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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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方案

案件质量评查方案

案件质量评查方案1. 引言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旨在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案件质量。

本方案旨在详细介绍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评查内容、评查方式以及评查结果的应用。

2. 目的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目的如下: - 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评查过程,全面了解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案件处理程序是否合规、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

- 改进办案质量: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以便在今后的办案中避免相同的问题发生,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 增进司法公正:评查结果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帮助各级法院进行案件管理和质量评估,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3. 评查内容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案件基本信息评查:对案件的登记信息、涉案人员信息、案件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评查,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2. 司法程序评查:评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是否遵循合适的调解、审查、审判程序等。

3. 证据规范性评查:对案件中的证据提供和应用进行评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并评估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采信和运用。

4. 法律适用评查:评查法官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否进行了法律解释、概括和引用,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5. 判决文书评查:对判决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评查,确保文书的结构清晰、语言准确、逻辑严谨,并保证文书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

4. 评查方式案件质量评查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 文件审查评查:通过审核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立案文书、调查笔录、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等,全面了解案件的办理过程和质量。

- 庭审评查:观察案件庭审过程,评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以及证据的提供和运用情况。

- 专家评查:招募相关领域的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评估案件的质量,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民事案件评查规则

民事案件评查规则

代理民商事、行政案件质量百分评查办法一、案件受理(13分)1、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包括民事案件代理及提供法律服务),应填写《立案登记表》,无立案登记表扣6分。

2、承办律师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委托人向所财务缴纳律师费。

除法律援助案件外,应有收费凭证附卷,否则扣2分。

3、接案后应签订《委托合同》,否则扣2分。

填写《授权委托书》等,否则扣3分。

二、阅卷(10分)1、开庭审理前应及时取得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否则扣2分。

2、开庭审理前要认真阅卷和分析案情,弄清诉讼请求和支持其请求的证据及理由,重点分析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来源、形式,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疑点,否则扣2分。

3、既要收集或摘录对委托人的有利的证据,又要收集或摘录对委托人不利的证据,否则扣2分。

4、接案后,要分析有无必要作出以下诉讼程序方面的行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反诉、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申请鉴定、申请调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专业知识人员出庭等,应当作出诉讼程序方面的行为而没有行使的,扣4分。

三、调查取证、证据交换、案件讨论(15分)1、律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做好调查、谈话笔录,否则扣2分。

2、调查一般应二人进行,否则扣2分。

3、被调查人未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拒签的除外,但应写明),被调查人未签名的,扣2分。

摘录单位的有关资料,该单位未审核加盖公章的,扣2分。

4、律师接收委托人的原始证据,应当有交接单,否则扣2分。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二审案件,应集体讨论,做好记录,否则此项扣5分。

四、代理意见(30分)1、凡是判决结案的,都应有书面代理词(答辩状可视作代理词)或代理提纲,否则扣15分。

2、代理词要叙事准确,论述有据,观点鲜明,层次分明,符合逻辑,否则扣1—2分。

3、明显该阐述的主要代理观点而没有阐述,扣3分。

明显该援引的重要法律条文未援引,扣3分。

4、不以事实为根据,故意歪曲事实,扣2分。

案卷评查方案

案卷评查方案

案卷评查方案1. 引言案卷评查是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司法裁判文书进行监督和评价的重要手段,旨在提高司法公正、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评查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方案。

2. 目标与任务2.1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案卷评查制度,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提高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工作质量。

2.2 任务•制定评查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评查内容和要求。

•设定评查流程和时间节点,保障评查工作有序进行。

•组织评查人员进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评查结果准确可靠。

•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推动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改进工作。

•定期总结评查结果,提高评查工作质量和效能。

3. 评查标准和指标体系3.1 评查标准评查标准是评价案卷质量的基本依据,应当具备以下特点:•具体性:评查标准应具有具体明确的内容,便于评查人员进行操作和判断。

•可比性:评查标准应具有明确的标准分值或等级,便于不同案卷间的对比评价。

•客观性:评查标准应基于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避免主观臆断和歧视性评价。

3.2 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评查标准的具体体现,根据评查要求和案卷特点,可以确定不同的指标。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卷编号、案由、当事人等基本信息。

