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号文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洋石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其生产设施设计必须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或海油安办海油分部、中油分部、石化分部(以下统称相关分部)备案;正式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必须经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安全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海油安办负责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
除海油安办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相关分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二章设计审查的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发证检验机构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报送设计审查结果的备案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建设项目总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四)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及结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21•【文号】安监总海油[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海油〔2010〕10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美国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4·20”井喷、爆炸、原油泄露事故(以下简称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事故)教训,有效防范我国海洋石油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海上石油开采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增强抓好海洋石油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海洋石油工业是安全风险最大的行业之一。
海洋石油作业环境恶劣,活动空间狭小,设备设施布置高度集中,作业场所各种危险、危害因素多,集中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台风、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地震、海冰等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海洋石油作业的安全;作业地点远离陆地,一旦发生事故,作业人员逃生和施救非常困难。
目前,我国海洋石油面临着开发风险逐年增加,生产设施老化严重,应急救援能力薄弱,恶劣气候强度、频度加大等各种不利因素,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海洋石油企业一定要增强抓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工程、战略性工程、生命线工程,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应急管理部2018年12月4日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45项)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1 机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时,需提交该机构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2 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合格材料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六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九条第五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取得相关培训合格材料3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三项“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满足人员相关要求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4 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四项“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人员已满足相关要求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5 管理体系、检测检验报告、取得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资质证明、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五项“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第六项“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相关内容已满足(取得)要求和资质,并在现场评审时核查6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提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第四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7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8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作业前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告时需提交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0]244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石化股份安〔2010〕244号《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第4号令)及《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第2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所属从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海上石油作业系指海(水)上石油作业单位利用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石油设施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
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系指海上石油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称,包含作业者和承包者。
第二章领导承诺、目标、责任第四条领导承诺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海上作业安全做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保障。
第五条安全目标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
第六条安全责任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均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名员工均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促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机构与人员(一)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设臵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二)基层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同级副职安全管理职权。
关键装臵、要害部位应根据倒班轮休方式按一岗双人设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人员要求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安监总海油[2009]21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
【总页数】6页(P25-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2.2
【相关文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加强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J],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J], ;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职责的通知 [J], ;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J], ;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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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9-09-07【生效日期】2009-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安监总海油[2009]213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海油[2009]21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洋石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其生产设施设计必须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或海油安办海油分部、中油分部、石化分部(以下统称相关分部)备案;正式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必须经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安全竣工验收合格。
国家安全总局4号令
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二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生产设施名称
作业者名称
作业者联系人
联系方式
发证检验机构
发证检验机构证书编号
设计审查备案单位
设计审查备案编号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试生产安全检查单位
准予试生产的证明文件编号
验收评价单位
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建设项目生产能力(万吨或 亿立方米/年)
投入试生产的时间
建设项目包含的
主要生产设施
建设项目总投资(万元)
其中:安全设施投资(万元)
试生产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状况:
1
