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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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16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7
私有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赢利性经济组织。
19
其他内资
以上未包括的内资经济类型。
20
港澳台投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39
其他国外
投资
以上未包括的国外投资的经济组织。
90
其他
以上未包括的经济组织。
注:①卫生行业经济类型仅采用GB/T12402前两位代码;
②卫生行业暂不使用代码15、23、24、29、33、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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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
国外法人或个人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规定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32
中外合作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33
外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来自34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3
港澳台独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独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24
港澳台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投资者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9
其他港澳
台投资
以上未包括的港、澳、台投资经济组织。
30
国外投资
资本(资金)部分(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国外的经济组织。

企业经济类型分类标准

企业经济类型分类标准

企业经济类‎型分类标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分析报表采‎用国家统计‎局、工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标准对企‎业经济类型‎进行分类。

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8.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联营法律规定(3篇)

联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联营,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联营法律规定,是为了规范联营行为,保护联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联营事业健康发展。

二、联营法律关系的主体1. 联营主体联营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联营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联营各方当事人联营各方当事人是指参与联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联营各方当事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联营法律关系的客体联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联营各方当事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资金联营各方当事人可以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

2. 技术联营各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开发、应用新技术,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市场竞争力。

3. 设备联营各方当事人可以共同购置、使用设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4. 市场资源联营各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开拓市场,提高市场份额。

5. 其他财产权利联营各方当事人可以共同享有其他财产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等。

四、联营法律关系的内容1. 联营各方的出资义务联营各方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

出资方式可以货币、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2. 联营各方的经营管理权联营各方应当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联营合同约定,共同经营管理联营企业。

3. 联营各方的收益分配权联营各方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约定,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方式分享联营企业的收益。

4. 联营各方的风险承担义务联营各方应当依法承担联营企业的风险,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方式承担风险。

五、联营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 联营法律关系的设立联营法律关系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联营各方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2)联营各方当事人平等、自愿、互利;(3)联营合同内容合法、明确;(4)联营合同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联营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联营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法设立,以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而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

在我国,联营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本文将重点介绍联营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联营企业的设立1. 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联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股东之间签订书面联营协议;(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4)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5)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 设立程序设立联营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股东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联营协议;(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①联营协议;②股东的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③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④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对符合设立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联营企业的组织形式1.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以股东出资为资本,设立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股权合作制股权合作制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依据,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股权合作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四、联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 联营企业的权利(1)依法享有民事权利;(2)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依法进行经营活动;(4)依法分配收益。

2. 联营企业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依法进行经营活动;(3)依法缴纳税收;(4)依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13
股份合作
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4
联营
两个及以上相同或不同的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按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非公司型经济组织。
15
有限责任
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标准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代码
经济类型
说明
10
内资
资金主要来源于内地的经济组织。
11
国有全资
全部资产(资金)归国家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含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联营中的国有联营)和国家和政党机关。
12
集体全资
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不含有限责任、股份合作和联营中的集体联营)。
16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7
私有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赢利性经济组织。
19
其他内资
以上未包括的内资经济类型。
20
港澳台投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39
其他国外
投资

GBT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国家标准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代码
经济类型
说 明
10
内资
资金主要来源于内地的经济组织。
11
国有全资
全部资产(资金)归国家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含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联营中的国有联营)和国家和政党机关。
12
集体全资
33
外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34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39
其他国外
投资
以上未包括的国外投资的经济组织。
90
其他
以上未包括的经济组织。
注:①卫生行业经济类型仅采用GB/T12402前两位代码;
15
有限责任
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22
内地和港
澳台合作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23
港澳台独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独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资本(资金)部分(达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港澳台的经济组织。
21
内地和港
澳台合资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22
内地和港
澳台合作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13
股份合作
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4
联营
两个及以上相同或不同的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按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非公司型经济组织。
15
有限责任
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39
其பைடு நூலகம்国外
投资
以上未包括的国外投资的经济组织。
90
其他
以上未包括的经济组织。
注:①卫生行业经济类型仅采用GB/T12402前两位代码;
②卫生行业暂不使用代码15、23、24、29、33、34、39。
23
港澳台独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独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24
港澳台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投资者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联营的法律规定(3篇)

联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联营,即联合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我国,联营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联营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阐述我国联营的法律规定。

二、联营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联营各方在联营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方权利义务对等。

2. 自愿原则:联营各方应当自愿参与联营,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他人加入联营。

3. 互利原则:联营各方应当根据各自的优势和需求,实现互利共赢。

4. 合法原则:联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联营的法律形式1. 合资经营:合资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新的法人实体,按照合资合同约定进行经营管理的联营形式。

2. 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各自出资、各自经营、各自承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联营形式。

3. 合伙经营:合伙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联营形式。

四、联营的法律规定1. 联营合同的订立(1)联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联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经营管理、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2)联营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定。

