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各银行贷款最新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决策精神,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上来。
要深入经济金融一线,加强对当地房地产市场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住房支付能力和贷款需求特点的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及各地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具体措施。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辖区内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场形势变化情况和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
要通过现场走访、抽样调查等方式,及时跟踪和评估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在辖区内实施各项货币信贷管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情况。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研究,并会商政府相关部门,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适时提高辖区内城市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利率下限,并及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政策措施向总行备案。
四、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辖区内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明确辖区内城市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及时将辖区内各城市政府公布的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情况向总行报告。
2011最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表
利率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换算时全年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不论大月、小月、平月还是闰月)。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月利率=年利率÷12
一般而言,用百分号表示的利率,如无特别指明,均指年利率。
13.86
14.04
1995.01.01
9.00
10.98
12.96
14.58
14.76
1995.07.01
10.08
12.06
13.50
15.12
15.30
1996.05.01
9.72
10.98
13.14
14.94
15.12
1996.08.23
9.18
10.08
10.98
11.70
12.42
1997.10.23
6.21
7.20
7.29
7.56
7.74
2008.10.09
6.12
6.93
7.02
7.29
7.47
2008.10.30
6.03
6.66
6.75
7.02
7.20
2008.11.27
5.04
5.58
5.67
5.94
6.12
2008.12.23
4.86
5.31
5.40
5.76
5.94
2010.10.20
7.65
8.64
9.36
9.90
10.53
1998.03.25
7.02
7.92
9.00
9.72
2011年北京市公积金贷款利率表
北京市公积金贷款利率表在2011年,北京市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表是市民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
公积金贷款是指使用公积金账户中的积金来贷款,通常适用于购房、装修和支付住房相关费用。
了解公积金贷款利率表对于计划购房或已经购房的市民来说至关重要。
让我们来看一下2011年北京市公积金贷款利率表的具体情况。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信息,2011年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表如下:1. 1年以下(含1年):为3.25%2. 超过1年至5年(含5年):为4.50%3. 超过5年:为4.75%这份利率表的发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因为它对于市民来说直接关系到购房和贷款的成本和利益。
对于计划购房的人们来说,选择合适的贷款期限和利率至关重要,因此这份利率表的发布成为了他们密切关注的焦点。
了解了2011年北京市公积金贷款利率表的具体情况后,我们不妨再深入探讨一下公积金贷款这一主题。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表不仅仅是数字和比例的表现,它背后反映了政府对于住房政策和市民生活的关注。
通过制定不同期限的贷款利率,政府可以引导市民更加理智地选择购房和贷款,同时也能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为市民,我们需要对公积金贷款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利率表所反映的不仅仅是数字,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明白自己在购房和贷款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只有深入理解了公积金贷款利率表背后的意义和政策目的,我们才能更好地规划自己的住房和财务安排。
回顾整篇文章,我们对2011年北京市公积金贷款利率表进行了全面评估。
通过深入探讨利率表的具体情况和背后的意义,我希望你能对这一主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我也希望你能够意识到公积金贷款利率表不仅仅是数字和比例的表现,更是政府对市民生活的关注和引导。
我想共享一下我对这个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在我看来,公积金贷款利率表的制定是对市民购房和贷款需求的正面回应,也是对住房政策的具体体现。
通过合理的利率安排,政府可以引导市民更加理智地选择购房和贷款方式,从而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健和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表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最新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表
六个月(含) 5.60
一年(含) 6.06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6.10
三至五年(含) 6.45
五年以上 6.60
三、贴现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00
五年以上 4.50
数据来源:利率网
附:利率名词解释:
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融资者衡量融资成本,投资者计算投资收益,以及管理层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客观上都要求有一个普遍公认的基准利率水平作参考。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核心。
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
基准利率具有市场化、基础性、传递性特征。
我国目前国债利率最适合充当基准利率。
2011.7最新房贷利率调整表及相关政策
2011年7月最新房贷利率调整表一、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三、商业银行贷款优惠利率调整表四、个人住房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历年调整表近十年的个人贷款五年以上基准利率走势图2011最新银行存款贷款利率表百万房贷增央行今年第三度加息0.25% 自去年10月以来5次加息使存款基准利率由2.25%升至3.5% 。
房贷政策一、首套房贷政策首套房贷: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用于自住的房屋。
房贷政策:首套房贷最低可享受7折基准利率优惠,最低首付20%。
现行情况:2011年,各大银行陆续取消了首套房贷的利率优惠,目前仅有个别银行对优质客户有少量利率优惠,大部分银行对首套房贷执行基准利率,一些银行甚至上调了首套房贷利率。
大部分银行对首套房贷要求首付30%。
