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原则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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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贷款的原则简述

银行贷款的原则简述

银行贷款的原则银行贷款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银行贷款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包括一般原则和具体特有原则。

一、银行贷款的一般原则一般原则,指银行贷款最基本的最通用的准则。

作为社会货币流通周转的专门机构,银行贷款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银行收放贷款,都须按照下列原则办事:1.银行贷款的收放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

银行贷款资金的来源,主要来自银行存款,对存款户负有无条件偿付的法律责任。

因此,银行发放贷款,首先必须考虑是否安全,是否能够到期如数收回。

尽管银行贷款本身都意味着有相当风险,但只要贯彻安全性原则,就可以使这种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2.银行贷款必须坚持收益性原则银行资金并非是依靠造币积累形成,固而通过积聚社会闲置资金进行放贷业务,尤其应重视营利。

银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最大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多来自放贷收息,所以银行为保持或提高收益,必须注意避免放款形成延滞的情况。

3.银行贷款应注重发展性原则银行贷款对借贷者来说,无非是提高生产和促进消费。

生产企业贷款,目的在于促进和扩大生产。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增长,银行贷款发放时,应注重发展扶持有前途的客户,着重培养成长性企业。

4.银行贷款要兼顾公共利益,贯彻公共性原则银行贷款应按照国家经济发展趋势,配合国家经济政策,尽量将贷款投放到与国计民生相关的生产和消费中,增加外销贷款创汇。

在国家控制经济虚假繁荣时,银行贷款亦应配合紧缩银根措施,严格掌握信贷对象和信贷限度,以稳定经济,促进恢复。

二、银行贷款的具体原则我国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通称“贷款三原则”。

这些原则系我国银行贷款的经验总结,具体指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和使用;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的物质作保证;贷款必须按时归还。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明确和固定了银行贷款的具体原则。

1.国家通过中央银行进行集中统一领导和专业银行业务分口管理的原则该原则强调一切贷款都归银行集中办理。

各专业银行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分口管理各自的贷放业务。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十条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十条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第十二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第十五条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十六条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四章借款人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第十八条借款人的权利: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第十九条借款人的义务: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完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第五章贷款人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第二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人的限制: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第六章贷款程序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第二十七条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第二十八条贷款审批: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第二十九条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第三十条贷款发放: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第三十一条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第三十二条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第七章不良贷款监管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第三十五条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的考核:贷款人的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标.第三十七条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冲销: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制第三十八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第三十九条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下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第四十条建立审贷分离制: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第四十二条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第四十三条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第四十四条建立离职审计制: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第九章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第四十五条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四十六条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第四十八条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第四十九条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第五十条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第五十一条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第五十二条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第五十三条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第五十四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第十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第五十五条建立贷款主办行制度:借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与其开立基本帐户的贷款人建立贷款主办行关系.借款人发生企业分立、股分制改造、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信贷资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经济活动,事先应当征求主办行的意见.一个借款人只能有一个贷款主办行,主办行应当随基本帐户的变更而变更.主办行不包资金,但应当按规定有计划地对借款人提供贷款,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贷款主办行制度与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五十六条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人为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牵头行应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特定贷款管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按国务院规定发放和管理特定贷款.特定贷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五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种类、对象、范围,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五十九条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六十条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个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十一章罚则第六十二条贷款人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应当依照第七十六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第六十三条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处罚,并且应当依照第七十六条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第六十四条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贷款人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和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取消任职资格;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构成其他经济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二、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银行贷款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银行贷款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借款人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一种金融活动。

银行贷款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银行贷款行为,保障借款人、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就银行贷款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银行贷款的基本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是银行贷款法律关系的基础。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规范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其中对银行贷款业务的规定,是银行贷款行为的基本依据。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贷款业务:(1)短期贷款;(2)中期贷款;(3)长期贷款;(4)票据贴现;(5)透支;(6)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贷款业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规范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规定,是银行贷款中担保合同的基础。

根据《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以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抵押权、质权等物权的规定,是银行贷款中抵押、质押担保的基础。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三、银行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1.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住所,是银行贷款合同的基本要素。

