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工伤鉴定不服二次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一、工伤鉴定不服二次鉴定需要多长时间一般需要60天。
不服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最长不超过90日。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鉴定不服二次鉴定需要多长时间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存在哪些问题1、证据交换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认为在举证期,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当事人举证的一个方式,也是当事人的一个权利,只要申请,就无限制的满足。
2、在开庭质证时,由于法官和当事人一般均缺乏专业知识而使其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同样,只要当事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愿意缴纳重新鉴定费,不管原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也不管当事人书写的重新鉴定书面申请理由是否充分,更不愿去了解当事人是为了拖延诉讼或其他目的,还是真心实意对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只要申请,承办法官就无限制的满足。
3、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无异议或者未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也不经审查就直接认定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结果可能造成错案发生。
4、承办法官认为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判决”,特别是对某些权威领域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更是不加辨析的盲目采信,不经过质证就直接认定其证据效力,结果也造成错案发生。
三、诉讼中申请工伤重新鉴定有次数限制吗鉴定次数没有限定的。
只要有一方不服鉴定,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但是否准许。
由法官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规
劳动能⼒鉴定相关法规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者因⼯负伤或⾮因⼯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劳动与⽣活能⼒产⽣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鉴定机构根据⽤⼈单位、职⼯本⼈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医学科学技术的⽅法和⼿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我们国家有哪些关于劳动能⼒鉴定的法律规定呢,店铺⼩编马上为您解答。
劳动能⼒鉴定相关法规⼀,⼯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第⼆⼗⼀条职⼯发⽣⼯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
第⼆⼗⼆条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部分不能⾃理。
劳动能⼒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条劳动能⼒鉴定由⽤⼈单位、⼯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伤认定决定和职⼯⼯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卫⽣⾏政部门、⼯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建⽴医疗卫⽣专家库。
列⼊专家库的医疗卫⽣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卫⽣⾼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的医疗卫⽣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伤职⼯劳动能⼒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有关的诊断。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武人社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组成第三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现场鉴定第六章结论作出及送达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被鉴定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及有关事项确认进行技术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被鉴定人,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据政策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或遗属。
第四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下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二)停工留薪期确认及延长确认;(三)旧伤复发确认;(四)工伤康复性治疗确认;(五)工伤复发的治疗确认;(六)疾病与工伤因果关联性鉴定;(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八)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九)政策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机构及组成第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服务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注意事项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注意事项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表一式一份,左半页由申请人填写);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1)未住院人员:门诊病历、医学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2)住院人员:门诊病历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病历资料复印件(须前往医院病案室调取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3)职业病患者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提供委托书;
6、已进行工伤康复的人员需提供康复申请表及出院记录复印件。
二、委托鉴定包括以下二种情况:一是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二是1996年10月1日前受伤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委托的鉴定。
《申请表》应写明受伤职工的受伤日期、受伤经过、受伤部位,用人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委托对老工伤人员鉴定的应提供确认工伤的证明。
三、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从签收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申请时除提交初次鉴定所附材料外,还应提交填写完整的复核鉴定申请表。
四、鉴定申请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地址:无锡市广瑞路2号(权益服务大厅)劳动能力鉴定窗口,电话82411207、82411205、82411200、82405139,邮编:214011。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劳动能⼒鉴定可以申请⾏政复议吗劳动者发⽣⼈⾝伤害事故后,如果是⼯伤的,可以申请⼯伤认定,如果⼯伤造成伤残的,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鉴定,确定伤残等级,那么劳动能⼒鉴定可不可以申请⾏政复议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劳动能⼒鉴定可以申请⾏政复议吗劳动者对劳动能⼒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政复议或者⾏政诉讼,维护⾃⼰的权益。
《中华⼈民共和国⼯伤保险条例》第⼆⼗⼆条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部分不能⾃理。
劳动能⼒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五⼗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单位或者个⼈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申请⼯伤认定的职⼯或者其近亲属、该职⼯所在单位对⼯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伤认定的职⼯或者其近亲属、该职⼯所在单位对⼯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怎样申请劳动能⼒鉴定按规定,你在⼯伤事故之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还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那么就要开始进⾏劳动能⼒鉴定了。
在做劳动能⼒鉴定时,你需要带上下⾯的证据材料:1、《⼯伤认定决定书》还有复印件;2、你本⼈的正⾯免冠彩照⼀张;3、⾝份证及复印件等⾝份证明资料;4、两份《⼯伤职⼯劳动能⼒鉴定申请表》;5、医院的⾸次诊断记录和出院⼩结,如医院⾸次诊断的病历等相关资料。
确定这些材料之后,你就按下⾯的流程进⾏:1、⽤⼈单位或⼯伤职⼯,在伤情稳定或医疗终结后,带上上⾯提到的相关申请资料,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鉴定申请。
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
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在职员受伤后,都会主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此时,若职员确定是因公受伤,可以向当地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