二、二套房贷政策二套房贷:指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二套房贷认定标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数量认定。
三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个人房贷二套房认定标准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24•【文号】银监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统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最新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表(2011年7月7日)
2011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11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10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10年10月19日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2008年11月27日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1.08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
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利率。
2008年10月29日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2008年10月8日从2008年10月9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从2008年10月1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8年9月15日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从2008年9月25日起,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
最新央行历次降息一览表 央行降息
降息时间表降准时间表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75%。
自2015年9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
2015年6月28日,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8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2015年5月10日,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2015年3月1日,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2014年11月22日,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2012年7月6日,一年期存款和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下调0.25个百分点和0.31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2012年6月8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下调0.25个百分点2011年7月6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2011年4月5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2011年2月8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2010年12月25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2010年10月19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2008年12月22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2008年11月26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8个百分点2008年10月30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2008年10月9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2008年9月16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2007年12月20日,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2007年09月15日,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2007年08月22日,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2007年07月20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2007年5月19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 2011〕 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 经过三年多努力, 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 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 1—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 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 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 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 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 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 50%; 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 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 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 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 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 2—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2011年1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逐步消除中外资企业融资政策差异,缓解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难问题,在前期政策试点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内金融机构在向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外汇质押,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等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
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如债务人未发生违约,所质押外汇由质押账户开户行审核相关凭证后划回原资金划出账户。
如债务人发生违约,由贷款行按未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金额以及当日该行挂牌的现汇买入价,计算应收外汇金额并直接办理结汇,剩余部分外汇划回原资金划出账户。
三、外汇质押币种仅限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的外币。
四、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情况(附表1和附表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于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汇总上报上季度辖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情况(附表3)。
