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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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津发改政策[2005]522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政策[2005]52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指定《今晚报》(纸质)和《天津市招标投标网》(www.tjztb.gov.cn)(网络)为本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准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便捷地获得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今晚报》(纸质)和《天津市招标投标网》(www.tjztb.gov.cn)(网络)为本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指定媒介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本市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六条本市指定的纸质媒介发布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整版的四十分之一(42CM)内不得收取费用,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本市指定的网络媒介发布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23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文件更正规定的依据

招标文件更正规定的依据

一、引言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招标文件一旦发布,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然而,在实际招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的情况。

为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必要制定招标文件更正规定。

本文将分析招标文件更正规定的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地点等内容。

”该条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和编制要求,为招标文件更正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予以更正:(一)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不符;(二)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

”该条规定了招标文件更正的情形,明确了招标文件更正的法律依据。

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后,发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误或者需要更正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并及时在原发布渠道上发布更正信息。

”该条规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更正的发布要求,为招标文件更正提供了依据。

三、政策依据1.《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对招标文件有误或者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及时在原发布渠道上发布更正信息。

”2.《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对招标文件有误或者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及时在原发布渠道上发布更正信息。

2018年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8年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1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23【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23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正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0年9月11日财库〔2000〕7号)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三)政府采购目录;(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违规通报;(七)投诉处理信息;(八)上述信息的变更;(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我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19年2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2019年1月8日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三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培训题库【附答案】【2020年】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培训题库【附答案】【2020年】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培训题库【附答案】1.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7 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A)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A.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B.招标投标法律法规C.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D.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2.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A 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A.招标公告、公示信息B.招标人员、招标时间C.公示信息、招标人员D.招标公告、招标人员3.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A)签名。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A.主要负责人B.未授权的项目负责人C.上级主管领导D.行政机关领导4.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单独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B)负责。

A.及时性、完整性B.准确性、合法性C.及时性、合法性D.准确性、完整性5.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C)年内可追溯。

A.6B.5C.10D.86.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C)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A.平等、及时、高效B.免费、及时、有效C.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D.平等、便捷、准确7.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 B 。

A.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B.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C.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D.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8.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D)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颁布时间】2017-11-23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公司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制度

公司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制度

公司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公司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制度旨在明确招标公告的发布程序、内容要求及监督机制,以保证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在同等条件下获取招标信息。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外包等各类招标活动。

三、发布渠道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指定的行业平台或国家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发布。

必要时,可通过报纸等传统媒体进行辅助发布,以扩大信息传播范围。

四、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1. 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及简要描述;2. 招标范围、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3. 投标资格要求及资格审查标准;4.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费用;5. 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日期和地点;6. 联系方式,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7. 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发布时间和期限招标公告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足够的时间内发布,以确保潜在的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通常,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

六、修改和澄清如有必要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进行修改或澄清,应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公布修改或澄清的内容,并明确指出修改的具体内容及其对投标的影响。

七、异议和投诉对于招标公告内容或招标过程存在的疑问,潜在投标人可以通过指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对投诉进行记录和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八、监督管理公司应建立招标公告发布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发改委10号令解读

发改委10号令解读

• 3、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更规范、 更严格 • 首先,信息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将以前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指导 性文本上升为必须依据的标准文本。 • 其次,不仅应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负 责,还应当对其合法性负责。
• 4、对发布媒介的变化 • 首先,发布媒介只有电子媒体,不再包括 纸质媒体,且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的方 式进行。 • 其次,对电子媒体提供的信息提出了更全 面和更细致的要求。
• 9、区分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时不同的投诉 举报部门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 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 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 部门投诉、举报。
• 一是不仅面向潜在投标人且面向所有“各类市场主 体和社会公众”; • 二是不仅公告招标公告还包含了“公示信息”; • 三是招标公告和信息公示的指定媒介是“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四是补充了发布媒介的市场责任和社会责任; • 五是公告或信息发布的渠道有两条:一是鼓励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 发布,二是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程 序是:签字盖章、录入、核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 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 少于3日。
• 那些应当公布中标结果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 七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 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中标结果公告;评标 结果公示有异议,但是异议答复后10日内无投诉 的,异议答复10日后按照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评标结果公示有投诉的,相应主管部门做出投诉 处理决定后,按照投诉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解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解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活动 。要求 发布媒介 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并 允许
社会公众和市场 主体免 费查 阅。
二二是 《办 法 》按 照应公开必公开原则 ,扩 大信 息
发 布范 信 息公 开 范 围 南依 法 必须 招标 项 目招 标
公 告 、资格 预 审公 告 ,扩大 到 中标候 选 人公 示 、中
标 结 果公 尔等 信息 ,并 规定 对依 法必 须 招标 项 目的
《办法》如何体现 公开原则
公 开原则是指招 投标的程序应透 明,招标信息 和
招标规 【I!IJ应公 开 ,有 助于提高投标人参与投标 的积极
性 ,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的滋生 。而本 次 《办法 》
实施正足从 方 面充分体现 了公开 原则 。
一 是 《办 法 》立 足公 共服务基本 定位 ,规范发 布
主体 免费查 阅及 在线 反映情况 、提 出意 见 , 究 。分 别规定 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媒介违
布信息 的数据 电文不被篡改 、不遗漏 和至少 法 ,违规 发布招标公 告和公 示信息的法律 责任 和处理
i丁追溯 。
措施 。公正一 定离不 开监督 ,只有监督 到位才能保证
公正 ,而 《办法 》的实施正是让 监督更有力 !
吕标公 告 、资格 预审公 告 、中标候 选人公 示 、 信息共享平 台,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 “信用 中国”网
公示等信息 ,应 当在 “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 站 向社会公开 。三是强化投诉举报和事后追溯 。对于
或者项 目所在地省级 电子招标 投标 公共服务 发布活 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公示信息 的发 布媒 介负责对信息内容进行核 发布信息应当归集至全 国信息共享平台 ,并按 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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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
【颁布时间】 -11-23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经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经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能够直接经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 12 小时内发布。

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它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
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 1个工作日内发布。

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发布媒介应当经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部门。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能够同步在其它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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