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洗钱犯罪法律认定困境及对策研究
性,“情节严重”认定不一,部分案件罚金违反法律规定。具体来看:被判处单处罚金的有6 人,最低涉案金额为300万元,最高涉案金额达6600万元;被判处拘役的7人中,判处拘役 缓刑的涉案金额普遍高于被判处拘役实刑的,其中1人涉案金额4. 3万元;被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含缓刑)的82人中,最低金额882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最高金额7亿 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认定“情节严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人中, 最低涉案金额为300万元,最高涉案金额达6. 6亿元。
2. 上游类型 以毒品、腐败和集资洗钱为主。有21件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占23.6%,主要涉及贩 卖、运输或者制造毒品罪;有33件上游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占37.08%,其中受贿罪25 件,贪污罪6件,以贪污、受贿数罪认定的2件;有18件上游犯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 罪,占20.22%,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5件,骗取贷款罪、购买假币罪与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各1件;有16件上游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占17.98%,其中集资诈骗罪7件、贷 款诈骗罪1件,信用卡诈骗罪6件,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罪认定的1件,以集 资诈骗、骗取贷款数罪认定的1件;只有1件上游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没有恐怖
洗钱罪删除“明知”要件后的理解与适用
洗钱罪删除“明知”要件后的理解与适用一、本文概述洗钱罪,作为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犯罪行为,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在打击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明知”要件作为判定洗钱罪的重要标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复杂化,洗钱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这使得对洗钱罪的认定面临更大的挑战。
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探索删除“明知”要件,以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罪。
本文旨在探讨在删除“明知”要件后,对洗钱罪的理解与适用。
我们将回顾洗钱罪的定义及其历史发展,明确“明知”要件在洗钱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然后,我们将分析删除“明知”要件的原因和背景,包括金融市场的发展、洗钱手段的变化以及国际社会的趋势等。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删除“明知”要件后,如何理解和适用洗钱罪,包括如何确定洗钱行为、如何证明洗钱罪的成立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我们将对删除“明知”要件后的洗钱罪进行前瞻性的思考,探讨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罪。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希望能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为打击洗钱罪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我们也期待与各界人士共同探讨和研究洗钱罪的防治问题,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洗钱罪删除“明知”要件后的法律解读洗钱罪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其核心在于通过一系列金融操作,将非法所得转化为看似合法的资金。
传统的洗钱罪定义中,通常要求行为人在进行洗钱行为时“明知”资金来源的非法性。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对于洗钱罪的认定和打击逐渐呈现出更为严格的趋势。
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对洗钱罪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明知”要件。
这一修改意味着,即便行为人在进行金融操作时并不知道资金来源的非法性,只要其行为客观上起到了洗钱的效果,就可能构成洗钱罪。
这一修改的背后,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财产转化为合法财产,以掩盖其非法来源的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日益增强,自洗钱型洗钱罪成为了国内外法律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成因、法律认定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分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包括利用金融系统、互联网技术、跨境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打击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证据收集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二)成因剖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驱动、金融监管的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
在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此外,金融监管的不足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法律制度方面,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处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漏洞,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认定(一)犯罪构成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具有掩盖非法所得来源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且该行为与非法所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难点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和认定是难点之一。
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从间接证据入手,逐步还原犯罪事实。