•材料完备性:评查案卷中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备。

•法律适用性:评查案卷中的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证据合法性:评查案卷中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程序:评查案卷中的裁判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判决结果:评查案卷中的判决结果是否合理和公正。

4. 评查流程和时间节点4.1 评查流程评查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1.确定评查对象:根据评查计划,确定需要评查的案卷或文书。

2.预评查准备:评查人员预先了解案卷的背景信息和评查标准,做好评查准备工作。

3.实地评查:评查人员实地查看案卷材料,并填写评查表格。

4.汇总评查结果:评查人员提交评查结果,并进行汇总整理。

5.评查意见和建议:根据评查结果,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机构反馈。

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阳新县工商局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案件评查标准分为基础评查标准和一般评查标准。

基础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等基本要素的评价标准;一般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及其填写内容是否规范的评价标准。

案件评查中,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不符合任何一项基础评查标准的,即判为不合格卷。

按照基础评查标准,未发现问题的,再按一般评查标准进行评查,一、基础评查标准(一)违法主体认定错误;(二)主要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三)适用依据错误;(四)程序严重违法;(五)越权管辖(含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六)伪造案卷。

二、一般评查标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效1、违法主体基本情况不清或无身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经过、结果等不清楚,或者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2、数量、金额、非法所得等应计算而不计算、计算错误或者无法计算的未说明理由;3、证据的证明力不强及缺乏关联性;4、证据之间的主要矛盾没有排除,影响定案;5、提取物证不规范,提取书证未注明出处、时间;6、视听资料(含电子数据)未注明制作时间、方法及制作人,声音资料无文字记录;7、证人身份不明或证人证言未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8、鉴定结论无样本来源记录和送检委托书,或无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证明;9、现场检查笔录过于概括、简单,未客观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1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责令暂停销售财物,扣留(扣押)、封存财物等手续填写不规范,或者无对应的票据、财物清单;11、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办案人员不按要求签名;12、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未签名或盖章,涂改处未经确认,末页签字不顶格,应签明意见、日期而不予签明。

(二)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13、定性适用依据与处罚适用依据不一致,转致适用不当;14、漏处违法行为。

(三)处理适当、处罚适度15、责令改正(停止)或者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改正(停止)措施,案卷中也没有反映改正(停止)的结果;16、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无法定情节,或者处罚时不考虑法定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节;17、处罚种类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自立罚种;18、案件移送手续不规范;19、违法所得应没收而不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应没收而不没收。

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证质量,促进公证质量评价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其他司法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开展公证质量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证质量评价包括受理公证申请,审查公证事项,审查、核实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出具公证书等环节。

第二章受理公证申请第四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证申请表上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第五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时提交的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交了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提交了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显示,公证机构受理的一般公证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第七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向申请人发送的受理通知单回执并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

第八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告知记录。

告知方式可以采用告知书或者采用询问笔录以及申请表、受理通知单、发送公证书回执等书面材料中的格式条款。

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检察

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检察

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检察在司法实践中,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法院办案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服务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查标准体系,以便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首先,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应当包括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正、是否合理的评价指标。

包括对法官办案的文书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瑕疵等方面进行评定。

其次,还应当包括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审查、质证和辩论等环节的评价。

这些环节的规范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还应当包括对判决结果的评价,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定。

在具体评查工作中,评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评查标准进行评定,不偏不倚地对案件质量进行客观评价。

评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法院和司法机关反馈,以便对案件质量进行及时的纠正和改进。

同时,评查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公信力。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明确评查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查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严格遵守评查的纪律和规定,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客观。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评查结果反馈和整改机制,对评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总之,案件质量评查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工作,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服务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查标准体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建立健全的评查机制,才能确保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希望相关部门和法院能够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加强评查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不断提高评查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

