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之构建
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主要做法
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主要做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司法机关对办案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的重要环节,旨在提高办案水平、保障司法公正。
为了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健全评查机制为了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建立健全评查机制。
首先,要明确评查的目标和标准,制定详细的评查细则和评分标准,确保评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建立评查组织机构,明确评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评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最后,要建立评查结果的反馈和整改机制,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改进和处理,确保评查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二、加强评查人员培训评查人员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评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为了提高评查人员的专业水平,需要加强评查人员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案件分析、评查方法等,培训形式可以是课堂培训、案例研讨、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以提升评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建立科学的案件样本抽取方法案件质量评查需要从大量的案件中抽取样本进行评查,为了保证评查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性,需要建立科学的样本抽取方法。
首先,要明确抽样的目标和原则,根据评查的重点和要求,确定抽取的案件类型和数量。
其次,要采用随机抽样或分层抽样的方法,确保抽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
最后,要制定严格的抽样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抽取的样本符合评查要求,并避免人为的主观干预。
四、加强评查结果的应用和宣传案件质量评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评查结果的应用和宣传至关重要。
首先,要及时将评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推动问题的整改和改进。
其次,要将评查结果作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激励和引导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
最后,要加强评查结果的宣传和公示,增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五、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数据库为了方便案件质量评查的管理和查询,需要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数据库。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案件执法质量评查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院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落实办案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促进办案质量规范化,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执法质量评查是指在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检办、案管、纪检等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巡查、督查验、抽查、检查等“五查”方式,对业务部门在办和审结案件从实体认定、法律程序、法律文书、检察业务文书、风险评估、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给予案件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
第三条执法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检办、案管、纪检通过“五查”,发现和评析问题,形成严谨务实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发挥引导提升办案质量和防微纠错的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建立检办、案管、纪检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督查、执法检查与案件管理的有效衔接,依托案件管理平台和审查阅卷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和巡查由案管部门负责;案件质量督查验由纪检部门负责;案件质量抽查和检查由检办负责。
第七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小组。
由主管检察长荣亚泉任组长。
成员由检察委员会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小组负责审议检办、案管、纪检提交的对业务部门提出异议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第八条检办、案管、纪检依职能开展“五查”时,要在主管检察长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整合资源,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任务。
第九条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和省、市院要求,统一本部门的卷宗装订标准,明确各类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及其他文书、笔录、审签材料等所有材料的制作格式和内容标准,为规范执法检查提供依据。
(二)及时将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录入案件管理软件。
(三)积极配合检办、案管、纪检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严禁阻挠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四)需要抽调本部门人员参加评查的,要积极抽调配合。
浅析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制度体系
浅析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制度体系作者:章月华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07期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是通过对已办结案件进行评查,查找分析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促进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契机和强化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来抓。
本文从分析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作用和重要性入手,结合近两年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践,深入剖析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提出几点建议。
一、深刻认识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作用和重要意义(一)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
一是案件质量评查是一种事后监督。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检察环节已办结的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刑事申诉、刑事赔偿、诉讼监督等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程序及实体处理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其作为一种非程序内的监督,并没有介入到案件办理的过程之中。