此外,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四、自洗钱型洗钱罪的防范措施(一)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是预防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关键措施之一。
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浅析《反洗钱法》中“情节严重”的适用
院 在 证 据 的 采 信 上 将 会 出 现 不
确 定性 。
鉴于情节严 重与非严重情况 下 , 金 融机 构行 为性 质 的差 异与所 承 受
后 果 的 不 同 , 民银 行 在 该 法 的 适 人 用上 存 在 一 定 的 困难 。
“ 节严 ” 情 的法 理 分 析
“ 节 严重 ” 于 法律 模糊 用 情 属 语。法 律条文 中使用 这类词 语 , 缘
对“ 节严重 ” 情 的认 定 标 准 难
任 人 则 需 承 担 至 少 l 元 的 行 政 万
圈 RI20 I 10 D 0. . 1 S
丽
于 法 律 的 普 遍 适 用 性 , 目 的 是 对
定 范 围 或 一 定 时 期 的 法 律 事 实
或 行 为 起 到 规 范 作 用 立 法 上 对
模 糊 词 语 的 使 用 实 质 上 是 将 法
鉴 《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加 强 存 款 中
准 备 金 管理 的 通 知 》 存 款; 对 隹备 金 不 足 时 对 金 融 机 构 减 轻 处 罚 的 做 法 ,在 反 洗 钱 处 罚 问题 上 ,
加大 。
民银行 根据 该法第3 2条 对 有 关 “ 节 严 重 ” 情 形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情 的
存 在执 法风 险 。 因认定 “ 情 节 严 重 ” 要 依 赖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主
权 , 会 给 金 融 机 构 带 来 较 重 的 并
时 , 遇 到 了法律适 用 上 的困难 。 却 笔 者 建议对 该 条中 “ 节严重 ” 情 的
论洗钱犯罪刑法规制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近年来 , 随着毒 品、 、 走私 腐败等上游犯罪 日益增多 , 与之相伴
随的洗钱犯罪问题在我国日渐突出。据统计 ,0 8 2 0 年人民银行协助 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 2 3 , 0 起 涉案金额 1 8 亿元 , 84 破案数是 20 0 7年的 2 倍 , 3 涉案金额是 2 0 年的 6 07 5倍。 大对洗钱犯罪的 呦Ⅱ 刑事打击力度 , 为维护我国国内金融管理秩序、 成 遏制上游犯罪泛
外立 法的 经验 , 分析 并提 出解 决的 相关对 策建 议 。
关 键 词 : 钱 ; 知 ; 定 ; 作 为 洗 明 推 不
中图分 类号 : 2 . 文献标 识码 : D9 22 9 A
文章 编号 : 0 8 4 2 (0 1 0 — 1一 2 10 - 4 8 2 1 ) 5 1 4 O
系列的修订与完善 。但在具体 司法实践中,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 用仍然存在一定 困 , 难 导致打击洗钱犯罪不力。 有鉴于此 , 最高人 民
法 院于 2 0 年 1 月 4日发布了《 09 1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
从 目前的立法来看 , 洗钱犯罪为故意犯 , 即须“ 明知” 为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而为隐瞒、 掩饰行为。《 解释》 第一条对刑罚第一百九十
贯主张 的控方负完全证 明责任的原则相冲突 ; 二是增加 了被控方
的证明负担; 三是推定的结论并不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同。 此 , 咽 对于 洗钱罪“ 明知” 的证明 , 既要重视推定 的作用和价值 , 又不能夸大和
迷信推定的作用 ; 既要重视推定方法 的运用 , 更要重视基础性的工
的洗钱罪, 当将“ 应 为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 为洗钱犯罪构成 作
的 目的要件 , 而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的掩饰、 隐瞒犯罪所 得罪 , 则不应以“ 为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为目的要件 。第一 , 犯 罪动机和犯罪 目的二者是不 同概念 , 不应混淆。洗钱罪的动机或者 是帮助上游犯罪人逃避司法追究 , 或者仅 出于贪利的动机为上游犯
洗钱罪法律适用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45岁,某跨国公司总经理案发时间: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案发地点:我国某沿海城市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跨国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贸易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将公司大量资金转移至海外账户,并利用海外账户进行非法洗钱活动。
经侦查机关调查,王某涉嫌洗钱金额高达5亿元人民币。
二、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为洗钱罪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移、转换、隐瞒资金、财产等方式,使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1. 王某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为贪污贿赂犯罪,即虚构贸易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获取公司资金。
2. 王某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进行洗钱活动。
3. 王某通过转移、转换、隐瞒资金等方式,使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洗钱罪的处罚如下:(一)洗钱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洗钱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洗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判决结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公司洗钱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洗钱手段隐蔽:王某通过虚构贸易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至海外账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法律法规洗钱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例以某银行洗钱案为背景,分析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某银行(以下简称“该银行”)在2019年11月发现,其客户王某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经调查,王某通过多个账户进行资金转移,涉及金额高达5000万元。
该银行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
经侦查,王某涉嫌通过该银行洗钱,其非法所得资金来源于非法赌博、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
二、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监管措施等。
