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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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三)结合工作任务,组织示范单位人员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等活动。
Hale Waihona Puke (四)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评选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第六条 考核与管理
对认定的示范单位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省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经考核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示范单位享有以下政策
(一)对重要的发明专利或向国外申请的专利获得专利申请等资金补助。
(二)在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申请科技立项检索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
第五条 申报材料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报表、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报告、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2、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机构的申请报告和市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示范单位的推荐意见;
3、按基本条件要求应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认定程序
1、单位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初审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推荐意见。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
2、省知识产权局依据申请,组织对拟认定的示范单位进行审核、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并授予“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牌匾,在山东知识产权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条 对示范单位的管理,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申报示范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制度健全,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区的市须将机构延伸到所辖的县(市、区)。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一次。

第三条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申报省示范企业。

第四条基本条件(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二)企业通过自主或合作研发,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发明专利,专利数量在本产业领域或本地区居于前列;(三)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并保持有效运行一年以上,且效果显著;(五)无知识产权违法、信用不良记录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企业申报在自愿基础上申报省示范企业,应当向所辖设区市(下同)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填报《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二)专利技术实施情况证明材料;(三)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证明材料。

第六条验收与推荐(一)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验收和推荐工作,省直属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

验收推荐工作应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家工作组。

(二)各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要组织初审,对发现问题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限期补正、整改或者予以退回;对各项均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组织现场验收。

(三)专家工作组按照实施方案和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形成验收工作意见。

(四)企业现场验收后,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研究讨论,对通过验收的填写《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或授权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同时做好备案工作。

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鲁知管字﹝2013﹞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参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办法》的规定,在总结我省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和示范单位)的申报主体,包括:县(市、区)、省级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三条试点单位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示范单位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份进行。

第四条试点和示范单位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严格评审、规范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试点单位的申报和认定第五条申报试点单位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工作基础较好,申请前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为正增长。

(二)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设立:县(市、区)应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三)有规范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制度和相应的用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项经费。

第六条试点单位的申报:(一)经市知识产权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县(市、区)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在市知识产权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属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以及上述基本条件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试点单位应明确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试点主题、目标和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试点方案须由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报省知识产权局同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试点工作方案可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进行实地考察,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符合试点条件的认定为“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或“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试点期限为2年。

第八条试点工作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可以申报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经申请,可延长试点1年。

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简版

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简版

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概述华为作为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技术解决方案供应商,致力于创新与技术研发。

为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华为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二、目的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保护创新成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华为内部全体员工,在开展创新研发活动中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所有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都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知识产权的认定与保护4.1 知识产权的认定1. 在华为工作期间,员工根据其工作任务和职责所创造、发现或参与创作的所有知识产权属于华为。

2. 公司在开展技术研发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及时申请并进行适当保护。

4.2 知识产权的保护1. 华为将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2. 员工在参与创新研发活动时,应遵守保密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

五、知识产权的合作与管理5.1 知识产权合作1. 在涉及与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合作项目中,华为将与合作方签订明确的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华为将积极鼓励员工之间的合作创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5.2 知识产权管理1. 华为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评估、转让和许可等方面的流程和规定。

2. 员工在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六、知识产权的培训与宣传为了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华为将定期组织知识产权培训,并通过内部媒体和通讯渠道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员工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七、知识产权的监督与处罚华为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监督机制,督促员工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对于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一、概述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其保护与管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2.1 认证对象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拥有人和使用者进行认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2 认证过程认证过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评估和认定四个步骤:2.2.1 申请认证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申请书、支持材料等。

2.2.2 审查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2.3 评估认证机构将对认证对象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包括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估。

2.2.4 认定认证机构将按照评估结果,对认证对象进行认定,颁发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

2.3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认定知识产权的标志,可以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标志着该产品的知识产权得到认证。

三、管理办法的重要性3.1 增强企业竞争力知识产权是企业竞争的重要资产,通过认证,不仅可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还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2 提高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对产品质量的认可,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3.3 促进企业创新通过认证,企业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企业创新。

四、总结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它可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创新等。

企业应该重视知识产权认证,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京知局〔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4〕130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原则,重在培育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四)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目录修改记录 .......................................................... 3 第一章总则 ....................................................... 4 第二章职责分工.................................................... 4 第三章知识产权归属 ................................................. 6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基本规定.......................................... 8 第五章知识产权权利申请............................................ 10 第六章知识产权权利维护 ............................................ 11 第七章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 13 第八章其他管理事项................................................ 13 第九章附则 .. (15)修改记录版次号生效日期修改原因 A/0 体系文件A版首次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本行的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提高本行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涉及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属于A银行专有或与他人共有的知识产权。

具体包括:一、商标、服务标记、企业标识、商号、域名;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公司开发或引进的各类计算机软件、程序、数据库等;四、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五、互联网域名;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A银行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和工艺、生产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实践中,知识产权作为我们的民事权利,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有哪些呢?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知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有哪些1 目的1.1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和工艺、生产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所适用的范围)3 知识产权归属3.1 公司依法对以下标识享有专用权:a) 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b) 公司名称及公司标识。

c) 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3.2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所有)权属本公司。

a)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① 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② 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本公司分配的任务;③ 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b)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① 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② 利用本公司的人力、技术设施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c)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3.3 公司派出人员(包括技术人员、进修人员、公派人员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本管理规定,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将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让予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双方共有、共用。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通用)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通用)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及其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3.1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3.2 商标权、域名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域名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规划、工程、设计、图纸、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3.3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规划图纸、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培训材料、辞书、规范汇编等。

3.4 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四条法务部负责本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法务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有:5.1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2 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督促其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5.3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5.4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5.5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公司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5.6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

其中:6.1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认证工作,规范认证管理行为,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根据《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包括专利认证、商标认证、著作权认证等。

