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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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条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

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的原则,依法提供服务,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广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和解释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三)协调解决物业纠纷;(四)监督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使用人权益;(五)其他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职责。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从事物业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四)具备与管理物业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的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巡查、维修、保养和改造,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八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第六十条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六十一条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卫生、环境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业主或居民的合法需求,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护、保安巡逻、设备检修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或居民的合理诉求,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收取、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标准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小区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得擅自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公开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逃缴物业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组织和运作进行规范。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925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1、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2、与住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

要根据住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住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住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3、优质优价,兼具各方利益。

所提供更多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通常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必须低,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通常必须低。

4、微利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5、公平有偿原则。

具体内容彰显在“谁采用,谁下载,谁受惠,谁下载”。

不管采用人的身份就是业主还是租户,都必须为其所用的物业缴付管理费,采用得越多,下载也就越多。

相同采用人分摊管理费就是按采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大小计付。

公共秩序维护:1、门卫室干净,并且备有小区备有专人24小时执勤,门口也须要12小时执勤警卫,对于进出机动车应展开备案。

2、小区内应当有人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于小区内的某些可疑人员也应当进行盘问检查,对于消防设施的摆放也当随时注意检查。

3、大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建有中央监控室的实行 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存有应急处置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清扫服务:1、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每天应当进行定期的清洁打扫,注意整洁卫生。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清扫,维持公共区域整洁干净并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架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权限
1. 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公
共秩序和安全。

2. 物业管理应通过合法手段收取物业管理费,合理使用和保障
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

3. 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回应
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法定资质和信誉,承担物业管理职责。

2.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障管理工作的顺
利进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益和义务
1. 物业管理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保障业主享受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权益。

2. 物业管理有义务及时维修和保养共有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有义务保护业主的隐私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争议解决
1. 物业管理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协商和调解无果,可通过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第六章督查和处罚
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罚。

2. 对严重违法行为和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者,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与本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内容的简要介绍,具体条款请详细参阅正式条例文本。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规范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法对房地产建筑物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动产实施管理、维护、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和权利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

第七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使用权;2.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权;3.参与物业管理协会的管理;4.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和决策;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对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2.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场所的管理和使用;3.维护物业的安全和治安秩序;4.保障业主的基本权益;5.定期向业主公开服务情况和收费标准;6.其他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工作;2.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3.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优质和规范发展;4.处理物业管理纠纷;5.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范围第十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管理;2.物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维护;3.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4.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策;5.物业维护和保养;6.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2.吃拿卡要,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3.推诿扯皮,不作为或者搪塞工作;4.故意泄露业主或者业主单位的个人信息;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功能、结构;2.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3.擅自改变物业使用的用途;4.违反物业管理协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前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是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的文件。

本条例着重强调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旨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服务1. 物业服务内容:(1)基础维护:负责小区内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如绿化、道路、给排水等;(2)安全管理:负责小区安全设施的维修和运营,如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3)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4)维修服务:提供小区内部的维修服务,如电梯、门禁系统等;(5)社区管理:协助居民开展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内的纠纷和问题等。

2. 物业服务质量:(1)物业公司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人员配置,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2)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确保服务的及时和有效性;(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问题;(4)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建立良好的业主关系。

三、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权益保障机制:(1)物业公司应明确业主的权益,并在合同中明示相关权益;(2)物业公司应加强业主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票制度,保障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及时公布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和公正;(5)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2. 业主权益维权途径:(1)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维权要求;(2)业主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相关问题;(3)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业主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四、物业费管理1. 物业费收取:(1)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依法收取物业费;(2)物业费的金额应公示和透明,业主有权知晓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用途;(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计算和审核机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4)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物业费用。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诚信经营、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 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4. 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5.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8.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下列职责:1.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3.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4.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提供服务,并合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内容、费用、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业主的使用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专项存储,不得挪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广大居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具有专业资质,为社区、住宅区域等集体或个人提供负责的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职责,对业主、租户共同负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业主协商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及时公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基层管理,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等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负责维修管理,及时检查、维修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保洁卫生,定期清洁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绿化管理,定期修剪、浇水、施肥植物。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租户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便民服务,如快递代收、物品寄存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收费与使用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根据实际面积或公摊面积、设备使用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及时缴纳,业主有义务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四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十九条业主享有合法的物业管理服务,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二十条业主有责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广东省物业管理的监管,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物业生活环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行为和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是指管理和运营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物业的日常维护、保洁、安防、绿化等各项服务和管理活动。

2.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业主:是指在物业内拥有合法房产所有权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4.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1. 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2. 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3. 注重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服务素质和专业知识。

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信状况。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1. 提供高品质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为业主提供绿化养护、保洁、安防等各项服务。

2. 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3. 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 开展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提升物业品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1.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估。

2. 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整改。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重大事项的处理进展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征收1. 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征收物业管理费用,并明确费用项目和使用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草案二次审议稿·清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党建引领】鼓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党的章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社区党组织应当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基层党组织的指导,支持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的机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制度;(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四)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七)指导和监督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环境卫生的管理、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等工作,保障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住宅小区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24小时保安巡逻、公共区域的清洁保洁、停车位管理、垃圾收集等基本服务,并可以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六条服务质量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达到业主的满意程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于维修和保养小区公共设施、支付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八条物业费的调整物业管理单位调整物业费的,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并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确保合理调整。

第九条物业费的纳税义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按时支付物业费的纳税义务。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业主权益的平等保护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业主,不得以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进行歧视。

第十一条业主权益的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及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保障业主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二条业主权益的救济措施业主发现物业管理单位有违规行为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投诉,也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诉。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处理投诉和申诉,并及时给予回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东省经济社会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的安全和价值,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业主和居民的参与,与社区居民形成良好的互动与合作关系。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注重资源节约,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和权利义务第七条业主具有物业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并享有合法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包括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物业管理规约和计划等。

第九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照规定维护和保养自己的住房和共有设施。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物业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水平,做好业主和居民的工作沟通与协调。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机构应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并保证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包括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物业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环境等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安全和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管理,保持卫生环境的整洁和健康。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做好小区内交通、停车规划和管理,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积极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促进社区居民的交流与合作。

2020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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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哦!20xx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T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广东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依据: 本条例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一项: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项: 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卫生清洁、绿化美化、收费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第一项: 物业管理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管组织对物业进行的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项: 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或单位。

•第三项: 物管组织指由业主自愿组织成立的、负责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

•第四项: 业主指物业所属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第一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等相关证照。

•第二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能够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管组织的设立与管理•第一项: 业主可依法成立物管组织,自愿组织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项: 物管组织应有合法的组织形式,明确的管理机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物业管理计划和年度预算•第一项: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管组织应制定物业管理计划和年度预算,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项: 物业管理计划和年度预算应包括维修保养计划、安全管理计划、绿化美化计划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业主的权利•第一项: 业主享有合法支配、使用自己房屋的权利。

•第二项: 业主享有公平、公正、透明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项: 业主享有参与物管组织管理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的义务•第一项: 业主应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

•第二项: 业主应遵守物管组织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

•第三项: 业主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管组织的义务•第一项: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管组织应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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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州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虽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生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七)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八)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业主监督:(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情况;(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对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的内容应当每季度公布,其他情况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布、更新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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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一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

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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