根据该法,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洗钱犯罪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洗钱罪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
根据该法,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加强交易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交易。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或资产进行掩饰、转化或转移,使其在表面上变得合法或隐匿,从而规避法律的制裁。
该犯罪行为已经成为金融领域的重要问题,给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和金融监管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概述(一)定义与特点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操作,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或资产进行掩饰、转化或转移,使其在表面上变得合法或隐匿。
该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手段多样化、跨境性等特点,使得追查和打击难度较大。
(二)与上游犯罪的关系自洗钱型洗钱罪是上游犯罪的延伸和衍生。
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等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往往需要通过自洗钱的方式进行掩饰和转移。
因此,自洗钱型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一)认定标准与法律适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如资金的来源、转移的方式、掩饰的手段等。
在法律适用上,由于该罪涉及的法律条文较多,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和适用存在一定难度。
此外,对于自洗钱行为的定性、量刑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二)跨境自洗钱的监管与打击跨境自洗钱是当前洗钱领域的重要问题。
由于跨国金融交易的复杂性,跨境自洗钱的监管和打击难度较大。
如何加强国际合作,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打击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金融科技对自洗钱的影响与对策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为自洗钱提供了新的手段和途径。
如何应对金融科技对自洗钱的影响,加强金融监管和打击力度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四、解决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对策与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
其次,加强与上游犯罪的衔接和协调,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反洗钱法规的适用和落实问题研究
反洗钱法规的适用和落实问题研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境交易成为了经济活动的主流,然而,随之而来的却是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不断增长。
因此,各国都开始出台反洗钱法规来规范金融机构的活动,以遏制洗钱活动对全球金融秩序的破坏。
然而,反洗钱法规的适用和落实问题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
一、反洗钱法规的适用范围反洗钱法规是适用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
在金融机构方面,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都需要遵守反洗钱法规。
而在非金融机构方面,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不动产经纪人和高档珠宝商等行业,也需要遵循相关反洗钱法规。
在反洗钱法规中,对于不同的机构,所需进行的反洗钱措施也不同。
金融机构需要实行客户身份识别、监测交易、监测客户活动等措施,而非金融机构则需要实行客户身份识别、监测业务活动等措施。
二、反洗钱法规的落实问题尽管反洗钱法规在全球已经出台多年,但依然存在很多落实问题。
首先,缺乏清晰的法规定义。
因为洗钱手法层出不穷,法规在对洗钱进行界定时,需要避免对假冒、隐瞒、欺诈等行为的识别和制裁。
因此,在反洗钱法规制定时,需要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便避免各种诈骗欺诈等行为的纳入其中,影响到正常交易的进行。
其次,在反洗钱措施的落实方面,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管理体系。
即便反洗钱法规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如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缺乏完善的体系来监管和管理这些反洗钱措施的实施。
如何确保员工的知识和技能都达到标准、如何从根本上避免内部员工与诈骗犯罪集团的勾结,都需要在监管和管理体系上下功夫。
第三,反洗钱法规的执行缺乏国际化标准。
虽然各国反洗钱法规在法律上已经比较健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难以深化的问题,比如在国际合作方面的规定仍然缺乏共识。
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监测,但在跨境交易的情况下,由于监测权限存在差异,还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反洗钱体系。
三、反洗钱法规的落实问题的应对措施解决反洗钱法规的落实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管理能力。
洗钱罪的保护法益
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一、本文概述洗钱罪,作为现代金融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法益的多维度性质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洗钱罪不仅侵害了金融秩序,也触及了社会经济安全、国家法治权威及公民个人权益等多个层面。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洗钱罪保护法益的内涵与外延,分析其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并评估现有法律框架在保护这些法益方面的成效与挑战。
本文将首先概述洗钱罪的基本定义和特征,揭示其作为金融犯罪的本质属性。
随后,我们将从金融秩序、社会经济安全、国家法治权威和公民个人权益等角度,逐一分析洗钱罪所侵害的法益类型。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洗钱罪保护法益的重要性,阐述其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国家安全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
接下来,本文将重点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洗钱罪保护法益的立法与实践。
我们将比较国际公约、各国国内法以及区域性法律文件在洗钱罪保护法益方面的规定与差异,探讨其背后的法律理念与价值取向。
