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8•【字号】琼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发〔2000〕26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将《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2000年8月8日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旅游业是我省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
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旅游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我省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总体运行呈上升态势。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低价格倾销、低水平服务、低素质从业等不良状况严重损害了海南旅游形象。
为了推动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就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依法治省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规定》,整治我省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净化、优化、美化旅游环境,丰富旅游产品,齐心塑造海南旅游形象,努力建设旅游强省。
二、整治目标通过整治旅游市场,努力改善旅游软环境,达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业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旅游业在海南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使旅游者满意,旅游投资者满意,旅游经营者满意,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全省人民自觉当好主人,热情、文明、礼貌地对待国内外游客,让游客在海南安全舒适,心情舒畅,将海南逐步建设成为国内外游客向往的度假休闲旅游胜地。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
第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把旅游业培育成现代服务业,人民满意是根本——访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吴坤雄
众 更 加 满 意 的 现 代 服 务 业 侧 重 体 现
“ ” 质 的要求 , 我认为其核心是 “ 现代 ” 与 “ 满意 ” 。生产 最终 是 为 了满 足 生活 需 要 , 游业 发展得 如何 、 游工 作做 得 旅 旅
怎 么 样 , 终 都 要 看 人 民 群 众 的 旅 游 消 最
访 海 南 省旅 游 发 展 委 员 会 副主 任 吴 坤 雄
口 中 国旅 游 报记 者 王 赵洵
《 务关加发旅 国 意》 出 游 业 于快展把 的 中 要 院见指,
旅游业培育 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 支柱产业 ,以及人 民群众更加满 意 的现代服务业 。让人 民群 众更 加满意是我 国旅游业发 展的长期
和 重 大 战 略 任 务 。肩 负建 设 国 际
供 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具体 到 旅 游 管理 部 门 ,0 9 20 年, 原为海南省政府直属单位的海 南省旅游局 , 更名为海南省旅游发 展委员会 , 进人海南省政府组成部 门序列 , 并进行了机构改革 。下一 步, 我们将建立健全 “ 政府主导 、 行
组和海南 省旅游规划委员会 ,对海南 国 际旅游 岛建设重大事 项进行统 筹协调 ,
将 重 大旅 游 项 目和 重 要 旅 游 资 源 的规 划 审 核 收 归 省 里 ,为 海 南 强 化 旅 游 规 划 提
保 障。
律、 企业依法 自主经营” 如何理解? 吴坤雄 :这个涉及到旅游业 的各个 要素 , 举例来说 , 旅行社 、 导游方面 , 将旅
行 社 1 管 理 全 部 下 放 到 市 县 旅 游 部 3常
费需求是 否得 到全面 、高质量 的满足 , 其最直观 、 最有效 的检验标 准就是人 民 群众是否满意 。 《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 国际旅游岛 建设发展 的若干意见》 明确指 出, 要充分 发挥海南 的区位和资源优势 ,建设海南 国际旅游 岛,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旅 游
海南生态旅游景区管理分析
海南生态旅游景区管理分析作者:谭珠婷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7年第2期海南属于海岛型省份,其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还具备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为旅游经济的开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从目前海南省生态旅游景区管理现状来看,过度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旅游景区管理不科学以及容量考虑不足等问题突出,制约着海南生态旅游景区管理的实效性。
为应对当前的生态旅游景区管理现状,必须在旅游景区管理上投入更大的精力,以求为生态旅游景区建设提供保障。
一、海南生态旅游景区管理现状分析(一)过度开发问题突出海南属于海岛型省份,其中涉及到的景区范围广,生态系统建设很是关键。
所谓的生态系统就是一定区域内生物与生物间、生物与环境所形成的稳定结构,该结构体属于一个重要的自然体系。
然而,海南生态旅游景区相对脆弱,景区环境极易受到影响,这些重要的生态资源大都是易损性的资源。
新时期,海南生态旅游开发工作不断深入,为海南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是也带来了严重的自然环境问题,使得生态系统、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等形成严重的破坏。
但是,从海南生态旅游景区管理的现状来看,了解到当地的旅游资源过度开发问题较为突出,红树林、珊瑚礁被破坏严重,致使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
此外,海防林破坏也非常严重,此海防林能起到躲避台风干扰的目的,一旦遭到破坏,会导致整个海岸的安全系数降低。
(二)景区容量问题被忽视海南生态旅游景区的范围有限,景区的容量与承载能力也有限,对于重点保护区,必须禁止过多的旅游者进入到景区内。
在海南地区,天涯海角属于重点景点,伴随着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在不断增强,游客数量大大增加,特别是在旅游旺季,景区内人山人海,过多的人员会超出景区原可容纳的人数,成为当前的一项突出性问题。
(三)景区管理不够科学从目前海南生态旅游景区管理情况来看,景区管理不够科学,常常会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而盲目的进行生态管理。
海南地区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如红树林、珊瑚礁、火山口、热带雨林等,都是当地的标志性景区,但是生态景区管理不科学问题仍旧存在,制约着生态旅游景区管理的实效性。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海南省二十条规定第一条:禁止在海南省内非法捕捞、破坏、盗取海洋资源,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捕捞行为。
第二条:禁止非法占用、污染、破坏海滩和海岸带,不得擅自建设、填埋、修整海滩,不得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
第三条:禁止非法捕猎珍稀野生动物,不得收购、贩卖、运输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禁止非法砍伐、毁坏珍贵树木、森林资源,不得滥伐林木,破坏森林生态平衡。
第五条:禁止捕捉、饲养、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购买、出售、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六条:禁止非法占用、开发湿地资源,不得填湖、填泽、围湖,不得私搭乱建于湿地保护区内。
第七条:禁止擅自开采和运输矿产资源,不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得洗刷、转卖非法开采的矿物。
第八条:禁止非法露天焚烧农作物,不得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九条:禁止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弃物,不得违规倾倒、填埋非法收集的固体废弃物。
第十条:禁止违法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物。
