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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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 2010 年 3 月 15 日 )
案情:
梁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满后不满5年,于2007年10月4日,又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死1人。2008年3月10日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在诉讼中,对梁被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是否是累犯,则有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累犯。其依据是《新刑法通论》中写明:新刑法“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明确规定其构成累犯。”①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为累犯。笔者持第二种意见。现陈述如下: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把“三年”改为“五年”。
从上述规定看,具备累犯的主要条件为:一、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二、该犯罪人必须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那么,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的,是否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笔者认为,不是的。
因为刑法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的规定,该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从以上的规定可知:徒刑缓刑犯,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间,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而不是执行徒刑刑罚。缓刑考验期间,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原判的刑罚”是指主刑而不是附加刑。因为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财产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否执行完毕,不是构成累犯的要件。
由于徒刑缓刑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主刑(徒刑)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
不等于原判主刑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由于徒刑缓刑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主刑徒刑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执行完毕,故缓刑犯缓刑考验期满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构成累犯。
对此,198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称:“根据刑法,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所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对待。”②
该答复虽在适用1979年刑法期间作出,但具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至今未宣布废止。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后,199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编写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对于这个问题又有明确界定。指出:“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法学界认识不一,一种主张认为,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并不能算是‘刑罚执行完毕’,这样,犯罪人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能构成累犯。另有人主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满以后再犯一定之罪的,可以构成累犯。从立法精神出发,我们赞同第一种主张。”③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梁某系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犯,虽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所犯新罪不属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犯的,故不构成累犯。
注:①《新刑法通论》主编:梁华仁裴广川红旗出版社1997年4月北京第一版第131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第379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务全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编委审定红旗出版社1997年3月北京第一版第140-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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