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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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03•【文号】国税办发[1997]41号•【施行日期】199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199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推动税务系统办公室的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经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其他工作的考评办法待修订后陆续下发。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2、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3、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4、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1997年11月3日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厅采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公文审核与不定期抽查相会合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上报的公文指:各地的请求、报告以及抄送总局的文件。

第四条不定期抽查的内容包括:实地检查省级税务机关对本系统公文的管理、考核评比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五条公文考评采用扣分法,即对上报的公文每发现一处差错扣1分,年终以累计所扣分数除以上报文件总数,得出差错率,从低至高分别排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名次。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23年度税务局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

2023年度税务局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

2023年度税务局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是()。

A.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B.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C.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D.基本生产车间设备计提的折旧费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3.办税服务厅设有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下列关于咨询辅导区说法错误的是()。

A.咨询辅导区是为纳税人解答疑难,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重要区域。

B.设立咨询服务岗,配备咨询服务台,配备兼职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

C.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电子触摸屏,采用文字、图表、动漫等形式,具体形象地描述办税指南、业务流程等。

D.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区可根据信息化建设状况、纳税人办税现状、场地规模、工作量、人流量等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增并、适当调整。

4.处理办税服务厅内税务干部与纳税人发生纳税争端的第一责任人是()。

A.办税服务厅负责人B.税源管理科(处)长C.各级税务机关应急处理部门负责人D.税务分局局长5.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全面完成改革任务,需要做到(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致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6.企业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作为坏账转销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A.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B.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C.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D.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7.同事们举行越野跑步比赛,解放压力。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税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税务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税务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一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42)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42)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4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1.[单选题]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责成公开赔礼道歉B)调离税收工作岗位C)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D)移送司法机关2.[单选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可以依次扣缴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扣减的时间和税额上限的规定是( )。

A)在1年内按每户每年12 000元为限额B)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 000元为限额C)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 000元为限额D)在2年内按每户每年12 000元为限额3.[单选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 )账户、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基本B)一般C)全部D)缴税4.[单选题]下列关于购销合同计征印花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版单位与订阅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征订凭证,应按规定计征印花税B)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合同,不计征印花税C)买卖双方签订的货物预购合同,应计征印花税D)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应计征印花税5.[单选题]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以哪种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A)分开B)统一C)共同D)合并6.[单选题]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对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办结的时限为()A)1个工作日B)2个工作日C)3个工作日D)5个工作日7.[单选题]税务总局2020年版绩效指标在考评机制上加强督考衔接,将司局个性指标任务中的哪些部分纳入督办?A)关键部分B)全部C)个别部分D)主要部分8.[单选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纳税人需求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A)1年B)2年C)3年D)5年9.[单选题]下列企业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是:A)销售有色金属矿产品的贸易公司B)进口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C)在境内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D)在境外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10.[单选题]《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不包括(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26•【文号】财会〔2024〕11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24〕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政部2024年7月26日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数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

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三)对会计资料进行存储、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服务,是指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通用会计软件开发、个性化需求开发、软件系统部署与维护、云服务功能使用订阅、用户使用培训及相关的数据分析等服务。

进出口税收基础练习题7

进出口税收基础练习题7

进出口税收基础练习题7一、单选题共 20 题1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时提供的资料不包括:( )A、《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B、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C、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D、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标准答案:C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文件要求,(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综合管理岗在收到核准岗转来的管理类别评定、复评、动态调整结果后(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一类、四类企业名单。

A、5B、7C、10D、15标准答案:D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文件要求,第八十七条管理类别评定相关事项。

综合管理岗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应开展以下工作:(一)由地(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类别评定的,县(市、区)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在收到复审岗转来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复评、动态调整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报地(市)税务机关审定。

(二)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类别评定的,综合管理岗在收到核准岗转来的评定、复评、动态调整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报地(市)税务机关备案。

(三)综合管理岗在收到核准岗转来的管理类别评定、复评、动态调整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一类、四类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标 签】信访工作规则【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63号【发文日期】2005-03-24【实施时间】2005-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的《信访条例》,结合税务部门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1995]237号)同时废止。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4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规则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提升工作站位(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并着力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新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新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税收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关切,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规范内部流程,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公开力度,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

