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业法官思维的构成及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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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伦理

论法官的职业伦理

论法官的职业伦理法官作为一种职业,其职业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法官需要遵守道德规范,保持专业素养,维护司法公正,以确保司法正义得以实现。

本文将从法官的职业伦理角度出发,探讨其职业特点及职业伦理的重要性。

一、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和特点有别于其他职业。

首先,法官的工作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的工作需要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官需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和干扰,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依法独立作出判决。

法官的工作不仅要有专业性,更需要有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是法官职业特点之一。

法官的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法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利益,特别是涉及到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案件,更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法官职业伦理是指法官在执行公务中,遵守法律、遵循道德、保持操守、尊重人权、保障公正等方面的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在于:1. 维护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得到维护。

2. 增强司法权威。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保持专业素养,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不仅可以增强法官的权威,也可以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

3. 保障人权。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尊重人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增强司法透明度。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保持操守,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这可以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让人民更加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

5. 促进司法改革。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不断完善职业道德规范。

这可以促进司法改革,推动司法机关向着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方向发展。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体现法官职业伦理的体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公正。

法官应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和干扰。

法律职业思维规律

法律职业思维规律

正义蒙眼布的实质是什么?
季卫东:日本神户大学教 授、上海交大法学院院长、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委员会委员 冯 象:美国著名律师、 旅美学者 ,哈佛大学兼职 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 院兼职教授
正义(Giustizia)。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 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 束棒(fasci)。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 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白袍,象征 道德无瑕,刚直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 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 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 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绝不姑息,一如 插着斧子的束棒,那古罗马一切刑罚的化身。蛇与狗, 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权杖申 威,书籍载法,骷髅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义恰好相 反:正义属于永恒 ——意大利像章学家利帕(CesareRip a)《像章学》卷三(1593)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发文豫人常法200318号认为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并要求洛阳中级法院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该文还作出河南种子条例第36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的结论
法律职业及其思维规律
孙笑侠
一、法学的特点……
首先,法学 是社会科学 中相对独立 的学科。 科学体系的 三大知识 最早的 University 是由法学、 医学和神学 构成的。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 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 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 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 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 在2003年5月27号,对一宗玉米种子案进行审理时发现,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国家的《种子法》相冲 突。李法官的判词是“——“《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 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 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 。

论中国当代法官的职业品格_吕芳

论中国当代法官的职业品格_吕芳

论中国当代法官的职业品格吕芳*[内容摘要]法官是一种职业,有着自己特有的职业品格。

法官职业品格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官职业伦理和司法知识。

法官职业品格的养成,既需要法官自己不断修养“忠诚、奉献、勤奋、进取、勇气”等优良品格并不断强化对法律的信仰,也需要构建法官正当司法行为不受追究制度、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以及法官职业薪酬保障制度等专门的国家制度加以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法官职业品格司法法官是一种职业,有着自己特有的职业品格。

法官职业的本质为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审判并作出裁决,也即“法律人以程序正义和专业知识的名义主张法治话语相对于其他政治话语的独立地位”。

〔1〕“程序正义”需要职业制度和职业伦理支撑,“专业知识”则表现为职业能力的基本要素。

因此,法官职业品格是在占有司法知识的基础上,以发展高度的职业身份荣誉意识为途径、以职业伦理为核心内涵的品质和德行。

它既凸显法官的职业品性和品行,也是法官职业作品质量的保障,同时与法官职业的尊荣和美誉度息息相关。

一、法官职业品格的构成要素(一)法官职业伦理既然法官是一种职业,那么任何职业都有其自身的职业特点、职业素质以及职业伦理、职业道德。

如商人这样的职业者,他们的职业特点是赚取最大化的利益,行政机构的职业人员是服从上级领导并具有执行力。

与此相对应的职业伦理也不同,商人要求诚信,官员要求服从与廉洁正派。

法官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述,如意大利司法伦理准则提出“在公众生活中应行为得体、有尊严、尊重公众的利益”,“在履行职责时应遵从无私的价值观、独立与公正”;加拿大法官职业道德原则包括“司法独立、正直、勤勉、平等、公正”几大原则;美国法官行为准则表现为七条行为准则,包括恪守司法机构的正直独立、151·社科探索·*〔1〕吕芳,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

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思维方法。

这两种思维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解读和处理,也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效果。

通过深入分析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本文期望能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本文将简要介绍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基本概念和核心理念。

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的自治性和逻辑性,认为法律规则是客观、中立和普遍适用的,法官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则进行裁判。

而法律现实主义则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官在裁判时应考虑社会现实、政策需要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以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