第十一条:禁止非法破坏生态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植被、花草,不得非法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燃放、制造农村地区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耕地,不得非法征用、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收购、销售、运输、储存非法猎捕、非法交易的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加工、储存、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不得擅自收购、运输、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
第十六条:禁止非法乱倒、乱排污水,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污水。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利用农药、化肥,不得违规使用农药、化肥。
第十八条:禁止非法射击、捕猎鸟类,不得擅自射击、捕猎鸟类。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破坏名胜古迹,不得随意破坏、损毁名胜古迹。
第二十条:禁止非法猥亵、侮辱妇女、儿童,不得进行非法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行为。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正)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7【实施日期】2017.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和村庄。
各农场、林场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公安、工商、卫生、旅游、交通、海洋、水务、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
海南省旅游条例
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是海南省政府根据国家旅游法和海南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旅游管理规定。
它的内容涉及到了旅游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旅游经营行为、旅游环境保护、旅游投诉处理、旅游安全保障、旅游文化传承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海南省旅游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旅游经营行为规定海南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包括旅游广告的发布、旅游产品的销售、旅游服务的提供等。
根据该条例规定,旅游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
旅游产品的销售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和发票,不得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在合法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保证旅游安全、卫生、便利等方面。
二、旅游环境保护旅游环境保护是海南省旅游条例的重点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
旅游经营者不得污染旅游环境、破坏旅游景点,对旅游景点和生态环境应该加强保护和治理。
同时,该条例强调了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游客不得污染旅游环境,破坏旅游景点,应该爱护自然和文化遗产。
三、旅游投诉处理旅游投诉处理是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海南省旅游条例规定,对旅游投诉应及时受理、及时处理。
旅游经营者应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游客提供方便、依法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能及时解决的旅游投诉,游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旅游安全保障旅游安全保障是旅游活动的基本前提。
海南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了旅游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
旅游经营者必须为游客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景点应当及时加强整治和提示。
同时,游客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轻信传言,不参加危险和违法的旅游活动。
五、旅游文化传承旅游文化传承是海南省旅游条例关注的内容之一。
旅游经营者应当尊重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不得破坏和侵犯历史文化遗产。
同时,旅游景点也应该加强文化保护和传承,丰富游客的旅游体验和文化内涵。
国家3a景区规章制度
国家3a景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3A级景区管理和运营工作,提高景区服务质量,满足游客需求,根据《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家3A级景区是指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旅游景区,评定依据包括景区规模、景区环境、景区服务等综合指标。
第三条国家3A级景区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护自然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障游客权益,保持景区形象。
第四条国家3A级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措施,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景区安全、有序、正常运营。
第五条国家3A级景区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实行科学管理,落实责任,加强内部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国家3A级景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使用景区资源,规范收费标准,公示服务内容,公开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家3A级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管理需要,招募合格人员,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国家3A级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景区服务规范、管理规程等制度文件,明确工作程序、责任分工、处罚措施等内容,确保规范有序管理。
第九条国家3A级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景区维护、设施检查和服务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升景区品质。
第十条国家3A级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景区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妥善处理应急事件。
第二章景区基本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国家3A级景区应当制定景区开放时间、游客容量、游客接待等基本管理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流程。
第十二条国家3A级景区应当设置游客接待中心,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导游服务、投诉处理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3A级景区应当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3A级景区应当建立游客评价机制,定期对景区服务进行评估,听取游客意见,改进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3A级景区应当建立景区宣传推广制度,加强外联工作,提高景区知名度和美誉度。
《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全文
《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全文《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已经开始施行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动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促进本地区旅游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旅游景区与周边区域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集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
第六条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
