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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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研究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研究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研究发表时间:2020-06-02T08:44:47.253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4期作者:刘小军[导读] 摘要:检察机关针对案件的审查需要具备一定的完善机制,才能符合时代发展的步伐,达到有效的案件审查质量。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摘要:检察机关针对案件的审查需要具备一定的完善机制,才能符合时代发展的步伐,达到有效的案件审查质量。

在案件质量的评查机制中,进行评查机制的分析与探究,可以提升检察机关案件审查的质量,从我国的法律制度上来说,也可以起到间接的推进作用。

本文从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现状出发,讲述了进行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完善的重要性,并说明了完善和发展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具体措施。

最后对检查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做了总结。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引言:检察机关中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案件审理的精准性有着关键的联系,完善和发展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可以从相关工作人员人员入手,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程度,对于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过程中,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制度的逐步完善也是对评查机制发展的关键因素,只有从整体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对检察机关的案件审查起到维护公正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在逐步的制度改革中,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地步,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除了需要维护日常的进度发展,在监督和管理方面也需要做到细节性的步骤。

检察机关在重视案件审查质量的同时,也在为人民之间的公平和正义做着必要的努力。

对于案件质量的评查机制完善,相关检察机关还存在着细节性的问题,从制度的完善性方面,可以看出案件质量的评查制度没有达到让案件质量符合要求的标准,从评查机制的实质性实施方面来看,可以看出案件质量在实际评查过程中存在缺陷和漏洞,导致案件审查的最终质量受到威胁。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开展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开展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开展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执法办案、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表现方式,其主要方法是通过评查已办结的案件,查找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案件评查工作也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高低,对于增强检察工作人员办案责任心,保障人权都有重要意义。

也是基层检察院每年必然开展的一项工作。

现结合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试对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开展好案件评查工作作以初步探讨。

一、现基层院案件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被评查人员从观念上不太支持评查工作。

被评查人员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运转的前提。

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不愿被管理和监督是人的本性。

尤其在观念上,不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将案件质量评查的制度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认为案件逮捕、起诉,自侦案件自有法定程序跟着,而无须案件评查。

而且一年要办理那么多案件,难免出现错漏字、缺少个盖章、签名等一些小毛病,搞案件评查就是“鸡蛋里挑骨头”。

对案件评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使得案件评查工作在开展中存在滞后、拖拉现象。

2、被评查人员在行动上不积极主动参与案件评查。

在具体的评查工作中,面对来自各业务科室的抵触,必然会影响评查人员的积极性,使评查人员不敢认真评查,也不愿意认真评查,工作做得较浅。

有些案件评查人员存在思想顾虑,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措施,评查人员与被评查的办案人员平时都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在评查过程中可能有碍于情面,有意放水,导致评查不客观、不真实,流于形式,工作效能低下。

最终使评查设定的预期目标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如何将评查人员从这种矛盾的漩涡中解脱出来,也是评查工作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3、案件评查方法科学化水平低,评查标准不够具体,操作具有局限性。

评查方法是否科学、适用、恰当,直接影响评查结果是否准确。

工作心得: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工作心得: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工作心得: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办理高质量的案件,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的公正执法中汲取法治的正能量,实现“三个效果”协调统一,做到既坚持以法律标准来检验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又用政治标准和社会评价来衡量检察工作,是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关乎到司法的权威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规范执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对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减少冤假错案,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此,当前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开展得比较普遍,但是由于案件质量评查本身的复杂性、系统性,在评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通过对XX市院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活动实施情况的分析,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我市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出一些见解与思考。

一、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价值属性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不仅包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对民刑案件的抗诉权等外部监督,还应当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即检察机关监察机构的监督和对办案质量评查的全程监督。

(一)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就是要注重每一起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案件质量评查是案件质量管控的关口环节,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可以使办案过程中的不文明执法、不规范执法,甚至非法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情形得到及时纠正,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检察案件的办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检察案件的公正执法中汲取法治的正能量。