案件质量评查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申诉等法定程序在制度属性上不同,其主要目的不在于法律监督和权利救济,而在于指导检察官依法正确办案。
二是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举措之一。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和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作用。
案件质量评查在案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是发现案件质量存在的具体问题,提高执法管理工作的内在水平。
一是规范办案作用。
规范作用是案件质量评查最主要的功能。
通过对案件的卷宗进行评查,查找案件存在的瑕疵,形成案件通报制度,对同类型的错误予以纠正,以此来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规范作用,促使办案人员在以后的办案中认真办案,严格规范。
二是质量监督作用。
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以加强案件管理为目标,把案件质量管理纳入科学的轨道,能减少和杜绝检察活动中的各种违规现象,保障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
浅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的构建
浅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的构建作者:农兴山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3期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是通过对已办结案件进行评查,查找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确保司法公正。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案件评查作为促进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和强化内部监督一项重要手段来抓,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一定的经验。
201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随后在2011年12月22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进一步强调,要深入推进案管机制改革,以检察信息化为依托,积极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集中管理机制。
实现对案件统一进出口和集中管理,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执法规范化和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
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案件管理的内容和手段之一是案件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力度,更加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职能,是各级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者面临的紧迫课题之一,本文联系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对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定义、特征、评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谈一些粗浅的不成熟看法。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必要性分析第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实现检察机关维护执法公信力的迫切要求。
案件质量评查通过对已办结案件进行检查,发现检察执法办案中的瑕疵和错误,总结办案工作经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或通报,以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如果“瑕疵案”、“问题案”不能得到有效的纠正,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直接受到侵害,会造成当事人对执法公信力产生动摇,司法权威受到挑战。
另外在评查中发现优秀案件和法律文书的,应当作为业务部门和检察人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与职位晋升、奖励及年终考评挂钩,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心,引导检察人员正确办案,重视总结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经验,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刍论检察机关案件统一管理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刍论检察机关案件统一管理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正式成立了案件管理专门机构——案件管理处,积极探索案件集中管理的运行机制,并在摸索中研究、探讨、逐步推进,现正稳步运行。
本文以该院探索和实践和基础,分析和总结了检察机关案件统一机制的基本经验。
关键词案件统一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检察机关作者简介:艾建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钱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处长;赵海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副处长。
一、案件管理工作的基本机制构建(一)案件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清楚,做到各项工作有规可依、有据可查2011年底,丰台检察院检委会通过了《案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为案件管理工作的基本构架作出了基本规定。
之后又对各岗位制定了明确的岗位职责,及保密规定、律师接待制度、赃证物管理制度等系列配套制度。
使得案件管理的每一项职责都能找到依据,也能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岗位职责。
(二)设立专人专岗,各岗位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案件管理处除了处长、副处长统筹全面工作外,针对各项具体事务,设立了案件管理员岗位、案件监管员岗位、案件信息统计员岗位、律师接待员岗位。
案件管理员、监管员岗位针对不同的业务部门及业务范围,又细分侦监案件管理员岗位、公诉案件管理员岗位和侦监案件监管员岗位、公诉案件监管员岗位。
各岗位首先要掌握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又要学习掌握相邻岗位的工作职责,进而掌握全部岗位的工作职责,必要的时候能够换岗、轮岗,做到每个岗位都有后备力量。
这样,各岗位既能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又能做到相互配合,互相帮助。
1.案件管理员负责案件流程管理。
统一负责案件的接收、登记、受理、分流及移送,对外协调公安、法院及其他检察机关针对案件进出的关系,对内协调各业务部门针对案件分流、移送、备案等关系,并对整个办案流程进行监控,进行案件临界期限的预警和提醒。
2.案件监管员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心得:多措并举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工作心得:多措并举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案件处理结果实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以下简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近年来检察工作取得的重要经验。
坚持“三个效果”的统一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指导思路,也是人民群众检验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更是当前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我院在办案中坚持贯彻“三个效果”统一的方针,不断总结历年来的办案经验,并借鉴上级院和其他县区院的优秀工作经验,力争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以我院办理的蔡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反映了我院办理该案中为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为切实解决该案被害方的实际困难,而做出的坚持不懈的努力。
