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沪建管〔2014〕928号•【施行日期】201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管〔2014〕92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改进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满足以下任何一项的建设项目:(一)除土地招拍挂以外的建设项目;(二)涉及全市综合平衡及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建设项目;(三)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是本区(县)初步设计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县)项目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县)初步设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负责管理所属区域内相关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沪府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推动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重大项目推进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现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措施如下:一、完善项目准入立项机制1.优化战略预留区启用机制。
简化战略预留区内优质项目认定流程,原则上认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战略预留区内优质改扩建项目,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
对重大功能性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和其他需使用战略预留区的项目,将启用程序所需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
对功能定位已明确的成片区域,加快成片调整出战略预留区。
2.健全开发边界外项目认定机制。
对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改扩建项目,允许按照规划实施。
对未经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确需改扩建的项目,经项目认定和规划调整后实施。
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其中需突破原有土地出让合同容积率的项目,认定结果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报备。
3.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全面落实项目前期协调推进机制。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改进项目用地管理方式4.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指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财政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沪府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证重大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推进本市重大工程又好又快地建设,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工程,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正式列入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管理原则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科学决策、引领示范,依法合规、责任明确”的原则。
三、协调推进机构成立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协调推进本市重大工程建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作为市政府协调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专职部门,负责重大工程建设的资源整合、综合协调、统筹实施、督促考核。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协调推进制度建立重大工程协调推进会议制度。
对本市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市重大办可以依据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也可以根据重大工程建设的工作部署,自行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普府规范〔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普府规范〔2017〕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2日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28日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相关规定,并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财政资金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装修、改造项目参照执行。
中央财政性资金或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投资安排原则政府投资安排要服务上海市总体发展战略,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投资领域政府投资主要用于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公益性领域。
第五条投资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区财政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和项目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
第六条职能分工区发改、财政、审计、建管、规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4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加强本市政府投资绩效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新体系,积极开展基建投资项目等的绩效管理,持续推动政府效能提高和财政资金聚力增效。
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将本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纳入绩效管理范围,把绩效管理作为提高本市政府投资效益、加强项目监管的重要手段,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切实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做好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
二、严格事前绩效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绩效目标体系研究,绩效目标设置要突出适用性、相关性和可行性;要充分考虑政府投资用于建设支出、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等特点,还要充分结合项目建设规模、建设目标等批复要求。
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步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投资主管部门,由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机构一并开展评估工作。
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审核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并与批复文件同步下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府办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宝府[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宝府〔2007〕7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计划、资金、建设、监管”四分开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含市重大项目前期配套)、社会事业、绿化、环保、农业、水利、信息化等项目,以及使用政府投资的改、扩建项目和大、中修项目。
区政府投资资金的构成为区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政府融资建设资金原则上用于市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和后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
(二)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及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三)宝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和各类资金的集中归集、集中拨付;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理、财务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5〕3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5〕3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12月3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政府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健全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沪府发〔2014〕8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维修维护类项目,主要包括:(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三)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沪环评〔2022〕97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稳经济、扩内需的决策部署,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上海经济恢复与重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环评保障,在守牢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同时,持续巩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加强统筹协调,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环保监管,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能源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项目落地见效,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环评事前服务(一)建立环评管理台账。
按照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三本台账”管理要求,依托国家、市级、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的重大项目,形成我市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积极服务重大项目落地。
其中,国家重大项目指列入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三本台账”管理的项目。
市重大项目指列入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
利用外资项目指列入上海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的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并动态更新市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格式样张见附件1),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定期跟踪调度环评审批进度。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建立区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
