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全民中普及中华传统文化知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中华传统文化教育,使全国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是具备一定的传统文化景观或教育资源、教育功能特别显著、能有利于在全社会宣传中华传统文化的单位,经团中央、中关工委、中科院等部门主办的全国促进传统文化发展工程命名的场所。主要是:具有一定代表意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风景名胜区、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文化场馆(设施)、优秀学校、历史文化名城、名县等。
第三条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是面向全社会普及传统文化的教育基地,应当为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接受中华传统文化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传统文化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第四条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称号采用命名制,严格控制数量。命名中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全国促进传统文化
发展工程负责,成员由团中央、中关工委、中科院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由各单位自愿申报。
第二章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基本条件
第七条具有传统文化历史文化价值、景观优美,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或者拥有比较丰富的中华传统文化教育资源。
第八条富有传统文化特色,具备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宣传的基本设施,能够为青少年的参观学习提供适合的教育和服务。
第九条举办的各类文化活动突出中华传统文化主题,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丰富多样。
第十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无不正当经营及违章违规现象。
第三章命名程序
第十一条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传统文化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填写《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申报表》报全国促进传统文化发展工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全国促进传统文化发展工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各申报
材料后,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负责同志形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全国促进传统文化发展工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
会的意见汇总后,报共青团中央、中科院、中关工委等部门批准后,授予“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对开展中华传统文化教育活动积极、社会影响大、效果好的单位,21世纪《中华传统文化》杂志将进行表彰宣传。
第十五条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每批命名的总量和不同类型的比例
由全国促进传统文化发展工程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获得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每年年底要向全国
促进传统文化发展工程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全国促进传统文化发展工程工作委员会基地进行抽查,对达不到规定的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团中央、中关工委、中科院等部门取消其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称号。
第五章地址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806室邮编:100048 联系电话:030 传真:099
网址: 电邮:
联系人:张瑞芳
全国促进传统文化发展工程
工作委员会
2009年3月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3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