本文将详细比较和分析这两种思维方法的异同点。

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创新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法律形式主义注重法律的文本解释和逻辑演绎,而法律现实主义则更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实质正义。

然而,这两种思维方法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和协调。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效果。

这些案例将涵盖不同领域的法律争议,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各个方面。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案例,本文将揭示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和局限,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法官的裁判思维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本文旨在通过系统研究和分析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官裁判思维中的运用和影响,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二、法律形式主义概述法律形式主义,又称为法律教条主义或法律文字主义,是一种强调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的理论观点。

在法律形式主义者的眼中,法律是一种封闭的逻辑体系,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和规则是事先设定好的,法官的任务就是将这些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而无需过多考虑案件背后的社会现实和公共政策。

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

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

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法律职业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素养和优秀思维能力的职业。

律师、法官、法务人员等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案件和法律问题时,需要具备一些独特的思维特点。

本文将探讨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包括逻辑思维、分析思维、细致思维和创造思维。

逻辑思维是法律职业中最为重要的思维特点之一。

律师和法官在处理法律案件时需要清晰、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和逻辑关系。

通过逻辑推理,他们能够理清案件中的各个要素之间的联系,识别出关键证据,推导出法律适用的结论。

逻辑思维能够帮助法律从业人员在庞杂的法律条文和案例中迅速找到关键的线索,确保案件的辩护或审判过程的严密性和公正性。

分析思维也是法律职业中不可或缺的思维特点。

律师常常需要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分析和比较,找出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通过分析证据、法条、判例等,他们能够评估案件的强度和弱点,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策略。

法官则需要通过分析各方的辩论和证据,综合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出正义公正的裁决。

分析思维使得法律从业人员能够全面客观地审视案件,降低判断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细致思维是法律职业中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律师在准备案件、提交诉讼材料时,需要详细而准确地陈述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仔细阅读各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词,准确理解双方的意图和主张。

细致思维能够帮助法律从业人员细致入微地处理案件,防止遗漏重要信息或理解错误。

创造思维虽然不像逻辑思维、分析思维和细致思维那样常被强调,但在法律职业中同样起到重要的作用。

律师需要在创造性地进行辩护或起草法律文件时,提供独特的观点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法官也需要在司法解释和判决中发挥创造思维,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创造思维能够帮助法律从业人员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以适应不同的案件情况和社会需求。

综上所述,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包括逻辑思维、分析思维、细致思维和创造思维。

这些思维特点为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案件和法律问题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试论基层法官的职业困境》范文

《试论基层法官的职业困境》范文

《试论基层法官的职业困境》篇一一、引言基层法官,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的职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基层法官却面临着种种职业困境,这不仅影响着法官个人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基层法官所面临的职业困境,以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基层法官的职业困境(一)工作压力大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庞大,法官需要处理大量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同时,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法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案件调查、审理和判决。

此外,法官还需要应对各种社会压力和舆论压力,这使得他们的工作压力巨大。

(二)职业发展空间有限由于基层法院的职务晋升渠道有限,许多基层法官在职业生涯中难以得到晋升。

这导致一些法官在工作中缺乏动力和激情,对司法事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同时,基层法院的薪资待遇相对较低,也使得一些优秀的法官选择离开基层法院,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

(三)司法环境复杂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面对复杂的司法环境。

此外,一些当事人和律师对司法程序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足,也给法官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法律知识更新快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新的法律知识和理论不断涌现。

然而,由于基层法官的工作繁忙,他们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去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理论。

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时无法充分运用最新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解决基层法官职业困境的对策(一)减轻工作压力为了减轻基层法官的工作压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二是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协助法官处理案件;三是推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建设,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

(二)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为了拓展基层法官的职业发展空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职务晋升机制,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三是鼓励法官跨领域交流和学习,拓宽视野和思路。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1 、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

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

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 、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

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

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

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1/ 18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

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 、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

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

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

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创新和创新思维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创新和创新思维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创新和创新思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法院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创新思维来应对各种复杂的案件和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创新和创新思维。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在案件审理中运用创新思维。

在传统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往往只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审理,缺乏主动思考和创新。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件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法院工作人员运用创新思维来解决。

例如,在处理一起涉及新兴科技的知识产权案件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相关的技术知识,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寻找创新的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创新思维,法院工作人员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在司法管理中推动工作创新。

司法管理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传统的司法管理模式往往过于官僚化和僵化,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创新思维来推动司法管理的改革和创新。

例如,可以引入信息技术来优化案件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建立法院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平台,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这些创新举措将有助于提升法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在法律服务中注重创新。

