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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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东省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规范,促进低速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低速电动车的分类
第三条低速电动车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第三章低速电动车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居民购买低速电动车需携带联系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非居民购买低速电动车需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牌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低速电动车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低速电动车驾驶员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驾、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擅自改装低速电动车,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章低速电动车的环保管理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发现超标车辆将被责令整改或暂扣行驶证。

第十五条鼓励低速电动车采用新能源动力,推广绿色出行理念。

...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低速电动车的安全检查和排放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交通管理部门所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内容,各相关方请遵守。

249_关于加强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的提案

249_关于加强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的提案

关于加强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的提案自从新国标电动车管理规定开始实施以来,我市近两年对电动车上牌管理、佩戴头盔、安装挡风被、遵守交通规则等治理工作都取得了卓有的成效,并且对于非标电动车的取缔也提上了日程。

但我市非标电动车取缔之前,低速四轮电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危害依然非常严重,低速四轮电动车随意在机动车道行驶的现象非常常见,并且比两轮车、三轮车危害更大。

具体如下:1.低速四轮电动车随意在机动车道行驶、左转、掉头,安全风险大。

目前我市四轮电动车随意在机动车道行驶的现象依然非常常见,且与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外侧行驶的交通违法情况不同,低速四轮电动车往往像机动车一样在机动车道中间行驶,像机动车一样在左转车道转弯、掉头,严重扰乱交通秩序。

相比两轮车、三轮车,低速四轮电动车交通安全隐患更大,行驶在机动车道,一旦出现事故危害更严重。

2.低速四轮电动车安全系数低,且多数驾驶人驾驶技能差。

低速四轮电动车看起来外形和正规机动车差不多,但多数车身、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碰撞之后基本无法保障车内驾驶人和乘客安全。

驾驶低速电动四轮的驾驶人多数没有取得驾驶证,且没有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导致驾驶技术普遍低、驾驶紧急情况处理能力差、交通法规意识淡薄,加之侥幸心理作祟,在机动车行驶就像一个个“定时炸弹”,对所有交通参与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3.低速四轮电动车大多数不在保险保障范围,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更大。

低速四轮电动车进入机动车道更易发生事故,而低速四轮电动车车辆未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在受害方出现人身和财产伤害的时候,无法及时地给予经济和医疗方面的帮助,发生交通事故后理赔难、纠纷多,一旦发生事故对事故双方没有保障,这对社会将是更大的伤害。

为此建议:1.加强对低速四轮车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惩治力度。

目前我市低速四轮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主要是规劝为主,起到的惩戒作用效果不明显。

建议加大惩戒力度,可以参照机动车罚款+记分的处罚方式,还可以通过义务指挥交通、参加交通法规学习等方式进行处罚警示。

威海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威海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威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威海市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服务;(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治。

第四条威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威海市公安、交通、市场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六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车。

第七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车。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并告知消费者电动车使用、维护、保养等相关知识。

第十条电动车销售企业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电动车,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车。

第三章使用与停放第十一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

第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盲道等公共区域。

第十三条电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二)不得占用他人车位;(三)不得妨碍通行和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电动车充电应当在指定的充电设施进行,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第十五条电动车停放、充电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要求:(一)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停放、充电;(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地下空间停放、充电;(三)不得在无安全保障的场所停放、充电。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范围内低速电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
通安全,保护环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速电动车是指限速在每小时20公里至30公里之间,
以电动驱动为主的四轮、三轮或二轮车辆。

第三条山东省设立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
负责实施。

第四条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
2. 销售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经过检
验合格;
3. 上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经过注册和验收,领取相应车牌。

第五条低速电动车在上路行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必须按照限速要求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2. 低速电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通行的道路;
3. 驾驶员应取得相应驾驶证,年满18周岁以上方可驾驶。

