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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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

(一)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

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二)我国标准化管理体系表

(三)我国标准化管理部门职责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主要职责:

(1)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3)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4)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5)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7)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8)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9)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10)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11)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12)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13)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在标准制修订方面

(1)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2)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3)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4)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5)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

(6)组织本行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在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方面

-- 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

-- 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

-- 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 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 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 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在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方面

-- 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 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 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一)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素,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制定国家标准

(在什么情况需要制定国家标准)。

1.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4.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5.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6.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7.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

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以下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1.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5.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7.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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