贷款利息分段计
银行贷款利率如果是按季结息,分段计息,怎么计算,计息区间遇到央行调整利率怎么计算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时间,每季度结息一次。
计息区间遇到利息调整分段计算,调息前的按原息计算,自调整之日按新息计算。
1月1房贷利率咋没降银行贷款实行分段计息方式信报讯(记者仇兆燕)虽然从1月1日起,各银行即下调了房贷利率,但是由于银行实行了分段计息的方式,月供族并不一定都能从本月起就完全享受到实惠。
【事例】本月还款额同于去年最近王女士心情很不好,对银行意见很大。
王女士2005年9月从交通银行贷款,在北京买了一套住房。
去年央行连续降息这对于贷款买房的王女士来说应该是好消息,但王女士却高兴不起来。
“我是每月1日还款,今年1月1日是本年度的第一个扣款日,照理说就能享受利率优惠了,可是我到银行一查却发现银行还是按照老的利率给我扣款,根本没有按照已经降息5次后的新利率!”有同样困惑的还有张先生,他是每月20日还款,2008年,他每个月的还款额为3400元左右,但是日前他接到银行的电话后获悉,1月份他的还款额为3200元。
从2月份起,还款额才完全调整为7折优惠及5次降息后的2700元左右。
【释疑】房贷实行分段计息记者采访了某四大银行之一的信贷部门相关负责人后获悉,京城各银行确实是从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但是房屋贷款多数都存在跨年问题,在利息的计算上,银行也采取了分段计息的方式。
也就是说,以张先生为例,12月20日到1月1日,银行还是执行2008年的利率,而从1月1日到1月20日的利息,银行才按照连续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而王女士则是由于她的还款日为1月1日,从12月1日到1月1日,并没有跨年,所以银行仍然执行调整前的利息。
不过,对于与王女士有着同样问题的还款人您也不用担心吃亏。
因为假设未来央行连续加息,到下一年度的1月1日,您依然执行老利息,而还款日跨年的月供族,跨年的部分则将执行新利率,还款额则会增加。
贷款利率调整后分段计息与按月计息扣款各不同随着一系列楼市限购等政策出台后,银行的贷款利率也有所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其中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是指银行向上述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时,经办行应当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代理行资信,保障资金安全。
五、银行可以为境外借款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对该账户的管理执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相关规定。
银行也可以通过借款人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相应账户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六、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与备案项目相一致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
2011年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
2011年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在我国金融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银行之间进行短期资金借贷的市场。
在这个市场上,各家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和流动性状况借入或出借资金,而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则是记录了这些借款利率的一张表格。
对于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我们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评估和探讨。
我们可以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分析这张利率表的意义。
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非常活跃的,而利率表中的利率水平会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对于央行和监管部门来说,利率表中的数据往往是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
我们可以从银行的角度来分析这张利率表。
对于银行而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它们获取短期流动性的重要途径,而利率表中的利率则直接影响到它们的融资成本和资金获取成本。
银行可以通过参考利率表中的数据来制定自己的资金筹措策略,同时也需要关注市场上的利率波动对自身盈利能力的影响。
我们还可以从投资者的角度来思考这张利率表的意义。
在金融市场上,利率是最基本的定价方式之一。
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则直接反映了市场上的资金成本和供求关系。
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利率表中数据的分析,来判断市场对流动性的需求和市场风险偏好的变化,从而指导自己的投资决策。
2011年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不仅仅是一张记录利率的表格,它还承载着宏观经济政策、银行资金筹措和投资决策等多重意义。
对这张利率表的深入理解和分析,能够让我们更好地把握金融市场的动向,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在个人看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利率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和需求,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的运行。
对于利率表中数据的监测和分析,不仅是央行和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每一个金融从业者和投资者应该重视的事情。
只有深入理解利率表中的数据背后的意义,才能更好地把握市场的脉搏,做出明智的决策。
最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人民币存款利率表(2011-07-07)
表格:前四次存款利率前和调整后对比5次加息致100万30年贷款月供增730元央行今年第三度加息0.25% 自去年10月以来5次加息使存款基准利率由2.25%升至3.5%,累计上调幅度高达1.25个百分点。
对多数按揭购房者的月供影响都只不过在新增100元上下的负担,不过“小数怕长计”。
以30年期贷款100万元为例,此轮加息周期至今,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购房者的月供负担已经增加729.66元,其中仅今年3次加息就增加了432.58元。
按照最新基本利率计算,贷款100万元并以等额本息方式买房,20年期内,每月还款约为7780元。
如果按4月6日的基准利率计算,则每月还款约为7630元,相比之下,月供增加了约150元。
一些贷款买房的市民反映,在新政轮番轰炸下,已经对楼市渐渐失去了信心。
加息加重了购房者负担,越来越少的人能够承受房贷的压力。
专家称房价下半年可能滑坡。
STRONG>负利率达2个百分点,存钱仍不划算经过本次加息后,存款收益将有所提升,以10万元为例,如果存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将由此前的3250元提高到3500元;如果存5年期定期存款,则5年的共计利息收益增加1250元。
由于目前通胀不断走高,目前负利率达2个百分点。
假设未来一年的通胀水平保持在5.5%左右的高位,则目前存一年期定期存款的话,一年之后购买力将缩水2%左右。
问:2011年07月07日加息后,房贷月供需要增加多少?一年期定期转存:32天内划算根据规定,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期无论长短银行只按活期利率付息。
根据公式,一年期定期存款的临界点是32天,也就说,存入在33天之内的一年期定期存款,转存是划算的,如果超出32天的,就划不来了。
同理可以算出3个月、6个月存款的临界点是9天和17天,二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定期存款转存临界点分别为49天、63天和94天。