我们还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保护洗钱罪的法益,揭示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提出完善洗钱罪保护法益的建议与措施。
我们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公众教育等多个层面,探讨如何加强洗钱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提升法律保护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期待能够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公正、透明的金融环境,为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洗钱罪保护法益的概念洗钱罪保护法益,即洗钱罪所要保护的法律利益,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核心而复杂的问题。
洗钱罪作为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其本质在于通过一系列金融操作,掩盖、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性质、收益或者处置,使之看似合法,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洗钱罪保护法益的核心在于维护金融市场的诚信和秩序,防止非法所得进入合法渠道,破坏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具体来说,洗钱罪保护法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是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金融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其公平和透明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洗钱行为日益猖獗,成为世界各国亟需解决的问题。
洗钱不仅给金融体系和经济稳定带来严重威胁,也对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不例外地面临着洗钱问题。
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反洗钱法。
本文将从法律的涵义、反洗钱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反洗钱法的涵义。
简而言之,反洗钱法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措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体系。
反洗钱法的主要目标是揭示和防范洗钱的各个环节,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金融体系和经济安全。
反洗钱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法律性原则:反洗钱法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
2. 预防原则:反洗钱法侧重于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通过对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洗钱犯罪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预防洗钱行为的发生。
3. 单一规则原则:反洗钱法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操作要求,使得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循相同的规则执行反洗钱工作。
4. 合作原则:反洗钱法倡导各国之间的跨境合作和信息共享,建立跨境反洗钱合作机制。
5. 风险管理原则: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实施不同程度的反洗钱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反洗钱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的规定,明确法律的适用对象和法律的宗旨。
2. 反洗钱的基本义务和标准,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义务进行具体规定。
3. 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包括金融机构内部责任的划分、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及其运作机制等。
4. 反洗钱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对违反反洗钱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5. 反洗钱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法律的实施,提高了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水平,有效防范和打击了洗钱犯罪。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洗钱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目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使其在合法渠道中流通。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金融市场的复杂化,洗钱手段也日益多样化。
其中,“自洗钱”型洗钱罪,作为犯罪主体为本人通过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财物的形式,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将就“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概述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犯罪人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手段和资源,将非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转移、转换、伪装或以其他方式掩盖其来源,以达到合法化的目的。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对个人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也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一)认定标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一方面,如何界定“非法所得”以及“转移、转换、伪装”等行为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对于犯罪主体是否需要具备特定的主观故意,以及这种主观故意如何认定等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二)法律适用问题由于自洗钱型洗钱罪涉及金融、法律等多个领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律适用的难度较大。