(3)联营合同应当经过联营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 联营各方的出资(1)联营各方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出资方式可以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3)出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出资。

3. 联营经营管理(1)联营各方应当共同参与经营管理,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联营___法律规定(3篇)

联营_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联营作为一种企业合作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依法订立联营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经济活动。

本文将从联营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联营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税收政策以及实践中的应用。

一、联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联营,订立联营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这一规定明确了联营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联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明确了联营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联营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分别纳税。

”这一规定明确了联营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责任。

二、联营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联营各方在订立联营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件。

2. 公平原则联营各方在出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面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联营各方在联营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三、联营的法律关系1. 出资关系联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出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2. 经营管理关系联营各方可以共同经营,也可以委托一方经营。

委托经营时,受托方应当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3. 收益分配关系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分享收益,承担风险。

4. 责任承担关系联营各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营的税收政策1. 增值税联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联营企业应当单独核算利润,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第一条根据《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科学界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法人单位,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第三条企业法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法人包括:(一)公司;(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视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四条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包括:(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二)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三)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四)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五)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六)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七)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机关法人,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包括:(一)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四)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六)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七)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联营合作法律规定(3篇)

联营合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联营合作,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合作形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行为。

为了规范联营合作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联营合作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联营合作的基本法律关系1. 当事人关系联营合作的基本法律关系包括当事人关系、财产关系和经营管理关系。

(1)当事人关系:联营合作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资方、经营管理方和收益分配方。

出资方是指按照联营合同约定,投入资金、实物、技术等资产的一方;经营管理方是指负责联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一方;收益分配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联营企业收益的一方。

(2)财产关系:联营合作中的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出资方的出资财产所有权转移至联营企业,由联营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

联营企业的财产属于出资方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3)经营管理关系:联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由经营管理方负责,其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联营合同约定。

经营管理方应保障出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收益。

2. 法律地位(1)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由出资方依法设立,依照联营合同约定进行经营管理的企业。

联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出资方:出资方在联营合作中,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出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分享联营企业的收益。

(3)经营管理方:经营管理方在联营合作中,负责联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

三、联营合作的法律规定1. 设立条件(1)出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等。

(2)出资方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资金、实物、技术等资产。

(3)联营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联营公司法律规定(3篇)

联营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联营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在我国,联营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促进企业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联营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终止,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联营公司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联营公司的设立1. 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联营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出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2)出资人应当依法缴纳出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3)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联营协议,明确出资比例、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4)联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 设立程序设立联营公司,应当依照以下程序:(1)签订联营协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联营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设立登记:出资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相关材料;(3)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联营公司的经营管理1. 经营管理组织联营公司的经营管理组织由董事会、监事会等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2. 经营管理方式联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可以根据联营协议约定,采用以下方式:(1)共同经营:出资人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经营管理权;(2)委托经营:出资人委托一方或者多方代表公司经营管理,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经营管理权;(3)分权经营: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别承担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责。

3. 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联营公司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具体分配比例和承担方式由联营协议约定。

四、联营公司的终止1. 终止条件联营公司终止的条件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限届满;(2)联营公司完成投资目的或者联营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3)出资人之间协商一致,决定终止联营公司;(4)联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5)因不可抗力或者法定事由导致联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民法关于联营的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关于联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联营行为,保护联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营,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一定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第三条联营各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联营活动。

第四条联营各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联营的类型第五条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一)紧密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二)松散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各自保留法人资格,风险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紧密型联营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七条联营各方在联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联营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联营合同的订立第八条联营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联营各方的名称、住所;(二)联营的目的和范围;(三)联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四)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联营企业终止的条件、程序和清算办法;(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联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联营合同由联营各方共同订立,并经联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联营合同依法成立后,对联营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联营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三条联营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共同经营联营企业。

第十四条联营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分享联营企业的利润。

第十五条联营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分担联营企业的亏损。

第十六条联营各方不得擅自抽逃出资,不得擅自转让其出资份额。

第十七条联营各方应当依法维护联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联营企业的利益。

联营联建的法律规定(3篇)

联营联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联营联建,即联合经营和联合建设,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签订联营合同或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活动。

在我国,联营联建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合作方式,对于促进资源整合、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联营联建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联营联建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联营联建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联营联建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联营合同或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定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设立、组织、运营和终止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可以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联合投资、联合建设、联合经营。

”该条规定为联营联建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我国规范合伙企业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该法为联营联建中的合伙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规范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出租、联营、合作等方式利用土地。

”该条规定为联营联建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出租、联营、合作等方式利用房地产。

”该条规定为联营联建中的房地产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联营联建的法律规定1. 联营合同或合作协议的签订(1)合同或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投资比例、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经营管理、争议解决等内容。

联营企业法律规定(3篇)