税务局公文写作与处理

税务局公文写作与处理

8.主送机关 主送、抄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其中主送和抄送为税务机关时统一使用全 称。 比如各地上报XX省税务局的请示、报告,主送机关要使用全称“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 局”,不能简称为“XX省税务局”或“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向下级发文应使用全称,同时为避免歧义,主送机关统称可表述为:国家税 务总局XX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涉及部分税务机关并列时,一般按照行政区划排 序,统一表述为:国家税务总局××、××、××市(自治州、主送机关中同时有各级税务机 关和局内相关单位的,局内相关单位排列在后。 主送、抄送机关中并列关系的单位序列之间用逗号,一个单位组合序列当中各组成单位之 间用顿号,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后用冒号,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用句号。
10.附件说明 公文有附件的,要在“附件说明”中标注附件的序号和标题: 印发规章、办法等公文或转发公文时,正文标题已经标明所印发或转发公文标题时, 正文末不再将所印发或转发的公文列为附件。规章、办法等有附件的,作为公文正文附 件。 比如:转发总局的公文,不能将总局的文件列为附件;在印发规章、办法时,不能 将规章、办法列为附件。 为避免混乱,附件中的附件不填在“附件说明”中,应写在所附附件的后面,在附 件后面的附件只注明“附”。 标注附件名称不加书名号。很多办文人员在草拟公文时,附件是某份正式文件时, 在标注附件名称时就会加书名号,这是不正确的。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通报分为表扬性 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通报属下行文。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报告根据内容分 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报告属上行文。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一般分为政策性请示、问题性请示和 事务性请示。请示属上行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国税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国税发[2004]133号)