2. 借款种类借款种类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等,借款人应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借款种类。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作为金融机构在实施贷款政策,支持金融监管规定有效执行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增加稳定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保护和满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政策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指“国有银行”的定义范围内的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得侵犯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2.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指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的相关活动。

三、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策略确定的贷款审查标准,进行合理审查和审批,比较合理地分析和评估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市场形势、还款能力等,确保贷款给付的安全性和可收回性。

(二)公平性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一律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诚信原则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要求遵守诚信原则,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

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营造良好的贷款环境。

四、贷款申请(一)贷款申请的文件齐全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贷款协议之前,必须要求客户提交与贷款申请有关的文件,其中包括有贷款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担保人的担保函、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年报和财务报表等。

这些文件是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评估、审批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

(二)审批流程1.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查、评估贷款申请,初步确定其合法性、合规性;2.其次,参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策略确定的贷款审查标准,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3.最后,根据审查结果,采取同意或拒绝的决定,将最终审查结果及时送至相关人员。

五、贷款实施(一)资料准备贷款实施前,客户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担保人的担保函、企业年报和财务报表、企业准入条件等。

商业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

商业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

商业银⾏从事贷款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商业银⾏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者的中介⼈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形成银⾏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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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从事贷款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为规范⾦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建⽴健全贷款管理秩序,维护借贷双⽅合法权益,《贷款通则》规定,⾦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合法原则。

⾦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中国⼈民银⾏发的⾏政规章。

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民银⾏⾏政规章的,都必须禁⽌。

⽽且,《商业银⾏法》第三⼗四条规定:“商业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主经营原则。

⾦融机构有权根据⾃⾝信贷资⾦的营运状况、贷款项⽬的盈利前景、借款⼈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等,依法⾃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

《商业银⾏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令商业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商业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化,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积极运⽤法律⼿段,确保贷款债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避免发⽣贷款损失。

⾦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按照资产负债⽐例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中长期贷款的⽐重,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4、平等、⾃愿、公平、诚信原则。

此项原则是⾦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借款合肥市其他有关当事⼈(如保证⼈、抵押⼈、出质⼈)关系的基本准则。

当事⼈因借贷、担保⽽发⽣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5、公平竞争原则。

此项原则是⾦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同业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应当公平竞争,相互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各级金融机构银行个人贷款政策(2023年版)

各级金融机构银行个人贷款政策(2023年版)

各级金融机构银行个人贷款政策(2023年版)1. 背景介绍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改革,各级金融机构银行个人贷款政策已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个人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旨在满足个人在生活、消费、投资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为了更好地推动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各级金融机构银行定期修订并发布个人贷款政策。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通过个人贷款政策的制定,旨在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居民消费、满足个人和家庭自主创业、改善生活质量等需求,同时维护金融机构风险可控、资金回笼、盈利能力的目标。

通过个人贷款政策的制定,旨在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居民消费、满足个人和家庭自主创业、改善生活质量等需求,同时维护金融机构风险可控、资金回笼、盈利能力的目标。

2.2 原则:个人贷款政策制定应遵循风险可控、实行差异化定价、强化风险管理和尽职调查的原则,以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个人贷款政策制定应遵循风险可控、实行差异化定价、强化风险管理和尽职调查的原则,以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3. 贷款类型银行个人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主要类型:3.1 消费贷款:用于购买个人消费品、旅游、教育、医疗等消费支出的贷款。

用于购买个人消费品、旅游、教育、医疗等消费支出的贷款。

3.2 住房贷款:用于购房或房屋装修、维修等住房相关支出的贷款。

用于购房或房屋装修、维修等住房相关支出的贷款。

3.3 教育贷款:用于个人在国内或海外接受教育培训的贷款。

用于个人在国内或海外接受教育培训的贷款。

3.4 创业贷款:用于个人或家庭自主创业的贷款。

用于个人或家庭自主创业的贷款。

4. 申请条件和流程4.1 申请条件:申请个人贷款需满足银行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年龄、信用记录、收入状况等条件。