市、县、自治县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
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三亚沙滩 管理标准
三亚沙滩的管理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 禁止在景区及三亚湾绿地沙滩上从事烧烤、摆摊设点、流动经商和兜售商品活动。
景区未经批准不得
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2. 禁止在景区及三亚湾绿地沙滩上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或者乱扔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排放污
水、污物,堆放物料,挖地(沙)取土。
3. 禁止在三亚湾绿地沙滩上设立广告牌、标语牌、布幔条幅、灯箱及气球或悬挂广告或标语,禁止乱张
贴、乱涂改、乱吊挂。
4. 禁止在景区及三亚湾绿地沙滩上采摘花果、攀折树枝,践踏草坪,砍伐树木,在树上刻划、敲钉、拴
挂、焚烧草和树叶及破坏城市绿化环卫设施。
5. 禁止摩托车、电动车、沙滩车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三亚湾绿地沙滩上行驶和停放。
6. 禁止在景区及三亚湾绿地沙滩上放牧牲畜,散放家禽;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景区及三亚湾绿地沙滩。
7. 禁止在三亚湾绿地沙滩上从事单位或家庭聚会和聚餐;禁止在三亚湾绿地沙滩上从事踢足球、打排球
等践踏草坪沙滩的室外体育活动。
8. 禁止在三亚湾绿地沙滩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借树搭棚、围圈树木和吊床。
9.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工商、海洋渔业等部门依法查处。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
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还严格保护海滩、沙丘、沙坝、原生植被、河口、基岩海岸等海岸带范围内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
未经依法审批,严禁在海岸带范围内开挖山体、采挖海砂和砾石、开采矿产、破坏原生植被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
围堤、围填海必须在海岸带规划划定的允许区域内依法进行。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市容市貌管理办法(正文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促进崖州湾科技城陆海统筹、开放创新、产业繁荣、文化自信、绿色节能的先导科技新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亚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崖州湾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崖州湾科技城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街区、各社区、区直管村和港口。
第三条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容貌及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
其他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直管村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投资项目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作为维护单位对其所属市政内容进行维护,政府投资项目由管理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管理局投资设立的全资公司或该全资单位下属子公司作为维护单位,如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单位具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四条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局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支持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
第六条政府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知识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增强公民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崖州湾科技城内的单位和市民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依法维护正常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旅游是一种广泛受欢迎的活动,而旅游景区则是引导游客领略美丽风景、感受文化传承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护和提升旅游景区的整体品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一般原则、重点内容以及如何加强执行,以期提供一个参考指南。
一、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一般原则1.法律合规性: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应立足于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生态环境保护: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应强调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禁止或限制破坏性活动,确保景区的生态可持续发展。
3.游客权益保护: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应关注游客的权益,确保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文化传承与展示: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应鼓励景区充分展示当地的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提升游客体验。
二、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重点内容1.景区建设和规划: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应规定景区的规划、建设和改善工作,确保景区的基础设施完善、安全可靠。
2.游览秩序管理: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应设立游览秩序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以及管理游客的行为,遏制乱扔垃圾、破坏自然和历史遗迹等不文明行为。
3.安全管理措施: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应规定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溺水、防坠落等工作,确保游客的安全。
4.旅游导游管理: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应明确导游的资质要求、行为规范以及权益保障,对无证导游进行严厉打击。
5.价格管理: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应规定门票、导游服务、餐饮住宿等价格的管理,保证价格合理、清晰透明,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三、加强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执行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加强对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宣传,向游客普及相关知识,提高游客的遵守程度。
2.强化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执法体系,加大对违反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3.加强监管与考核:建立定期监管机制,对各旅游景区执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对达标的景区给予奖励,对不达标的景区进行整改。