第二章申请与登记第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认证申请表、证明文件等。

第四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如有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项的,认证机构有权取消其认证资格。

第三章认证程序第六条认证程序包括初审、实地考察、评审、公示、决定和证书颁发等环节。

第七条初审阶段,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认证标准,如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阶段。

第八条实地考察阶段,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知识产权运营情况。

第九条评审阶段,认证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据此作出认证结果。

第十条公示阶段,认证机构将公示认证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十一条决定阶段,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证书颁发阶段,认证机构将颁发认证证书给符合认证标准的申请人。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已认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继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人和认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申请人,认证机构有权拒绝其认证申请,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证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认证资格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申请书范本2. 认证申请表模板3. 证明文件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认证:对发明创造作出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鉴定和确认的过程。

知识产权认定制度

知识产权认定制度

知识产权认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认定程序,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部涉及知识产权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知识产权认定程序第三条申请及登记1.员工对具有知识产权价值的发明、创作等作品应填写《知识产权申请表》,认真描述作品的性质、技术特点等,并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料子。

2.申请人所属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料子的完备性和真实性。

3.完备的申请料子将被转交给知识产权认定委员会审查。

第四条认定审查1.知识产权认定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构成,负责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2.认定委员会成员应保证独立、公正,严守保密原则。

3.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审查时,应对申请料子进行充分研究分析,了解现有技术和相关专利情况。

第五条通知与公示1.认定委员会在完成认定审查后,应向申请人发出知识产权认定通知书。

2.公司应将已认定的知识产权作品进行公示,方便全体员工了解相关信息。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六条保护责任1.公司对已认定的知识产权享有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应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

2.全体员工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纠纷解决1.对于侵害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2.公司鼓舞员工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并承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八条知识产权库建设1.公司将建立特地的知识产权库,用于存储和管理已认定的知识产权作品。

2.知识产权库应具备规范、安全、易于访问等特点,定期进行备份和维护。

第九条知识产权利用1.公司对知识产权作品进行合理利用,可以进行技术转让、授权许可等形式的合作。

2.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外部机构进行合作洽谈,推动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

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第四条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包括: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及其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二)商标权、域名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域名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规划、工程、设计、图纸、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指本公司的规划图纸、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培训材料、辞书、规范汇编等;(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四条法务部负责本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法务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有:(一)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督促其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公司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

其中:(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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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工作有序开展,规范认定管理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综合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三条申请资格(一)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工作的市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的市场名单为准);(二)已参加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试点工作的市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市场名单为准);(三)上述(一)或(二)项市场还应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社会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的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采取书面综合考核与实地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认定,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名单。

第五条参与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的'时间(一)对于第三条(一)项所述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市场培育期满一年时进行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二)对于第三条(二)项所述市场,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每年汇总有意向参与当年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的市场名单,于当年2月底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第六条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第三条(一)项所述市场于培育期届满前2个月内,对第三条(二)项所述市场于试点培育结束后,组织各市场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开展初评工作。

第七条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第三条所述市场进行初评,初评时应当采用书面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经考核合格的市场制作初评报告,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推荐表》,择优、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本省参与认定的市场,并将初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核心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为建设创新型云南提供知识产权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生产经营、战略布局以及人才支撑等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激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点为列入国家、省、州(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指标要求。

(一)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上一年度总资产和销售额正增长,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盈利企业;(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具备技术创新所必要的研发团队和平台;(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专利,专利布局合理,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发明专利拥有量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四)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云南省著名商标;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类别知识产权;(五)近三年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六)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拥有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管理人员,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知识产权全员培训率达到100%,知识产权专项经费逐年增加;(七)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建立主导产品专利信息数据库;(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能够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把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业绩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一、导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保护知识产权是确保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关键。

因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定义与目的、制度的主要内容、实施步骤以及制度的评估与改进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提供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指南。

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定义与目的1. 定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维护和保护自身合法知识产权,确保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权益的一套行为规范和管理程序。

其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认定、保护、运用和维权等各个环节的规则和制度。

2. 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避免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和滥用,减少经济损失;(2)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保护和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3)规范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保证知识产权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4)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和创新共享,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知识产权认定与保护(1)明确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2)建立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申请流程,确保在法定范围内对知识产权进行申请和维护;(3)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方法,包括技术防护、法律手段等,防止知识产权被侵权和滥用。

2. 知识产权运用与转化(1)明确知识产权运用的原则和路径,包括自主运用、合作共享、转让许可等方式;(2)建立知识产权运用的评估和管理机制,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和市场价值的发挥;(3)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推动知识产权的创新转化和商业化。

3. 知识产权维权与争议解决(1)建立知识产权维权的流程和机制,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处置和追究;(2)加强知识产权的维权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3)建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渠道和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1. 制定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制度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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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七条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九条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第十条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之内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审查)的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认证标志;
(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核;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规范其认证活动,并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机构相同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同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能力准则,对所有实施审核(审查)和认证决定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价,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准则要求。

认证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规范运作。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认证实施
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按照知识产权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作出认证结论,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文件和活动的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以及再认证审核。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服务质量特性、服务过程和管理实施评审,获证后监督审查,以及再认证评审。

第二十三条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

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或者投诉。

第五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认证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认证类别;
(六)认证证书出具日期和有效期;
(七)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机构标志;
(八)认证标志;
(九)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再次认证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认证采用国家推行的统一的知识产权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样式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见图1所示,知识产权服务认证体系的基本图案见图2所示,其中ABCDE代表机构中文或者英文简称:
图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
图2知识产权服务认证基本图案
第三十条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决定,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认证证书持有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机制,对所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十五条认证机构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再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三十六条认证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认证结果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关于认证人员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对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八条违反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知识产权认证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6日印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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