当然,该请求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
由于鉴定机构能约束到多方的行为,故而只有指定机构才可以受理鉴定请求。
重庆市的公民只能到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在职员受伤后,都会主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此时,若职员确定是因公受伤,可以向当地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
当然,该请求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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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万州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58221661;办公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2号;邮编:404000涪陵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79238852;办公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路西段866号;邮编:409000黔江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72250698;办公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邮编:408000渝中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3704843;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74号;邮编:400013大渡口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8842345;办公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东风村38栋;邮编:400084江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7854816;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0号白云楼8楼;邮编:400020沙坪坝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6282723;办公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2-1号;邮编:400030九龙坡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6169291;办公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栋1号;邮编:400050南岸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2921377;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25号;邮编:400060北碚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8208320;办公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胜利村25号;邮编:400700万盛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8274330;办公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新田路65号;邮编:400800双桥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43332775;办公地址:重庆市双桥区双龙湖西路20号;邮编:400900渝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科;联系电话:86015008;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路31号;邮编:401120巴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6239218;办公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渔洞下河路34号;邮编:401320长寿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0244156;办公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望江路57号;邮编:401220江津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7549802;办公地址:重庆江津市几江镇大有正街1号;邮编:402260合川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2825389;办公地址:重庆合川市申明亭34号;邮编:401520永川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49581609;办公地址:重庆市永川市宣花路318号;邮编:402160綦江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8613999;办公地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安夏路3-1号;邮编:401420潼南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4590781;办公地址:重庆市潼南县江北新城金佛大道41号;邮编:402660铜梁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5632541;办公地址: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北环路36号;邮编:402560大足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联系电话:43722261;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县北环东路260号;邮编:402360荣昌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联系电话:46745590;办公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街26号;邮编:402460璧山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5282085;办公地址:重庆市璧山县璧渝路394号;邮编:402760▲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怎样的1 、职工发生,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市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3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工伤保险参保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主体参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用人单位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对库内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事项:(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二)医疗期、医疗终结期的确认;(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四)工伤康复的确认;(五)工伤复发的确认;(六)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的确认;(七)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八)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九)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十)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劳动能力有关的鉴定或者确认。
病退政策问答与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宣传材料: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政策问答1.什么是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非因工伤残或患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经本人申请,由劳动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医院对疾病的诊断。
2.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如何划分的?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只有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才符合办理因病退休条件;对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只能办理因病退职手续。
3.什么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具体标准见劳社部发〔2002〕8号文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中的1至4级标准。
4.申请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答: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患病,经过治疗后,伤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从时间上看,就是指医疗期满或医疗已终结,一般至少在半年以上;(2)有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院方盖章)等资料;(3)本人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