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2014年11月28日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置旅游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旅游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和旅游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将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财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旅游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有效防范和及时组织实施救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相关组成部门按照各自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做好相应的旅游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联合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旅游安全违法行为,提高旅游安全监管效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旅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经营者和全社会的旅游安全意识,提高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防范事故的能力。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旅游淡季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217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旅游淡季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旅游淡季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217号2013年4月16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推动景区景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营造良好旅游价格环境,促进旅游消费,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省旅游淡季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适当降低。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旅游淡季期限: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
二、景区景点门票降价幅度:见附件一。
三、2012年天涯海角风景区、海南热带野生动植物园、海南天涯热带雨林博物馆、三亚兰花世界公园、三亚南天生态大观园、三亚凤凰岭公园等六家已降价的景区点,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不在此次降价范围内。
四、调整后的门票价格为旅游淡季最高限价(见附件二),可向下浮动20%,具体执行价格由经营者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景区景点门票价格调整后,经营者要按规定做好门票价格明码标价工作。
六、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督促指导相关景区景点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降价措施。
对不按规定执行淡季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景点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降价幅度2.海南省旅游淡季景区景点门票价格附件1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降价幅度景区景点门票价格调整幅度100元(不含100元)以上降低20%50元(含50元)以上,100元(含100元)以下降低15%30元(不含30元)以上,50元(不含50元)以下降低10%30元(含30元)以下不调整附件2海南省旅游淡季景区景点门票价格(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单位:元/人序号景区名称景区等级现行门票价格淡季门票价格调整幅度备注1三亚南山文化旅游区AAAAA14511620% 2三亚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AAAAA13010420% 3呀诺达雨林文化旅游区AAAAA12610120% 4中国雷琼海口火山群世界地质公园AAAA605115% 5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中心广场AAAA504315% 6三亚蜈支洲岛度假中心AAAA504315% 7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AAAA554715% 8兴隆热带植物园AAAA605115% 9南湾猴岛生态景区AAAA504315% 10文笔峰盘古文化旅游区AAAA816915% 11甘什岭原生态黎苗文化旅游区AAAA1209620% 12鹿回头公园AAA423810% 13东山岭风景名胜区AAA504315% 14兴隆亚洲风情园AAA504315% 15海南儋州石花水洞地质公园AAA706015% 16海南热带飞禽世界AA544615% 17亚龙湾热带天堂森林公园 1209620% 18崖州古越文化旅游区 847115% 19南湾猴岛生态景区沿海观光 968215% 20吊罗山国家森林公园 504315% 21五指山雅宾雨林谷道 504315% 22尖峰岭国家森林公园 605115%——结束——。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7.31•【字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应当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保证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旅游业,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省、市、县、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第七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八条对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对本省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管理在本省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省直单位(企业)及外省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内旅行社;其他国内旅行社由其住所地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自治县旅游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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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游 客 运 输 纳 人 公 共 交通系 统统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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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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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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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税收法律 草案
,
。
依 法核 定公 布 为 文 物保护 单 位 文物 保 护点 和 历 史建
筑 外 将 由 大运 河 遗 产保 护 机 构会 同 市 文物行政部 门
, ,
财 政部部长楼 继 伟 在 做 草 案 说 明 时 表 示 年至
20 1 5
2 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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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 护 法 》 相 衔接
,
将 环境保护 税 的 规 划 管理
、
优化 旅 游景 区 发 展环 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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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 税 人 确 定 为 在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以 及 管 辖 的 其 点 领域 安 全 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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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
草 案 是 在 十 / ua 三 中 全 会 和 修 改后 的
