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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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

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案件执法质量评查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院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落实办案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促进办案质量规范化,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执法质量评查是指在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检办、案管、纪检等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巡查、督查验、抽查、检查等“五查”方式,对业务部门在办和审结案件从实体认定、法律程序、法律文书、检察业务文书、风险评估、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给予案件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

第三条执法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检办、案管、纪检通过“五查”,发现和评析问题,形成严谨务实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发挥引导提升办案质量和防微纠错的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建立检办、案管、纪检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督查、执法检查与案件管理的有效衔接,依托案件管理平台和审查阅卷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和巡查由案管部门负责;案件质量督查验由纪检部门负责;案件质量抽查和检查由检办负责。

第七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小组。由主管检察长荣亚泉任组长。成员由检察委员会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小组负责审议检办、案管、纪检提交的对业务部门提出异议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第八条检办、案管、纪检依职能开展“五查”时,要在主管检察长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整合资源,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任务。

第九条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和省、市院要求,统一本部门的卷宗装订标准,明确各类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及其他文书、笔录、审签材料等所有材料的制作格式和内容标准,为规范执法检查提供依据。

(二)及时将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录入案件管理软件。

(三)积极配合检办、案管、纪检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严禁阻挠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四)需要抽调本部门人员参加评查的,要积极抽调配合。

第三章评查范围第十条案管部门案件质量评查对象为在办和审结归档的案件。案管部门对十八类案件实行同步审查,对重点案件进行案后评查,对一般案件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案管部门同步审查的十八类案件:(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立案案件;(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撤案(含撤人)案件;(三)侦查监督部门不批准逮捕案件;(四)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案件;(五)侦查监督部门复议案件;(六)侦查监督部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七)侦查监督部门追漏捕案件;(八)公诉部门不起诉案件;(九)公诉部门改变侦查机关定性案件;(十)公诉部门增减犯罪事实认定案件;(十一)公诉部门改变强制措施案件;(十二)公诉部门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案件;(十三)公诉部门追漏诉案件;(十四)公诉部门二次退补侦查案件;(十五)公诉部门撤回起诉案件;(十六)法院判决改变起诉定性案件或部分事实未认定案件、无罪判决案件;(十七)公诉部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案件、拟抗诉案件;(十八)检察长决定评查的其他案件。

第十二条案管部门对审结案件应当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查率不低于办案干警所办案件的30%。

第十三条案管部门对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的案件实行网上巡查,重点巡查个案案件信息录入是否全面、完整、准确、规范,办案时限是否超期,实行网上预警。

第十四条检办对业务部门审结归档的案件,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抽查的范围为十八类案件和以下两类案件。

(一)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或原作出不同处理决定的业务部门之间有重大争议的;(二)决定国家赔偿的。

第十五条纪检部门对各部门案件质量实行案后督导检查。

第四章评查标准及内容第十六条执法质量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卷宗质量等方面。

(一)事实认定方面应当做到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无漏罪、漏犯或主要事实认定错误;(二)证据采信方面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对非法证据依法排除,对瑕疵证据依法补强;(三)法律适用方面应当做到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四)程序规范方面应当做到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签批手续完全,诉讼程序合法等;(五)风险评估方面应当做到评估预警及时正

确,应对处置积极有效;(六)文书使用和制作方面应当做到正确、规范、基本要素齐备、说理充分;(七)涉案财物处理方面应当做到及时、依法处置,手续完备;(八)办案效果方面应当做到未发生因办案过错或瑕疵引发的涉检信访或涉检舆情等。

第十八条案管部门重点评查内容:(一)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二)对证据的收集、审查是否全面,待证事实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否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及说理;(四)是否进行社会危害性审查;(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罪名的定性是否准确;(六)是否存在该捕而未捕,不该捕而捕的情形;(七)承办人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是否列出,是否遗漏补充侦查事项的情形;(八)是否有漏罪、漏人而未进行追诉的情形;(九)是否存在法院刑事判决量刑畸轻畸重而未进行抗诉的情形。

第十九条检办组织的执法质量联合抽查和检查的内容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纪检部门重点督查验内容(一)对自侦案件重点督查验内容: 1、初查方案是否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2、看押手续是否齐全,派警审批手续;法警执行任务交接手续、法警与办案人员交接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严格执行看审分离制度; 3、视听资料是否全面,是否每次讯问犯罪

嫌疑人都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重要证人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犯罪事实关键证据是否有录音录像; 4、初查不立案情况是否有说明不立案理由及依据。

(二)对刑事检察案件督查验内容: 1、无罪不捕的案件,是否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 2、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案件,是否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 3、绝对不起诉的案件,是否经过检察委员会。

第五章评查方式第二十一条案管部门对十八类案件应当进行同步动态评查,对重点案件和随机评查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归档后开展。

第二十二条对于重点评查案件,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审结归档后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案管部门。

对随机评查案件,业务部门应当在收到案管部门评查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案卷材料送交案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案管部门对网上巡查情况,每两个月通报一次《案管工作情况汇总分析》。

第二十四条案管部门案件评查、纪检部门案件督查验和检办执法抽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并各自形成报告。

第二十五条检办每半年对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和法院改变定性、判无罪案件以及对执法问题突出的案件进行全面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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