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侵权行为
为什么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细心的人会发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有别于发明和使用新型.具体而言,他人未经,可以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人们会问,为什么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侵权行为,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不侵权呢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同.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固有的那种美感,是有制造商愿意制造这种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销售商愿意销售这种产品、进口商愿意进口这种产品、消费者愿意购买这种产品的理由.简而言之,“美”的产品好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04条规定:“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得到了应用.”根据该条规定,换言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旦经过销售,到达消费者手中后,除非将其作为部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再销售,消费者都无法像制造商或销售商一样使用外观设计的美感用于“招揽”顾客,最终消费者只能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而功能和技术性能不是外观设计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将前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利用其工业上的美感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法院应认定是侵权的销售行为.但是如果该零部件用的是外观产品的技术功能,则后续的制造和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赘述一句,消费者使用不应被认定为侵权,不是依据合法来源抗辩或是权利用尽抗辩而可免责,而是因为“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技术功能”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随着人们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别怕,汇桔网精选知识产权服务商,咨询客服24小时在线,不漏下您的每一次需求,托管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保障支付信息安全,守护每一笔交易.。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1.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一、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二、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产品外观设计的独特性和创新性成为吸引消费者、提升品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多,这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学会识别和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一、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产品外观设计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他人擅自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构成产品外观设计侵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存在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权利人的产品外观设计已经获得了合法的专利保护。
2、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
3、相同或近似:被指控侵权的产品外观与专利产品外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近似。
4、混淆可能性:使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
二、如何识别产品外观设计侵权1、进行外观设计特征的对比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详细对比,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方面。
注意观察整体轮廓、各部分的比例关系、细节特征等。
2、考虑消费者的认知和观察习惯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判断他们在正常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将两者误认为是同一种产品或者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关联。
3、借助专业工具和技术可以利用图像分析软件、三维建模等工具,对产品外观进行精确的测量和比较,提高识别的准确性。
4、参考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了解以往类似的侵权案例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和标准,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当前的情况是否构成侵权。
三、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常见表现形式1、完全抄袭直接复制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做任何改动。
2、局部修改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进行部分修改,如改变颜色、增减某些细节等,但整体上仍与专利产品相似。
3、模仿创意借鉴专利产品的设计理念和风格,虽然在具体形状和图案上有所不同,但整体效果相近。
四、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措施1、收集证据一旦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产品的实物、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网页截图等。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引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是指保护产品的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创性,并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进行独占使用的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的界定,涉及哪些方面的权利、如何判断是否侵权等问题。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深入地探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观设计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设计的特征组合在整个设计中形成的整体效果。
即专利权人享有专利产品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占使用权。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细则》,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应根据该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进行界定。
如果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有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异,即具有新颖性和个性化,那么专利权人将享有独占使用权。
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2. 是否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获得专利权的设计存在显著的不同; 3. 是否存在侵权人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实质性的复制或者模仿; 4. 是否存在对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商业使用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案例分析案例一:外观形状保护如果一个产品的外观形状是独特非常的,比如苹果公司的iPhone,其独特的圆角矩形外观形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其他厂商如果生产类似形状的手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二:颜色保护某饮料公司开发了一款瓶装饮料,其瓶身颜色为特定的粉红色,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饮料瓶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粉红色,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案例三:图案保护某服装品牌设计了一种独特的图案,将其应用于商品的表面,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四:综合因素综合判断在具体的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
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
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专利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则首先要知道法律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这样发生了保护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才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
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专利不侵权行为类型总结
专利不侵权行为类型总结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如何判断不侵权行为,具体分为哪几类?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下面对专利法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况具体详细进行解释:①权利用尽:专利权人通过自己制造、进口或者通过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并予以销售,就可以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
②先用权:在专利申请以前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被称为在先使用。
在先使用产生先用权,可以对抗专利权。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不一定是首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也不一定是首先实施该发明创造的人。
在专利权人提出其专利申请之前,可能有人已经研究开发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已经实施或者准备实施,这样的人被称为先用者。
专利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是国家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专利侵权法律制度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专利侵权法律规定,包括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二、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1. 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的前提是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专利权有效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其专利权未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宣告无效。