第六条低速电动车的日常维护和安全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定期检查车辆的电池、刹车、灯光等部件,确保正常工作;
2. 驾驶员应戴上安全头盔,并系好安全带;
3. 不得超载乘坐,不得违反乘坐人数限制。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将被罚款,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2. 驾驶员驾驶低速电动车时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第八条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以上为《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具体细则和实施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与指挥。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任何人不得违反或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和冒领;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要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六条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汽车在车体前端保险杠中部或偏右,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摩托车在前后挡泥瓦上,前牌正面向左;自行车在后挡泥瓦末端(反射器之上)。

第七条凡领取、悬挂本省号牌的大型汽车、小型货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喷印单位名称、载重量和驾驶室准坐人数。

大型货运汽车和挂车、拖拉机挂车须在后挡板上喷印与主车号牌相同字体放大二点五倍的号码。

第八条机动车移动证由省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式样,市、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制发。

第九条机动车生产厂、改装厂和修理单位试车时,须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并按指定路线和有关规定试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多数低速电动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生产经营无序、车辆无牌上路、驾驶人无证驾驶等问题,引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我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各市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做好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

许可部门开展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全省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调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政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及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无任何生产资质的企业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市政府配合)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全省调查摸底情况汇总。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乃翔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和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1. 引言低速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正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出行。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山东省制定了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低速电动车的使用。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2. 定义根据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低速电动车是指车辆满足以下条件:1) 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2) 整车质量不超过400千克;3)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千瓦。

3. 低速电动车的注册与登记按照山东省的管理办法,低速电动车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配备车牌。

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有效联系件、住所证明、购车发票等相关材料。

登记后,领取车牌,并将车牌粘贴在车辆前后。

4. 行驶证与驾驶证所有低速电动车的车主都需申领行驶证和驾驶证。

行驶证是车辆的重要证件,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和登记信息。

驾驶证是车主的驾驶资格证件,持有驾驶证的人员才能合法驾驶低速电动车。

5. 低速电动车的使用规定为了确保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安全与便利,山东省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定:- 低速电动车应当在允许骑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进入快车道、高速公路和禁行区域。

- 骑行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闯红灯、逆行或超速行驶。

- 骑行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且车辆需要配备前后灯光、刹车器、喇叭等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6. 低速电动车的停放规定为了避免低速电动车乱停乱放,给行人和车辆通行带来不便,山东省规定了低速电动车的停放规定:- 低速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

- 不得在机动车道、人行道、火车站、医院、学校等严禁停放的区域停放低速电动车。

7. 安全防范措施为了加强低速电动车的安全防范工作,山东省提出以下要求:- 低速电动车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随车携带保险单。

- 车主应定期对低速电动车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状态。

- 驾驶员不得酒驾、毒驾或疲劳驾驶低速电动车。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1. 什么是低速四轮电动车?低速四轮电动车指的是一种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辆,其设计最高时速在60公里/小时以下,具有四个轮子。

低速四轮电动车通常用于城市内短途出行,其设计满足了城市街道的限速要求。

2. 为什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工信部发布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旨在规范和管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由于低速四轮电动车在中国的市场上逐渐增多,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工信部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来管理这一类车辆。

3.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包括哪些内容?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定义和分类文件中对低速四轮电动车进行了定义,并根据其使用性质和技术特点进行了分类。

根据不同分类,对车辆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也有所不同。

3.2 生产和销售管理文件规定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要求。

生产商需要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销售商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销售,并提供合格的产品保证。

3.3 使用管理文件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

包括对车辆的驾驶员资格要求、道路交通规则遵守要求以及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要求等。

3.4 安全技术要求文件明确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

包括对车辆结构、制动系统、照明和信号灯装置、电池和充电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

3.5 环保要求文件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环保要求进行了规定。

包括对排放标准的要求,以减少车辆对环境的污染。

4.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的意义工信部发布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对于低速四轮电动车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文件的出台将有助于确保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环保特性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提升。

总结工信部发布的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对于规范和管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临沂电动车规章制度

