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案件执法质量评查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院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落实办案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促进办案质量规范化,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执法质量评查是指在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检办、案管、纪检等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巡查、督查验、抽查、检查等“五查”方式,对业务部门在办和审结案件从实体认定、法律程序、法律文书、检察业务文书、风险评估、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给予案件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
第三条执法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检办、案管、纪检通过“五查”,发现和评析问题,形成严谨务实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发挥引导提升办案质量和防微纠错的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建立检办、案管、纪检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督查、执法检查与案件管理的有效衔接,依托案件管理平台和审查阅卷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和巡查由案管部门负责;案件质量督查验由纪检部门负责;案件质量抽查和检查由检办负责。
第七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小组。
由主管检察长荣亚泉任组长。
成员由检察委员会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小组负责审议检办、案管、纪检提交的对业务部门提出异议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第八条检办、案管、纪检依职能开展“五查”时,要在主管检察长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整合资源,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任务。
第九条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和省、市院要求,统一本部门的卷宗装订标准,明确各类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及其他文书、笔录、审签材料等所有材料的制作格式和内容标准,为规范执法检查提供依据。
(二)及时将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录入案件管理软件。
(三)积极配合检办、案管、纪检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严禁阻挠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四)需要抽调本部门人员参加评查的,要积极抽调配合。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
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方案
案件质量评查方案1. 引言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旨在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案件质量。
本方案旨在详细介绍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评查内容、评查方式以及评查结果的应用。
2. 目的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目的如下: - 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评查过程,全面了解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案件处理程序是否合规、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
- 改进办案质量: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以便在今后的办案中避免相同的问题发生,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 增进司法公正:评查结果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帮助各级法院进行案件管理和质量评估,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3. 评查内容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案件基本信息评查:对案件的登记信息、涉案人员信息、案件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评查,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2. 司法程序评查:评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是否遵循合适的调解、审查、审判程序等。
3. 证据规范性评查:对案件中的证据提供和应用进行评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并评估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采信和运用。
4. 法律适用评查:评查法官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否进行了法律解释、概括和引用,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5. 判决文书评查:对判决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评查,确保文书的结构清晰、语言准确、逻辑严谨,并保证文书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
4. 评查方式案件质量评查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 文件审查评查:通过审核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立案文书、调查笔录、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等,全面了解案件的办理过程和质量。
- 庭审评查:观察案件庭审过程,评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以及证据的提供和运用情况。
- 专家评查:招募相关领域的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评估案件的质量,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监督,总结审判经验,提升审判质量,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和《中级人民法院发改案件评查办法(暂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主要指被中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管辖异议案件;生效后被上级法院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指令审理案件。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定期通报我院被上级法院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案件相关信息。
发改案件信息一经通报即纳入评查范围。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
程序公开公正,认定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客观评价。
(二)依法评查。
严格按照实体法、程序法和各项评查标准,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对评查中发现需要启动案件纠错程序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注重实效。
既要注重发现问题,又要注重总结提高,及时改进,减少裁判标准差异,保障法律适用统一。
第二章评查第三条本院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资深或骨干法官等组成案件评查人员库。
每次案件评查由主管审判管理的副院长作为召集人,根据被评查案件情况,从上述评查人员库中抽取或指定若干人员组成评查小组负责评查工作。
第四条评查小组人员应为单数,且一般不少于3人,召集人指定其中1人担任组长。
第五条各审判业务部门接到发改案件信息通报后,应由原审合议庭(独任法官)自查,针对发改事由,剖析具体原因。
经合议庭(独任法官)自查后,针对以下不同情况填写发改案件评查表并形成书面评查报告:(一)经自查认为确属原审差错被改判发回的,应深入剖析差错原因,并就以后规范此类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具体措施;(二)经自查认为属于因二审、再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等“三种情况”而被改判发回的,应具体说明相关理由与依据。
(三)经自查认为原审无差错,系因二审、再审裁判存在问题而被改判发回的,应具体说明相关理由与依据。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目前,中国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
1.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法官的案件质量是评价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指标,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确保司法责任的履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2.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每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中通报法院案件质量情况,并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3.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了案件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等,明确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4.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程序、组织、方法、结果公开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5.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对案件质量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提供了依据。
6.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标准》:制定了案件质量检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括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等多个方面。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各级法院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具体细化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的实施细则。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是对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公正性、效率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评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建立专门的评查机构,配备相应的评查人员。