验收评价意见的落实情况: 作业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海油函〔2006〕80号【发布日期】2006-12-31【生效日期】2007-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海油函〔2006〕80号)各分部: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安监总办字〔2005〕197号)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文件的要求,海油安办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于2007年2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安监总办字〔2005〕197号)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是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三、海油安办设立海油分部(设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石化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油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各分部的业务工作。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油安办关于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油安办关于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
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资料
【发文字号】海油函[2014]27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08
【实施日期】2014.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油安办关于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海油函〔2014〕27号)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有关石油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3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定于2014年5月至8月组织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海洋石油企业及与其合作的外方作业者。
二、督查内容
(一)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资格培训合格并取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安全预评价备案、设计审查备案、安全竣工验收手续;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全过程是否。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正式稿,2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2.01•【文号】国海环字[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加强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海洋油气开发工程完工后,国家海洋局通过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等手段,考核其是否达到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是指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篇章的要求配备的与海洋油气开发工程建设或生产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
第四条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五条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投入(试)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填写《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报告表》,并同时抄报所在海区分局。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1•【文号】安监总管一[2006]151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安全责任,紧密结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实际情况,现就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范围下列石油天然气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竣工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其他建设项目由企业按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陆上油气田开发项目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
(二)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含成品油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1.新建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建的油气长输管道、站场(首站、末站、分输站、增压站等)、原油库或地下储气库,形成输油气能力的建设项目。
QHSE-01-09-07 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细则-20101208
1 目的加强对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2 适用范围总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3.1 《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海环字〔2008〕64号,2008年2月1日,国家海洋局。
3.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QHSE-01,2010,总公司。
3.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建设项目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办法》,QHSE-01-09,2010,总公司。
4 释义4.1 竣工验收指海洋油气开发工程完工后,通过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等手段,考核其是否达到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4.2 环境保护设施指依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篇章的要求配备的,与海洋油气开发工程建设或生产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
5 职责分工5.1 QHSE部接收和审查所属单位,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的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和竣工验收申请,上报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要时组织现场预检查。
5.2 所属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准备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和竣工验收的文件、材料,上报QHSE部。
配合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相关事项。
6 管理要求6.1 三同时检查6.1.1 所属单位应在海洋油气开发工程投入(试)运行前,向QHSE部报送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材料,包括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报告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的批准文件和节能减排说明材料。
报送材料的时间应早于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提交三同时检查申请时限,保证材料返回修改、文件周转和可能的预检查时间。
6.1.2 必要时QHSE部组织对环保设施的现场预检查。
6.1.3 QHSE部审查确认报送的材料和预检查结果满足相关规定后,向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
6.1.4 所属单位应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如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参加现场检查,应及时通知QHSE部。
6.2 竣工验收6.2.1 所属单位应在项目投入(试)运行后,向QHSE部报送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和材料。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程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1.17•【文号】国海环字[2010]708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程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708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分局、监测中心:为加强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结合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程Compliance Monito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plet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in Offshore Petroleum Development国家海洋局2010年10月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3.1验收监测 Compliance Monitoring3.2环境保护设施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3.3环境管理调查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urvey4 验收监测工作程序4.1验收监测准备阶段4.2验收监测方案编制阶段4.3验收监测实施阶段4.4验收监测报告编制阶段5 验收监测准备5.1资料收集5.2资料分析5.3调研与现场勘查6 验收监测方案编制6.1前言6.2验收监测依据6.3工程概况6.4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回顾及其及批复要求6.5验收监测评价标准6.6验收监测范围与内容6.7验收监测的质量保障和控制6.8验收监测进度安排及经费概算7 验收监测7.1监测点位设置7.2监测因子与频次7.3分析方法7.4环境管理调查7.5验收监测实施8 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8.1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8.2质量保证和控制措施9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9.1验收期间工况9.2验收监测结果9.3质量控制结果9.4验收监测回顾分析9.5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9.6验收监测报告附件附录A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格式与内容附录B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记录簿格式前言本规程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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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海油〔2009〕21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洋石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其生产设施设计必须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或海油安办海油分部、中油分部、石化分部(以下统称相关分部)备案;正式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必须经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安全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海油安办负责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