申请个人贷款需满足银行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年龄、信用记录、收入状况等条件。

4.2 申请流程:个人贷款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银行审核和反馈、签订合同等步骤。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包括的内容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包括的内容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包括的内容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指导银行贷款活动的基本原则,即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方针(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2.明确信贷政策委员会或贷款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责,以便有效管理和监督。

3.建立贷款审批的权限责任制及批准贷款的程序。

4.规定贷款限额,包括对每一位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限额、银行贷款额度占存款或资本的比率。

5.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6.贷款的定价。

7.贷款的种类及区域的限制。

8.对所有贷款质量评价的标准。

9.对不良贷款的处理等。

这些内容应体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与经营战略,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和业务方向。

请注意,合理的贷款政策必须密切联系当地实际,充分适应特定情况。

此外,一个完整的贷款政策应包括一般贷款政策、特定贷款政策、杂项贷款政策,以及信贷质量控制和贷款管理委员会等几个部分。

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

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

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银行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工业、农业、商业、科研、服务业等一切单位发放各种贷款和借款单位使用贷款时都必须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

它对贷款投向、贷款条件、贷款用途、贷款数额和贷款的方式方法等起着制约的作用。

一、贷款按计划择优发放的原则国家银行发放各项贷款,必须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在规定的制度和资金可能范围内、对完成国家计划好、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产品质量好,信用好的企业,择优发放贷款。

其目的在于使贷款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协调一致,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

贷款按计划发放,按计划使用,是由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何发展的经济规律所决定的。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全国和各地发放贷款的方向和数量,必须在国家统一政策、统一计划下,纳入国家的信贷计划,以便与国家的物资供应,财政收支和外汇收支取得综合平衡,从而达到促使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比、例关系的协调与平衡;另一方面,借款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生产计划,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按期(年、季)向银行编报借款计划,经银行审查,逐级编报综合信贷计划,经国家统一平衡后,层层下达组织执行。

在批准计划的基础上,按经济合同贷款,是把计划落实到基层和实处的重要形式。

经济合同一般包括材料供应合同、配件加工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

这些合同的执行,可以保证签订合同双方产、供、销的衔接,从而有利于社会再生产与流通的顺利进行,是国家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保证。

然而,计划是主观上的产物,有时并不一定能够符合客观实际。

我国实行以计划调节为主和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很难避免发生既定计划与市场变化不相适应的矛盾,这就要求银行贷款不能单纯有计划就发放,而必须按计划择优贷款。

支持符合市场需要、经济效益好的计划,纠正决策失误、经济效益不高的计划,使计划与市场统一于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把有限的信贷资金用于能为社会创造出最大效益的用途上。

贷款原则的概念及原则内容

贷款原则的概念及原则内容

贷款原则的概念及原则内容
贷款原则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贷款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实守信原则: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等。

2. 公平互利原则:借款人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公平互利,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合理的贷款条件,给予借款人适当的贷款支持,同时也要保证贷款的可持续性和风险控制。

3. 风险可控原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贷款的风险可控。

同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贷款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4. 公正透明原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当公正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

同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当公开贷款政策、利率、贷款程序等信息,提高贷款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5. 持续支持原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应当持续支持借款人,帮助其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合理的金融服务和支持。

贷款原则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原则,旨在保障借款人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的可持续性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的信贷原则与流程

商业银行的信贷原则与流程

商业银行的信贷原则与流程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资金中介和信贷媒介的角色。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涉及到金融机构与各类借款人之间的资金流动和风险管理。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的信贷原则与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银行信贷业务的运作。

一、信贷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业务时,遵守一系列的信贷原则,以确保风险控制和信贷质量。

以下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信贷原则:1. 安全性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决策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贷款的安全性。

银行需要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以及担保情况等因素,确保贷款不会出现风险。

2. 收益性原则:商业银行在授予贷款时,需要考虑贷款的收益性。

银行需要评估借款项目的盈利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贷款能够带来持续的收益。

3. 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决策时,需要考虑贷款的流动性。

银行需要评估贷款期限、还款计划和借款人的流动性情况,以确保贷款能够按时回收。

4. 多元化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决策时,需要实现贷款的多元化分散。

银行需注意分散贷款的行业、地区和借款人,以降低信贷风险。

5. 合规性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业务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信贷业务合规运作。

