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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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14篇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1

一、学校统一购买清洁用具以及清洁剂。

二、学校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我校由生活教师专门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三、公共厕所应每天清洗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

四、每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要文明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

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违反以上条例者通报批评。

厕所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学校由值日每天进行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

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教育,注意卫生、文明上厕。

7、清洁工人每天冲洗2次。

8、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百。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2

为了有效维护公厕设施,为广大居民提供方便、良好的使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开放时间:24小时开放(停水停电除外)。

一、公厕管理人员要负责管护好公厕内外及门前四包区内的公共设施,每天打扫厕内外卫生,擦洗公共设施,拖净地面,始终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优良。

二、管理人员要及时维修、更换已损设施,以保证居民常天正常使用。

三、居民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便后要及时、自觉冲洗,手纸要放入筐内,不要随地乱抛。

四、大人要教育引导小孩规范入厕,不要随地大小便。

五、凡入厕人员要爱护和自觉维护室内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若有人为故意破坏设施者,一经发现,除照价赔偿外,每次罚款10元。

六、管理人员和入厕人员应互相监督,以保证公厕内外公共

设施完好,环境卫生良好。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车站、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对各区公厕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

第二章城市公厕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改建并重、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

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设置应当纳入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公厕规划,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绿地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旅游景区(点)、车站、大型市场(商场、集贸市场等)、大中型停车场、医疗机构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第九条在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难以选点建设地段,市、区城市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公厕。

第十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__)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__)。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第三章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三类以上公厕标准,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应当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二类以上公厕标准。禁止新设旱厕、简易厕所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城市公厕的建设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公厕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原公共建筑和场所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拆除和封闭公厕,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并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根据规划选址定点建造公厕,或按照公厕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城乡规划局就近选址定点,市城市管理局安排重建。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

城市管理局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独立设置的公厕周围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出粪通道。

第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分级分类管理,分级承担费用,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城市公厕的维护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各区辖区内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二)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旅游景区(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公厕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维护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公厕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并为公厕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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