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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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矿业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矿业权从申请、审批、授予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它主要包括,矿业权审批与授予管理、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等方面,本文将主要针对我国目前在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

一、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是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从经济学角度看,构成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市场中介。其主体是矿业权人即矿业权的出让方(或转让方)和矿业权的受让方(包括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客体是交易的商品即矿业权,市场中介即是连接买方和卖方各主体之间的有形或无形的媒介和桥梁——评估机构、交易中间人、市场信息、交易裁判等。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是目前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矿业权市场主体要素方面,即矿业权买卖双方存在着一些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一些矿业权人存在着投机、规避法律、不讲诚信的问题。在矿业权市场客体要素即矿业权方面,目前普遍存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或因各种原因收归国有的矿业权情况不清问题,一级市场中可以进行出让的矿业权的底数不清,可出让的矿业权不多问题;而二级转让市场,一些矿业权人为了规避

缴纳矿业权价款,私下非法转让、暗地交易问题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形式的出现,也使矿业权市场管理存在和产生新的问题。在矿业权中介要素方面,我国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有形市场等还没有开展起来,矿业权市场中介要素明显“缺位”。

二、关于矿业权流转混乱引发的矿业权管理问题

矿业权流转就是指矿业权在其流通过程中,在不同持有者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达到资源合理配臵的目的。矿业权流转的方式直接影响着矿业权市场的管理。矿业权流转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国矿业的健康发展,矿业权有偿取得以后,应依法受到保护,对于非法侵犯他人的矿业权者应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矿业秩序混乱是由于各方利益驱动所致;同时,矿业权流转有利于促进现代化矿山企业制度的建立,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矿山企业应将矿业权作为资产核算,在矿山企业与其他公司组成股份公司或转让时,矿业权是矿山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见矿业权市场流转的规范化对于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的重要性。

现今,各种名目的非法转让行为层出不穷,有的多次转让没有登记,有的擅自转包他人开采,有的以变更为名行转让之实。对私下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取证时,采矿权人和受让方多数不配合,查处难度极大,即使查到后也采取督促其补办转让手续了事,并未进行严厉处罚,打击力度不够。法律制度不健全

不完备是导致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不完善的一个因素。此外,我国大部分矿山企业属于小型、小小型矿山,目前还没有很完善的小型矿山管理条例,小小型矿山矿业权有偿出让不好操作,以至“寸步难行”。于是按部就班“齐步走”,环节多、时效慢、工作量大、交易成本高,矿业权的“含金量”小,经济效益不高,多方没有积极性;如要“跨步走”,又确有一个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陷于两难境地。最后,部分地方政府部门管理不力或者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作为也是一个导致矿业权非法流转现象普遍的很重要的原因。

三、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种种限制,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

矿业权流转制度主要有两个基本制度:矿业权国家出让制度和矿业权转让制度。建立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建立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核心的国家出让市场,以及以市场供需为核心的,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二级转让市场。我国将矿业权分割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这方面我们很有特色,但是在出让市场中,我国规定勘探企业在取得探矿权后,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并不能当然的取得采矿权,只是给予探矿权人以优先采矿权。在实践中,探矿权人要取得采矿权还需设立矿山企业并且要达到一定的资质条件。而在国外,一部分国家是投资人取得探矿权就自然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取得后,投资人是否有能力进行开采关系不大。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型的矿业公司一般不直接进行风险勘探,而向风险勘探者购买采矿权。从实践经验来看,虽然“优先采矿权”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重要矿产实施控制权,但是它也成为了外商投资的一个重要法律障碍,不利于

引进外资,搞活市场经济。

在二级转让市场的制度上,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矿业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并且禁止把盈利作为矿业权转让的目的。这种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规定不利于矿产资源的有效配臵,使得整个矿业权市场消沉无活力。而在国外,许多勘探者正是以转卖采矿权作为动力,并且利用采矿权转让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这一方面降低了矿产勘探的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矿产资源的深度勘探。针对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在实践中,许多矿业权人通过长期租赁和承包来间接实现转让矿业权的盈利的目的。因此该条规定既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分配,人为地把勘探者的利益和采矿者的利益对立起来,也不利于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深化改革。同时这样的规定拔高了市场的潜在进入者的门槛,形成了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可以理解国家的出发点是对于放开矿业权转让带来的矿业权持有者囤居、哄抬市场的控制,实际上此种担心大可不必,因为市场自身会平衡交易价格,使得矿业权的价值理性回归。

四、矿业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开始于1998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三个关于矿业权的管理办法,并组织起草和编纂了两版指导矿业权评估的技

术方面的指南。这些工作为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奠定了一个较好的基础。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我国矿业权评估机构,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队伍不断壮大,蓬勃发展的矿业权评估业,在矿业权的流转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配合国有矿业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与上市和西部矿业大开发战略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为整个矿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前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有关法规,监督和管理矿业权评估业仍是政府的职责。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矿业权评估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已是必然趋势。但是,可能担当此项职责的自律性专业组织应按照现代市场的需要进行自身制度和规则的建设,才能胜任其职责。但是在我国矿业权评估的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比如在监督管理方面没有自己的自律性组织:在机构资质入门条件上过于宽泛,在评估市场秩序上有恶性竞争的现象存在,在评估机构的发展规模上过急等问题。同时评估师队伍素质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有差距。矿业权评估是一个年轻的行业,这些问题是成长中的问题,这是必然的,也是可以在未来得到解决的。然而现在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那就是,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就“矿业权评估资质认定”的事业权产生了重大的分歧,已严重影响了矿业权市场的发展。

五、矿业权市场的管理者重视和支持的力度不够,未形成政府主动抓的局面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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