第二章评查对象和内容第五条评查对象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审判文书。
第六条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合法性、适当性;(三)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适当性;(四)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五)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评查程序第七条评查工作应当根据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标准,采取随机抽取、重点选择、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评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选取评查案件;(二)组成评查组;(三)查阅案件卷宗;(四)召开评查会议;(五)制作评查报告;(六)反馈评查结果;(七)整改落实。
第四章评查结果和处理第九条评查组应当根据评查标准,对评查对象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作出评查结论。
第十条评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对评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审判人员业绩考核体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注:本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院案件检查评价制度
《法院案件检查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审判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为考核评价法官、执行人员工作提供客观依据,根据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通过对本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遴选优秀裁判文书,界定差错案件。
第三条开展案件归档质量检查评价(以下简称“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章评查机构及评查人员第*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其人员设置与法官考评委员会相同。
质评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讨论决定年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二)指导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开展工作;(三)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案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就重点评查案件是否属于差错案件;(五)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或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发布质量检查评价工作通报。
第五条本院在审判监督庭设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
质评办在质评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二)按本办法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检查评价,提出评查初步意见;(三)按本办法要求提出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议案,报质评委讨论,并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评查通报;(*)按本办法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质评办设立主任1名,由审判监督庭庭长担任。
设立专职质评员2至4名,由审监庭内具有审判资格并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的人员担任。
案件评查制度
案件评查制度
案件评查制度是指对于特定的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评查工作,以评估案件侦办质量和司法公正性,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的制度。
案件评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并促进司法机关的科学管理和公正执法。
案件评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查对象:确定评查的案件范围,一般可以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2. 评查标准:确定评查案件的具体标准和指标,包括案件侦办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量刑是否适当等。
3. 评查机构:明确负责案件评查的机构,可以由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机关等组成专门的评查组,也可以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查。
4. 评查程序:规定评查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包括案件材料的调阅、评查人员的组织和安排、评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等。
5. 评查结果和处理:评查结果根据评查标准进行评定,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追
责。
案件评查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执法质量,对于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法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信息质量评查制度范本
案件信息质量评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案件信息质量,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案件信息质量的评查工作,包括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案件信息质量评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深入的原则,确保案件信息质量的持续提升。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设立案件信息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案件信息质量的评查工作。
评查小组由案件管理、信息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评查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案件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能力;(三)具备公正、客观、严谨的工作态度。
三、评查内容第六条案件信息质量评查内容包括:(一)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案件类型等基本信息的正确性;(二)案件信息的完整性,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是否齐全;(三)案件信息的及时性,包括案件信息的更新速度和响应时间;(四)案件信息的规范性,包括案件信息的格式、标注、分类等是否符合规定;(五)案件信息的安全性,包括案件信息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发生信息泄露等。
四、评查程序第七条评查小组应当定期对案件信息质量进行评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查计划,开展全面评查、专项评查或者随机抽查。
第八条评查小组在进行评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案件信息相关资料;(二)询问案件信息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三)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案件信息进行检测和分析。
第九条评查小组应当对评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出具评查报告。
评查报告应当包括评查内容、评查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等。
五、整改与反馈第十条被评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评查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评查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评查小组应当将评查报告和改进措施反馈给被评查单位或者个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案卷评查原则
案卷评查原则
案卷评查是指对法律文书或案卷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质量的一种审查程序。
案卷评查原则是在进行评查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以保证评查的公正、客观和全面。
以下是一些案卷评查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评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卷的形成和处理过程合法合规。
这包括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获取等。
2.事实真实原则:对案卷中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审核,确保案卷中的陈述客观、真实、准确,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
3.证据完备原则:确保案卷中所附带的证据充分、合适、充分反映案件的事实。
评查人员应检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程序公正原则:评查过程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评查人员应当独立、客观、中立地履行评查职责。
5.逻辑合理原则:案卷中的各项内容应当有逻辑关系,论证合理,结论明确。
评查人员应当检查案卷的逻辑结构,确保案卷的表述通顺合理。
6.程序审慎原则:评查人员在进行评查时应当审慎细致,确保不遗漏关键信息,对案卷中的问题和疑点进行深入的审查和核实。
7.时效性原则:对案卷的评查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公正裁决。
8.隐私保护原则:评查过程中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公开或滥用个人隐私信息。
9.追溯原则:对案卷的评查要追溯到案卷形成的各个阶段,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0.教育改进原则:评查不仅仅是为了发现问题,更是为了从中吸取教训,推动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这些原则共同确保案卷评查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客观性,有助于提高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第一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
第八条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第九条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十)新类型案件;(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为本院开展绩效考核、审判责任追究提供重要依据,推动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实施细则。
