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阳区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上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阳区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阳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城发〔2017〕13号)、《城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城政办发〔2016〕6号),结合城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省级、市级示范村创建奖补和市级达标村工作奖励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示范村和达标村项目建设。
第四条建立健全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撬动作用,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民办公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鼓励街道和社区加大投入,参与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围绕城阳区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对纳入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社区,在环境整治提升、村庄绿化和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特色风貌打造等投
资建设项目进行资金奖补。实现农村社区生态美、生产美、生活美、服务美、人文美“五美”要求。
第二章奖补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奖补标准。
(一)省级示范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并经过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个项目社区集体投资额的90%给予奖补,但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包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
(二)市级示范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并经过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个项目社区集体投资额的80%给予奖补,但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包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
(三)达标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项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示范村、达标村项目建设竣工后,街道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报告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八条区美丽办组织对各街道美丽乡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进行考评验收,并经青岛市美丽办考评验收通过后,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结果和区美丽办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奖补标准审批资金使用计划,由区农业局将资金拨付到相应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整体未达到省、市美丽乡村建设有关标准要求的示范村、达标村,所有项目均不得享受本办法财政奖补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示范村、达标村可同时享受省、市、区级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资金扶持政策。建设项目已享受区及以上财政其他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财政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奖补资金重点用于示范村、达标村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经费由街道、社区自行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美丽乡村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对考评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奖补资格。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区美丽办负责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规划、实施方案、验收办法及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负责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美丽乡村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筹集区级补偿资金,并将核定的奖补资金下达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街道资金使用部门和社区应建立完善奖补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规模、财政奖补金额、监督电话等。
第十九条负责美丽乡村创建的业务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区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美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12月31 日。
第二十四条2017年度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