司法局关于全市公证质量检查工作的报告_工作报告_

司法局关于全市公证质量检查工作的报告_工作报告_

司法局关于全市公证质量检查工作的报告甘肃省司法厅:为了切实提高和保障公证质量,规范公证业务,根据《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证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司法局于11月1日起组织对金昌市公证处和永昌县公证处2002年以来的公证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本次检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照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公证质量标准,紧紧围绕真实性、合法性、程序化、规范化四个主要方面展开,重点集中在证据保全、不动产事务、遗嘱继承赠与等民事、强制执行、涉外涉港澳台等五类公证事项。

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11月1日到15日是各公证处自查阶段,采取承办公证员自查、各公证员交替互查、全处集中评查等方式,在此基础上公证处得出综合检查结论并上报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11月16、17日是各地区检查阶段,由主管副局长带队,在市、县公证处之间组织两次互查。

一、基本情况金昌市公证处200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公证6349件,其中证据保全、不动产事务、遗嘱继承赠与等民事、强制执行、涉外涉港澳台等五类公证1561件。

在本次公证质量检查中,重点检查民事经济类公证共526件,其中民事公证425件,经济公证101件,经统计:合格证为521件,占总数的95.3%;基本合格证25件,占总数的4.7%;未发现不合格证。

重点检查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共262件,合格证257件,占总数的98.1%;基本合格证5件,占总数的1.9%;未发现不合格证。

另外,该处还在全处集中评查中通过民主评议评出优秀卷4件,对承办公证员给予了奖励。

永昌县公证处200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公证373件,其中民事类117件,经济类256件。

本次公证质量检查全面检查了所有办结案卷。

经统计,合格证为373件,占总数的100%;未发现不合格证。

在检查中,市司法局和两级公证处采取承办公证员汇报自查结果、填写“质量检查阅卷笔录”、座谈检查体会等多种方式,找出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家帮助提出改进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评分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评分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评分标准
1. 机构资质,评分标准会考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情况,包括
机构的注册资格、人员组成、技术设备等方面。

2. 专业水平,评分标准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包括鉴定人员的专业背景、经验、技术能力等方面。

3. 质量管理,评分标准通常也会考察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
体系,包括文件管理、案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

4. 诚信度,评分标准还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度进行评估,
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不良记录等方面。

5. 服务态度,评分标准可能也会考察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态度
和客户满意度,包括对待委托人的态度、服务效率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评分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司法鉴定类型和具
体情况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评分标准旨在客观、全面地评价司
法鉴定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以便委托方和司法机关选择合适的鉴定
机构。

评分标准的建立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为本院开展绩效考核、审判责任追究提供重要依据,推动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实施细则。

第二条【概念及意义】案件评查是指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的专门活动,包括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评查等工作。

案件评查是规范法院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审判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之一。

第三条【评查原则】案件评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注重监督、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评查形式】案件评查通过常规抽查、交叉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评查人员保护】评查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尊重和保护评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评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二、评查机构及人员第六条【评查机构】本院评查工作部门是案件评查机构,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评查机构职责】评查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院及辖区法庭的案件评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制定本年度案件评查工作计划;(二)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三)组织本院的案件评查工作,组织召开评查会议,研究决定案件评查结论;(四)发布案件评查通报或根据评查会决定发布案件评查通报;(五)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的其他具体工作。

评查会议是讨论确定案件评查结论的专门会议,由分管案件评查工作的院领导召集,参会人员包括审委会专委、业务庭负责人、评查工作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代表等。

第八条【评查人员】根据案件评查的不同内容,评查人员分为专职评查员和兼职评查员。

除评查工作部门的专职评查员外,兼职评查员由各业务庭推荐的审判经验丰富、业务技能优秀的法官担任。

第九条【评查人员权责】评查人员履行评查工作职责,有权通过查阅、调取卷宗,调查情况等方式开展案件评查工作。

公证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范例

公证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范例

公证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范例1. 引言公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具有维护公正、合法、真实的社会效益。

为了保证公证活动的质量和信誉,建立一套公证质量检查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具体的公证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范例,以供参考和借鉴。

