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办法(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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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暂行办法》的总体思路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章中所规定的竣 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两个环节,以及把规划、 消防、环保验收作为必要条件的基础上,增加 了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道路、桥梁、路 灯、排水、环卫、绿化、挡土墙、电视、通信、 邮政等基础设施和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 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作为竣工验收和竣工 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
2、《暂行办法》起草主要经过
起草出初稿,并 先后对20个小区 共计236户居民 代表采取入户走 访、集体座谈、 问卷等形式进行 调研。
组织相关部门进 行专题研究、会 签,广泛征求意 见,反复修改完 善。
张军副市长两次 主持召开各相关 部门领导参加的 办公会,对《办 法》进行了讨论 研究。
3、《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条新增加规定教育、民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等要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功能进行 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 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责令改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使用。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本条中主要内容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 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必须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房屋建筑工程 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道路、桥梁、 路灯、排水、环卫、绿化、挡土墙、电视、电信、邮 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 管理等设施。
1、《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2、《暂行办法》起草主要经过 3、《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4、《暂行办法》的主要意义 5、《暂行办法》的总体思路 6、《暂行办法》的保障措施 7、《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
1、《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百姓权益。
规范了验收的程序,细化了责任分工。
第二章
竣工验收
本章从第五条至第十二条,共计8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实施的行为主体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满足的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内容及需附带文件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 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 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九条 负责监督该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教育、民政、物业 行政主管部门等对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功能 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 为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建 设单位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子单位工程验收条件和分 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分期交付使用条件。 必须保证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应予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先期设计、先期施工、先期验收、先期交付使用,其中包 括: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用房等。
第三章
配套设施移交
本章本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共计五条, 均为新增加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 应当及时配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 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 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 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 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 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6、《暂行办法》的保障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其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
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7、《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
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和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有关行政部 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总则 竣工验收 配套设施移交 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工作,加强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讲的是建设单位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的时限以 及明确配套设施的保修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对包含若干个子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当其 子单位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 可对子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可以实行 分期竣工验收,分期交付使用。但必须保证按照 规划设计要求应予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先期设计、 先期施工、先期验收、先期交付使用,其中包括: 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用房等。
第二章 竣工验收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 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 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 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 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第二章 竣工验收
(三)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八)、 (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 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本条内容重点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增加了所附文件的 要求,主要是第(三)项内容。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 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 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 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章 竣工验收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 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 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 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含主要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已交纳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规费;
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竣工验收与房 屋建筑工程同时完成,由教育、民政、物业等部门认可;
房屋建筑工程和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房屋设施全部完 成移交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整体完成后,产权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房 屋所有权证。
二、《暂行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二章 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内将验 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房屋建筑 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书 面通知教育、民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与公共服务设施 有关的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第(三)项内容后半段“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书 面通知教育、民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与公共服务设施 有关的部门参加竣工验收”为新增加内容;
第(六)项增加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内容。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二章 竣工验收
(八)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位臵、使用性 质、开发强度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了核实,并出具核 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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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项内容是根据规划部门目前出具核实证明情 况作了说明。 (九)环保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公安 消防部门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出具 了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本条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实施 和实施监督两个行为主体,分别是建设单位和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 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 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 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培训会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大政发〔2010〕 70号)于2010年11月23日颁布,将于2011年1月 1日施行。
主要内容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
二、《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5条,明确了《暂行办法》制定 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 定义;明确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明 确了竣工验收、配套设施移交、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实施程序和前提条件。
4、《暂行办法》的主要意义
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 收备案及产权办理工作,特别是针对目前还存 在的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的建设不落实、不到位、不全面、不达 标问题,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提升城 市整体功能,以保障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保证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完整性。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 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 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 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第二章 竣工验收
(十三)广播电视台、通信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专业部门对 有线电视网络、电信基础设施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同 意接收文件;
(十四)邮政部门对信报箱的设臵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了检 查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
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项内容为进行竣工验收新增加检查的内容。 (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九)项内容是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号令)提出的。
第二章 竣工验收
(十)自来水公司、供热单位、燃气公司对相应的供水、 供热、燃气系统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一)电业局对供电系统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 合格证明; (十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道路、桥梁、路灯、污 水、雨水、绿化、挡土墙等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在市政 设施管理机构对排水系统已接通城市管网和市环境卫生管 理机构对化粪池、垃圾收集设施、废物箱等进行了检查验 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后,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相 关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基础设施办理了竣工验收备 案手续。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房屋建筑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 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规划、消防、环保、供水、 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电信、邮政、教育、 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 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