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委托挂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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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设立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乙双方以乙方的名义共同设立名称为(以工商登记为准)的个体户。
2.设立个体户的投资款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日常管理经营工作,该个体户的盈亏均由甲方所有,甲方后期可视经营情况决定给予乙方分红。
3.该个体户经营期间,因个体户经营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4.该个体户经营场所陈设、布置的产品商品、设备设施、装修装饰及办公物品均由甲方决定,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自行购置、增减。
5.用于该个体户经营所使用的产品商品、设备设施、装饰装饰及办公物品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包括不限于出售、出租、质押、抵押、丢弃等),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物品毁损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6.甲方对该个体户具有决策、决定权、查账权等权利。
7.乙方须每日将该个体户的收入全额交由甲方,不得隐瞒、隐匿。
8.该个体户的重大决策、决定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赠予、变更、注销;甲方决定转让、出租、变更、注销该个体户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配合。
9.转让该个体户时,如乙方为甲方代收转让款的,则乙方应在收到转让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款交给甲方。
10.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该个体户资产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12.甲乙双方应诚实信用全面的履行本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的,须向对方支付伍拾万元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13.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