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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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内摔断腿,律师耐心促和解
——参与调处王某与南山幼儿园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的一天,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罗文钦在深圳南山街道办法律援助室值班的时候,接待了一位老先生王某。据王某反映,他的孙子王某某(小名乐乐)在南山幼儿园读中班。半个月前,乐乐在幼儿园课间休息期间与同班同学张某玩耍的时候不小心从二楼楼梯处摔了下去,导致乐乐的右腿小腿腿骨断裂。事后乐乐的班主任谢某与学校校医将乐乐送到了南山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由幼儿园先行垫付了医药费2000元。现在乐乐已经出院,但仍需敷上石膏。为了照顾好孙子,王某及其妻子(也就是乐乐的奶奶)特地从老家山东赶了过来,住在儿子家里照顾孙子乐乐。
王某认为,乐乐在幼儿园摔断了腿,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从乐乐摔断腿住院到现在在家休养大半个月过去了,幼儿园的领导、班主任、老师均没有到医院或者家里面来探望过乐乐,也没有主动提出赔偿方案,这让王某感到非常气愤和失望,他决定要为自己的孙子去跟南山幼儿园讨一个说法,于是来到街道办法律援助室找律师咨询、请求协助。
二、法律分析
(一)王某某(乐乐)在幼儿园摔断了腿,幼儿园是否必须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即加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或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有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才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若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包括幼儿园)就应当承担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只有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乐乐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如果幼儿园不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话,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此时幼儿园方面一直未出面处理此事,基于王某单方面陈述尚无法确定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乐乐在课间休息期间,与同班同学张某玩耍时摔断了腿,张某的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规定的涵义为:当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时候,学校(包括幼儿园)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如果乐乐与张某在幼儿园玩耍的时候,张某对乐乐的损害结果存在故意(比如故意推搡、脚拌乐乐导致其摔下楼梯受伤)或者过失(比如站在楼梯边引诱、挑逗乐乐,让乐乐冲过来抓他不慎摔下楼梯),那么张某的监护人(家长)就应当对乐乐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因为张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校在事件中未尽到必要的管理职责,那么应承担不超过其过
错程度相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据王先生反映,因为当时只有几个学生在课室外面玩耍,他们也没有注意到乐乐究竟是怎么摔下去的,乐乐本人也已经记不清当时的具体情况。所以,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张某对乐乐的损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否则张某的家长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确实是因为张某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乐乐受伤,却因为证据不充分而要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话,对幼儿园也有失公平。
三、处理过程
在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罗文钦将该情况向南山街道办司法科的彭科长作了汇报,彭科长马上联系了北头社区工作站站长,要求工作站调解组的人员先去了解南山幼儿园了解事情经过并做好调解工作。在一个月的时间里,罗文钦与司法科工作人员林志基同志先后三次到北头社区工作站参与了案件的调解工作。
刚开始乐乐的爷爷王某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诉求,只是一味地指责幼儿园领导、老师没有关心、问候过乐乐,导致第一次调解工作无法进行下去。事后罗文钦与王某私下多次交流后逐渐明白了王某的真实想法:王某认为其孙子乐乐受伤了,需要几个人专门照顾乐乐,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花费均应由学校承担。其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及支出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要求幼儿园园长及班主任对乐乐进行赔礼道歉。幼儿园方面却认为王某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王某的行为属于趁机敲诈勒索,幼儿园对王某的诉求不予认可。看到双方之间的分歧很大,罗文钦及司法科工作人员林志基同志主动到幼儿园与园长及乐乐班主任进行了沟通,罗文钦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司法科工作人员也通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方式希望学校考虑乐乐所受伤害及其家里面的实际困难,能够作出适当的让步。经过罗文钦及林志基同志的耐心劝导,幼儿园园长最终答应赔偿乐乐家长5000元,但拒绝赔礼道歉。
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由于乐乐爷爷王某始终不肯让步,其要求幼儿园园长必须向乐乐赔礼道歉及支付赔偿金3万元,而幼儿园园长则坚决不同意,导致调解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后来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园长在调解室向王某口头道歉,但只愿意赔偿5000元。而王某经过我们劝说,同意将赔偿金降到2万元。第二次的调解工作虽然没能顺利解决问题,但使双方之间的分歧进一步缩小。
第三次调解工作,由罗文钦主持,针对双方有关赔偿金额的争议。罗文钦以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入手,向王某阐明了其诉求中不合理的部分,让王某意识到向他人主张权利也必须有理有据,合法合理,不能主观臆断任意要求。幼儿园方面也承认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是非常到位,幼儿园老师的安全意识不强,今后需加强安全方面的各项工作。
四、处理效果
经过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罗文钦、街道办司法科林志基同志及北头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工作,最终乐乐爷爷王某与幼儿园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1、幼儿园在调解协议书签署后三天内向乐乐支付人民币1.2万元的赔偿款,乐乐家长则不得再要求幼儿园承担责任;2、如果日后乐乐的伤情需要进一步治疗,由双方协商解决后续治疗费的支付问题。
至此,幼儿园与乐乐家长王某之间的纠纷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
五、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尤其是在独生子女的家庭当中,大部分家长都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这种深深的期盼,于是对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