总结了我院在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统一方面的成功经验,为今后司法实务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较好的参考意义,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背景201X年10月6日9时许,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改装的变形拖拉机,行驶至225省道与潘二矿路交叉路口时与泥河镇瓦房村村民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某与乘坐摩托车的妻子谢某被当场碾压致死。
经XX市交通管理局鉴定,蔡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潘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发现,李某某夫妇死亡后,家中只剩下两个尚在上学、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孩子,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案发后也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任何赔偿,让这个本来就比较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两个小孩更是沉浸在突然失去父母的悲痛之中,家庭笼罩在一层阴影之下。
二、做法公诉科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高度重视,随即联系两个孩子的近亲属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和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
承办检察官向其近亲属表示,检察机关会尽最大的努力,采取相应措施帮助两个孩子解决部分困难。
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申请法律援助。
办案检察官主动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商请他们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害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帮助两个孩子进行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应有的赔偿。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目标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目标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指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下是关于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目标的一些详细说明:
1. 政治效果:政治效果强调司法办案要与国家的政治大局相一致,服务于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发展战略。
这意味着在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以及国家利益等因素,确保司法活动与国家的整体利益相协调。
2. 社会效果:社会效果关注司法办案对社会秩序、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影响。
通过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判,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社会效果还包括对社会风气的引导和塑造,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3. 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指司法办案要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法律效果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为了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目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社会和法律因素,做到以下几点:
1. 坚持法治原则: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注重社会影响:在办案中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3. 强化政治意识:司法人员要具备政治意识,自觉服务于国家的政治大局。
4. 加强沟通协调:司法机关要与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实现。
通过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目标,可以使司法办案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试论检察工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实现
试论检察工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实现[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政府职能迅速转变和社会需要协调发展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犯罪率升高,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党和政府充分认清当前社会形势,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因此,检察工作的要求就是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并以“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和科学发展。
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检察工作与法律、政治、社会的内在的本质联系。
三个效果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关键词]检察工作;三个效果;科学发展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等职能。
可以说,严格依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灵魂所在。
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检察工作与法律、政治、社会的内在的本质联系。
我们的检察工作必须追求并且也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检察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涵以及内在联系(一)三个效果的内涵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证明,从而发挥法律适用的作用和效果。
这就要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检察工作的“政治效果”具有独立的价值,是法本质的内在要求,政治效果与法的价值在终极关系上具有一致性,法的正义、秩序和效率价值与政治统治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与政权建设的需求是吻合的。
因此,检察工作一是要坚持正确方向,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二是要保障国家安全,要切实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健全国家安全体制,确保国家安全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7•【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细化界定裁判者和监督管理者各自的职责边界,在原有基础上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配套监督和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有序放权,规范用权,监督有度,严格限权”,加快推进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确保执法司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政法委指导下,围绕这一主题,面向全国法院开展书面调研,并赴江苏、湖北法院开展实地调研。