5.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1)个人申请,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2)基层单位初审、公示;(3)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或主管参保人员档案和社保关系的单位审查填写内容和相关资料,建立申请人鉴定档案;(4)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鉴定档案;(5)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随机抽取医疗专家对申请病退人员进行集中体检;(6)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随机抽取未参加过体检的医疗专家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审,评审结论由专家签署;(7)劳动能力鉴定评审结论出来后,在各基层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接受社会监督;(8)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公示期间被举报的人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1查鉴定;(9)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病退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件;(10)申请病退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兵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02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2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22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以作为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如对于轻微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还可以从事部分工作的为最轻认定标准。
劳动者被鉴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且还要赔偿劳动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一、2022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
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三)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
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四)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注意事项(一)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第一条为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以下简称“因工”)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以下简称“因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第三条职工因工负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该标准颁布前暂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审定医疗卫生专家库,领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具体鉴定工作。
(三)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健康和伤残档案,以及职工医疗救治、医疗终结复工等工作。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一)在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资料;(三)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五)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工作,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驻川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管行业单位职工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不服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复查鉴定。
湖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指南
湖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指南《湖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指南》嘿,朋友,今天我要跟你说说湖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这个事儿,我自己就经历过这事儿呢,所以有好多要给你讲的。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啊,你得知道什么情况下能申请再次鉴定。
一般来说,如果对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不服气,就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这里有个诀窍,你不能毫无根据就去申请啊,必须是有觉得不合理的地方,像是你感觉鉴定的标准没用对,或者你的实际情况根本没有被全面考虑什么的。
就像我当时,我觉得初次鉴定的时候有一个很重要的病情因素他们没太重视,所以我才决定申请再次鉴定的。
要申请再次鉴定,材料可不能马虎。
你得把之前鉴定的所有相关材料都收拾好,这就好比你做饭得把食材都准备齐全一样。
包括诊断证明啦、病例啦、初次鉴定的报告等等。
记住了,这点很关键,如果材料不齐,那可能就没法顺利申请哦。
二、实用建议当你准备申请的时候呢,要尽快行动。
别拖着,因为有些程序是有时间限制的,迟了可能就不行了。
我一开始也是这样想的,总觉得时间还早呢,后来差点就错过申请期了,吓出一身冷汗。
所以你得赶紧把材料交到规定的地方,这个地方呢,你要打听好了,一般是当地有专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
在交材料的时候,可以多复印几份自己留着备用,万一以后还用到呢。
要是你对怎么填写申请表格有疑问,别害羞,大胆问工作人员。
他们都懂,有的人可能就自己瞎琢磨,结果填错了还耽误事。
我当时虽然也有点不好意思问,但我想到要是填错了还得重新来就硬着头皮问了,人家态度还挺好,一下子就给我说清楚了。
三、容易忽视的点有一点很容易被忽视,就是有时候可能需要补充一些特殊说明材料。
比如你之前治疗过程中有什么特殊情况,或者近期病情有新的发展之类的。
就好比是在一幅画里,有些小细节不注意整个画面就不完整了。
我在申请的时候就差点忘了写我后续进行的一个小的康复训练,后来想起来赶紧补上了。
还有啊,联系方式一定要写清楚。
别以为这是小事,要是鉴定部门有什么事通知你,联系不上那就麻烦了。
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策 解 释 工 作 。
要 意涵一 是工伤 职工经 治疗伤 情相对 伤保 险经办机 构认 为工伤职 工伤情 发
案例评 析 :劳 动能 力鉴定是指 职 稳定存 在残疾 影响 劳动能 力的 ,应 当 生 变化 的,还 可 以申请其劳 动能 力复
工 因工或非 因工及 患病 后,运 用医学 (即 时 )进行 劳动 能力鉴定 ;二是初 查 鉴 定 。
不符 合 《工伤 保险 条例 》立法精 神 , (聘 用 )合 同,是 享受 此项待遇 的前 丁某 工作地 劳动争议 仲裁委 员会根 据
故驳 回了丁某的待遇诉求。
提 条件 ;工伤职 工与 用人单位 解除劳 《工伤保险 条例 》等 法规规 定精 神 ,
案 例 评 析 :关 于 五级 至 十 级 工 动 (聘 用 )合 同后存 在再就 业 ,是享 为 保障工伤 职工和 用人单 位的合 法权
认 定结论 : 当地 劳动争议 仲裁 委 川 人社发 [201 5]22号等法 规文件 , 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 ,
员 会 审 理 认 为 ,丁 某 2004年 6月 因 工 均 就其享 受该待遇 的条 件、标准 等作 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受伤 后一 直 在公 司 工作 ,201 7年 10 出 了 明确 的 规 定 。 其 主 要 立 法 意 涵 是
■ 法眼 I案例■
栏 目主持 : 方 和 电话 : 028—62 376126
达到法定年龄退休 , 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吗
案情简 介 :职 工丁某于 2004年 6月 因工受伤 ,同年 11月鉴 定为 九级伤残。2017年 i0月,丁某年 满 60周岁办理 退休手续 ,要公 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公 司认 为丁某要 求不合理 未予同意 同年 I1月,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 申请仲 裁,要 求维护其合 法权益 。
劳动能力二次鉴定流程与注意事项
劳动能力二次鉴定流程与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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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如何工伤认定流程有哪些?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人社局如何工伤认定流程有哪些?(一)提出申请。
(二)提交相关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四)专家进行鉴定。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当人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大家都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如果大家在工作不小心受了伤,再向公司申请赔偿的时候,一定少不了工伤认定。
那么人社局如何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呢?让我们跟随365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认定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流程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职工受伤害”)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应当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经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2、受理:区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豫劳鉴[2012]6号