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国税发[2004]133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4]133号【发布日期】2004-10-09【生效日期】2004-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国税发[2004]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总局修订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及其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22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月九日税务公文主题词表主表01 税务综合类(139个)01A税务(29个)税收涉外税收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税种税目税率税额税款税源税负计税依据计税价格计税方法起征点免征额征免开征不征停征优惠减免减征免征缓征退税豁免01B税法(61个)税制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细则规定规则规程规划政策制度施行实施执行工作体制权限范围解释注释认定界定确认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验收调查处理调整变更更换补充修改修订清理整顿纠正更正暂停停止废止取消撤销改革试点申请审议审批行政许可审核批准核准备案生效程序特案费改税01C纳税人(36个)企业公司集团国有集体民营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服企业供销社信用社外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代表机构驻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农户外国人外籍雇员外国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扣缴义务人01D 税务行政复议(13个)复议管辖移送受理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案例诉讼起诉应诉适用02 税收制度类(207个)02A流转税(78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价外费用混合销售代销征收率预征率定额专用发票认证选票先征后返即征即退货物农业产品粮食棉花成品油加油站图书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种子黄金白银电子出版物加工修理修配机电产品消费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卷烟酒类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汽油柴油汽车摩托车包装出口退税进口出口专用税票免抵退营业税劳务收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代理业饮食业旅游仓储租赁业广告物业车辆购置税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燃油税02B 所得税(53个)企业所得税所得利润股息利息财产转让股权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境内境外扣除列支成本费用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捐赠损失呆帐坏帐亏损弥补贴息固定资产折旧赞助赔偿汇算清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预提税抵免饶让特区开发区开放区保税区工业园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补偿金劳务报酬稿酬红利偶然所得其他所得02C 财产税(42个)资源税矿山独立矿山联合企业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原矿矿石有色金属盐资源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产权所有人原值资产评估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机动车非机动车船舶印花税合同印花税票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遗产税遗产继承赠与02D 行为税(9个)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增值额评估价格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02E 农业税收(16个)农业税常年产量地方附加灾歉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牧业税牲畜耕地占用税契税房屋买卖典当交换土地使用权02F 其他征收项目(9个)教育费附加附加率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矿区使用费费率对台直接贸易调节税其他收入03 征收管理类(94个)03A计划(22个)预算决算收入指标基数追加入库返还清欠抵顶核减统计数据汇总报表口径分析测算普查立项纳税能力03B 征收(13个)缴纳解缴扣缴抵缴代征预征补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核定延期滞纳金03C 管理(29个)征管税务登记证件代码验证注销帐簿凭证完税凭证式样纳税申报纳税资料纳税地点执法税务处理协查集贸市场税控装置加油机收款机反避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情报交换税务代理税务咨询注册税务师办税服务厅03D 稽查(20个)举报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欠税违章案件扣押查封解除拍卖追缴强制措施纳税担保保证金处罚罚款赔偿03E 发票(10个)印制使用防伪专用品监制章工本费换版稽核缴销收缴04 行政管理类(194个)04A文秘(45个)机关机要印章公文档案会议文件材料发布颁发印发报送转发补充讲话总结批示方案决议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批复函纪要议案纲要要点贯彻信息情况资料督查调研经验交流宣传信访04B 人事(57个)行政人员干部公务员考试录用聘用职工工人招聘合同制家属子女知识分子专家聘任任免考察考核选派选拔推荐任职免职职称待遇福利离休退休退职挂职锻炼竞争上岗安置转业退役调配回避机构职能设置编制评比表彰奖励模范先进证章证书处分辞退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基层工作援藏04C 教育(10个)学校教师学生留学培训学习教材学历学位04D 监察(13个)纪检廉政建设反腐败纪律监督审查受贿贪污非法所得违纪违法查处04E 财务(24个)经费补助拨款划转计提支出包干超支核销基建装备手续费比例会计帐务帐目票证核算结算清算审计收据清产核资金税工程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数据库病毒04G 外事(22个)外交外交人员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国际合作出访出国出入境护照签证邀请来访谈判会谈协议协定议定书换函备忘录安排外国专家04H 保卫(8个)保密安全治安防火事件事故综合治理04I 行政事务(7个)行政工作制度活动休假疗养后勤05 经济综合类(149个)05A经济管理(47个)经济财政工商海关产业行业改造改组改制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西部开发财产资产资金资本基金集资彩票不动产无形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财产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产权出让转让受让经营兼营生产建设破产承包转包租赁出租承租转租租金招标中标05B工业(22个)冶金钢铁地矿机械设备电子化工石化航天航空核工军工轻工食品盐业烟草印刷纺织服装建材勘探05C交通(10个)运输铁路公路民航机场飞机港口码头车站05D能源(6个)石油电力电站煤矿核能05E 邮电(4个)电信通信邮政05F 农业(12个)农村农场农垦农副产品渔业畜牧业种植养殖饲养捕捞农民负担05G 林业(4个)林场森工绿化05H 水利(5个)防讯抗洪抗旱三峡05I 商业(21个)商品物资期货市场销售专卖批发零售展销采购价格仓库储备储运外贸外资独资合资合作电子商务银行保险金融机构信托贷款转贷融资租赁存款储蓄借款利率还贷股票债券外汇外币汇率06 一般综合类(100个)06A公安(4个)警察武警非法组织06B司法(6个)法院律师检察劳改劳教06C民政(15个)灾害灾区慰问救灾赈灾募捐抗震贫困地区扶贫残疾人救济以工代赈烈士抚恤06D科技(16个)科学技术科普科研鉴定创新发明实验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地质气象地震测绘06E文化(11个)文艺出版版权报刊年鉴发行征订电影电视音像06F卫生(7个)医院医药防疫计划生育保健医疗06G体育(5个)运动员教练员运动会比赛06H 劳动(7个)就业失业下岗待岗再就业社会保障06I 军事(6个)军队国防军需武器人防工程06J 党派团体(14个)共产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工会共青团青年妇联妇女儿童协会学会基金会06K 人大(4个)议案建议选举06L 政协(3个)统战提案06M 民族(1个)06N 宗教(1个)附表01中国行政区域(56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01B东北(4个)辽宁吉林黑龙江01C华东(8个)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01D中南(7个)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01E西南(6个)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01F西北(6个)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01G台湾(1个)01H香港(1个)01I澳门(1个)01J城市(16个)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济南杭州02世界行政区域(229个)02A亚洲(50个)中国蒙古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东帝汉尼泊尔锡金不丹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联酋阿曼也门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约旦巴勒斯坦以色列塞浦路斯土耳其02B欧洲(45个)冰岛法罗群岛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法国摩纳哥安道尔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梵蒂冈圣马力诺马耳他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马其顿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希腊02C非洲(57个)埃及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西撒哈拉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冈比亚马里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几内亚比绍几内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加纳多哥贝宁尼日尔尼日利亚喀麦隆赤道几内亚乍得中非苏丹埃塞俄比亚吉布提索马里肯尼亚乌干达坦桑尼亚卢旺达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加蓬厄立特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安哥拉赞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科摩罗马达加斯加塞舌尔毛里求斯留尼汪津巴布韦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莱索托圣赫勒拿02D大洋洲(25个)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新喀里多尼亚斐济基里巴斯瑙鲁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帕劳北马里亚那群岛自由联邦关岛图瓦卢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西萨摩亚美属萨摩亚纽埃托克劳库克群岛汤加法属波利尼西亚皮特凯恩群岛02E美洲(52个)格陵兰加拿大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美国百慕大墨西哥危地马拉伯利兹萨尔瓦尔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巴拿马巴哈马古巴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开曼群岛牙买加海地多米尼加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圣基茨和尼维斯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蒙特塞拉特瓜德罗普多米尼克马提尼克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巴巴多斯格林纳达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圭亚那苏里南法属圭亚那厄瓜多尔秘鲁巴西玻利维亚智利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使用说明为适应税务机关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标引和计算机管理检索税务机关的公文,根据《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结构务求合乎逻辑,涵盖面宽,便于使用,体现文档一体化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1998年印发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试行)》进行了修订。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使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国税发[2004]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本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督查工作的领导。