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客观中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对人民法院健全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制定印发3个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框架性文件,并围绕健全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审判权责清单制度、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健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推进法官惩戒制度改革、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制定印发10多个基础性改革文件,推动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涵盖全面、结构清晰、指向明确、相互协调。
一是重塑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取消案件审批制,确立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全国法院98%以上案件的裁判文件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签发。
建立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法官办案专业咨询平台、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统一法律适用平台,不断强化对审判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是健全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审判权责行使界限。
制定印发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审判权责清单指导意见,下发通知要求各高院制定完善本院审判权责清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督促指导辖区各级法院制定本院清单报上级法院备案,明确院庭长、审判组织和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确保审判权、监督权界限清晰、规范行使。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需把握什么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需把握什么日前,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就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更是在制度设计上保障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抓手。
实践中,如何规范高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明晰可预期规范化评查标准。
评查应有据可循,应从明要求、定责任、细操作三方面设定规范标准,做到事前提醒。
一是明确办案质量总要求。
结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的“二十四字”方针及《意见》要求,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管理规范、执行到位”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并在具体实践中采取评分制,细化评查内容及对应分值进行审核量化评分,形成长效标准机制。
二是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
有权必有责,评查的首要要求就是责任落实落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监察法实施条例均要求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应定岗定人定事,明晰责任划分,以具体的责任倒逼质量提升。
三是细化评查工作具体要求。
实践中,一般应事先下发评查工作方案通知,明确评查时间、范围内容、标准要求、方式步骤等事宜,评查前需组织培训,评查中应及时跟进、统一尺度,确保评查过程有序高效、结果客观公正。
需注意,案件质量评查应是常态化、长效性工作,应充分强调规范化制度保障。
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评查机制。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案管、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评查,《意见》强调评查工作应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审理部门具体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一是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职责,作为质量监督专责部门,具体牵头做好质量评查,既在审理中敢于、善于把关,又在审结后规范统筹评查,对质量把好“关口”、把严“出口”。
二是案管部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应紧盯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等关键环节,严格立案审查调查、程序文书及措施报批等把关,强化实时监督评查,督促及时整改。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的完善刘阿龙*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生命线,直接关系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案件质量评查是评价案件质量优劣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的有效方式。
2017年底,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为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日前,中政委、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专门对“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不断健全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来检验评价检察官的办案质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2015—2018年四年间西安市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际出发,分析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做精做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整体情况(一)评查案件数量2015年以前,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主要由同级政法委统一组织,检察机关较少自行组织案件质量评查。
2016年以来,西安市检察机关陆续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
2018年,西安市检察机关将案件质量评查确定为重点打造的工作品牌,全年评查案件1885件,评查比例达到16%,部分区县院评查比例达到30%以上,案件质量评查数量和比例相较往年均有大幅上升。
(二)评查案件构成2015—2017年,评查案件的业务类别主要集中在公诉、侦监类案件,占了每年评查案件的90%以上。
2018年以来,民行、控申、执检类案件评查数量越来越多,评查范围涵盖了检察机关的全部业务。
(三)评查结果构成从评查结果看,四年间合格案件比例不断增加,优秀案件比例不断下降,2018年合格案件占比将近80%,瑕疵案件和不合格案件较少。
这一方面说明随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正规化,评查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的情况越来越少,实实在在查问题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司法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办案实践中错案基本被杜绝,但还存在程序瑕疵和文书瑕疵,*刘阿龙,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官助理。
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加强司法质量管理、推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具体而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评查内容。
评查应重点关注案件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证据采信等方面,特别是在涉及人权、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要注重评价法官的法律功底和职业道德。
二、建立评查机制。
评查应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该机构应该由熟悉司法工作的人员组成。
同时,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评查流程,包括评查标准、评查程序、评查结果等方面的规定。
三、加强评查结果运用。