第二条【概念及意义】案件评查是指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的专门活动,包括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评查等工作。
案件评查是规范法院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审判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之一。
第三条【评查原则】案件评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注重监督、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评查形式】案件评查通过常规抽查、交叉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评查人员保护】评查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尊重和保护评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评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二、评查机构及人员第六条【评查机构】本院评查工作部门是案件评查机构,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评查机构职责】评查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院及辖区法庭的案件评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制定本年度案件评查工作计划;(二)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三)组织本院的案件评查工作,组织召开评查会议,研究决定案件评查结论;(四)发布案件评查通报或根据评查会决定发布案件评查通报;(五)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的其他具体工作。
评查会议是讨论确定案件评查结论的专门会议,由分管案件评查工作的院领导召集,参会人员包括审委会专委、业务庭负责人、评查工作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代表等。
第八条【评查人员】根据案件评查的不同内容,评查人员分为专职评查员和兼职评查员。
除评查工作部门的专职评查员外,兼职评查员由各业务庭推荐的审判经验丰富、业务技能优秀的法官担任。
第九条【评查人员权责】评查人员履行评查工作职责,有权通过查阅、调取卷宗,调查情况等方式开展案件评查工作。
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试行)
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试行)依据本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客观评价案件质量,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院对各审执部门已审结执结和超法定审限、执行期限未结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实体处理及法律文书等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定。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二条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增强法官司法质效观念和责任意识,发现纠正错误案件,促进司法水平不断提升,推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预防审判执行权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第三条全省各级法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下称“质评委”),在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委会”)领导下工作。
质评委由院领导、政治部(处)、纪检组、监察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下称“审管办”)以及审执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由负责审判管理工作副院长担任主任,政治部、纪检组、执行局主要领导、审委会专职委员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质评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讨论决定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二)指导审管办开展具体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三)讨论研究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的报告,审定案件质量评查结论和报请审委会讨论的事项;(四)讨论决定或根据审委会决定发布案件质量评查通报。
质评委日常工作由审管办负责(未设审管办的由审监庭负责,下同)。
第四条审管办在质评委的领导指导下,对案件质量评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评查范围、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等;(二)按本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开展质评工作;(三)评查重点案件;(四)向质评委报告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并提出评查审查意见;(五)根据质评委和审委会的决定制发评查通报;(六)负责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七)按本规则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案件评查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评查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旨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为规范案件评查工作,保障案件评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法律条文。
二、案件评查的定义和原则第一条定义案件评查是指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查、评估和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原则1. 公正原则:案件评查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评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2. 独立原则:案件评查机构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依法原则:案件评查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 效率原则:案件评查应当提高效率,确保案件评查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三、案件评查的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机构案件评查机构由上级司法机关设立,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
第四条职责1. 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评估,对案件办理的质量、效率进行综合评价。
3. 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 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通报,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和推广。
四、案件评查的程序第五条申请1. 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评查的案件,应当向案件评查机构提出申请。
2. 当事人认为需要评查的案件,可以向案件评查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受理1. 案件评查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成立评查组,明确评查人员。
第七条审查1. 评查组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2. 评查组可以采取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
第八条评估1. 评查组根据审查情况,对案件办理的质量、效率进行综合评估。
2. 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九条监督1. 评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整改意见。
2.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评查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行政机关案件评查制度范本
行政机关案件评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案件评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查目的案件评查旨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评查范围案件评查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评查原则案件评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评查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评查组织案件评查工作由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律师、公民代表等参加。
第六条评查内容案件评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事实证据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四)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六)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七条评查程序案件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选定评查案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查的案件范围和数量;(二)组建评查组:由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建,评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三)开展评查:评查组对选定的案件进行查阅卷宗、调查核实、集体评议等;(四)形成评查报告:评查组根据评查情况,形成评查报告,提出评查意见;(五)反馈意见: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将评查报告和评查意见反馈给被评查机关;(六)整改落实:被评查机关根据评查意见,进行整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八条评查结果运用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机关考核、评优、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工作纪律案件评查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评查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得偏袒或者歧视被评查机关;(二)评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三)评查人员应当遵守评查现场纪律,不得干扰评查工作;(四)其他应当遵守的纪律。
县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实施细则
县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县行政执法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执法公正和规范,制定县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实施细则如下:一、评查目的和原则(一)评查目的:通过对县行政执法案件的评查,发现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评查原则:公正、公开、客观、有效原则。