例如,对于跨境自洗钱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如何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外,对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差异和冲突问题也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三)证据收集与认定问题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此类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
因此,如何有效地收集和认定证据,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策略和建议(一)完善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所得”的范围以及“转移、转换、伪装”等行为的具体表现。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明确其需要具备的特定心理状态。
(二)加强法律适用研究针对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研究跨境自洗钱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买卖、出借银行卡类“洗钱”类犯罪罪名适用及辩护要点
买卖、出借银⾏卡类“洗钱”类犯罪罪名适⽤及辩护要点印象⾥从去年4⽉份开始,就收到过⼤量关于涉银⾏账户帮助“洗钱”的案件咨询,近期也参与了数起相关案件的办理,取得了理想效果。
现将办理这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总结,供咨询者参考。
早在2019年12⽉份,⼈民银⾏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中国⼈民银⾏公安部对买卖银⾏卡或账户的个⼈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件,该⽂件的发布正式开启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买卖银⾏卡类犯罪的序幕,随后各地查获了⼤量收购、倒卖银⾏账户的犯罪团伙。
2020年10⽉,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动,多部门联合依法从严打击⾮法出售、出租“两卡”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专门从事⾮法收购、贩卖“两卡”活动的犯罪团伙,但到了基层越来越多情节轻微⾮收卡、倒卡仅提供卡的个⼈也进⼊刑事打击范围,使该类案件的案发数量直线上升。
⼀、为何重拳打击涉银⾏卡⾮法活动信息技术已融⼊⽣活,传统的⼀些犯罪也与互联⽹深度融合,诈骗、⽹络赌博等这些不法活动借助互联⽹技术⽇益猖獗。
与传统犯罪不同,⽹络犯罪的跨地域性,⾮接触性的特点使影响范围更⼴、侦办难度更⼤,因此除了事后打击之外,更重要的是事前预防。
信息流、资⾦流是⽹络犯罪活动实施的关键,通过⽹络⾮法活动牟利最终离不开收款与变现两个关键步骤,⽽这两个环节⼜都离不开银⾏账户的参与,银⾏账户的管理失控成为该类犯罪的关键助⼒。
⼤量“实名⾮实⼈”的银⾏卡、被不法分⼦控制后⽤于犯罪活动,给警⽅在侦破和打击上带来巨⼤困难。
因此,全⼒斩断“两卡”开办贩卖的⿊灰产业链,是铲除⽹络犯罪滋⽣⼟壤的必要途径。
⼆、涉银⾏卡类犯罪涉嫌哪些罪名⼀张银⾏卡从开卡⼈⼿中到最终⽤于犯罪活动,涉及的⼈有卡主、收购⼈、转卖⼈、犯罪分⼦,每张卡⾄案发时所处的状态,卡内资⾦来源、⾦额等因素也影响着案件的定性,这就是为何同样是涉及提供银⾏卡的⾏为,最终罪名不同、量刑也不同。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资金,仍多次协助他人将人民币600万元转移至境外。
张某在协助转移资金过程中,以每笔10万元的价格收取好处费,共计收取好处费60万元。
二、审理过程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 侦查阶段2019年3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称有人涉嫌洗钱犯罪。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张某的银行账户,并对其进行了讯问。
2.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
2019年10月,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 审判阶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多次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判决依据及法律分析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转移资金、转移资金性质、协助将资金转换为其他财产、协助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融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融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现就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办理洗钱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1.充分认识依法严惩洗钱犯罪的重⼤意义。
洗钱犯罪严重破坏⾦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融安全。
当前,我国反洗钱⼯作⾯临艰巨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反洗钱⼯作。
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进⼀步提⾼政治站位,从维护国家经济⾦融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参与全球治理的⾼度,深刻认识加强反洗钱⼯作,依法严惩洗钱犯罪的重⼤意义,把思想和⾏动统⼀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依法从严惩洗钱犯罪,切实维护⾦融管理秩序,更好服务保障⾦融安全和经济发展,发挥我国在参与国际反洗钱治理、惩治洗钱犯罪⽅⾯的积极作⽤。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洗钱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保每⼀起洗钱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要坚持证据裁判和疑罪从⽆原则,严格按照证据裁判标准和要求,全⾯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依法排除⾮法证据,确保洗钱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加⼤财产刑⼒度,严格控制缓刑适⽤,同时对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体现政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3.坚持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切实改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倾向,充分发挥职能作⽤,切实强化洗钱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作。
要加强⼯作协调配合,健全完善⼯作机制,形成⼯作合⼒,依法、及时、有效惩治洗钱犯罪。
要坚持以审判为中⼼,按照刑事诉讼制度改⾰要求,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自洗钱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18关注 > 本刊策划洗钱罪从1997年设立,截至本次《刑罚修正案(十一)》,共经历了三次修改。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条对洗钱罪原条文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本罪的上游犯罪,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