评查结果不仅仅是对法官个人的考核,更应该成为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的参考。
因此,评查结果应该与晋升、任命、惩戒等方面的考核、评价挂钩,以推动司法机关加强质量管理。
四、健全评查反馈机制。
评查结果应该向被评查法官及其所在机构反馈,反馈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度量性,以便法官及其所在机构能够针对评查结果加以改进。
总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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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现查处案件三个效果相统一的思考【可编辑版】
对实现查处案件三个效果相统一的思考对实现查处案件三个效果相统一的思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
这是党中央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
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查处案件工作事关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决心和力度,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根本问题就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是要牢记现阶段基本国情。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查处案件必须始终保持政治上头脑清醒,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科学分析查处案件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深刻把握查处案件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正确应对和解决好实现查处案件三个效果相统一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是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查办案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去把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第一要务服务。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协调处理好查处案件与党委、政府全局工作的关系,既严明党的纪律,严肃查处破坏改革开放、阻碍科学发展、影响和谐稳定的案件,又支持改革创新,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三是要坚持党对查处案件工作的领导。
查处案件是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务必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要自觉将办案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纪委的协调作用,不断完善办案协调机制,形成办案合力。
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要把查办案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善于从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工作重点、工作要求与地方工作实际的结合上把准时机。
要加强对反腐败斗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工作前瞻性,坚持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纪依法查处。
浅议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效果的统一(共五则)
浅议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效果的统一(共五则)第一篇:浅议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效果的统一浅议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效果的统一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查办案件工作水平,努力取得办案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
取得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效果的统一,是党中央的要求,是科学发展观在执纪执法活动中的运用,是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内在要求,是查办案件工作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
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效果统一的含义政治效果,是指纪检监察和执法机关的执纪执法行为对党和政府形象、社会政治稳定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良好的政治效果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有利于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效果,是指纪检监察和执法机关的执纪执法行为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体现法纪的本质,实现法纪的秩序、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从而得到社会的认同。
法纪效果,是指纪检监察和执法机关的执纪执法行为在法纪严肃性、公正性上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良好的法纪效果有利于体现法纪的原则,坚持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要取得办案工作三个效果的统一,这是由社会主义法律性质和党的纪律性质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律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的。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三个效果统一是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本质和规律的体现。
政治效果是统领,社会效果是目的,法纪效果是基础。
法纪效果如果离开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就失去了基础。
三个效果统一对查办案件工作具有重要价值进一步深化了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思想。
三个效果统一,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查办案件工作指导思想的深化。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把坚决惩治腐败、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
坚持三个效果统一的执法理念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坚持三个效果统一的执法理念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坚持”三个效果统一",人民法院必须把中国国情作为谋划工作的基本依据对国情的认识和把握既是思想路线问题,也是政治方向问题。
我们必须按照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坚持从国情出发,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开创新的局面。
1.要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法律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文化,产生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不少已经深深根植于民族的主体意识之中,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产生着持久的影响。
比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和为贵”、“定分止争”、“息事宁人”,追求社会关系、人际关系、邻里关系的和谐,民众遇有纠纷不愿意选择对簿公堂。
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尽量采取调解、和解的办法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利益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更要把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