2. 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侵权:(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
3.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专利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侵权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4. 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导致专利权人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侵权行为的认定1. 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重合侵权行为的认定首先要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
如果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重合,则构成侵权。
2. 等同原则在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时,可以适用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如果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技术效果、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则认定构成侵权。
3. 功能性限定在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时,可以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进行解释。
如果实施行为符合功能性限定,则认定构成侵权。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1. 责任主体专利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
外观专利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外观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制度。
在我国,外观专利制度始于1985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外观专利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本文将对外观专利适用法律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外观专利的定义及特征外观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专利具有以下特征:1. 创新性: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即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富有美感: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即能够引起人的审美愉悦。
3. 适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应当适于工业应用,即能够应用于工业生产。
4. 不可分离性: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产品,不能单独存在。
三、外观专利的申请与授权1.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 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的外观设计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新颖性、美观性和工业应用性等方面的审查。
3. 授权:经审查合格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四、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我国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五、外观专利的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专利法对外观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中未作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程序和具体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保护有一定的关联,商标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保护也有一定的联系,著作权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服装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服装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一、有被侵犯的对象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服装外观专利侵权必须有明确的被侵犯对象,即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
如果专利已经过期、宣告无效或被放弃,那么实施这些专利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二、有法定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种类:法定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他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了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侵权目的:侵权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如果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技术,或个人出自爱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可情况:侵权行为必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如果得到了专利权人的许可或默许,那么实施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五、侵权判定步骤1.确定专利权主体:根据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本、许可协议等对专利权的主体予以确认,看看原告是否为适格的专利权人。
2.确认专利权有效性:包括确认该专利权是否仍然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受法律的保护,以及是否存在无效的可能性。
3.对比产品与专利:判断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即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这通常涉及对产品设计、功能、用途等方面的详细比较。
4.提供合法来源证据:如专利权稳定,且产品落入了保护范围,而被告又对侵权没有主观故意,应当提供合法来源、在先使用等能够证明其不具备主观故意的证据。
六、法律依据与责任1.法律依据:《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服装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责任: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法考试真题解析
专利法考试真题解析1. 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1 年·卷三· 17 题) DA. 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错误,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效力并不受登记的影响。
B. 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错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并非要求已经制造出产品。
C. 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错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这是“单一性原则”的例外D. 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正确2. 甲厂将生产饮料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乙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将该配方申请获得了专利。
甲厂认为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 年·卷三· 63 题) BDA. 乙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错误,乙的行为属于“反向工程”,并未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饮料配方不因甲厂的使用行为丧失新颖性正确,甲厂的使用不属于“公开使用”,并不使该技术丧失新颖性C. 乙可以就该饮料的配方申请专利,但应当给甲厂相应的补偿错误,乙作为专利权人,并不侵犯甲公司的权利,故并不需要向甲厂补偿D. 甲厂有权在原有规模内继续生产该饮料正确,甲厂在乙申请专利前,已经实施,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并不侵权,此为专利的“先用权”制度。
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原理
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原理1. 简介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观形态、图案、颜色或其组合在整体上呈现出来的视觉效果,是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第一接触点。
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法律保护和商业保护。
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来实现,而商业保护则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和品牌建设等手段来实现。
2. 法律保护2.1 专利法保护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获得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于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组合所做的新设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并且在审查合格后取得专利权。
2.2 商标法保护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商品商标进行注册,并获得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来源的特定符号,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确保外观设计的独特性和独占性。
2.3 专利法与商标法的比较专利法和商标法在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有一些区别。
专利权是一种临时的、有限期的独占权,而商标权则是一种永久的、无限期的独占权。
此外,专利权主要保护技术创新方面的内容,而商标权主要保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方面的内容。
3. 商业保护3.1 品牌建设品牌建设是指通过广告宣传、产品包装、形象设计等手段来塑造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和认知。
通过建立强大的品牌形象,可以使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美誉度,从而提高产品销售额。