(二)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必然要求。

当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在探索构建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新机制,特别是曹建明检察长在201X年7月召开的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改革案件分散管理模式,规范案件的来源渠道、立案环节和办案程序,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逐渐形成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新机制。

浅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作者:陈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摘要:当前,统一、完整而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尚未形成。

检察机关质量评价机制存在管理分散化、评查标准不统一、缺乏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反馈机制等问题。

本文分析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案件质量;动态监控;质量评查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利益,更关系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组织评查人员对已办结的自侦、控申、批捕、民行、未检、公诉案件从案件流程、实体处理、文书质量、卷宗装订、办案纪律、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检验。

实现对案件的动态监控、过程管理、质量评价,以达到提高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的目的。

当前,统一、完整而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尚未形成。

本文试分析检察机关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对策。

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存在的问题(一)案件质量管理评查机制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评查体系案件评查的主体不确定,由部门负责人、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等多主体的进行分散监督管理,会造成案件质量评查多头管理,各主体之间相互制约,侧重于个案的管理评价,容易造成质量评查效率低下,效果不明显、执法行为不规范及其他办案安全隐患。

(二)是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确定,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标准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两个与案件评查标准相关的规定外,均未制定明确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这种状况导致各地各级检察院纷纷出台各类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且评查标准的制定水平参差不齐,在操作过程中经常根据实践情况不断变化、修改。

而抽象、空洞、不易操作的评查标准容易出现理解上的错误,执行上的偏差,容易造成误解;评查标准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说服力;评查标准的不具有确定性影响了评查效果,造成评查效率低下。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

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内部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已办结的自侦、公诉、侦监、民行等业务部门的案件,以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执法办案规范为标准,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的专门活动。

该项活动主要从案件的程序和实体等多方面进行评查,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旨在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X县人民检察院自案件管理中心成立以来,便由该部门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组织、协调工作,从院业务部门骨干人员中抽调人员组成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定期对已办结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本文试以X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为视角,探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建议,供大家一起探讨交流。

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现状X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案件质量评查为重要抓手,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探索由程序性评查向实体性评查深入。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该院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评查范围和要点。

为切实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作为提高执法水平和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X县人民检察院实际,制定了《X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实施方案》。

明确了评查范围、评查要点,评查中要抓住关键与实质,突出案件评查的质量。

要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进行评查。

(二)成立评查工作组,加强评查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主管案件管理工作的副检察长和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质量评查日常工作,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业务部门部分骨干人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多措并举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顺利开展。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方面,是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质量监督。

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根据XX年我院制定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工作差错及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往年的做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方面,是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质量监督。

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根据XX年我院制定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工作差错及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往年的做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案件质量评查的有关问题谈些看法。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任务及目的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已裁判、执行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程序及实体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也就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

任务是保证及时公正审执每一件案件,杜绝一切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达到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公正与效率”的效果目的。

法院司法统计结案是以评查验收的数据为唯一依据,因此,案件评查虽然是一种事后监督,但对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来说,能够起到动态监督的效果,为院领导及时掌握全院案件审执情况、工作进度、案件质量提供可靠的信息。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法院的一切改革的终极目的是提高审判质量,践行“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为对全院各项工作进行考核,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分管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任副主任。

我院已将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审判监督工作范围之内。

这一作法符合最高法院和省高院对审判监督工作的要求,符合重新界定审判监督职能的要求。

因为审判质量的高低,不仅取决于法官的业务水平及道德素养,还取决于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完善。

案件专项质量评查方案

案件专项质量评查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查办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确保案件审理工作公正、高效、透明,特制定本方案。

二、评查范围本次评查范围包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办理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违纪违法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案件等。

三、评查内容1. 事实证据: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整。

2. 定性处理:审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 程序手续:审查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 文书机制:审查案件审理文书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 处分执行:审查处分决定是否及时、正确执行,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四、评查方式1. 自查自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对照评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2. 交叉评查:组织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交叉评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3. 专家评查:邀请法学专家、纪检监察业务骨干等组成评查组,对重点案件进行评查。