法律服务是法院工作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而,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往往过于机械和僵化,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创新思维来提供更加优质和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例如,可以引入法律咨询机器人来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可以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这些创新举措将有助于提升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力。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在自身能力和素质上进行创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更加广泛和深入的知识和技能。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创新思维来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例如,可以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可以主动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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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现代司法理念对职业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官要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其工作成果要有极强的信服力,其办的每一件案件都要求做到公平、公正。

这种职业特点要求法官要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

但何为法官的科学思维方式?本文作者根据自身的体会以及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通过对法官思维与法律思维及法律人思维三者含义的界定、法官思维的基本构成、法官思维的主要特性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论述,以展现作者理想中职业法官思维的应然形态,并意图达到为培育现代法官职业思维方式提供某些参考的目的。

文章分三部分:一、作者通过对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思维与法官思维有关论述的分析,对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的思维”以及“法律思维包含法官思维”的观点提出质疑和批判,并进一步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即认为应将法律思维理解为“一切涉及法律知识领域的思维”(Thinking about the law),而非特指“法律人的思维”(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法官思维是指作为法官这一特殊法律职业群体所具有的思维,它与法律思维之间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外延交叉的概念,不能相互包含。

通过这样对法律思维、法律人思维与法官思维三个定义的界定,为全文的论述作了铺垫。

二、提出了“法官思维由法律逻辑方面的思维(即法律思维)、案件事实方面的思维以及法官形象方面的思维构成”的观点,并对三构成分别进行了分析。

三、将职业法官思维的特性进行了概括,认为职业法官的思维应具有周密性、确定性、敏捷性、独立性、专业性、程序性六个特性,并分别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律人思维,法官思维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就是让法官成为一个具有特殊而鲜明的专业特征的职业。

该职业的一个特殊性表现,就是要求职业者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其工作成果具有极强的信服力。

严格而言,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其所办的每一件案件均不能出差错,都必须给民众以一种“公平的”、“正义的”、“应该这样判决”的感觉。

否则,法官的威信就很难建立,法院的公信力也就难以提高。

然无法否认,法官亦是活生生的人,其所作的每一次裁判都是其思维活动直接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法官的思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因而,要提高法官的威信,法官思维的科学性就显得非常之重要,对职业法官思维的研究也就非常之有意义。

一、法律思维、法律人思维与法官思维之区别:质疑“法律思维”的一种传统理解“思维”一词,在英语中为thinking,它来源于拉丁语tongere,是指运用智能寻求问题答案或寻求达到目的的手段的人脑的活动 . 由于思维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高度抽象性,在不同的学科和研究领域,对“思维”这一概念有着不同角度的理解。

甚至在同一领域,也常常存在着认识不统一的现象。

例如对“法律思维”的认识,当前学术界的观点就很不统一。

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律人)“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何勤华教授认为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个是站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立场上来思考和评价周边存在的一切人和事;第二个是在说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时候都没有忘记法律的要素,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和法律相联系。

郑成良教授则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或称思考的方式。

还有学者从思维的主体出发,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律理论、实践工作者,运用法学原理、法律原则和规范对法律事物、现象进行认知、思考、评价和阐述的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特有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法官、检察官、律师)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的思维”等等。

[!--empirenews.page--] 从上述一些观点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学者将“法律思维”与“法律人思维”等同起来,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的思维。

笔者以为这是值得商榷的。

因本文论述将涉及“法律思维”与“法官思维”两个术语,故需在此先作一翻界定。

任何被当作概念使用的术语,都是人们为方便思想的阐述而创造出来的语言表达工具,因而在使用一个概念术语时,自然应遵循便于表述、符合人类使用习惯的原则。

正如著名法学家凯尔森所言:“我们对自己智力工作中想当作工具的那些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是否将符合我们打算达到的理论目的,一个在范围上大体和习惯用法相符合的法律概念,在其他情况相同时,比一个只能适用于很狭窄现象的概念显然要好些” .将法律思维仅仅界定为法律职业者(法律人)的思维,至少有两方面缺陷:其一,与普通的社会民众对其字面上的理解不符。

对于一个未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而言,似乎更容易将“法律思维”一词理解为涉及法律知识领域的思维(即有关“法律”的思维)(Thinking about the law),而很少会理解为特指法律人的思维(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

其二,会造成概念资源的浪费。

就方便表达的角度而言,“法律思维”与“法律人思维”两个术语不差上下,而用这两个术语去指称同一思想内容(即法律职业者的思维),不仅无实质性意义,而且会染上论述不统一之嫌。