2. 背景公证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公证活动,有效监控公证员的工作质量,提高公证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通过定期的质量检查,可以发现并解决公证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目的本质量检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证处的公证活动依法进行;•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公证员的专业能力的提升;•加强公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4. 质量检查内容为了确保公证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制定了以下质量检查内容:4.1 公证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公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必要信息和必备证明文件;•检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2 公证过程监督•观察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的工作态度和执行纪律;•检查公证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确认公证员在公证仪式中的行为规范和专业能力。

4.3 公证文书审核•检查公证文书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核对公证文书中的重要信息和要素;•确认公证文书的审查流程和操作程序的正确性。

4.4 客户满意度调查•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以了解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收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为公证服务质量的改进提供参考;•统计和分析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5. 质量检查流程质量检查的流程如下:1.制定质量检查计划:确定质量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2.公证申请材料审核: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公证过程监督:监督公证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4.公证文书审核:审核公证文书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5.客户满意度调查: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收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

6.统计和分析结果:统计和分析质量检查的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规章制度】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控告、检举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是对评查工作的具体操作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细化,旨在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

下面是对《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的1200字以上的详细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质量评查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评查,是指通过对法院审判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审和监督,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院审判质量评查工作。

第四条评查的原则是公正、公开、客观、科学、高效。

第五条评查的范围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和执行等各类审判案件。

第六条评查工作由评查机构负责,评查机构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组织或设立。

第二章评查标准和评分方法第七条评查标准根据案件类型和审判程序的特点进行制定,包括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规范、精细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第八条评查标准分为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两类。

定性标准是按照案件质量等级划分的,评查对象依照定性标准进行评定。

定量标准是按照各项具体指标和权重进行计算评分的。

第九条评分方法包括总分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

总分评分法是根据评查对象按照定量标准进行评分后累计求和得出总分。

综合评分法是根据定性标准对评查对象进行评定后按照定量标准对各项具体指标进行评分,再根据权重进行计算得出综合评分。

第三章评查程序第十条评查工作按照计划制定、科学进行、连续开展的原则进行,并定期发布评查报告。

第十一条评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有序进行,评查结果要及时向被评查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被评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评查工作组要向被评查单位进行说明评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并教育被评查人员积极参与评查工作。

第十三条评查结果由评查机构根据评查标准和评分方法进行评定,并按照一定的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进行。

案卷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标准
1. 案件定性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2. 案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详实,是否存在瑕疵和漏洞。

3. 证据的适法性、充分性、真实性,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4. 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心理状态、人格特点等是否进行了充分调查和判断,是否考虑到其社会危险性和法律后果等因素。

5. 是否遵守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是否符合诉讼公正的原则。

6. 是否进行了量刑综合考虑,是否符合量刑标准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7. 税法、海关、财务等其他专门法律案件评查所需评查的相关标准。

8. 案件中的问题是否能够推广和借鉴,是否有改进建议和意见。

9. 评查结论是否准确客观,是否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和意见。

10. 是否对评查工作本身进行了科学规范、严谨细致的追溯调查、定性分析、评
审意见等,是否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评查。

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证质量,促进公证质量评价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其他司法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开展公证质量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证质量评价包括受理公证申请,审查公证事项,审查、核实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出具公证书等环节。

第二章受理公证申请第四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证申请表上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第五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时提交的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交了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提交了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显示,公证机构受理的一般公证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第七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向申请人发送的受理通知单回执并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

第八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告知记录。

告知方式可以采用告知书或者采用询问笔录以及申请表、受理通知单、发送公证书回执等书面材料中的格式条款。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执行)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执行)

5
理 执行仲裁、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合法
5
(60 分)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合法
5
延期或超期执行有无正当理由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情形
5
扣分理由
1
评查内容
分值 扣分
裁判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准确
1

判 叙事是否完整、准确、精炼
2
文 质证、论证是否完整、全面
2

(15 分) 说理是否充分
1
诉讼费收取是否符合规定
1
法律文书送达是否遗漏当事人
5
是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5
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5

序 决定暂缓、中止、终本和终结执行是否合法
5
运 是否依法恢复执行
5

及 执行款物的交付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5
实 委托鉴定、评估、拍卖财产的处置是否合法
5
体 处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是否合法
2
是否进行判后释疑
2
裁判文书有无错漏(一处扣 3 分)
5
各类笔录制作是否符合格式规定
3
文 各类笔录书写是否全面、准确
3