五、评查步骤1. 准备阶段:成立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评查方案,明确评查范围、内容、方式等。

2. 实施阶段: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交叉评查、专家评查等工作。

3. 总结阶段: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并向被评查单位反馈。

六、工作要求1. 高度重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2. 严格标准:评查工作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确保评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3. 强化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到人,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

4. 加强整改: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根据xx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我院对XX年度所办案件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一、办案质量检查的主要做法强化领导,责任机制到位。

院党组将办案质量检查作为接受人大监督、提升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与“学习贯彻十八大、争创发展新业绩”、“两转两抓”等活动结合起来,召开检察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制定了《XX 年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

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继生为组长的办案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院上下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案件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院干警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人人有职责、科室有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严格措施,工作步骤到位。

采取部门全面自查、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评查、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的方式,按步骤分阶段有序推进检查工作,做到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查案件与查制度相结合。

召开院办案质量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引导干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形成工作合力。

院侦监、公诉、反渎、反贪、民行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对本部门XX年所办案件进行了全面自查,做到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提出自查意见。

在此基础上,案管办、办公室和监察科对各部门自查情况进行集中评查,形成自查报告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突出重点,问题查摆到位。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把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群众满意作为工作底线和检查标尺。

重点检查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决定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和公诉环节退查案件等四类案件。

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对被确定为重点检查的案件进行逐案排查,共检查不批捕案件118件194人,不起诉案件17件18人,渎职侵权案件2件2人,贪污贿赂案件8件14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20件,公诉环节退查案件5件。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研究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研究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研究作者:雷天军李晓燕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2期摘要: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保障案件质量,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要素,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显得极为重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后,在实践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成为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案件质量司法责任制评查一、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概述案件评查制度,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案件评查的目的、原则、范围、主体、方式、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保证案件评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刑事诉讼规则》第668条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质量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在司法实务中,各级检察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评查范围、评查主体、评查标准、评查形式及落实整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保证了案件评查工作顺利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司法办案活动,提高了案件质量。

为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1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评查工作的定义、基本要求、评查方式、评查程序、评查主体、评查标准与结果运用等作出详细规定。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评查工作如何跟上改革的步伐,发挥其监督的作用,成为检察机关共同面对的问题。

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现状2012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都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也形成了各自的评查模式、评查体系,但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评查体系、评查标准。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规定》,对案件评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还是不能满足检察工作的具体适用。

(一)检察人员对案件质量评查的认识存在差异在评查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部分承办人对案件评查工作抱有抵触、怀疑态度。

作为被评查的对象,案件质量评查就是“没事找事”,多数承办人认为只要对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就行了,卷宗装订、文书瑕疵等都是小问题,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把这些无足轻重的问题、瑕疵找出来进行通报是多此一举,浪费司法资源,这就使部分承办人对评查工作心怀抵触情绪。

工作心得:规范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工作心得:规范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工作心得:规范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规范司法行为则是提升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而案件质量评查便是提升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点和突破口。

案件管理部门要把着眼点放在规范司法行为和提高办案质量上,并作为贯穿案件管理工作的一条主线。

通过定期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评价,对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有利于促进办案人员树立法治意识、规范意识、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规范。

然而在评查标准与评查模式都无法统一情形下,出现了案件评查数量递增,发现问题整改成效却不显著的过场检查。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不仅表现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以及对民行案件的抗诉等对外的监督,还应当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这种对内的监督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检察机关内设的监察机构的监督,也应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办案质量的全程监督,即对案件质量的评查。

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开展监督的核心,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及存在的理由(一)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系统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指检察机关组织评查人员对已办结的自侦、批捕、民行、公诉案件从程序、实体、办案纪律、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监控、评价、管理,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促进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各项检察工作规定,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确保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办案效果。