二、评查范围和对象(一)评查范围:评查县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及执法部门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二)评查对象:全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案件的当事人,社会各界公民。
三、评查内容和程序(一)评查内容:1. 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 执法行为是否严格按照执法权限和程序进行;3. 执法依据是否合法、合规;4. 执法决定是否合理;5. 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渎职行为。
(二)评查程序:1. 受理评查申请:当事人、社会各界公民及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均可向评查机构申请评查;2. 组织评查人员:由评查机构组织评查人员进行评查工作;3. 收集证据和调查取证;4. 制定评查报告:评查机构根据收集的证据和调查取证结果,制定评查报告,明确问题和提出建议;5. 评查结果公示:评查机构将评查结果公示,供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申诉;6. 上级机关审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评查报告进行审查,确保评查结果公正、合理;7. 整改落实:执法机关根据评查结果和建议,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改进执法工作。
四、评查奖惩机制(一)奖励机制:对评查工作中表现优秀、发现执法问题并提出有效建议的评查人员和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惩罚机制:对存在违法、渎职行为的执法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评查结果的运用(一)评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执法机关,作为执法工作改进和提高的重要依据。
(二)评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六、保障机制(一)建立评查机构:县政府应设立评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县行政执法案件的评查工作。
自-201201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性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推进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及省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对审判、执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办案质量所做的评定,评定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含庭审、听证、对外委托)、裁判文书(包括优秀文书的评选)、卷宗、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方面。
案件质量评查属于法院内部的质量监管机制。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是增强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我省法院案件整体质量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
第四条案件质量评查的任务是通过案件的质量评定,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审判执行行为,提高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坚持如下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求真务实、讲求实效原则;全程评查、全方位评查原则;依托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评查的原则;零容忍原则。
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注重结果的运用,做到评查案件与总结审判经验的有机统一,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评查结果与绩效考核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评查组织机构、人员队伍第七条全省各级法院应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协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第八条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主管院领导、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门(包括研究室、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
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主任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主管院领导担任。
第九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案件评查组负责案件评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全省三级法院应建立上下联动、相对稳定,内、外结合的专、兼职评查员队伍。
专职评查员队伍是指审判管理办公室内专职从事案件评查工作的人员。
兼职评查员队伍是指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外从事评查活动的人员,包括法院人员、同级人大代表、同级政协委员、律师、法学专家、媒体采编人员。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制度。
2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是指通过对行政执法案件的执法程序、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五个方面进行评审,考核行政执法和案件审理质量,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及案件审理人员业务水平提高的考核机制。
3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局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
4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自查、交叉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各稽查队应定期组织案卷自查工作。
(2)局法制科在每季度最后一周组织交叉检查,在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已办理完的案件中,法制科随机抽取案卷,交由执法人员相互查阅,阅卷人应做好阅卷记录,写出该案卷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建议,查阅时间为一周,一周后由局法制科主持召开案件评议分析会,执法人员互相探讨、交流、分析查阅的案卷情况,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到会进行点评。
(3)局法制科和监察室每年度对各稽查队办理的案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
5 、案件评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行政处罚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4)使用法律是否正确;
(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6、案卷评查结束后,区局对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由案件审理人员进行复核。
凡评卷阅卷确有疏忽的,可以由复核人员注明理由,予以变更。
7、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各稽查队及其案件承办人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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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由审监庭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案件质量检查范围、内容
第四条、案件评查范围
(一)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
(二)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
(四)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案件
第二章、案件评查内容、范围
第五条、评查内容
(一)程序方面: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本院管辖
2、当事人设列是否恰当;
3、是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4、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
5、有无超审限
6、证据采信是否合法
(二)实体方面:
1、定性及案由是否准确;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实体裁判是否适当
(三)诉讼文书方面:
1、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审委会笔录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2、裁判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严谨;
3、卷宗装订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收取。
第三章案件评查的方式
第六条、案件评查采取随结随评查的方式进行,各业务庭在案件审结后15日内
将案卷移交审监庭。
第七条、案件评查以书面评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主审法官了解情况。
第八条、审监庭评查案件后,对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
表》,移送归档。
,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
归档。
,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写出书面意见书,
并依据有关制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对案件的评查结果应定期通报,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四章案件评查的标准
第十条、被评查的案件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等级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为优秀案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2、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裁判适当;
3、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4、诉讼文书制作规范、严谨
5、各项手续完备、卷宗装订规范
(二)具备以下条件为一般等级案件:
1、案件关键环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基本适当
3、程序合法
4、诉讼文书较为规范
5、各项手续基本齐全,卷宗装订基本规范、无重大差
(三)凡在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实体裁判、诉讼文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评委质量差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