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豫劳鉴[2012]6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护伤病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对当事人进行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及其它与劳动能力有关的情况进行鉴定(确认)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主要包括因工伤残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执行国家标准的技术性行为。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制定修订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并监督组织实施;(三)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四)指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五)选聘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并组成专家库;(六)负责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考核;(七)领导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工作;(八)指导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九)总结交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验;(十)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工作。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该如何处理
不服劳动能⼒鉴定结论应该如何处理在我们⽇常⽣活中,偶尔会遇到关于劳动的相关问题,例如劳动能⼒的鉴定。
在专业机构作出了劳动能⼒鉴定之后,当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看看,这个鉴定结论是不是符合实际情况。
要是不服劳动能⼒鉴定结论的话,那么此时当事⼈⼜该怎么办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不服劳动能⼒鉴定结论应该如何处理”的相关材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不服劳动能⼒鉴定结论应该如何处理⼀、不服劳动能⼒鉴定结论怎么办1、⼯伤职⼯或者其⽤⼈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起15⽇内向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申请劳动能⼒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2、⾃劳动能⼒鉴定结论作出之⽇起1年后,⼯伤职⼯、⽤⼈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起15⽇内向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1、劳动能⼒鉴定申请表;2、《⼯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4、⼯伤职⼯的居民⾝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劳动能⼒初次鉴定结论或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谁可以申请劳动能⼒鉴定⽤⼈单位、⼯伤职⼯或者其直系亲属。
到哪⾥申请劳动能⼒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
四、申请劳动能⼒鉴定所需的材料:1、《⼯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伤职⼯的居民⾝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上⽂我们可以知道要是当事⼈不服劳动能⼒鉴定结论的话,此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进⾏劳动能⼒复查鉴定,此时也是需要当事⼈提供具体的鉴定材料。
对工伤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对⼯伤认定书不服怎么办当出现⼯伤的时候,员⼯想要获得赔偿的,就需要对⼯伤进⾏认定。
⼯伤认定⼀般是由⽤⼈单位向⼯伤鉴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如果对⼯作鉴定管理部门作出的⼯伤认定不服怎么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对⼯伤认定书不服怎么办(⼀)⾏政复议:(1)申请⼈——①⽤⼈单位;②受伤职⼯或直系亲属;③⼯会组织。
(2)被申请⼈——作出⼯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政复议机关——①作出⼯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级劳动部门②作出⼯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起60⽇内。
②对⼯认定结论不服:收到⼯伤认定结论之⽇起60⽇内。
③逾期不作⼯伤认定:期满后60⽇。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①复议申请书。
②⼯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伤认定决定书。
③申请⼯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起5⽇内。
(7)⾏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起60⽇内。
(⼆)⾏政诉讼:1、受理的三种情况:①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伤认结论不服。
②对⾏政复议不服。
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伤认结论之⽇起3个⽉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起15⽇内。
⼆、⼯伤认定的流程单位申请职⼯发⽣伤亡事故后,⽤⼈单位应当⽴即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政部门和⼯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
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或职业病确认诊之⽇起30⽇内填表写并提交《⼯伤认定申请表》和⾸诊病历本、旁证材料、⾝份证等有关材料。
未参加⼯伤保险的⽤⼈单位应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商⾏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职⼯或直系亲属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职⼯或直系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起⼀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受理如职⼯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超过⼀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劳动保障⾏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在我国工伤鉴定可以申请二次鉴定吗?
在我国工伤鉴定可以申请二次鉴定吗?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说要申请工伤鉴定的话,一段时间之后会得到一个工伤鉴定的结论,但是当事人可能对于这个结论并不是特别满意,想要申请二次鉴定。
那么,在我国工伤鉴定可以申请二次鉴定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话,是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说要申请工伤鉴定的话,一段时间之后会得到一个工伤鉴定的结论,但是当事人可能对于这个结论并不是特别满意,想要申请二次鉴定。
那么,在我国工伤鉴定可以申请二次鉴定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话,是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的。
▲一、在我国工伤鉴定可以申请二次鉴定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二次工伤鉴定,可以说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就是有人对之前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服。
▲二、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
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山东省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认定工伤决定书;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湘劳社政字[2004]27号
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湘劳社政字[2004]27号2004年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亲属,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管理第四条省和省直及设区的市、州应当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为:制定和修改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办法和规范;听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协调和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总结推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经验等。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为:(一)组织实施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二)组织实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工伤导致疾病、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以及其他确认;(三)建立和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并负责医疗卫生专家的培训;(四)指导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五)承办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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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
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