(二)设立的理由案件质量评查是在确保检察人员办案地位和检察权完整的前提下,对检察人员和检察工作实行监督式的管理,其设立具备充分的法理学及法律依据。

从法理学的角度讲,在进行检察制度设计时,已充分考虑到了检察机关内部、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管理与监督,设定了案件汇报、抗诉请示等制度,但这种监督只是一种常规的管理,在监督的广度及深度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司法公正要求在更大的范围内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进行监督。

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完善——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为视角

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完善——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为视角

案件 评查 主要是 针对 三类案 件进 行综合 评判 : 一 是群众 反 映
案 件数 量到各 个科 室 , 在 此基础 上案 件评 查小组 负责筛选 评查 案 成 的 自查报 告深度 不够 , 难 以真正 反映 办案 活动 中存在 的 问题 。 件, 报政 法委 审核 后, 将筛 选 出来 的案 件反 馈 回办案科室 , 办案 科 因参 与评 查的专 家大 部分都从业 务部 门 中抽 取 , 其本 身也是 办案 室 安排 资深检 察人 员采取 查 阅案卷 、 科室讨 论等 方式对 案件进 行 部 门 的主 要骨干 , 日常工作繁忙 , 当评 查时 间遇上 办案高峰 期, 人 细 致评 查 并形成 自查 报 告 。 科室 自查 结束 后 , 在 评查 小组 内开 展 力和 精 力上无 法 充分支 持 。 交 叉评 查 , 以求 更好地 发 现可 能存 在 的 问题 。 案 件复 查小 组则 负 ( 三) 评查成效有待提升 责 对评 查案件 进行 复查 , 查漏补 缺 , 检 查案件 评查 工作是 否客观 、 经 了解 , 案件质 量评 查虽然 取得 了一 定 的效果 , 但 是也发 现 全面、 规范 、 合法, 保证 每一 个案 件 都经 过筛选 、 自评 、 交叉评 查 、 了一 些较 为基 本 的问题 , 如法律 文书 制作格 式不 统一 , 制 作不 够 复 查和 综合 评定 等五 道评 审程 序 。 严谨 等 , 案 件评 查效 果也 因此大 打折 扣 , 与案 件质 量评 查的最 终
案 件质量 评查 , 又称为 案件 质量监 督管 理或案 件质量 内部监 判 的效果 。
督。 开展案 件质 量评 查工 作 是进 一步 加强 执法监 督 , 强化 执法 办 案 质量 , 规 范执 法行 为 , 深化 政 务公开 的重要 举措 , 有 利于 完善执 法 档案 , 加 快执 法信 息化建 设 , 推 进社 会矛盾 化解 , 促 进公 正廉洁 执法。 通过 在检 察机 关 内部 开展 案件质 量 评查活 动 , 总结 办案过 程 中的实 践经验 , 还有 利于 规 范办案人 员 的执 法行 为和增 强工作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和避免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控制规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设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办案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负责办案质量评查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政治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办案质量评查,应当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力求客观、公正、准确、透明。

第四条办案质量评查的结果,作为检察人员奖惩、职级调整、岗位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查标准和程序第五条办案质量评查标准分为:质量高、一般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错案。

总体质量评价标准为:质量高、合格、不合格。

第六条办案质量评查,由承办案件的部门和本院办案质量评查机构共同承担。

采取部门自我评查与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评查。

第七条我院办案质量评查一般安排在9月份。

9月初,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政治处)发出《办案质量评查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办案质量评查的时间安排,包括科室自查时间、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时间;2. 评查范围:评查范围为距通知日12个月以内结案的所有案件。

3. 评查的要求。

第八条办案质量评查的抽样:有些科室的案件数量很多,不可能对其全部案件进行评查,因此需要抽取部分案件作为样本进行评查。

各类案件的抽样比例为:1. 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监所检查案件:按100%抽样;2. 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按20%抽样;3. 控告申诉检察案件:按30%抽样。