2.要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但是,基本国情没有变,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出一系列阶段性特征。
司法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要考虑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的大国,既不能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标准,也不能用外国的标准来要求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
3.要充分考虑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想法和感受,使人民支持和理解司法工作。
我们制定司法政策、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都要关注人民群众是否理解,人民群众是否接受。
司法为民,不只是一个口号,它需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人民群众希望稳定、希望加大打击力度、希望加强社会管理,我们就要全面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片面强调从严或片面地主张轻刑化,不能放弃和弱化必要的管理手段。
4.要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的司法实践,把我们自己的经验总结好、推广好、发展好。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民法院工作有了长足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
我国的死缓制度,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都是带有鲜明特色和国情特点的政法工作制度,需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发扬光大。
法院三评查一审核工作总结
法院三评查一审核工作总结
近年来,法院三评查一审核工作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法
院工作的全面评估和审核,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下面就对法院三评查一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首先,法院三评查一审核工作是对法院工作的全面评估和审核。
其中的“三评”指的是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质量评议和司法责任追究评议,而“一审核”是指对法院工作的综合审核。
这些工作的开展,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其次,法院三评查一审核工作需要全面、客观地进行。
评查和审核工作不仅要
注重案件数量,更要注重案件质量。
要对案件的审理程序、裁判文书、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司法公正和规范。
再次,法院三评查一审核工作需要与司法改革相结合。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工作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评查和审核工作应与司法改革的要求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最后,法院三评查一审核工作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评查和审核
工作需要专业的法官和工作人员来进行,他们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以适应司法改革和工作需求。
总之,法院三评查一审核工作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
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其的重视和支持,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案件评析机制实施方案
案件评析机制实施方案案件评析是指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和评价,以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司法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案件评析机制的实施对于提高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司法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案件评析机制实施方案。
一、建立案件评析机制。
1.明确评析范围,案件评析的范围应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覆盖面广,确保全面深入。
2.确定评析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析标准,包括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规、裁判文书是否规范、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多个方面,确保评析结果客观、公正。
3.明确评析程序,规定案件评析的具体程序,包括案件评析的主体、时间节点、程序步骤等,确保评析工作有序进行。
二、实施案件评析机制。
1.建立评析小组,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案件评析小组,由院领导、审判人员、法官助理等组成,负责案件评析工作。
2.开展评析工作,对已结案的案件进行评析,分析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形成评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推进改进措施,根据评析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加强评析成果运用。
1.建立案件评析成果档案,对评析过程和成果进行档案管理,形成案件评析数据库,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经验借鉴。
2.加强评析成果宣传,将评析成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3.定期总结交流,定期召开案件评析成果交流会议,分享评析经验,促进各地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提高司法水平。
四、加强机制监督和评估。
1.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案件评析机制的监督机构,对评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评析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2.开展评估考核,定期对案件评析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评析机制。
3.强化责任追究,对评析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评析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完善
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完善作者:蓝婷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摘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利于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办案质量,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自2010年来,笔者所在单位就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开始为期三年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并将其发展为一项长效机制,这与其业已成熟的规范化建设及绩效评估息息相关。
文章结合笔者所在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就如何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关键词案件质量评查方法作者简介:蓝婷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57-02案件质量评查,又称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或案件质量内部监督。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深化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执法档案,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通过在检察机关内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总结办案过程中的实践经验,还有利于规范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和增强工作责任心,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自2010年起,笔者所在院就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的工作方案》和省、市、区委政法委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为期三年的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活动,进一步健全了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了执法办案质量的明显提高。