除海油安办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相关分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二章设计审查的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发证检验机构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报送设计审查结果的备案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建设项目总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四)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及结论。
审查意见及结论中,应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采纳情况和安全专篇的合规性进行描述和分析。
第六条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设计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和审查结论的确定性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出具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备案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
第三章安全竣工验收程序第七条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已经相关分部备案、投入试生产且达到正常状态后,作业者和承包者(以下统称作业者)应在投入试生产后6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申请安全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试生产超过12个月又不提出安全竣工验收申请的,必须立即停止试生产,并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未按规定申请安全竣工验收的原因。
第八条申请安全竣工验收时,作业者应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资料(一式两份):(一)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二)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设施发证检验证书;(三)发证检验机构编制的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四)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生产设施验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验收评价的规定和标准;(五)作业者编制的试生产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六)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清单、出海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证书清单。
第九条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受理安全竣工验收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并填写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资料审查表(格式见附件4)。
第十条安全竣工验收资料审核合格后,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安全竣工现场验收工作。
现场验收应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并指定一名专家担任组长。
其中:海油安办组织的验收组成员不少于7人,相关分部组织的验收组成员不少于5人。
聘请的专家应具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标准,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海上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验收组按以下步骤开展工作:(一)召开会议,听取汇报。
会议由验收组全体成员、作业者代表、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单位的代表、发证检验机构代表、安全验收评价机构代表和设计、施工单位代表及相关人员参加。
听取作业者有关生产设施基本情况、试生产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听取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情况的汇报;(二)验收评价报告形式审查。
核验验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验收评价报告不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将中止验收;(三)现场检查和试验。
验收评价报告经形式审查通过后,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和试验;(四)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组组长通报验收情况,宣布验收意见,并填写现场验收意见表(格式见附件5)。
第十二条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根据验收组验收情况,作出以下决定:(一)现场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二)现场验收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作业者应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落实,整改完成后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经复核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三)存在重大问题、不能通过安全竣工验收的,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应督促作业者停产整顿,整改完成后应重新履行安全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生产设施通过安全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一)取得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发证检验证书;(二)发证检验机构提出的遗留问题已经整改;(三)试生产前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已落实安全措施;(四)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五)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六)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七)现场检查和试验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和试验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救逃生设备: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和救生圈等;(二)火气探测系统:可燃气体探头、火焰探头、烟雾探头、热探头、硫化氢探头、氢气探头和易熔塞系统等;(三)消防系统:消防泵、水喷淋系统、泡沫系统、移动式灭火设备、封闭空间的固定式消防系统、火炬/冷放空位置的灭火系统和直升机甲板的消防设备等;(四)应急设备:应急发电机、应急通讯、应急照明等;(五)主要设备、流程上的安全装置:压力释放安全阀、紧急关断阀、井口/井下安全阀、吊车及吊索具等;(六)安全标识: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符标识;(七)证书、记录和资料:相关人员证书、安全管理制度、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主要设备的检验证书、操作规程、设备检查保养记录和事故报告等;(八)其他资料:包括应急部署表、防火控制图等。
第十五条发证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概述。
包括发证检验依据的法规、标准,作业者概况,建设项目概况和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描述;(二)发证检验情况。
对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和试运转阶段的检验内容、检验程序、检验过程、检验结果、整改要求和实际整改情况进行描述;(三)检验结论。
发证检验的结论性意见,遗留问题和整改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作业者编制的试生产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查处问题的整改情况;(二)生产设施安全机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人员培训和获取各类资质证书的情况;(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类安全作业程序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生产设施试运行情况;(五)试运行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六)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七)试生产期间的变更情况,包括: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设备操作程序/参数的重大变化,其他重大变更情况;(八)生产设施主要危险源清单和对应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设计审查和安全竣工验收的文件及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一)作业者、发证检验机构负责保存全部提交资料的副本,并负责保存补充或更新的内容;(二)发证检验机构负责保存设计审查、发证检验过程文件;(三)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负责保存相关申请、验收过程文件、备案证明文件、通过安全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四)由相关分部出具的文件应同时抄报海油安办。
第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新建项目,是指按照已批准的油气田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建造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扩建项目,是指依照油气田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需新增平台、油气处理设施、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已经投产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包括平台主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平台工艺流程改造引起载荷的重大变化,生产设施的安全系统、应急系统、救生及逃生、消防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等。
发证检验报告,是指由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建设阶段发证检验情况报告。
报告应对发证检验机构在图纸审查、建造、连接、单机调试、系统调试等各阶段中所进行的检验工作进行描述;给出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结论性意见;提出生产设施建设阶段仍然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验收评价,是指在发证检验的基础上,对生产设施投入试生产以来的实际运行情况及管理状况进行安全评价,查找生产设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8月7日印发的《关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海油函〔2006〕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