第九条科室自查。

各科室案件质量自查由科长主持,组织3—5人,对照质量标准,以查看案件卷宗、民主讨论评议的方式进行,填写《案件质量自查表》,将自查表送本院办案质量办公室评查。

工作心得:规范方式完善机制做好案件质量评查(最新)

工作心得:规范方式完善机制做好案件质量评查(最新)

工作心得:规范方式完善机制做好案件质量评查(最新)近年来,X省X县检察院全面贯彻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坚持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案件质量和人员素能提高的有效抓手,通过规范评查方式、健全评查机制、合理运用评查结果,推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开展,有力促进办案质量提升。

立足评查范围全覆盖,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

一是准确界定评查种类。

该院将评查的案件分为重点评查案件、常规抽查案件和专项评查案件。

将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捕后不诉案件、判决无罪案件等案件列为重点评查案件。

常规抽查案件则由案管部门从统一业务系统中随机抽取。

专项评查案件种类则结合每年的案件情况或者上级院确定的特定类型案件而定。

二是合理确定评查比例。

坚持以“评查全覆盖”为导向,在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案件中,每个月选取一定比例的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开展常规评查,每位检察官所办的案件除必须评查的案件外,每年被抽查的案件数不少于本人当年办案量的5%,且最低不少于2件。

今年以来,X县检察院对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评查人均10件以上。

三是机动选择评查方式。

以案管部门检察官日常评查为主,根据案件评查需要和被评查案件的难易程度,必要时抽选院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组成案件质量评查小组,采取检察官独任评查或检察官小组评查的方式进行。

案情简单的由检察官独任评查,案情复杂的由2名以上检察官组成评查小组专门评查,确定评查结果。

今年以来,每月案管部门对上个月的重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还组织其他部门7名检察官对1月至8月份的不捕案件开展了专项评查。

立足完善评查新机制,促进案件质量评查规范化。

一是两大平台结合评查。

一方面,通过统一业务系统对案卡填录是否准确、案件流程是否合规、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权利保障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评查。

今年以来在统一业务系统中监控案件178件,口头通知整改56次;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5份,承办人均整改到位。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和避免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控制规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设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办案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负责办案质量评查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政治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办案质量评查,应当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力求客观、公正、准确、透明。

第四条办案质量评查的结果,作为检察人员奖惩、职级调整、岗位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查标准和程序第五条办案质量评查标准分为:质量高、一般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错案。

总体质量评价标准为:质量高、合格、不合格。

第六条办案质量评查,由承办案件的部门和本院办案质量评查机构共同承担。

采取部门自我评查与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评查。

第七条我院办案质量评查一般安排在9月份。

9月初,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政治处)发出《办案质量评查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办案质量评查的时间安排,包括科室自查时间、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时间;2. 评查范围:评查范围为距通知日12个月以内结案的所有案件。

3. 评查的要求。

第八条办案质量评查的抽样:有些科室的案件数量很多,不可能对其全部案件进行评查,因此需要抽取部分案件作为样本进行评查。

各类案件的抽样比例为:1. 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监所检查案件:按100%抽样;2. 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按20%抽样;3. 控告申诉检察案件:按30%抽样。

第九条科室自查。

各科室案件质量自查由科长主持,组织3—5人,对照质量标准,以查看案件卷宗、民主讨论评议的方式进行,填写《案件质量自查表》,将自查表送本院办案质量办公室评查。

2020版高考政治课后限时集训(十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含解析)新人教版

2020版高考政治课后限时集训(十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含解析)新人教版

课后限时集训(十六)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议用时:45分钟)一、选择题1.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这表明( )①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②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部门③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向人大负责并汇报工作④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C [全国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表明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①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职能部门,②不选;全国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表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向人大负责并汇报工作,也表明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③④正确。

]2.与十二届全国人大相比,在2 980名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有所降低,妇女代表、一线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比例有所提高。

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的变化( )①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②体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不断扩大③使人大代表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④反映了全国人大代表的结构进一步优化A.①③ B.③④ C.①② D.②④B [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的变化反映了全国人大代表的结构进一步优化,使人大代表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③④符合题意;本题并未涉及基层民主建设,排除①;人民的民主权利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扩大,②错误。