制 填充式文书是否全面、规范
3
作 送达手续是否全面、规范
3
(15 分) 其他错漏(一般笔录一处扣 0.2 分,和解笔录一处 扣 0.3 分)
3
卷宗是否分卷装订、相关材料有无混装
1
卷 装订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执行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评查人:
评查时间:
办案部门
案号案由
当事人 基本情况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是对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公正性、效率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评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建立专门的评查机构,配备相应的评查人员。

第二章评查对象和内容第五条评查对象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审判文书。

第六条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合法性、适当性;(三)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适当性;(四)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五)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评查程序第七条评查工作应当根据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标准,采取随机抽取、重点选择、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评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选取评查案件;(二)组成评查组;(三)查阅案件卷宗;(四)召开评查会议;(五)制作评查报告;(六)反馈评查结果;(七)整改落实。

第四章评查结果和处理第九条评查组应当根据评查标准,对评查对象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作出评查结论。

第十条评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对评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审判人员业绩考核体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注:本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

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公证优秀卷宗评选

公证优秀卷宗评选

公证优秀卷宗评选1. 引言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确认。

在公证过程中,卷宗是记录各类公证事项的重要文件。

为了提高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评选出优秀的卷宗十分必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公证优秀卷宗的评选标准、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2. 评选标准2.1 完整性优秀的卷宗应当包含所有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确保记录完整、真实、准确。

例如,身份证明、申请书、原始文件等。

2.2 规范性卷宗的组织结构应当符合规范,并且内容排列有序。

不同类型的文件应当分类存放,并且每个文件都应有明确的标识和编号。

2.3 可读性卷宗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读,避免模糊不清或者涂改现象。

字迹应当规范工整,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书写。

2.4 法律依据卷宗中应当包含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释,以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5 业务操作卷宗中应当详细记录公证员的业务操作过程,包括公证员的姓名、签名、时间等信息。

这有助于追溯和审核公证行为的合法性。

3. 评选程序3.1 提名阶段由公证机构发起评选活动,并向各部门、单位征集优秀卷宗的提名。

提名对象可以是已经办结并归档的卷宗。

3.2 初步评审评选委员会对提名的卷宗进行初步评审,按照评选标准对每个卷宗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初步评分。

初步评审主要考察卷宗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可读性等方面。

3.3 终审评审在初步评审基础上,评选委员会对初步入围的卷宗进行终审。

终审过程中,委员会将更加重视卷宗中法律依据和业务操作等方面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最终得分。

3.4 公示与表彰经过终审评审后,评选结果将在公证机构内部进行公示,并对获奖卷宗进行表彰。

同时,可以将优秀卷宗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和分享。

4. 注意事项4.1 保密性评选过程中涉及到的卷宗和相关材料应当严格保密,避免泄露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

4.2 公正性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和公正判断力,不得有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行为。

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

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

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
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是指对司法鉴定人员或单位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法治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鉴定文书的格式和规范性评查:评估鉴定文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是否具备有效的文号、鉴定人签章等。

2. 鉴定文书的逻辑和理论评查:评估鉴定文书的逻辑是否清晰、表述是否准确、结论是否合理,以及所依据的理论和方法是否科学可靠。

3. 鉴定文书的实证和证据评查:评估鉴定文书是否充分利用相关证据和实证资料,是否对证据来源、采集方法和分析过程进行说明,以及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证据错误的情况。

4. 鉴定文书的语言和表达评查:评估鉴定文书的语言是否准确、规范,以及表述是否简明、清晰,是否存在易混淆、词不达意的问题。

5. 鉴定文书的专业标准和技术评查:评估鉴定文书是否符合相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DNA鉴定是否符合相关分析方法的规范,物证鉴定是否符合相关分析技术的要求等。

