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劳务输转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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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城县劳务创收优惠政策(参考)
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输转步伐,切实将劳务经济打造成富民强县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结合实际,制定《拜城县劳务创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为保证农民外出务工有充裕的时间,酌情减免外出务工农民的“义务工和积累工”。对连续外出四个月以上务工农民免除本人两工。短期外出务工农民视情况适当减免。
二、农民外出务工,其延包30年的土地经营权不变;对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留户籍、承包地及宅基地,也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由乡、村两级给予办理土地转包、转让、置换、租赁、入股和托管等相关手续。
三、同等条件下,外出务工家庭优先享受富民安居工程、电视入户工程等政府扶持项目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的照顾。外出务工的困难群众优先解决低保待遇。外出务工的贫困家庭优先解决小额贷款、就业基金以及享受其他资金、政策等方面的优惠。
四、乡、村两级定期组织对外出务工家庭进行慰问。夏收、冬播农忙期间,组建帮扶队对缺少劳动力的务工人员家庭进行农事帮助。对举家外出务工的家庭由村党组织安排专人照看其房产、林木等资产、资源。
五、有外出务工意向的农民优先享有岗前技能培训的权利,并免除培训期间的两工。培训期满,优先给予职业技能鉴定,成绩优秀的优先推荐就业。
六、鼓励农民有组织依法外出务工。免费为外出务工农民办理所需证件手续,联系出行车辆,对贫困农民外出务工垫付路费。对
连续外出四个月以上务工农民给予报销单程交通费用,一年以上的取消其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收费。乡镇场安排领导干部带队,协调用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签订用工合同,规避劳资纠纷。
七、外出务工的农民在农转非后享有1年原户籍所在地村民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八、对优秀外出务工人员和劳务经纪人,按其创收额、带动能力年底给予表彰奖励。外出务工8个月以上,劳务创收2万元以上的务工农民,由所在乡镇给予500元奖励;劳务经纪人每输出一人奖励10元,输出后稳定4个月以上的,按实际稳定的人数计算,每稳定一人再奖励10元。返乡创业且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由乡、村两级协调办理贷款,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并依据国家政策给予适当减免税费。在土地征用、规划建设等各个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同时享受《拜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九、在本县境内长期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有权向县劳动保障、司法等部门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农民从事二、三产业经营的,工商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对于吸收录用农村户籍人员10人以上的,允许其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是贫困户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十、对使用当地农民工占50%以上的国家投资类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在安排同类项目中优先考虑。对吸纳本地农民工占到6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在信贷支持、社保补贴等方面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