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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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标 签】工作规则的通知,印发全国税务信息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5﹞219号

【发文日期】1995-11-27

【实施时间】1995-11-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践,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税务局1992年8月13日印发的《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使税务系统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信息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务性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税务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条 税务信息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税收工作中的重

要情况,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指导和改进税收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税务信息是反映全国税收工作运转情况和各级领导决策、指导工作所需要的各类消息。其基本内容是:

(一)党和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政策,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意见、工作要求及贯彻执行情况; (三)重要会议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与税收工作有联系的经济、社会活动;

(五)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经济和税源变化情况;

(六)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社会反映,问题和建议;

(七)坚持依法治税、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改革、税务稽查、税收宣传、部门配合、协税护税等情况;

(八)重大涉税案件和突发性暴力抗税案件;

(九)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税务监察、税务机构变动等情况;

(十)其他有利于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税务信息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负责。其基本任务是:制定并实施税务信息工作计划;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和开发利用各类信息;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围绕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信息调研;定期下发信息要点,实施信息引导;对信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考评;开展信息工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信息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对税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各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信息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要把信息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不断建立和健全信息网络,提高信息人员素质,完善信息工作制度,改进信息工作手段,充分发挥税务信息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税务信息网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纵横交错、通达灵敏、灵活高效的税务信息网络。

第八条 全国信息网络的组成。

(一)纵向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厅(室)组成。

(二)横向网络:由各级税务机关内部有关司(局)、处、科、股等职能部门组成。 (三)延伸网络:由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选择部分基层单位建立的信息工作联系点和各职能部门建立的纵向信息网络组成。

(四)扩散网络: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和有关党政机关、新闻单、

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建立的信息交换网络组成。

第九条 信息工作联系点是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为广泛、敏捷、直接地收集各类信息,打破上下组织间逐级联系而直接与下级办公室建立的相对固定的信息网络。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选择若干地(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作为信息工作联系点,并定期调整。

各信息工作联系点要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的要求,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反馈信息。

第十一条 税务信息坚持双向反馈制。下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对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市)应按时、保质、保量报送和反馈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对下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情况并予以指导,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互通情况,确保信息网络运转畅通。

第三章 税务信息员

第十二条 税务信息员是从事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和开发利用各类税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税务信息员。

第十三条 税务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税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掌握税收的基础知识和主要业务;

(三)具有强烈的信息意识,思想敏锐,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采集、整理、传递、开发利用税务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税务信息员的基本权利:

(一)可阅读有关内部文件的资料;

(二)可列席本单位领导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

(三)可在系统内部进行信息调研;

(四)可在本单位上报信息中署名;

(五)优先参加信息业务培训;

(六)优先参加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五条 税务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开发利用税务信息;

(二)根据领导意图,组织、指导、协调本机关和下级机关的税务信息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税务信息工作任务;

(四)总结、交流税务信息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税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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