]3.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修正案增加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款。

该条款的增加( )①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②保障地方人大行使立法权和审议权③凸显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领导作用④扩大了地方的立法主体和权限范围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B [修正案增加的条款,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扩大了地方的立法主体和权限范围,①④符合题意;②错误,人大代表才有审议权;③错误,中国共产党在立法过程中起领导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17•【文号】•【施行日期】2020.05.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

检察官其他考评项目,依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五至九人,由本院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等组成,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

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成员由干部人事、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

业绩考评应当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实效,鼓励检察官依法履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五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

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院检察官业务工作实际,围绕质量、效率、效果等考评内容,具体设置考评项目指标和计分分值。

第六条检察业务工作质量,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情况,以及信息录入、案件归档、办案规范性等情况。

案件质量评查的现状及完善--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

案件质量评查的现状及完善--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

收稿日期:2014-11-10作者简介:李治国(1968-),男,重庆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从事刑事法学研究;刘蔚琳(1983-),女,重庆人,检察案管中心副主任,法律硕士,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章艳虎(1984-),男,湖北襄阳人,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案件质量评查的现状及完善———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为例李治国,刘蔚琳,章艳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60)一、案件质量评查概述(一)含义案件质量评查,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对业务部门审结的案件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规范、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款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的案件管理活动。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有助于确保案件质量,更好地对案件进行监督、把关,规范执法办案,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目前国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模式分析目前我国对于案件质量评查的法律法规较少,且大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实践当中,某些检察院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比如上海市的做法是:上海市检察院通过制定案件评查管理办法,从实施案件评查的部门以及评查范围、内容、方式和评查结果的应用等方面细化案件评查工作规范,指导各个基层院的案件评查工作。

重庆市的做法是:重庆市检察院制定了案件集中管理办法,其中包括了案件质量评查内容,从案件质量评查的部门以及评查的方式和评查重点内容等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重庆市各个基层院也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做出了不同的尝试。

在案件评查的主体上,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所有案件,包括重点案件、日常抽查案件等全部由案件评查委员会(或称“案件评查小组”)评查,案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如:九龙坡区院、大足院;另一种模式是所有案件均由案管部门评查,如:江北区院、北碚区院。

对于第一种模式,全部案件由评查委员评查,有助于提高评查结果的权威性,但对于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院,不利于提高评查工作的效率。

“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之构建

“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之构建

“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之构建黄生林;朱再良;杨国志;程相鹏【摘要】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形成统一的评查标准;二是偏重于法律效果评查;三是评杏结果只罚不奖;四是评查行政化运作;五是评查主体与被评查主体角色混同.问题的存在需要通过构建“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来进行解决.在“三个效果”的统一思想指导下,应遵循司法规律原则、检察权运行规律原则、评查与办案相分离原则、奖惩一体化原则要求,按照如何设计评查目标价值追求,然后由谁主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依据何种标准、遵照什么程序、采取哪种方法对哪些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最后如何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进行奖惩的逻辑顺序来构建检察机关“三个效果”相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期刊名称】《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17)005【总页数】6页(P95-100)【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三个效果;构建设想【作者】黄生林;朱再良;杨国志;程相鹏【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 313000;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 313000;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 313000;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 31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核心,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因此,提高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实现司法公正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

在当前的检察实践中,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致使检察机关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必须既坚持以法律标准来检验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同时又运用政治标准和社会评价来衡量检察工作,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构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本文试图对此问题作一尝试性研究,以期引起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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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案件执法质量评查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院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落实办案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促进办案质量规范化,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执法质量评查是指在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检办、案管、纪检等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巡查、督查验、抽查、检查等“五查”方式,对业务部门在办和审结案件从实体认定、法律程序、法律文书、检察业务文书、风险评估、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给予案件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