3.2 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指通过不断改进产品设计、提高产品质量以及降低产品价格等手段来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通过不断创新和优化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使产品具有更好的功能性、实用性和美观性,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3.3 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是指在产品销售后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维修、保养、退换货等。
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售后服务,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和满意度,进而提升产品的口碑和市场竞争力。
4. 综合保护策略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综合保护策略:4.1 多方位申请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注册,以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形状、纹理、颜色、图案或其组合所具有的新的和原创的特点,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侵权指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使用被他人保护的外观设计作品。
下面将介绍两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汽车制造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他们的外观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然而,竞争对手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其设计相似的轿车。
原汽车制造公司发现后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汽车制造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侵权事实,并判决竞争对手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汽车制造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具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该沙发的外观设计独特,备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家具商未经授权,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其外观设计相似的沙发。
原家具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家具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家具商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侵犯了原外观设计专利的权益。
法院判决家具商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家具公司的损失,并承担违法责任。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即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
法院将根据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并依法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能够有效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外观设计图案使用是否侵权
外观设计图案使用是否侵权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外观设计图案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复杂的问题。
这不仅涉及到法律的规定和解释,还与商业竞争、创新保护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多个方面紧密相关。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通常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例如,一款手机的独特外形、一件家具的独特纹理和色彩搭配等。
那么,如何判断外观设计图案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关键的考量因素。
相似性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这包括整体视觉效果的相似、设计特征的相似等。
如果两个外观设计图案在整体上给人的视觉感受非常相似,使得一般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区分,那么就可能存在侵权的嫌疑。
但需要注意的是,相似并不意味着完全相同。
有时候,一些细微的差异也可能影响侵权的判定。
新颖性也是一个关键要素。
如果被指控侵权的外观设计图案已经在市场上公开存在,或者已经被他人在先申请了专利,那么新使用的类似设计就可能构成侵权。
这就要求设计者和使用者在进行相关设计和使用时,充分了解市场上已有的设计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此外,使用目的和使用环境也会对侵权判定产生影响。
比如,一个外观设计图案在某一类产品上的使用是合法的,但在另一类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设计就可能构成侵权。
又或者,即使是相同的设计图案,如果使用的目的不同,例如一个是用于商业销售,另一个是用于个人非商业用途,那么侵权的判定也可能不同。
在实际的法律案例中,对于外观设计图案侵权的判定往往是非常复杂和细致的。
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多个因素,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为了避免陷入外观设计图案侵权的纠纷,企业和个人在进行产品设计和开发时,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这包括在设计之初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情况,避免无意的抄袭和模仿。
同时,如果有创新的设计,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问:请介绍一下专利司法解释起草的情况和背景。
答:自1985年以来,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在明确审判标准、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研究专利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3月启动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调研工作,形成了70条的专利司法解释草稿,并征求了有关法院、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
后因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起草工作暂时停止。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制度,成为人民法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任务之一。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部分内容在这次专利法修改中被吸收。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和准确实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于2009年1月恢复了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司法解释第一档立项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组织成立了由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课题组,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3月完成初稿,后十易其稿,于2009年6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高级法院的意见。
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法
第11条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被告,一方面由于其财务帐册一般很不规范,另一方面也为了体现对故意侵权的惩治 力度,因此可以按照产品销售利润计算赔偿额。
另外,在以被告获利确定赔偿额时,还应当注意原告专利在侵权产品中所起作用或所占位置,原告专利只在 侵权产品的某一小部分上被实施的,例如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只在被告产品包装的某一部分上被使用,则不宜将 被告销售该产品的所有利润都确定为侵权赔偿额。
其次,该规适用予 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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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条件
1.该实施行为发生在该项专利权授权以后的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 2.该实施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3.该实施行为未经专利人许可。 4.该实施行为是法定禁止的侵害行为。 5.该实施行为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
赔偿计算
专利法第六十条是本次修改的新增条款,该条分两个层次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三种计算方法:
专利侵权行为
法学术语
01 侵权行为
03 表现形式
目录
02 侵权特征 04 构成条件
目录
05 赔偿计算
07 侵权人获利
06 专利法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或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 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发生侵权纠纷 时,如发明专利为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中国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权行为:(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 销售该产品的.;(2)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 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 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4)临 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依 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 利的。
用以科学研究的他人专利算不算侵权
用以科学研究的他人专利算不算侵权
第一,根据《专利权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有关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也只可以使用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
型专利则不能使用,而且专利法还规定限制在针对专利技术本身进行研究范围
之内。
第二,从法律角度来说,构成侵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期,宣告无效或
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2、有法定的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别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方法,使用、销售、
进口了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属于侵权行为;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
利技术或个人出自爱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