此时洗钱罪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对洗钱罪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列为上游犯罪,将“协助将财产转换为有价证券”的行为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洗钱罪中“明知”“协助”的表述,在原条文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增加依“支付”方式转移资金的犯罪行为,以加大对“地下钱庄”的惩处。
并且将原条文第一款第(四)项“将资金汇往境外”修改为“跨境转移资产”。
此外还将比例罚金刑修改为不定额罚金刑,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增加了罚金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讨论特别多的还是自洗钱行为入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洗钱罪中的“明知”“协助”,在这种行为模式下,该罪的实行行为发生了变化,有的协助行为可能变成《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的实行犯,本质上说是一种帮助行为实行化。
自洗钱行为入罪将原来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人实施的洗钱行为,以洗钱罪加以规制,带来对协助行为评价的变化。
自洗钱犯罪几种行为的法律适用第一,上游犯罪人提供自己资金账户的行为评价。
对于《刑法》第19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提供资金账户”怎样理解。
从字面含义看,提供应是“供他人使用”,本项规定是一种帮助行为。
自洗钱行为入罪后,提供资金账户不再限于提供他人使用的情形,因此产生了上游犯罪人提供自己的资金账户是否构成自洗钱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洗钱罪中所有的行为必须含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的性质,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变成一种有效的合法收入。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自洗钱型洗钱罪作为近年来国际与国内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是犯罪行为者为掩盖、隐匿其非法收益,将资金“清洗”为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分析其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及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与争议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概述自洗钱型洗钱罪,指犯罪人通过实施特定的金融交易或其他方式,将其通过犯罪活动所获的不法收益,转换为看似合法的财产。
该类犯罪涉及复杂多变的金融体系,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本文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自洗钱行为,还涵盖了现代网络金融背景下出现的新型洗钱方式。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一)主体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实施了上游犯罪的犯罪人。
但实践中,如何认定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及其范围,仍存在争议。
(二)主观要件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其非法收益的目的。
但主观意图的认定往往依赖于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客体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但如何界定“金融管理秩序”以及与普通金融交易的界限也面临一定难题。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将非法收益通过一系列金融手段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该要件涉及到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和操作过程。
四、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及法律适用难题(一)司法认定的难题在自洗钱型洗钱的司法认定中,由于涉及的交易环节多、操作隐蔽性强,对犯罪事实和行为的确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尤其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线上支付和数字货币交易的出现进一步加大了追查难度。
(二)法律适用的难题法律在界定上游犯罪的认定范围、与相关经济犯罪的界限、如何处理不同国家的刑事法律冲突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
这给执法和司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五、完善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建议与对策(一)完善立法规定应进一步明确上游犯罪的范围、明确界定自洗钱的定义和标准,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
洗钱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Analysis on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Crime
作者: 王肃羽[1];祁琳[2];刘坤[3]
作者机构: [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2]郑州大学国际学院,河南郑州450000;[3]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河南南阳473000
出版物刊名: 金融理论与实践
页码: 75-81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11期
主题词: 洗钱罪;立法;法律困境;制度完善
摘要:我国从1997年洗钱入刑至今,20年里洗钱罪始终被高度关注,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中却呈现迥异的局面,一方面学界的研究、争论从未停止,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洗钱罪的适用却凤毛麟角。
从关于洗钱罪争论的焦点出发,结合近年来洗钱罪的司法适用情况,从法条本身、司法机关的具体实践和部门合作等方面探析洗钱罪面临的困境,为完善立法、破解困局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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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摘要:在世界一体化的今天,国际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也随之大量的发生,后续的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2%,相当于贸易总额的8%,其已严重影响到了全球经济的正常发展。