临沂电动车规章制度

临沂电动车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市民出行,保障行车安全,促进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范围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并持有效的电动自行车驾驶证。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不得闯红灯、逆行等危险行为。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时刻注意不要超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限速。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要礼让行人,尊重其他车辆,保持车距,注意避让。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夜间行驶时,应当打开前后车灯,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酒驾、毒驾,否则将被处罚并吊销驾驶证。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注册登记,领取合格证明,并定期检验保养。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搭载超员,车上人员必须按规定坐在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主动穿戴安全头盔,并系好安全带。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在行车途中打电话、使用耳机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将被处以相应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并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电动自行车将被处以查扣处理。

第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本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确保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义务接受相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如有不服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违反者,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临沂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希望广大市民共同遵守,确保出行安全、交通有序。

单位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

单位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

单位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低速电动车的管理,保障单位周边交通秩序和安全,维护单位低速电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低速电动车的管理。

第三条单位低速电动车应当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号牌、保险等合法证件,并且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证件。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设相应的停车场和充电设施,保障低速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需求。

第五条单位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规范运行,文明驾驶。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低速电动车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低速电动车是指车速在30km/h以下,额定功率在4KW以下的电动车辆。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台账,及时记录低速电动车的购置、使用、维护等情况。

第二章低速电动车的购置和报废第九条单位需要购置低速电动车时,应当向规定的供应商采购,并且提供合格的购车发票和合格证明。

第十条低速电动车的购置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确保车辆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低速电动车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执行,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章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交通法规,不得超载、超速、酒驾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低速电动车的行驶计划制度,统一安排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和行驶路线,避免发生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技能,严禁无证、无技术不合格的驾驶员驾驶车辆。

第十五条低速电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接受相关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低速电动车的停放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内停放,不得占用行人道和紧急通道。

第十七条低速电动车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八条低速电动车的充电应当在规定的充电设施进行,严禁在无授权的地方进行充电。

第四章低速电动车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低速电动车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枣政办字〔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枣庄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5日枣庄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

现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本文所指低速电动车主要是指以电能、混合等动力装置驱动,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综合整治工作包括:在全市范围内,对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改拼装及上路行驶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开展综合整治。

严禁非法生产、销售、改拼装低速电动车。

规范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依法查处无牌无证、非法营运、乱停乱放、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车道行驶、闯禁区等违法行为;规范上路行驶区域,从城区主要道路开始,设定限行区域,分阶段分批次推进,逐步扩大覆盖到全市范围。

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低速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8月至9月)广泛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各级召开媒体通气会,通过主流媒体、新兴媒体等广泛宣传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公布综合整治范围和可上路行驶车辆类型、品牌;加强与电动车相关企业的沟通交流,争取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从生产源头为整治工作奠定基础;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为单位,进村入户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电动车新能源汽车新闻EV(高凯) · 2015-01-07 11:21省2014年12月27日,省低速电动车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济源召开。

会议上公布了《省汽车行业协会低速电动车标准》、《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试行)》。

低速电动车行业主要企业共同签署了《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省市:《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消费者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买凭证、明和保险记录表及车架号、电机号拓印件前往销售点,填写车辆上牌注册登记表并将登记备案资料提交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按《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将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发给购买者。

2、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取得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3、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

年检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针对车辆外观、底盘、制动、转向、灯光等方面确定,由生产企业负责实施。

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年1月至3月,消费者可前往各生产企业设市辖区的检测点年检。

4、一旦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低速四轮电动车允许在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区域及各县(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6、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时,消费者应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年检时应审核保险购置情况,未按规定续保的,生产企业不得对车辆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7、外地品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也能办理牌照,前提是相关企业应到市工信局和市公安局对产品进行备案。

8、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ﻫ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ﻫ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ﻫ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ﻫ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 0mm(4200X1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

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

青岛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低速无人驾驶车辆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我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和《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工信规〔202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低速无人驾驶车辆,又称“低速无人车”(以下简称“无人车”),是指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并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工具。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商业示范,是指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 1 -路段开展的无人车商业化示范运营活动。

第三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开展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原则,积极推进无人接驳、无人配送、无人零售、无人环卫和无人安防等应用场景商业化运营。