第三条执法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检办、案管、纪检通过“五查”,发现和评析问题,形成严谨务实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发挥引导提升办案质量和防微纠错的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建立检办、案管、纪检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督查、执法检查与案件管理的有效衔接,依托案件管理平台和审查阅卷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和巡查由案管部门负责;案件质量督查验由纪检部门负责;案件质量抽查和检查由检办负责。

第七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小组。

由主管检察长荣亚泉任组长。

成员由检察委员会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小组负责审议检办、案管、纪检提交的对业务部门提出异议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第八条检办、案管、纪检依职能开展“五查”时,要在主管检察长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整合资源,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任务。

第九条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和省、市院要求,统一本部门的卷宗装订标准,明确各类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及其他文书、笔录、审签材料等所有材料的制作格式和内容标准,为规范执法检查提供依据。

(二)及时将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录入案件管理软件。

(三)积极配合检办、案管、纪检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严禁阻挠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四)需要抽调本部门人员参加评查的,要积极抽调配合。

第三章评查范围第十条案管部门案件质量评查对象为在办和审结归档的案件。

案管部门对十八类案件实行同步审查,对重点案件进行案后评查,对一般案件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案管部门同步审查的十八类案件:(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立案案件;(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撤案(含撤人)案件;(三)侦查监督部门不批准逮捕案件;(四)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案件;(五)侦查监督部门复议案件;(六)侦查监督部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七)侦查监督部门追漏捕案件;(八)公诉部门不起诉案件;(九)公诉部门改变侦查机关定性案件;(十)公诉部门增减犯罪事实认定案件;(十一)公诉部门改变强制措施案件;(十二)公诉部门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案件;(十三)公诉部门追漏诉案件;(十四)公诉部门二次退补侦查案件;(十五)公诉部门撤回起诉案件;(十六)法院判决改变起诉定性案件或部分事实未认定案件、无罪判决案件;(十七)公诉部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案件、拟抗诉案件;(十八)检察长决定评查的其他案件。

第十二条案管部门对审结案件应当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查率不低于办案干警所办案件的30%。

第十三条案管部门对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的案件实行网上巡查,重点巡查个案案件信息录入是否全面、完整、准确、规范,办案时限是否超期,实行网上预警。

第十四条检办对业务部门审结归档的案件,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抽查的范围为十八类案件和以下两类案件。

(一)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或原作出不同处理决定的业务部门之间有重大争议的;(二)决定国家赔偿的。

第十五条纪检部门对各部门案件质量实行案后督导检查。

第四章评查标准及内容第十六条执法质量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卷宗质量等方面。

(一)事实认定方面应当做到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无漏罪、漏犯或主要事实认定错误;(二)证据采信方面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对非法证据依法排除,对瑕疵证据依法补强;(三)法律适用方面应当做到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四)程序规范方面应当做到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签批手续完全,诉讼程序合法等;(五)风险评估方面应当做到评估预警及时正确,应对处置积极有效;(六)文书使用和制作方面应当做到正确、规范、基本要素齐备、说理充分;(七)涉案财物处理方面应当做到及时、依法处置,手续完备;(八)办案效果方面应当做到未发生因办案过错或瑕疵引发的涉检信访或涉检舆情等。

第十八条案管部门重点评查内容:(一)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二)对证据的收集、审查是否全面,待证事实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否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及说理;(四)是否进行社会危害性审查;(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罪名的定性是否准确;(六)是否存在该捕而未捕,不该捕而捕的情形;(七)承办人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是否列出,是否遗漏补充侦查事项的情形;(八)是否有漏罪、漏人而未进行追诉的情形;(九)是否存在法院刑事判决量刑畸轻畸重而未进行抗诉的情形。

第十九条检办组织的执法质量联合抽查和检查的内容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纪检部门重点督查验内容(一)对自侦案件重点督查验内容: 1、初查方案是否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2、看押手续是否齐全,派警审批手续;法警执行任务交接手续、法警与办案人员交接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严格执行看审分离制度; 3、视听资料是否全面,是否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重要证人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犯罪事实关键证据是否有录音录像; 4、初查不立案情况是否有说明不立案理由及依据。