问:“人民币存款利率”和“人民币存款利息”有什么区别?答:利率又称利息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4.09•【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3号)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清算及结算进行日常监测与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切实做好日常监测与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监测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发专门的技术系统,配备专职人员,实现实时监测,不断增强对违规交易、异常交易的快速反应与处理能力。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市场披露重大异常交易情况。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代理委托人进行债券交易。
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于交易达成当日将有关交易情况送同业拆借中心备案;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结算的,则由其结算代理人于交易达成当日将有关交易情况送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三、市场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规范自身交易结算行为,不得操纵价格或制造虚假价格,或通过其他行为误导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银发[2011]6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1.03.18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1]6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决策精神,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上来。
要深入经济金融一
线,加强对当地房地产市场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住房支付能力和贷款需求特点的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进一步强化信。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房屋贷款管理办法》(2.0版,2011年)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行开办的个人房贷业务,包括额度项下一手楼按揭贷款、直客式一手楼按揭贷款、二手楼按揭贷款、非交易转按揭贷款和车位(库)按揭贷款。
第二章借款主体借款主体(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需符合“基本准则”,其中未成年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申请贷款,只能由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申请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当地国土部门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贷款,须增加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一、借款人收入负债比不足;二、审批人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偿债能力要求一、收入负债比(DTI)(一)本案收入负债比≤ 50%;总收入负债比≤ 55%。
(二)本案收入负债比=(本次贷款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总收入负债比=(本次贷款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二、若收入包括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和个人保证人,则债务一并计入。
(一)个人房产按揭、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配偶的收入负债与借款人合并计算。
(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收入负债比不符合要求,则必须计算保证人的收入负债。
(三)若抵押人同时是本笔贷款的保证人,则保证人的收入负债与借款人合并计算。
(四)个人房产按揭、抵押贷款中,未办理抵押登记放款,仅提供个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本人的收入负债比(该负债含本次担保的贷款)需符合要求。
第三章贷款规格第六条贷款最高成数及最长期限(含循环贷额度期限、气球贷期供计算期)第七条住房贷款套数采用“认房又认贷”的方式认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我行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一)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
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
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协调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
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
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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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行对户籍要求界定高标准不一,严格者要求夫妻双方均具有成都户口或一年以上社保/纳税证明;部分银行对户籍要求较为宽松,以川内为界定标准,且要求夫妻双方一人满足即可,但此类银行存在要求购房者上浮利率现象,如招行对户籍界定较宽松,但要求首次购房客户利率上浮5%,二套房购房客户利率上浮15%。
主要原因依然是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以及存贷比监察严苛之下,银行可贷资金有限。
1.中国银行7区12县以外的购房者为外地购房者。
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个为本地户口,即视为本地购房者。
2.农业银行7区12县内居民都是本地购房者,夫妻双方其中一人为本地居民则视为本地购房者,二套房,认房不认贷。
3.工商银行外地购房者只需在当地房管局、街道办或派出所开具首套房购房证明,即可在购房所在地办理贷款业务,且享受首套房政策。
4.建设银行大成都7区12县范围内的居民才算本地购房者。
对于外地购房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5.民生银行没有购房所在地身份证明、户口、收入、职业及婚姻证明的人群,都算外地购房者。
6.招商银行四川省内的居民都算本地购房者。
但购房者必须提供购房所在地的纳税或社保证明,时限不一定是一年以上。
7.交通银行并未区分外地和本地购房者。
目前,尚未收到总行关于限制外地购房者贷款的细则。
8.渤海银行川内居民都算本地购房者,信贷政策同购房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政策。
按揭年限与购房者现年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0岁。
9.兴业银行没有当地身份证明,户口,收入证明,职业证明以及婚姻证明的人群为外地购房者。
10.光大银行没有当地身份证明,户口,收入证明,职业证明以及婚姻证明的购房者为外地购房者。
但在风险得到控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异地购房贷款。
11.成都银行没有严格界定。
12.浙商银行七区12县以外地区的购房者算外地购房者。
13.华夏银行不是本地户口即是外地购房者。
14.深圳发展银行不存在外地购房者的说法,本地外地一视同仁。
15.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七区十二县以外均算外地购房者。
16.邮政储蓄银行尚未执行限制外地购房者住房贷款政策,该行且只能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
17.中信银行成都五区十二县以内并有相关户口及身份证明等的都算本地购房者,否则就是外地购房者。
18.浦发银行没有购房所在地地区的身份、户口、收入、职业及婚姻证明的购房者,为外地购房者。
19.汇丰银行成都分行尚未执行限制外地购房者贷款的政策。
20.重庆银行只有提供购房所在地区身份证明的购房者才算本地。
否则,为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