严峻形势下,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洗钱罪,但由于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在社会法律意识、法律机制的协调与完善等各方面仍有不足。
本文本人对于洗钱罪在刑法中若干问题进行一些剖析,希望对我国以后的立法、执法等方面能起到微薄借鉴之力。
关键词:上游犯罪;明知;罪数区别20世纪以来,国际范围的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引起了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
洗钱犯罪也被列入21世纪十大犯罪之首,控制和惩治洗钱犯罪,现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和艰巨的任务。
中国是新兴的市场环境,由于自身的体制尚不完善,所以遭受国际洗钱活动的严重危害性日益突出,对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鉴于洗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我国继1997年《刑法》第191 条规定洗钱罪之后,2006年6 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修正案(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洗钱罪的三类上游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2006年10月31日出台的《反洗钱法》更是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
本文就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洗钱罪主观要件“明知”的内涵以及与相似犯罪的区别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若干问题(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在谈论洗钱罪常常涉及到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两个概念。
由于洗钱行为一般是将贩毒、走私、黑社会、贪污贿赂、诈骗等犯罪所得和收益通过复杂的交易手法转变为表面合法化的财产。
因此,我们将能够获得资金收益并直接诱发洗钱动机的犯罪称作上游犯罪,而将洗钱罪称作下游犯罪。
如果要准确的把握洗钱罪,应该首先界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大致有四种做法:一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在某些特定的犯罪。
如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将洗钱罪的范围限制于抢劫、敲诈或诈骗以及绑架犯罪;二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为毒品犯罪。
比如法国在1994年生效的刑法典,也正是为了遏止毒品犯罪这个初衷而设立洗钱罪。
但是由于这种做法使洗钱罪范围过窄,基本上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抛弃;三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犯罪;四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泛化到所有的违法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非法获取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的行为,就构成洗钱罪。
1 从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修改来看,我国应该属于上述四种分类中的第一类。
不过有关立法部门已经把立法重心有所扩大,把法律制裁的着力点转移到打击洗钱犯罪的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加强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需要这个出发点上来了。
但是目前国际反洗钱立法的趋势已经是对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为定罪,即不限定上游犯罪范围。
而我国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范围明显过窄,这一限制既不利于反洗钱犯罪的国际协助和合作,也不利于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实践中对某些案例处理已经缺乏刑法依据,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二)在现实法律操作中,狭窄的上游犯罪可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
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中,可以包括盗窃、抢劫、抢夺等的犯罪,而这些犯罪往往伴随着收益,所以,上述的这些犯罪是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又是不归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
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犯罪单独发生不能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来对待,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身份出现却能够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这样情形势必会导致同罪异罚的现象发生,有违罪刑均衡原则。
再如海南黄汉民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汉民非法侵占了他人家族企业一亿多元资产,并采取欺诈开户、虚假过户、虚假交易、暗箱操作等手段据为己有。
黄汉民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使其合法化,完全符合洗钱罪的通常定义。
然而,限于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因此,但检察院却不能以洗钱罪而以诬告陷害罪和职务侵占罪提起诉讼。
该案仅仅以上游犯罪对嫌疑人侦查、起诉,极易导致处罚过轻的结果,也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悖离了《刑法》有效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基本立法原意。
这反映出我国有关立法已经严重不适应打击日趋猖獗的洗钱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反洗钱立法亟须完善,因为“正义乃是对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扩大上游之于洗钱罪的预防。
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但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如果只有针对性的限定上游犯罪,那是否意味只要不是刑法所限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非法收益,便可以大胆的进行清洗呢?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所有的犯罪分子从事经济犯罪的考虑之一便是他能够预见到可以使用多少非法所得,假设犯罪行为人认识到非法所得的使用或者清洗困难,银行或司法机关会格外注意,那么他犯罪的原动力就会少得多。
