对基层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2)监督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
对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专门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1)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涉外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4)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
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1)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3)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1)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2)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规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类14种:(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