(二)健全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水务、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8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1月13日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金山区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额或部分使用金山区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给排水、生态环保、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金山区政府性资金包括金山区财政性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服务国家和本市战略,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应当与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力而行、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决算不超过预算、预算不超过概算。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8日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事中事后监管第六章代理建设制度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中央政府投资或市级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区发改、财政、审计、建管、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七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计划、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浦府[2002]11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2]11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02年6月7日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为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确定的在浦东新区建设并由浦东新区负责实施的大型市政设施、公益设施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新区政府是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工作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计划、建设、财政、环保市容、公安、司法行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重大办”)具体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二)组织协调并督促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三)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四)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各项立功竞赛活动;(五)完成新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项目汇总和报批)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汇总审核工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奉府办[2009]12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奉府办〔2009〕127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服务职能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方式(包括BOT等)获得以及利用国债资金;(四)土地出让收入;(五)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资金;(六)社会捐赠;(七)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非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一)交通、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廉租房等住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四)社区管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应体现规范和效率。
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制度实施,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操作;应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主体)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上海市重大工程管理要求
上海市重大工程管理要求摘要:一、上海市重大工程管理概述二、上海市重大工程管理要求1.安全管理2.质量管理3.进度管理4.投资管理三、上海市重大工程案例分析1.案例一2.案例二3.案例三四、上海市重大工程管理的启示正文:上海市重大工程管理要求一、上海市重大工程管理概述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重大工程数量众多,涉及领域广泛。
为了保证重大工程的顺利实施,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涵盖了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
二、上海市重大工程管理要求1.安全管理上海市重大工程管理要求严格,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2.质量管理上海市重大工程质量管理要求高,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水平。
3.进度管理上海市重大工程管理要求项目进度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各参建单位应密切关注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进度与投资、质量目标相协调。
4.投资管理上海市重大工程投资管理要求合理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投资情况,确保投资控制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
三、上海市重大工程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高速公路工程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上海市重大工程管理要求,注重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和投资管理,最终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为上海市交通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2.案例二:某地铁线路工程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上海市重大工程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管,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在各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工程按期完成,提高了上海市公共交通水平。
3.案例三:某环保设施工程该工程致力于改善上海市环境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上海市重大工程管理要求,确保了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为上海市环保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上海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工程投资管理,发挥重大工程建设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促进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工程,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和调整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推进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
市重大办负责重大工程建设阶段的协调和管理。
市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市重大工程计划管理。
第四条重大工程要体现行业的引领性,要符合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方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一)为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二)对促进产业结构、生产力布局调整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有重要影响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三)为提升全市科学研究能力,提供公共研发平台的科技创新项目;(四)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改善民生的公益性社会事业、社会管理项目;(五)其他领域具有重大性、引领性特点的项目。
第五条重大工程原则上需要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一)城市交通建设、城市运行保障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20亿元;(二)产业发展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10亿元;(三)生态环境建设、社会民生建设、科技创新和其它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5亿元;(四)两个及以上系统性强、关联度高、区域集聚的项目,可合并列入重大工程计划。
第六条重大工程按照项目成熟程度,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核准或备案,已经开工或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列为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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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工程投资管理,发挥重大工程建设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促进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工程,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和调整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推进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
市重大办负责重大工程建设阶段的协调和管理。
市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市重大工程计划管理。
第四条重大工程要体现行业的引领性,要符合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方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重点领域主要包括:
(一)为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对促进产业结构、生产力布局调整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有重要影响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为提升全市科学研究能力,提供公共研发平台的科技创新项目;
(四)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改善民生的公益性社会事
业、社会管理项目;
(五)其他领域具有重大性、引领性特点的项目。
第五条重大工程原则上需要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
(一)城市交通建设、城市运行保障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亿元;
(二)产业发展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亿元;
(三)生态环境建设、社会民生建设、科技创新和其它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亿元;
(四)两个及以上系统性强、关联度高、区域集聚的项目,可合并列入重大工程计划。
第六条重大工程按照项目成熟程度,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核准或备案,已经开工或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列为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
列入有关专项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核准或备案,且力争年内开工的项目,可申请列为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的研究,强化重大工程的前期储备。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或市属控股集团公司提出列入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申请。
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或市属控股集团公司按照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