由此可见,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是打击这些上游犯罪的重要手段。
鉴于洗钱行为所具有的独立性特征和严重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能够产生违法所得的犯罪。
二、司法中对于“明知”的的内容、程度的把握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要具有特定的“明知”,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所以,对“明知”的把握至关重要。
但是对于“明知”如何把握,以及“明知”的程度和判断标准如何界定该规定没有作出相应的解释,这给执法人员在实际办案中增加了难度(一)明知的内容“明知”的内容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认识其经手的资产是犯罪所得这种可能性,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可能是犯罪所得就足以成立“明知”。
显然,这种观点认为洗钱罪主观上的“明知”并不将其内容限定为特定种类犯罪,只要行为人“明知”的是犯罪所得就足够了。
另一种观点认为,“明知”的内容仅限于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果行为人误认为是合法的财产或收入而提供账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行为的,则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明知”的内容不仅是犯罪所得,而应是上述七种犯罪所得。
虽然笔者认为应当把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所有能够产生违法所得的犯罪,但是就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运用来看还是前一种观点较为合理。
因为在《反洗钱法》第3 条也将“明知”的内容限为特定的7 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由此可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明知”的查明是整个反洗钱刑事诉讼的临界点。
(二)明知的程度在刑法学界对于“明知”的程度亦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但是从法律在实际中的适用的角度来看,明知应当包括“知道或者应该知道”。
理由有如下几层:1.司法解释给我们提供了理解“明知”的依据。
司法解释认为,“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对于销赃罪的“明知”是有具体规定的,即不能光靠被告人的口供判断,应当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加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窝藏或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是销赃罪。
所以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而进行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明知”的。
2.是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
在上游犯罪中,行为人对于自己的非法收益应该是明知的,所以他们清洗犯罪所得的行为是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在刑法中,犯罪成本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重要标杆,如果他人知道需要漂洗的是非法收益,那么犯罪成本就会大幅度的增加,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上游犯罪行为人不但不会交代非法收益的具体来源,在行为人将非法收益交由他人清洗漂白时,其必定会竭力掩饰其所得为违法犯罪所得。
所以,从目前法律的社会需求来看,洗钱罪中的“明知”,包含两层含义,即“知道”和“应该知道”。
3.是国际立法的大势所趋。
事实上,在国际立法中,肯定以推定的方法来证明“明知”存在的规定是非常普遍的。
例如,联合国《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1999)对洗钱行为进行定义时指出:“作为洗钱犯罪要素的知晓、故意或企图可通过客观事实环境推知。
”可以看出,在打击洗钱犯罪日益重要的今天,推定犯罪嫌疑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这一看法应该是顺应历史洪流而对刑法做出的正确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主体来说,其“明知”的含义应当重新的加以定义,对于该特殊主体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
现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洗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这两类人来说,由于熟悉金融业务,其自身对于洗钱罪认识应以行为人从事职业活动所要求的一般业务能力作为判定“应当知道”为票据。
三、与相似犯罪的区别在司法实务的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洗钱行为同时又可能实施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涉及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介于二者之间。
在司法实务中,此罪是存在同和性的,是普通罪名和特殊罪名的关系,从现实司法实际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甄别:先看这种违法处理犯罪所得的这种行为与取得这种违法所得赃物的行为在犯罪前是否有犯意联络,如果有,那么这种情况就直接是取得赃物犯罪行为的共犯,所以也不必再去区分这种赃物处理是洗钱罪还是赃物罪。
如果事先未进行通谋,则有必要进一步分析。
此时,不妨去看这种处理赃物行为的犯罪对象,如果这种犯罪对象是在刑法规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那7 种违法所得,那么毋庸置疑可以认定此罪为赃物罪。
如果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那就从这种处理赃物的行为方式上去看犯罪嫌疑人有没有采用的掩饰、隐瞒等手段使其违法所得具有合法性的行为,如果有,则为洗钱罪。
反之,则为一般的赃物犯罪。
不过现实中某些犯罪行为是想像竞合的,对这种情况,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以一般法原则。
四、结语洗钱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国际性犯罪,在我国洗钱犯罪也日渐猖獗。
面临严峻的犯罪形势,我国从很早就重视对洗钱罪的刑事立法。
但是反洗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涉及的领域包括法律、金融、商业、外交等各个方面。
根据“木桶原理”来看,对于任何一个领域的单方面的努力,都难以取得明显的成效。
所以,打击洗钱犯罪取决于社会各个阶层的通力合作,加强与世界各国之间的资源信息共享,在理论和实践上继续加强对于洗钱犯罪的探索,这样才能让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中取得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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