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概述(一)评查的范围案件评查主要是针对三类案件进行综合评判:一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
此类案件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也是检察机关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二是容易产生违纪违法滋生腐败的案件,主要是自侦案件、扣押涉案款物案件。
三是部分刑事案件,突出评查不捕、不诉案件。
(二)评查机制和方法案件评查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阅卷、座谈、调查、走访、评议等方式,对执法办案的过程、结果、依据、效果进行评查,具体做法是:先由案件评查领导小组确定案件自查的重点案件并分配具体的案件数量到各个科室,在此基础上案件评查小组负责筛选评查案件,报政法委审核后,将筛选出来的案件反馈回办案科室,办案科室安排资深检察人员采取查阅案卷、科室讨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细致评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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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统一的标准,最多在某个 地区可能存在 一些 比较
致 的 标 准 ,而 且 标 准 年 年 在 变 化 , 不 具有 稳 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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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 检 察 机 关 案件 质 量 评 查 存 在 的 问题
一
长 期 性 。这 种 状 况 造 成 了 全 国 各 地 各 级 检 察机 关纷 纷
发 挥 主观 能 动 性 , 结 合 自身 实 际 , 出 台 一些 案 件 质 量
中 图 分 类 号 :D9 6 2. 3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 7— 142 l)5 0 9 — 6 6 23 o(o 10 ~ 0 5 0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 的核心 ,是检 察机 关维护 司
法 公 正 的生 命 线 。 因 此 , 提 高 办 案 质量 是 检 察 机 关 实 现 司 法 公 正 和 履行 法律 监 督职 能 的 关键 。在 当前 的检
第 l 7卷第 5 期
21年 1 01 0月
中南大 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J C N . OUT NI . S . E TS H U V (OCI C E CE AL S I N )
Vb . 7 No 5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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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 效 果 " 一 的案 件 质 量 评 查 机 制 之 构 建 三 统
法律标准来检验 办案质量和执法 水平 ,同时又运用政 治标准和社会评价 来衡量 检察工 作,这 就需要检 察机 关构建法律效果、政治效 果与社会 效果三个效 果统一 的案件质量评查机 制。本 文试 图对此 问题作一 尝试性
研 究 , 以期 引起 理 论 界 与 实 务部 门 的高 度 重 视 。
( 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统一 ,实践中难以操作 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前提是有一套统 一
的 、 科 学 的 ,符 合 办 案 实 际 与 需 要 的 评 查 标 准 。但 是
毋庸讳言 ,关于案件质量评查 ,不论是最高检察院,
还 是 省 级 检 察 院 , 乃 至 市 县 两 级 检 察 院 , 目前 尚 未有
人 员参 与 案件 质 量 评 查 工 作 的积 极 性 与热 情 。 由于 每
用法律无误 ,程序合法 。这种评查模式往往忽略 了办
案 的过 程 控 制 、社 会 效 果 与 政 治 效 果 。如 :侦 查 部 门
的案 件 质 量 往 往 通 过 审 查 逮 捕 、 审 查 起 诉 的 结 果 来 判
的主要标准 。在这种评查模式下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 督职能难 以体现 ,不能发挥更深层次 的作用 。这和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检 察 工 作 的 要 求 相 距 甚 远 。单 单 就解 决
察实践 中,由于缺 乏科学有效的案件质 量评查机制 , 致使检察机关不能有效地 发现和解 决执 法活动 中存在 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 随意性 大、办案质量 不高等
问题 。如 何 解 决这 些 问题 ?我们 认 为 , 必 须 既坚 持 以
案件是否有罪进行执法 ,属于粗放式办案;而案件 是 社会矛盾 的产物 ,检察机关必须把执法办案置于党和 国家大局之 中审视和判断 ,准确地适用法律,在追求
法 律 效 果 的 同时 , 努 力 扩 大 社 会 效 果 、 政 治 效 果 。
( 一1偏重于法律效果,忽略政治效果 与社会效果
现 行 案 件 质 量 评 查 注 重 事 实 清 楚 ,定 性 准 确 ,适
评 查 办 法 或 者 称 作 案 件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之 类 的 文
件 ,几乎年年都要重新制定,导致检 察人员在案卷装
订、 书排列顺序 、 文 文书制作要求等等方面改来变去 , 无 所适从,评查效果达 不到要 求,也严重挫伤 了检察
在三个效果的统一思想指导下应遵循司法规律原则检察权运行规律原则评查与办案相分离原则奖惩一体化原则要求按照如何设计评查目标价值追求然后由谁主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依据何种标准遵照什么程序采取哪种方法对哪些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最后如何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进行奖惩的逻辑顺序来构建检察机关三个效果相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规 律 原 则 、检 察杈 运 行 规 律 原 则 、评 查 与 办 案 相 分 离 原 则 、奖 惩 一 体 化 原 则 要 求 ,按 照 如 何 设计 评 查 目标 价 值 追
求,然后 由谁主导案件质量评杏工作 ,依据何种标准、遵照什 么程序 、采取哪种方法对哪些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
查 工 作 , 最后 如何 运 用 案 件 质 量 评 查 结果 进 行 奖 惩 的逻 辑 顺 序 来 构建 检 察机 关 “ 个 效 果 ” 统 一 的案 件 质 量 评 查 三 相 机制。 关键 词 : 检 察 机 关 ; 案 件 质 量评 查 ;三 个 效果 ;构 建 设 想
黄 生 林 , 朱再 良 ,杨 国 志 ,程 相鹏 30 ) 1 00
摘要 : 当前 检 察 机 关 开 展 的案 件 质 量 评 查 工 作 存 在 五 个 方 面 的 问题 :一 是 没 有 形 成 统 一 的 评 查 标 准 ;二 是 偏 重 于 法律 效 果 评 查 ;三 是评 查结 果 只 罚不 奖 ; 四是 评 查 行 政 化 运 作 ;五 是 评 查 主 体 与被 评 查 主 体 角色 混 同 。 问题 的存 在 需 要 通 过 构 建“ 个 效 果” 一 的 案 件 质 量 评 查 机 制 来 进 行 解 决 。在 “ 个 效 果 ” 三 统 j 的统 一 思想 指 导 下 ,应 遵 循 司 法
断 。批 捕 率 、起 诉 率 、有 罪 判 决 率 成 为 评 价 办 案 质 量
个 单位 制 定 的案 件 质 量 评 查标 准 的依 据 年 年 在 变 ,其
收稿 日期 :2 1 5 2 ;修 回 日期 :2 1 7 2 01 7 0 0 卜O — O 基 金项 目:浙 江省 人 民检 察 院 2 1 0 0年度 重 点课题…三个 效果 ’ 的统 一 与案件 质 量评 查机 制研 究” s2 1 0 ) ( y 0 0 9 作者 简介 :黄 生林(9 3 1 1 6 — ,男,浙江 浦江 人 ,浙 江省 湖州 市人 民检察 院检 察长 ,主要研 究方 向 :民事诉 讼法 学;朱 再 l(9 6 )  ̄ 1 6 一 ,男,安 徽当涂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