具体督查工作事项由各级督查部门承担。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项制度,如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督查时限制、责任追究制、督查报告制、安全保密制等。

第七条督查工作范围(一)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税务机关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下级税务机关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十一)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督查工作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7•【文号】国税发[2000]216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16号2000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完整版)税务局三项制度介绍

(完整版)税务局三项制度介绍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作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法制 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工作制度。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
第二条 法律规定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执法事项,经一般程序作出的执法决定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律未区 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执法事项,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进行重大调整的决定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上述税收执法决 定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般反避税调查调整等事项。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法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记录方 式,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文书送达、执行、归档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税收行政执法行 为的记录适用本制度。
法制审核
4.拟作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决定,具体审核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5.拟作出核准类税收减免的决定 6.特别纳税调整 7.拟作出出口退税的决定 8.拟作出纳税担保确认的决定 9.拟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 1.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核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行政处罚 1.拟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决定 2.拟作出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3.依据《陕西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规定,适用“从重、加重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等 次的处罚决定
全过程记录
(三)“免填单”服务事项的表证单书,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经纳税人核对后,由受理部门保存 ; (四)税务人员接收或留存纳税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核 对一致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何处; (五)税务人员应当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六)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办税服务厅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在工作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全过程。 评估约谈室、稽查询问室、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室等场所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当在实施相关税收行政 执法事项时开启,事项结束后关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5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学习考试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学习考试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学习考试1.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时间是什么时候? [单选题] *A.2021年1月B.2021年2月C.2021年3月(正确答案)D.2021年4月2. 《意见》主要目标提出,到_______要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

[单选题] *A.2021年底B.2022年(正确答案)C.2023年D.2025年3. 《意见》提出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新体系。

以下哪一条符合设定的预期目标? [单选题] *A.无风险不打扰(正确答案)B.无风险不下户C.全过程强管理D.全过程强服务4. 《意见》提出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监管新体系。