更何况当我们要对“一切涉及法律知识领域的思维”用一个简便的术语进行表达时,我们又将很难找到一个比“法律思维”更切当、更直观的字眼。

因此,与其将两个概念术语用于表达同一内容造成概念资源的浪费,还不如解放出一个容易使人误解的概念,去表达一个更符合其直观意思的思想内容。

即用“法律人思维”去表达法律职业者、法律理论工作者的思维(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而将“法律思维”定义为“一切涉及法律知识领域的思维”(Thinking about the law),这样不仅容易让人理解并接受,也更符合概念的效用。

从以上理解层面出发,笔者更倾向于将“法律思维”理解为一种运用法律的逻辑,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价值取向来反映、认识、指导、评价事实、行为和现象的人脑抽象活动,他仅仅是指一种思考问题的思想活动过程(或方式),这种思想活动并非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或称法律人)所专有,而是每一位普通民众都可以享用。

例如某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斟酌,思考哪些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上的无效,进而作出了筛选,这里他就运用了法律思维,我们不能因其非法律职业者而否认这一点。

而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者等法律职业者、法律理论工作者的思维可称之为“法律人思维”(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法官思维(The judge‘s thinking)是指“法官”这一特殊法律职业群体(即法律人之一)的思维,是“法律人思维”中的一种,但与“法律思维”之间却无相互包含关系,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外延交叉的概念。

本文对于法官思维的论述正是基于这一前提而展开的,这与当前学术界某些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法律人)的思维的观点并不一致。

[!--empirenews.page--] 二、法官思维的构成:法律思维、事实思维及职业形象思维思维作为人类的一种特有本能,是人与生俱来的。

法官首先是一个人,所以普通人最基本的思维能力法官同样具备。

出于篇幅及文章主题考虑,本文不对法官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个体所具有的思维进行论述,[1][2][3][4]下一页而将探讨的重心放在作为一名职业法官所应有的一种更高层次的思维能力上。

这种更高层次的思维能力是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所独特要求,超越了其作为一个普通人所具有的本能思维能力。

在法治社会,法官是民众心目中正义的化身,是大量纠纷争端的终极裁决者。

因此,围绕公正解决社会纠纷的一般程式来研究法官思维,是非常可行的思路。

从依法裁判社会纠纷(或称断案)的一般规律来看,法官审判一件案件,至少涉及法律逻辑方面的思维和案件事实方面的思维,而从公正断案的角度考虑,又必然涉及裁判者形象方面的思维,这三者实际上就成了法官思维最重要的构成 . 1、法官的法律思维法官的法律思维(这里仅指本文前述所界定笔者所理解的“法律思维”),即法官之法律逻辑方面的思维,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通过逻辑推理,正确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切实领会有关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精神实质和立法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社会纠纷的能力。

用文字表述的法律规定往往是抽象的,特别是有关法律原则、立法精神的规定。

不同的人,对同一法律规定会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在适用同一法律条文时,由于思维方式的不同,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是由于语言文字表达本身所固有的无法克服的缺陷,以及人脑的思维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和复杂性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

法官是法律职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得以运转的主要操纵者,在法律适用领域,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应该具有最权威性。

易言之,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应为社会民众(至少是大多数人)所认可和信服,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成为最权威的裁判者。

而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又必须依靠思维来完成,如何使法律规定从抽象化过渡到具体化,实现个案具体公正的处理,是法官法律思维要完成的任务。

笔者认为,法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可分两部分:(1)、对案件涉及之法律规定表层含义进行的思维。

首先,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要初步明确案件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目前有关这些问题的法律规定(包括诉讼法)现状如何;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外在要求以及有关权利义务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实际,分析本案已符合哪些法律要件,欠缺哪些法律要件,欠缺的要件对法律适用或依法处理的结果可能造成哪些影响;第三,由于思维本身是一个脑力运动的动态过程,因此,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案件事实的不断明确化,法官的个案法律思维也必须要不断有所变化,要与诉讼进程、逐步查清的法律事实形成互动,同时,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官还要时刻思考如何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如何更好的贯彻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最后,在适用法律时,法官还要通过法律思维找出解决有关法律条款相互矛盾的办法,解释适用此条、排弃彼条规定之充分理由,以及可用于准确表达案件事实及裁判结论的文字和语言。

[!--empirenews.page--] (2)、除上述对法律规定表层含义进行思维外,法官还要具备更深层次的法律思维,即能通过思维从更深的层面去把握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学原理、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以及涉及的本国法律文化等,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尚无相关的法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这一思维更显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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