二、信贷流程商业银行的信贷流程是指从贷款需求的产生到贷款发放的全过程。

以下是商业银行信贷流程的基本环节:1.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包括填写贷款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

2. 评估与审查:商业银行对借款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查,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进行调查和分析。

3. 决策与批准:商业银行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决策和批准,确定是否授予贷款,并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

4. 合同签订: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5. 贷款发放:商业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完成贷款发放过程。

6. 还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合同约定,监控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确保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1. 引言嘿,朋友们,今天咱们聊聊商业银行贷款的那些事儿。

贷款这玩意儿,不光是有钱人能玩,更是普通老百姓实现梦想的重要工具!说实话,谁不想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开一辆梦寐以求的车呢?不过,贷款也不是随便就能拿到的,背后有一整套原则和规则,咱们得先搞明白。

1.1 贷款的本质首先,贷款其实就是把别人的钱借来用,用的时候你得好好规划,最后还得带着利息还回去。

这听起来简单,但实际上,银行可不是慈善机构,他们会认真审视你的还款能力,看看你是不是能按时还钱。

就像家长给你零花钱,得确保你不会乱花。

1.2 风险管理说到风险,银行可是非常谨慎的。

贷款风险就像走钢丝,稍不留神就可能掉下去。

因此,银行会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收入情况,甚至是工作稳定性。

这就好比在考试前复习一样,得做好功课,才能顺利过关。

2. 贷款原则接下来,咱们来看看贷款的几个基本原则。

2.1 信用原则首先,信用原则是个大头!银行非常注重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就像是你的个人“成绩单”。

如果你之前按时还款,那自然给你加分;反之,如果逾期还款,那可就得小心了。

就像打游戏,有了好装备,打boss都轻松;但如果你信用不佳,拿着个小刀去打,别说胜利了,连一条命都可能保不住。

2.2 审慎原则其次是审慎原则,简单说就是贷款要谨慎。

这就像是吃东西,过量会拉肚子,贷款也是一样,借得太多还不起,最后弄得自己倾家荡产。

所以,银行会建议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借款,绝对不能盲目跟风。

3. 贷款类型贷款的种类可多了,咱们简单聊聊几种。

3.1 房贷首先,房贷是最常见的。

这玩意儿就像是你人生的一张大票,买房子时,银行会把钱借给你,但你得定期还款。

好处是,房子增值了,你就赚了;坏处是,房子贬值了,哎,那就得哭了。

3.2 车贷其次是车贷,买车可不能忽视。

银行会看你收入和工作稳定性,给你制定合理的贷款额度。

记住,别为了那辆闪闪发光的车,把自己逼到经济悬崖边上。

买车的时候,得把油费、保险、保养等日常开支算进去,不然最后吃土的可是你自己。

银行责任贷款认定实施方案

银行责任贷款认定实施方案

银行责任贷款认定实施方案一、引言。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责任关系,其中包括了银行的责任贷款。

银行责任贷款是指银行在向客户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认真评估,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因此,建立银行责任贷款认定实施方案,对于规范银行的贷款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银行责任贷款认定的基本原则。

1. 信用原则,银行在进行贷款认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2. 风险原则,银行在贷款认定中应当充分考虑贷款的风险,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3. 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在进行贷款认定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贷款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公平公正原则,银行在进行贷款认定时,应当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客户,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对客户进行歧视。

三、银行责任贷款认定的实施步骤。

1. 客户信息收集,银行在进行贷款认定时,首先需要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家庭情况、职业状况、经济状况等相关资料,全面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

2. 信用评估,银行应当对客户的信用记录、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客户的信用报告、征信记录等,以此来判断客户的信用情况。

3. 还款能力评估,银行需要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客户的收入情况、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以此来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

4. 贷款用途评估,银行需要对客户的贷款用途进行评估,确保客户的贷款用途合法合规,符合银行的贷款政策。

5. 风险评估,银行需要对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以此来确定贷款的安全性。

四、银行责任贷款认定的监督和管理。

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银行责任贷款认定监督机制,加强对银行贷款认定过程的监督,确保贷款认定的公平公正。