以下备选答案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是哪一个? [单选题] *A.“双随机、一公开”监管B.互联网+监管C.重点群体监管D.“信用+风险”监管(正确答案)5. 《意见》提出2023年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什么样的执法方式转变? [单选题] *A.科学精细执法B.科学精确执法(正确答案)C.规范精准执法D.规范精细执法6. 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基本实现“一户式”归集的是哪类信息? [单选题] *A.法人税费信息(正确答案)B.自然人税费信息C.税务机关信息D.税务人员信息7. 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不符合其电子化特征是哪个? [单选题] *A.全领域B.全环节C.全种类(正确答案)D.全要素8. 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要探索和依靠哪项现代信息技术应用? [单选题] *A.大数据B.云计算C.人工智能D.区块链(正确答案)9. 《意见》在“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中提出,要在2023年税务执法领域基本建成什么体系? [单选题] *A.税务执法活动网上监督体系B.税务执法程序网上监督体系C.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正确答案)D.税务执法结果智能监控体系10. 《意见》关于“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提出,要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在2022年基本实现_____。

税总发〔2014〕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2014〕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2014-9-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积极探索,充分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尝试运用各类征管数据,依托信息化工具,实施征管监控和管理决策,提高征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也存在着部分地区和单位对税收风险管理认识不统一、定位不准确、职责不清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定位(一)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税收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全面分析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税收风险,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通过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手段,防控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的税收管理活动。

准确把握和有效运用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对于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第一,税收风险管理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国际通行做法,是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有效举措,是构建科学严密税收征管体系的核心工作。

第二,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口,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就是要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高风险领域和大企业税收领域,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推动服务管理方式创新和税收管理体制变革。

第三,税收风险管理是完成组织收入目标的重要抓手,开展税收风险管理,通过风险分析识别,有助于找准税收漏洞,有效实施风险应对,促进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二)处理好税收风险管理在税收工作中的关系税收风险管理是加强税种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在税种管理中,要把税收风险管理的方法与税种管理特点紧密结合起来,研究各税种的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税种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模型,形成体现税种特点的风险任务,并为开展综合性的统一应对提供专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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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标 签】工作规则的通知,印发全国税务信息【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219号【发文日期】1995-11-27【实施时间】1995-1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践,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税务局1992年8月13日印发的《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使税务系统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信息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务性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税务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条 税务信息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税收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指导和改进税收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税务信息是反映全国税收工作运转情况和各级领导决策、指导工作所需要的各类消息。

其基本内容是: (一)党和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政策,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意见、工作要求及贯彻执行情况; (三)重要会议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与税收工作有联系的经济、社会活动; (五)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经济和税源变化情况; (六)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社会反映,问题和建议; (七)坚持依法治税、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改革、税务稽查、税收宣传、部门配合、协税护税等情况; (八)重大涉税案件和突发性暴力抗税案件; (九)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税务监察、税务机构变动等情况; (十)其他有利于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税务信息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负责。

其基本任务是:制定并实施税务信息工作计划;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和开发利用各类信息;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围绕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信息调研;定期下发信息要点,实施信息引导;对信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考评;开展信息工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信息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对税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各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信息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要把信息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不断建立和健全信息网络,提高信息人员素质,完善信息工作制度,改进信息工作手段,充分发挥税务信息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税务信息网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纵横交错、通达灵敏、灵活高效的税务信息网络。

第八条 全国信息网络的组成。

(一)纵向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厅(室)组成。

(二)横向网络:由各级税务机关内部有关司(局)、处、科、股等职能部门组成。

(三)延伸网络:由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选择部分基层单位建立的信息工作联系点和各职能部门建立的纵向信息网络组成。

(四)扩散网络: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和有关党政机关、新闻单、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建立的信息交换网络组成。

第九条 信息工作联系点是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为广泛、敏捷、直接地收集各类信息,打破上下组织间逐级联系而直接与下级办公室建立的相对固定的信息网络。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选择若干地(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作为信息工作联系点,并定期调整。

各信息工作联系点要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的要求,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反馈信息。

第十一条 税务信息坚持双向反馈制。

下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对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市)应按时、保质、保量报送和反馈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对下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情况并予以指导,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互通情况,确保信息网络运转畅通。

第三章 税务信息员 第十二条 税务信息员是从事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和开发利用各类税务信息的工作人员。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税务信息员。