(二)对刑事检察案件督查验内容: 1、无罪不捕的案件,是否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 2、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案件,是否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 3、绝对不起诉的案件,是否经过检察委员会。

第五章评查方式第二十一条案管部门对十八类案件应当进行同步动态评查,对重点案件和随机评查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归档后开展。

第二十二条对于重点评查案件,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审结归档后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案管部门。

对随机评查案件,业务部门应当在收到案管部门评查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案卷材料送交案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案管部门对网上巡查情况,每两个月通报一次《案管工作情况汇总分析》。

第二十四条案管部门案件评查、纪检部门案件督查验和检办执法抽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并各自形成报告。

第二十五条检办每半年对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和法院改变定性、判无罪案件以及对执法问题突出的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其他案件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办案干警所办案件的30%。

第二十六条检察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精品案件评选活动,一般在年底进行。

由分战线选送精品案件2-3件,全体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进行检查评审,分战线选出当年精品案件1-2件。

第二十七条检办、案管、纪检在抽查检查、同步评查、督查验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评审小组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评查人员应当按照案件质量评查程序和标准对被评查案件进行全面检查,作出客观、公正、独立、准确的评价,提出建议,应当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需要制作幻灯片的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形成影像材料。

第二十九条检办、案管、纪检在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评查小组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一)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二)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者明显错漏的;(三)超过法宝的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四)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五)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法办理案件物情形。

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对于情节较重的,会同案管部门向办案部门发出通知,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予以纠正,并向纪检部门通报;对于情节严重或引起涉检上访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现违法通知,向纪检部门通报,并报告检察长。

第三十条执法质量评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第六章评查、督查验和检查报告第三十一条评查、督查验和检查报告分别由案管部门、纪检部门和检办负责制作,向评审小组报告并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院案件执法质量评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形成年度评查报告,于次年1月中旬上报市院。

第三十三条年度案件执法质量评查报告应当报请检察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

第七章评查结果及应用第三十四条执法质量评查案件确定优秀案件、合格案件、瑕疵案件和错案四个评定等级。

(一)优秀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及卷宗装订等方面都符合执法质量评查标准的。

(二)合格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风险评估、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都符合执法质量评查标准,但存在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在五个以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瑕疵案件和错案的评定标准以评审小组最终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执法质量评查、巡查、督查验、抽查、检查情况废干警执法档案,并作为执法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评审小组对评查的案件提出评查意见,经原办案部门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卷宗不得归档。

第三十七条检察委员会评定的精品案件以及评审小组评出的优秀案例、优秀法律文书、优秀卷宗应及时向全院通报,供干警学习借鉴。

第八章通报办法第三十八条评查、督查验和检查报告经评审小组审核,业务部门无异议后,经主管检察长批准,以书面形式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评查、督查验和检查通报每半年至少通报一次。

第四十条执法质量评查情况通报由检办和案管部门联合负责发布,内容包括对瑕疵案件的评查情况、案件抽查情况、执法质量检查情况。

第四十一条督查验通报由纪检部门负责发布,内容包括自侦及刑检督查验情况、检风检纪、执法办案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章效果评价第四十二条检办、案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对案件执法质量评查、巡查、督查验、抽查、检查的情况,经评审小组审议的结果与绩效管理挂钩。

第四十三条办案人员所办案件被评为瑕疵案件或错案的,应当向全院干警作出检讨或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办案人员所办案件在案件执法质量评查中出现一般性不规范问题在10个以上,全年累计在20个以上的,办案人员应当向全院干警作出检讨或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被市院通报的案件及办案环节问题,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十六条办案人员所办案在案件执法质量评查中出现一般性不规范问题在10个以下的,办案人员应当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十七条被通报批评、作出公开检讨、书面检讨的干警不得参与评先竞优。

第四十八条被通报批评或作出公开检讨的干警扣除绩效奖总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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