2. 内部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贷款认定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对贷款认定过程的管理。

最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

最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银行贷款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银行贷款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贷款行为,保护借款人、贷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提供的各类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

(二)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三)公平诚信原则: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稳健经营原则:银行应当坚持稳健经营,合理控制贷款规模,优化资产结构。

第二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银行贷款审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包括信用调查、财务状况调查等;(三)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包括贷前调查报告、贷款申请审批表等;(四)贷款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五)贷款发放。

第六条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三)贷款用途;(四)贷款担保;(五)贷款期限;(六)贷款利率;(七)贷款风险。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贷款审批结果,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贷款条件。

第八条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贷款合同,确保贷款资金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章贷款回收与处置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回收制度,确保贷款按时回收。

第十条银行在贷款回收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定期与借款人沟通,了解借款人还款情况;(二)对逾期贷款,采取催收措施,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三)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依法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

银行商业贷款法律规定(3篇)

银行商业贷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贷款是指银行为满足企业、个人等客户的资金需求,按照一定的贷款条件和利率,向其提供一定期限、一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贷款在促进经济增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商业贷款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为了规范银行商业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银行商业贷款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银行商业贷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银行商业贷款合同的基础性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规范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的法律,其中对银行贷款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贷款条件、贷款审批、贷款期限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规范商业银行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等的基本法律。

其中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进行了规定,如贷款的种类、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

4.《贷款通则》《贷款通则》是银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银行贷款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贷款的种类、贷款条件、贷款审批、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担保、贷款偿还等。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贷款利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旨在建立市场化的贷款利率形成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保障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银行商业贷款的主要法律规定1.贷款条件银行在发放商业贷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贷款用途合法,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2)安全性原则:贷款风险可控,保障贷款安全。

(3)效益性原则:贷款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4)公平性原则:贷款条件公平,不得歧视。

2.贷款审批银行在发放商业贷款前,应进行以下审批程序:(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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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原则具有一般性,全局统一, 相对稳定;贷款政策则相对具体, 差异性、时效性明显,并随经济发 展变化不断调整。
(二)制定贷款政策的
1、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 2、银行的资本金状况 3、银行的负债结构及其稳定性 4、服务地区的经济条件和经济周期 5、银行信贷人员的素质 6、商业银行竞争的发展战略和内控原则
二、流动性原则
(一)贷款的流动性及银行的流动性 贷款流动性——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银行贷款本息能按期足额收回,以随时应付客户的提存; 二是银行能满足新的、合理的贷款需求。 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包括负债的流动性和资产的流动性。
(二)提高贷款流动性的途径
1、正确选择贷款的投向
(这是按期收回本息,提高流动性的先决条件)
“相互矛盾”
安全性是关键、或前提; 流动性是条件;盈利性 是目标
“相互统
(二)三项原则的协调
• 三原则之间的矛盾加大了银行信贷 管理的难度,而它们之间的统一性 又为协调这些矛盾提供了条件与可 能。
二、贷款政策
是指导贷款决策的具体行为准则,是货币政策的重 要组成部分,其中心内涵是指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运用经济、法律和行 政手段,对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 控和监督,以此优化贷款投向,实现资金优化配置 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二)提高贷款安全性的途径
1、风险客观存在: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贷款活动会遭遇各 种各样的风险(信用、利率、内部、政策风险等),使银 行贷款遭受损失,对国民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2、影响贷款安全性的因素:外部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内 部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
3、途径:加强贷款的资信调查;落实贷款的担保条件;把好 贷款审批关;加强贷款检查;合法守规经营;强化对问题 贷款的管理 。