第十三条 税务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税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掌握税收的基础知识和主要业务; (三)具有强烈的信息意识,思想敏锐,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采集、整理、传递、开发利用税务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税务信息员的基本权利: (一)可阅读有关内部文件的资料; (二)可列席本单位领导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 (三)可在系统内部进行信息调研; (四)可在本单位上报信息中署名; (五)优先参加信息业务培训; (六)优先参加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五条 税务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开发利用税务信息; (二)根据领导意图,组织、指导、协调本机关和下级机关的税务信息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税务信息工作任务; (四)总结、交流税务信息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税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第十六条 税务信息员由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组成。

专职信息员是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中专门从事信息工作的人员;兼职信息员主要由办公厅(室)文秘人员兼任;特聘信息员由办公厅(室)在同级职能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或下级机关办公室的信息人员中聘任。

第十七条 为保证税务信息工作正常运转,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在办公厅(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般配备信息员2至4名,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般配备信息员2至3名,信息联系点一般配备信息员1至2名。

第十八条 税务信息员培训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分别组织。

国家税务局办公厅主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总局信息联系点信息员的培训;地(市)、县(市)局信息员的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

税务信息员的培训要经常化、制度化。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原则,采取脱产集训、岗位培训、理论研讨、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章 税务信息流程 第十九条 税务信息流程包括税务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税务信息的收集是通过捕捉、搜集,把零散无序的税务信息聚集起来的过程,是信息处理过程的第一环节。

税务信息的收集要多途径进行,并与政策调研相结合,努力开发有综合、有分析、有预测的高质量信息。

第二十一条 税务信息员要按照为本级领导服务为主,努力为上级机关领导和基层服务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税务信息进行筛选。

对各类信息资料要分门别类,评估其使用价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综合分析。

第二十二条 税务信息员对筛选后的税务信息要及时整理,做到材料准确、主题突出、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精炼,不断提高信息质量。

税务信息的整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浮夸,不瞒报。

(二)实用性原则。

区分不同层次的服务对象提供各类信息资料。

对有预测性、综合性和突出性税务信息,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使之成为领导决策的直接依据。

(三)时效性原则。

及时传递信息,以保证信息的使用价值。

第二十三条 税务信息的传递采用简报、动态、快报、专报等刊物形式进行。

传递信息要按照适用、对路、多层次服务的原则,区分不同种类,根据不同报送对象、合理分流,有选择地上报或下发。

对于紧急信息要随编随报,重要信息要及时专报,一般信息要分期报送。

第二十四条 要结合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改进税务信息的收集、整理、传输手段,采用现代化手段,做好信息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务信息反馈要围绕中心工作展开,客观、准确、及时地组织反馈。

第二十六条 税务信息流程的最终效益是开发利用。

要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运用到税收工作中去,转化为实际工作的成果。

各级税务信息员要以此作为信息工作的出发点。

第二十七条 税务信息工作归口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管理。

信息的报送一般由办公厅(室)主任审批,重要信息的报送由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对税务信息资料应建立严密的保管制度,编报的税务信息应分类装订立卷。

第五章 考评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全国税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信息工作进行考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对所辖地(市)税务局和信息联系点的信息工作进行考评;计划单列市、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信息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十条 税务信息工作考评内容包括信息采用情况、报送情况、好信息数量以及信息机构、队伍、网络、手段和制度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税务信息工作考评采取累计记分制,按年考核评比。

记分标准由实施考评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确定,并向下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公布。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要定期组织税务信息检查考核工作。

在此基础上,评选税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组织者和优秀信息员。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进行表彰、奖励。

对于提供有重要价值税务信息的,可随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税务信息先进单位、先进组织者和优秀信息员的评选,由各级办公厅(室)提出候选单位和候选人名单,征求有关单位领导与信息人员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或主管局领导审定。

第六章 信息业务联系 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办公厅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税务信息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税务信息工作,交流税务信息工作经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组织必要的信息协作,共同开发高质量信息。

第三十五条 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要加强对本系统税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之间要加强信息联系,经常互通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上级税务机关要适时对下级税务机关办公室下发税务信息工作要点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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