法的行为,也不属于侵犯专利权;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如果是经专利权人许可或默许的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权。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八(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判断 、专利纠纷司法程序、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途径)
专题二十四专利侵权行为一、专利权的特征1. 排他性(独占性)知识产权(专利)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专利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专利技术进行不法仿制,但是专利权人实施其技术也可能对他人专利侵权。
2. 地域性排他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时间性在一定时期内受法律保护。
二、专利侵权行为分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下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2款的规定,对本部分重要考点归纳如下:1.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专利权有效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其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构成专利侵权。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3)生产经营目的生产经营目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的目的,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机关、非盈利性单位、社会团体的行为也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例如医院为治病而使用专利设备,学校为教学制造、使用专利设备等。
(4)存在实施专利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5)实施行为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确定和侵权判断原则可参见专题二十五。
2. 实施专利的行为(1)实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①制造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做出的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
②使用包括单独使用,以及作为其他产品组成部分使用,如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
为什么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细心的人会发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有别于发明和使用新型。
具体而言,他人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可以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人们会问,为什么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侵权行为,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不侵权呢?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同。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固有的那种美感,是有制造商愿意制造这种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销售商愿意销售这种产品、进口商愿意进口这种产品、消费者愿意购买这种产品的理由。
简而言之,“美”的产品好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04条规定:“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得到了应用。
”根据该条规定,换言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旦经过销售,到达消费者手中后,除非将其作为部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再销售,消费者都无法像制造商或销售商一样使用外观设计的美感用于“招揽”顾客,最终消费者只能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
而功能和技术性能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一、概述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主要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造型设计,而非产品的功能或者结构。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将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二、侵权认定的条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侵权行为是针对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2. 侵权行为是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3. 侵权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的;4. 侵权行为是在公开、使用、许诺使用或者进行实质准备等侵权行为中的一种。
三、判定标准《专利法》规定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 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2. 对侵权行为进行实质性比对,判断其是否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一致;3. 对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适用于侵权认定的条件。
四、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说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某企业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认为另一企业的产品涉嫌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对被告产品进行了形状、纹样、颜色等方面的比对,最终认定被告产品构成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
五、个人观点和建议就个人观点而言,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
建议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要注重专利的布局和申请工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也建议加强对《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学习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六、总结《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从法律层面确保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外观设计的创新成果。
企业和个人在利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责任承担以及维权途径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电子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结构和技术方案。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侵权行为的认定1. 专利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本案中,原告的专利权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因此被告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生产的电子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结构和技术方案,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责任承担1. 停止侵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得再生产、销售含有侵权技术方案的电子产品。
2. 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了原告的研发成本、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获利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三)维权途径1. 行政途径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处理,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 司法途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甲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侵权行为代价高昂本案中,被告因侵权行为被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这充分说明了侵权行为的代价是高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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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细心的人会发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有别于发明和使用新型。
具体而言,他人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可以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人们会问,为什么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侵权行为,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不侵权呢?
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同。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固有的那种美感,是有制造商愿意制造这种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销售商愿意销售这种产品、进口商愿意进口这种产品、消费者愿意购买这种产品的理由。
简而言之,“美”的产品好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04条规定:“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得到了应用。
”
根据该条规定,换言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旦经过销售,到达消费者手中后,除非将其作为部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再销售,消费者都无法像制造商或销售商一样使用外观设计的美感用于“招揽”顾客,最终消费者只能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
而功能和技术性能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将前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利用其工业上的美感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法院应认定是侵权的销售行为。
但是如果该零部件用的是外观产品的技术功能,则后续的制造和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赘述一句,消费者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应被认定为侵权,不是依据合法来源抗辩或是权利用尽抗辩而可免责,而是因为“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技术功能”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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