总量政策――规定贷款增长的指导性计划,以及银根 松紧度如何调节掌握; 投向政策――规定支持什么,限制什么,哪些能贷款, 哪些不能; 利率政策――规定具体利率水平、差别、执行权限及 如何运用利率杠杆; 贷款管理的具体措施――围绕贷款原则、政策的贯彻 落实而加以具体化。
贷款政策的内容
(一)贷款规模政策
②贷款结构的调整——优化? 拓展优质客户 建立退出机制,压缩劣质客户
贷款基本要素 三
一、贷款用途 1、贷款用途的含义——是指银行贷款在再 生产过程中具体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 是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具体要求。
2、确定贷款用途的依据
(1)银行信贷资金的可供能力 (2)国家对信贷杠杆的利用程度 (3)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企业业务经营的性质
1、含义:指银行在一定时期的贷款数量。
2、贷款规模的三个影响因素 ①贷款的需求量——借款人 ②中央银行贷款的松紧——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 ③贷款的可供量——银行的可用资金量
3、贷款规模的控制
①银行贷款规模政策的基本问题是适度控制贷款规模。 ②贷款是银行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故必须做到适度。
(二)贷款结构政策
(五)市场经济下
依法贷款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它是
商业银行经营总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竞争、密切协作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一)什么是安全性?怎样理解? 概念:指银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可靠程度。 • 贷款的安全性既包括本金的按期收回,又包括利息的如数实 现。 • 银行的贷款风险集中表现在贷款人能否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按期偿还的可能性越大,风险性越小,反之亦然。
第三章 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与政策
开始
本章着重介绍:
一、贷款管理的原则 二、贷款政策 三、贷款基本要素 四、贷款分类 五、银行贷款规程
(一)含义:是处理银行与借款人之 间借贷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关于 银行根据什么贷款、按什么要求贷款 的一般规定,它是制定各项贷款业务 规则的基础。
贷款管理的原则
(二)制定依据:
(二)提高贷款盈利性的途径
• 增加收入? 贷款利率↑,贷款数量↑
• 减少支出? 筹资成本↓ ,工作效率↑,经营费用↓
• 此外,优化贷款结构,↑经营管理水平
四、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协调
(一)三原则的关系
一”
长期贷款安全性差,流动性 低,但盈利水平高; 短期贷款安全性好,流动性 高,但盈利水平低。
2、优化贷款期限结构
(结构是否合理,是决定流动性高低的基本因素)
3、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以存款期限确定贷款期限)
三、盈利性原则
(一)贷款的盈利性
• 含义:贷款的盈利性就是指获利能力。 • 最简单直接的指标是:
盈利的绝对量 = 一定时期的存贷款利差-各项费用
• 该指标能直观地反映贷款的盈利水平及盈利的增减变动趋势; 但是它只反映盈利的多少,而不能反映为实行这些盈利而投入 的资金数量。
二、贷款方法与贷款期限
(一)贷款方法 1、贷款方法的含义——是指贷款管理的具体办法,它规定企
业如何取得和使用贷款,银行如何在数量上控制这种贷款 。
2、贷款方法的种类
(1)存量控制法。贷款存量,亦即某一时点上的贷款余额。 存量控制法就是控制贷款余额的方法。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 过控制额度前提下可反复周转使用贷款,适用于临时性、周转 性贷款的管理。
1、贷款结构——指贷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贷款 支持(担保)、利率,以及其他方面限制性等要素的安排 。
大银行小 银行
长期贷款短 期贷款
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
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
2、贷款结构调整的对策
①贷款结构与产业结构、区域发展等密切相关?
(贷款结构政策包括区域贷款政策、产业贷款政策、企业贷款政策、产品贷 款政策等)
(2)流量控制法。流量,亦即一定时期内贷款的累计发放额 。流量控制法是控制贷款累计发放额的管理方法。贷款额度可 以一次用完,也可分次用完,即用即减,直至全部用完。适用 于那些需要严格控制规模的贷款和一些专项性贷款。
1、客观经济规律; 2、该国经济体制。

(三)传统三原则 计划性――贷款必须按计划发 放和使用;
物资保证性――贷款必须有足 够的适用适销的物资作保证;
偿还性――贷款必须按期偿还。
(四)新旧交替时期
择优原则――择优放款,提高效益; 价值保证原则――贷款必须适用适销的商 品或有价证券作保证; 归还原则――按期归还,区别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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