第五条本细则的组织机构按《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工信规〔2022〕1号)执行。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组成联席工作小组,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事宜。

组织汽车、交通、通信、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建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作为决策参考。

联席工作小组可按需求依法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按要求完成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联席工作小组确定。

第六条先行示范区所在区(市)主管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

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

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提高城市交通安全和环境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低速电动车的定义和分类低速电动车是指车辆整车制造未达到车辆国家标准,但在城市道路上具有行驶能力的电动车辆,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

根据不同用途及性能特点,低速电动车可分为载货型、载客型、两用型等。

二、低速电动车的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内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行驶安全、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

三、低速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1.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保证低速电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性。

2.销售企业必须规范经营,保证销售的低速电动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销售无生产企业标识、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的低速电动车。

3.对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销售的低速电动车进行严厉处罚。

四、低速电动车的注册登记1.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在购买低速电动车后,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车辆行驶证、号牌等相关证件。

2.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在行驶证、号牌等相关证件有效期内,应当定期进行年检,确保车辆符合交通安全技术要求。

五、低速电动车的行驶安全1.低速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必须按照交通法规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系好安全带,确保行驶安全。

2.低速电动车不得在忙闹的市中心区域和繁华的商业街道上行驶,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从事运载危险货物的作业。

3.低速电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严禁违规超速、闯红灯、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行为。

六、低速电动车的运营管理1.低速电动车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

2.低速电动车运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驾驶员,经过相关考试和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从事驾驶工作。

3.低速电动车运营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严格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 0mm(4200X1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

安全生产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低速电动车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低速电动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等)的使用、管理、维护及报废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并对低速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低速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本制度在本部门得到有效执行。

3. 使用部门负责低速电动车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四、低速电动车使用规定1. 电动车驾驶员需持有有效驾驶证,并经过公司组织的电动车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驾驶。

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逆行、闯红灯、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3. 电动车应保持车况良好,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车辆零部件。

4. 驾驶员应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吸烟等分散注意力。

5. 电动车不得载人,载物时不得超过车辆载重限制。

五、低速电动车维护保养1. 使用部门应定期对电动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2. 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厂家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

3. 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车辆保养时间、项目、责任人等信息。

六、低速电动车报废规定1. 电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使用年限,应立即报废。

2. 报废的电动车应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拆解处理,不得私自丢弃。

3. 报废过程中,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报废手续办理。

七、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积极维护低速电动车安全管理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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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4200X1 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

低速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第十条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二)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及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备案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二);(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五)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三);(六)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生产条件现场考核。

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经考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通过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在省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即可开展产品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章产品检测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省质监局组织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省质监局依法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即可向省经信委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产品备案第十七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二)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三)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四)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五)产品合格证样张;(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并将产品审查报告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省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已经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备案条件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二条省经信委根据低速电动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第六章产品销售管理第二十三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省经信委和省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

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电动车时,应随车发放低速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省经信委、省质监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七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九条低速电动车允许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行驶;城市道路通行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交通流量等通行条件确定。

(公园、景区、社区、厂区、机场等区域使用。

)第三十条对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

登记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

第三十一条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三十二条低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低速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二、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申请书三、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一: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生产能力和条件2* 企业应当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3*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生产、检验设备的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

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

4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地实施和保持。

已获ISO9000等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其质量认证体系审查可以从简。

5*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工装、模具。

具有骨架(或车身)的成型、机加、焊接、内外表面装饰和防护、装配等生产工序,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外购。

6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三设计开发能力7* 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

能够完成整车及与关键总成的匹配等产品开发工作,并在产品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能利用专用软件进行整车匹配的设计、计算等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匹配、关键总成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专职设计开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系统、车架和悬架、车桥、转向系、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等总成中至少3个总成的开发能力。

产品开发机构的开发、试制、试验设备(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软件)的投入不少于300万元。

8 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及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

9* 至少掌握低速电动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10* 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低速电动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

具备所开发整车及系统的试验验证能力。

11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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