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可以由司法鉴定管理机构、鉴定专业协会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查结果可以作为鉴定结果的参考依据,也可以用于对司法鉴定人员或单位的业务能力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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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1
依照有关办证规则,应当录音、拍照、录像的,有音像资料
3
22
依照不同的公证事项办证规则,应当进行实地核实或者应当核实证明材料的进行了核实
3
23
依程序规定应当预留当事人全部指印的预留了指印档案
2
24
办理遗嘱或保全证据、招投标、开奖、拍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现场公证事项时,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办理
2
公证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项目及分值


评查内容及标准

值扣Biblioteka 分得分申请与受理(10分)
1
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基本情况填写完整。
1
2
申请的公证事项明确。
1
3
提交的证明材料名称填写齐全
1
4
申请表上有申请人、代理人的亲笔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2
5
涉及财产权利处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实不能亲自向公证处申请,由委托代理人代理的,需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出具的公证书和公证书原本内容不一致
1
41
要素式公证书中申请公证事项与申请表中“公证事项”一栏相一致,对申请公证事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及保全证据和现场监督过程叙具体准确
1
42
公证书正确使用公证员签名章或公证处的印章和钢印。
1
43
照片粘贴正确
1
44
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一致或与现场监督宣读的公证词日期一 致
询问笔录
25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的基本事项记载完整
1
26
涉及财产权利处分的公证事项,分别制作笔录
1
27
依照规定,应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的权利、义务、法律 、责任和其它注意事项的,笔录上记载明确
1
28
询问笔录有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修改处有被询询问笔录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2
29
询问内容明确,有针对性,详细反映了对公证事项及相关事实、证据进行核实的全过程
1
35
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有讨论的情况、形成的意见或记录归档
1
公证书内容及格式
(10分)
36
公证书用纸规格、打印格式或字体符合规定要求
1
37
公证书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书写有瑕疵但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1
38
公证处落款名称以及落款日期书写规范
1
39
公证书译文或被证明对象译文有瑕疵但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1
40
2
6
当事人已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其授权委托书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2
7
需有公证受理通知单回执,并经当事人、代理人签收
1
主体资格审查
8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3
9
申请人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有效资格证明
1
57
有立卷人签名或盖章
1
58
封底有封签
1
社会
效果
(5分)
59
公证事项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
60
公证事项有创新突破,拓展了公证业务领域
2
合计100分)
1
45
应当采用要素式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正确使用要素式公证书。
1
公证书领取和发放
(5分)
46
需有发送人、领取人的签名(确实不能签名的须盖章或者捺指印)
1
47
公证书发 发送方式、发送或领取地点、发送和领取日期等事项填写完整,卷放和领取 内有送达回执
1
48
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提交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1
49
领取人需要邮寄送达的,应当书面明示或询问笔录中应有记载,邮寄凭证应粘贴附卷
2
30
外出核实,制作的询问笔录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其他公证人员或见证人签名(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
1
31
现场监督类公证过程中制作了现场记录附卷
2
审批(5分)
32
审批表内有承办人意见、审批人意见及签名
2
33
有承办公证员拟制的公证书原本
1
34
公证书应在受理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的,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出具,应有相应的说明材料附卷
2
14
当事人提交的被证明的文书原件(草稿)或公证机构代拟(打印) 的被证明文书,修改处经当事人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2
15
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1
16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3
10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具有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有代理权资格的文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
11
依法应当向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见证人核实有关情况的,须具有其身份证明
2
审查办理
12
当事人需提交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须与申请公证的事项相符
5
13
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履行批准、登记、认证、许可等手续。
1
公证
卷宗
归档
10分)
50
卷内有公证书正本
1
51
卷宗封面内容填写完整,公证事项及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1
52
装订顺序无误,附卷材料规范
1
53
需要寄送涉台公证书副本的应当寄送副本。
1
54
公证事项办结后 3 个月内归档
1
55
收费单据齐全,收费符合公证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规定。
2
56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手续、证明材料齐全
1
17
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1
18
保全证据类公证中对保全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的保全方式没有明显错误。
5
19
现场监督公证中查验使用器具状况、审查奖券
5
20
合同协议类公证中合同条款完备、内容明确具体、必备条款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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