《 立法 法 》 违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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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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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琼发改收费[2006]558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27日琼发改收费[2006]558号)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红色旅游既是一项经济工程,更是政治工程、文化工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实现红色旅游景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按照《通知》要求,合理确定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并完善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对列入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包括特种旅游项目价格以及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收费等)进行一次审核。
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对偏高的门票价格要降下来。
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对象要实行门票减免。
三、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要进行一次调研。
对门票价格管理、年接待游览人数、景点经营管理主体、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于2006年5月31日前书面报省局收费管理处。
联系人:林钢城;联系电话:65335814(办)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新修订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新修订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背景为了规范海南省各旅游景区的管理,促进其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海南省旅游局于20XX年颁布了《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海南省旅游局决定对其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时代和发展需求。
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本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定义、管理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其中重点强调了旅游景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三者的协调关系,以及旅游景区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立项、审批和备案第二章主要讲述旅游景区的立项、审批和备案程序,以及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和程序要求。
其中,明确了旅游景区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对责任追究和档案管理做了具体的要求。
第三章保护第三章重点讲述了旅游景区的保护工作,包括保护区划、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
其中,特别规定了对于受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旅游景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
同时,还强调了对历史文化景区的保护。
第四章开发利用第四章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利用进行规范,包括开发的目标和原则、经营管理和投资管理等。
特别对旅游景区涉及到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进行了保护和利用的规定。
同时,还强调了对旅游景区的投资管理,明确了各类投资主体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章服务管理第五章提出了旅游景区服务管理的要求,包括服务质量标准、人员管理和服务科技化等内容。
其中,强调了旅游景区要落实“旅游厕所革命”和智慧景区建设推进,提升游客体验。
结论通过新修订的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对各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旨在推动海南省的旅游业稳定发展。
海南省旅游局表示,将继续加强对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促进旅游业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质量兴省服务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质量兴省服务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琼府办[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质量兴省服务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10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质量兴省服务标准化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海南质量兴省服务标准化工作方案为了切实落实质量兴省的目标要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大力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促进服务行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努力打造优质服务品牌,提升海南服务业整体形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坚持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优质服务的要求,努力夯实公共服务、社会化服务两个服务标准化基础,通过贯彻实施各级服务标准,切实促进旅游、公共管理、交通运输、住宿餐饮、租赁商务、金融、电信、建筑房地产、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居民服务等重点行业的服务质量有明显的提高,培育一批国内知名度高的优质服务品牌,实现全省服务行业标准化、投资环境优质化、社会环境和谐化。
二、服务标准化工作的范围服务标准是规定服务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服务标准化涵盖了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服务企业提供的商业社会化服务,为满足要求对服务提供能力和行为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的过程,其内容包括了对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管理、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服务提供的程序、服务交付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以及围绕服务交付的硬件设施要求、服务交付的硬件环境要求、服务合同文本格式要求等方面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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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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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 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
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
第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
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
第七条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景点规划。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经批准后的旅游景区景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