联营企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联营企业的设立、运行和管理,保护联营企业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营企业,是指两个以上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特征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设立联营企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联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联营企业的发展,依法规范联营企业的行为。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联营企业。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七条设立联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出资额;(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联营企业设立程序如下:(一)发起人协商确定联营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出资额、出资方式、组织机构等事项;(二)发起人签订联营协议;(三)发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1. 联营协议;2. 发起人身份证明;3. 出资证明;4. 经营场所证明;5. 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联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联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联营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一条联营企业设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资产与出资第十二条联营企业资产分为注册资本和公积金。

第十三条联营企业注册资本为发起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总额。

第十四条联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形式。

第十五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联营协议法律规定(3篇)

联营协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联营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自愿联合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订立的协议。

在我国,联营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本文旨在对联营协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组织提供参考。

二、联营协议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联营协议属于合同范畴,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联营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伙性质:在某些情况下,联营协议具有合伙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自愿联合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成立的组织。

三、联营协议的主要内容1. 联营各方的名称、住所:明确各联营方的名称、住所,便于联营各方的联系和沟通。

2. 联营的目的:明确联营各方的共同目标,确保联营各方在追求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开展合作。

3. 联营各方的出资:明确各联营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确保联营各方的出资权益。

4. 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联营方在联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权、风险承担等。

5. 经营管理:明确联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决策程序等,确保联营企业的有效运营。

6. 收益分配:明确各联营方在联营企业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分配方式等,确保各联营方的收益权益。

7. 风险承担:明确各联营方在联营过程中的风险承担方式,包括亏损分担、债务承担等。

8. 变更和终止:明确联营协议的变更和终止条件、程序等,确保联营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联营协议的法律效力1. 合法有效:联营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平等自愿:联营协议的订立必须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企业联营法律规定(3篇)

企业联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联营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合作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基于共同经营目的,依法设立的企业联合体。

第三条企业联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联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联营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联营,保护企业联营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联营的组织形式第七条企业联营可以采取以下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联营形式。

第八条企业联营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二)股东出资额符合法律规定;(三)企业章程符合法律规定;(四)企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企业联营的设立程序第九条企业联营的设立程序如下:(一)股东协商确定设立企业联营的基本事项;(二)制定企业联营章程;(三)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设立企业联营的决议;(四)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五)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企业联营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企业联营的名称、住所;(二)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五)企业联营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六)企业联营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七)企业联营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八)企业联营的终止事由和清算程序;(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联营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联营章程;(三)股东的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出资证明;(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

第四章企业联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企业联营的权利:(一)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二)按照章程规定分配利润;(三)依法转让股权;(四)依法变更、终止企业联营;(五)其他权利。

企业经济类型有哪些

企业经济类型有哪些

企业经济类型有哪些企业经济类型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类型。

那么企业经济类型有哪些?企业经济类型: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

企业经济类型:集体经济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企业经济类型: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类型。

包括所有按国家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经济类型:个体经济个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济类型。

包括所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

企业经济类型:联营经济联营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的一种经济类型。

联营经济只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紧密型联营企业。

企业经济类型:股份制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

股份制经济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有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

企业经济类型:外商投资外商投资经济是指国外投资者根据我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境内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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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港、澳、台投资资本
港、澳、台投资资本(资金)部分(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港、澳、台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220
港、澳、台独资
港、澳、台独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230
个体经营
个体经营个人从事生产劳动,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个人所有,雇工7人(含7人)以下,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城镇个体经营,还包括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
300
国外投资资本
国外投资资本(资金)部分(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国外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310
国有联营
国有联营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全资经济组织联营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320
国有全资
国有全资全部资产(资金)归国家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联营中的国有联营)和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的经济类型
140
私有合伙
私有合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141
私营有限责任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类型
142
私营股份有限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
330
国有与集体联营
国有与集体联营国有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340
国有独资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类型
390
集体联营
集体联营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体全资经济组织联营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900
集体全资
集体全资全部资产(资金)归集体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股份合作和联营中的集体联营)的经济类型130股份合作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
240
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290
国外投资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
143
外资
外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149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代码
名称
说明
100
联营
联营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非公司型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110
私有
私有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120
私有独资
私有独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190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国外法人或个人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200
港、澳、台投资股份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投资者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
其他内资以上未包括的内资经济类型
174
其他港、澳、台投资
其他港、澳、台投资以上未包括的港、澳、台投资经济类型
175
其他国外投资
其他国外投资以上未包括的国外投资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179
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国外法人或个人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159
内资资本
内资资本(资金)主要来源于内地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160
其他联营
其他联营以上未包括的联营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170
其他私有
其他私有以上未包括的私有经济类型
171
其他有限责任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类型
172
其他
其他以上未包括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173
其他内资
150
内地和港、澳、台合资
内地和港、澳、台合资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151
内地和港、澳、台合作
内地和港、澳、台合作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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