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机房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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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系统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机房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公司各业务的安全,信息化工作有序、正常的开展,保障机房设备与软件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围
本制度适用于信息系统机房的运维管理。
第三条职责
公司负责机房部基础设备及供电系统的管理工作,制定机房出入管理规定。
公司负责机房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房使用管理
第四条机房必须设置专人管理,并建立机房出入登记制度。未经批准,严禁非机房工作人员随意无故地进入机房作业。第五条非机房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作业的,应该由机房管理负责人批准并认真填写登记表后方可进入机房开展相关工作。机房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负责该客人的安全防工作,未经批准严禁非机房工作人员动用机房与工作无关的设
备器材及仪表。最后离开机房的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闭所有机房门窗、锁定防盗装置。应主动拒绝陌生人进出机房。第六条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前,应保证工作区域保存的重要文件、资料、设备、数据处于安全保护状态。如检查并锁上自己工作柜枱、锁定工作电脑、并将桌面重要资料和数据妥善保存等等。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进入机房。
第八条未经部门领导批准,禁止将机房相关的钥匙、保安密码等物品和信息外借或透露给其它人员,同时有责任对保安信息。对于遗失钥匙、泄露保安信息的情况要即时上报,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证机房安全。
第九条绝不允许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操纵机房任何设备
第十条出现机房盗窃、破门、火警、水浸、110报警等严重事件时,机房工作人员有义务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的事件。同时把情况迅速上报给主管领导。
第三章机房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机房人员必须熟知机房设备的基本安全操作和
规则。机房互联网和公安网计算机必须物理隔离,严禁、外网计算机混用。
第十二条应定期检查、整理硬件物理连接线路,定期检查硬件运作状态(如设备指示灯、仪表),定期调阅硬件运作自检报告,从而及时了解硬件运作状态。
第十三条禁止随意搬动设备、随意在设备上进行安装、拆卸硬件、或随意更改设备连线、禁止随意进行硬件复位
第十四条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试验性质的配置操作,需要对服务器进行配置,应在其它可进行试验的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对服务器进行准确的配置。
第十五条对会影响到全局的硬件设备的更改、调试等操作应预先发布通知,并且应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硬件设备的更改。
第十六条对重大设备配置的更改,必须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由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和调整,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设备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需要先准备好后备配件和应急措施。第十七条不允许任何人在服务器、交换设备等核心设备上进行与工作围无关的任何操作。未经上级允许,更不允许他人操作机房部的设备,对于核心服务器和设备的调整配置,更需要相关领导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十八条要注意和落实硬件设备的维护保养措施。
第四章机房安全用电管理
第十九条机房人员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和知识,了解机房部的供电、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实习、掌握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机房应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定期检查供电、用电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机房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应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在真正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以及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部门汇报。第二十一条机房人员对个人用电安全负责。外来人员需要用电的,必须得到机房管理人员允许,并使用安全和对机房设备影响最少的供电方式。机房工作人员需要离开当前用电工作环境,应检查并保证工作环境的用电安全。最后离开机房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所有用电设备,应关闭长时间带电运作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用电设备。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
第二十二条在使用功率超过特定瓦数的用电设备前,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在保证线路保险的基础上使用,在危
险性高的位置应贴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实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机房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应注意节约用电。
第五章机房消防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房工作人员应熟悉机房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规则,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设备位置。需要变更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设备位置的,必须取得主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更应保护消防设备不被破坏。
第二十六条应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第二十七条应严格遵守贴于相应位置的操作和安全警示及指引。最后离开的机房工作人员,应检查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关闭将会带来消防隐患的设备,采取措施保证无人状态下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机房环境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一般建筑物要求进行机房场地选址。应避开强电场、强磁场、易发生火灾、潮湿、易遭受雷击和重度污染的地区。
第二十九条机房和记录介质存放间,其建筑材料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J 16-1987(2001年版)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机房相关的其余基本工作房间和辅助房,其建筑材料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GBJ 16-1987(2001年版)中规定的三级耐火等级。要求配备事宜的灭火设备,除纸质介质等易燃物质外,禁止试用水、干粉或泡沫等容易产生二次破坏的灭火剂。
第三十条机房供电电源设备应具有一定的余量。机房供电系统应将信息系统设备供电线路与其他供电线路分开,应配备应急照明装置。应配置线路稳压滤波装置,保证机房供电电源质量符合GB 50174-1993中规定的C级要求。应配置电源保护装置,加装浪涌保护器。应配置抵抗供电电压不足的设备。当供电电压不足或者中断时,应保证系统至少正常工作30分钟。机房活动地板下部的电源线应尽量远离系统信号线路,并避免并排敷设。当不能避免时,应猜去相应的屏蔽措施。机房电源系统的所有接点均应镀锡处理,并且冷压连接。
第三十一条防静电地线不得接在电源零线上,应单独接在地线汇集点。
第三十二条系统电源线应设置电源浪涌保护器(SPD),其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