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罪犯管理教育中的几种价值冲突与对策.
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法学视角下的挑战与解决
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法学视角下的挑战与解决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法学视角下的挑战与解决在当今社会,监狱系统的重要目标之一是通过提供教育机会来实现受刑人的康复和再教育。
然而,要真正实现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存在一些挑战。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出发,探讨监狱中教育机会平等的挑战以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挑战1.1 缺乏资源和机会不均衡监狱中的资源分配不均会导致不同受刑人面临不同的教育机会。
某些监狱可能缺乏足够的教育资源,如图书馆、电脑和教育设备,这会严重限制受刑人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1.2 面临心理和情感挑战监狱环境本身就是一种剥夺自由、严苛的环境,这对受刑人的心理和情感造成了负面影响。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教育的渴望和积极性下降,从而限制了他们参与教育的机会。
1.3 刑期限制和监管体制受刑人的刑期限制和监管体制也对教育机会造成挑战。
监狱中的教育机会通常依赖于受刑人的判刑时间,这意味着短期服刑的受刑人可能无法充分受益于教育资源。
同时,刑期限制、严格的监管和监控也可能限制了受刑人接受外部教育的机会。
二、解决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挑战的法学视角2.1 法律保障和政策制定为了确保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需要制定清晰的法律和政策,并对其执行进行监督。
法律应规定受刑人在监狱中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并明确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
政策制定者和监狱管理者应确保这些法律和政策得到切实的执行。
2.2 提供基础教育机会监狱应提供充足的基础教育机会,包括识字、算术、科学等基础知识的学习。
这有助于提升受刑人的学习能力和文化素养,为他们未来的学习提供坚实的基础。
2.3 强化职业教育培训为了帮助受刑人在出狱后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监狱应提供多样化的职业教育培训。
通过培养实际技能和专业知识,受刑人可以增加就业机会,提高自己的经济独立性。
2.4 支持高等教育机会监狱中也应该提供高等教育的机会,如大学课程和学位项目。
这可以帮助那些有志于追求更高学历的受刑人实现自己的梦想,并为他们在释放后找到更好的工作打下基础。
反思如何构建我国现代罪犯教育制度
反思如何构建我国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罪犯教育是我国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我国现行的罪犯教育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探索,以构建更加科学、完善、有效的现代罪犯教育制度。
一、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教育内容与现实需求脱节当前,我国罪犯教育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与社会现实需求脱节的现象。
一些教育课程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对罪犯回归社会后所需的实用技能和心理调适能力培养不足。
这使得部分罪犯在出狱后难以适应社会环境,增加了重新犯罪的风险。
(二)教育方法单一在教育方法上,多数监狱仍以课堂讲授、集体教育为主,缺乏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教育手段。
这种单一的教育方式难以满足不同罪犯的学习需求和特点,导致教育效果不佳。
(三)教育资源不足监狱的教育资源相对有限,包括师资力量、教材设备等。
专业的教育人才短缺,无法为罪犯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同时,教材的更新速度较慢,不能及时反映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和新需求。
(四)缺乏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罪犯教育不应仅仅局限于监狱内部,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但目前,社会各界在罪犯教育中的参与程度较低,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和平台,使得教育资源得不到充分整合和利用。
二、构建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的重要性(一)促进罪犯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科学合理的罪犯教育制度能够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和生活能力,从而更好地改造自我,顺利回归社会。
(二)降低重新犯罪率通过有效的教育,提高罪犯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减少他们因无法适应社会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三)体现法治文明和人道主义精神构建现代罪犯教育制度是我国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三、构建我国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的建议(一)优化教育内容1、增加实用技能培训根据社会就业市场的需求,为罪犯提供诸如烹饪、汽修、美容美发、计算机操作等实用技能培训课程,使他们在出狱后能够具备一技之长,顺利就业。
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问题及对策
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问题及对策
李杰楠陈威仪
摘要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作为提高监狱行刑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突 破。而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仅仅作为提升我国监狱建设体系的口号是不全面的,应当明确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的目标和
实践过程。
关键词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改造 作者简介:李杰楠,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3级法学(刑事司法方向)专业;陈威仪,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2 级监狱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98.02
监狱系统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 工作方针,以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为目标,以创建现 代化文明监狱为载体,深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刑罚执 行制度,全面实施监狱布局调整,各项工作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函 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1:3号提出以来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 许多问题也相伴产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提出相应措施,以待 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不高以及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所以,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 加大对他们的教育培训力度。在提高其专业技能,充实其专业知
OOC版. f蓟龙丽.浅议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叶1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0(5). ⑤贾洛川.试论现代化文明髓狱建设的系统]:=程,政法论丛1997(1). ⑩陈成仪。任文利.影响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的因素探讨.法制与社会.2014(IO).
在要求,也是贯彻《监狱法》的必然。②在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过 程中,应讲求的一个重点就是与时俱进,《监狱法》制订的年限偏
的法律知识和道德观念,而犯下大错。所以,若想要真正建成现
代化文明监狱,必须从思想、政治观念等根本性问题上对服刑罪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一、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在监狱系统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监狱的治安和管理秩序。
以下是目前监狱工作中常见的问题:1. 人员越位行使职权:在一些监狱中,监狱官员滥用职权之举时有发生。
他们可能会对囚犯进行虐待和不当待遇,导致了严重的人权侵害。
2. 监狱暴力行为:监狱内部经常出现各种形式的暴力事件,包括囚犯之间以及囚犯与看守之间的冲突。
这会导致伤亡事件频发,并对监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3. 缺乏有效的康复和再教育措施:许多囚犯在服刑期间未能得到适当的康复和再教育机会。
这导致了高复发率和再次入狱的情况屡见不鲜。
4. 品质低下的看守员工:一些看守员缺乏专业素养,甚至参与非法活动。
他们可能与囚犯合谋从事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监狱工作的正常秩序。
5. 财政不足:监狱系统往往面临经费短缺的情况。
这导致了监狱设施和资源的不足,限制了规范化管理和有效监管的实施。
二、解决监狱工作问题的对策为了改善监狱工作的现状,采取以下对策是至关重要的:1. 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加强对监狱官员的法制教育和道德规范培训,提高他们在执行任务时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只有具备崇高道德标准并遵守纪律规定的官员才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2.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在任命监狱官员时进行严格筛选,确保适合胜任该岗位。
同时实施以案件为导向或按程序处理投诉和申诉机制,并确保违规行为受到及时追究。
3. 优化囚犯康复教育计划:完善囚犯的康复和再教育计划,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心理辅导、职业指导等方式来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加强监狱内部的文体活动和文化教育,使囚犯有机会接受一定的教育和改造。
4. 加强监狱看守员的培训与考核:加强对看守员的岗前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
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品质低下或参与违法活动的看守员,确保监狱管理人员的纪律性和行为规范性。
5. 增加监狱系统经费投入:政府需要增加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支持,确保足够的资源用于改善设施条件以及提供更好的培训设施和康复资源。
罪犯改造的价值与冲突_王利荣
罪犯改造的价值与冲突王利荣*内容提要:罪犯改造是在惩罚前提下进行的法律活动,它当然不应过量地削减刑罚强度;改造所具有的情感因素、塑造功能等虽非罪犯权利保护的结果,但它的运作须以人权为基础;改造的实现则有赖于行刑技术的合理运用和社会的持续性投入。
关键词:罪犯改造价值冲突我国自由刑执行制度统称为罪犯改造。
但随着人们对教育刑理论的透视和效益分析,经典理论受到了质疑。
而当改造因素对刑罚的渗入,已演化成我国行刑制度经验和现实模式时,这种信任危机意味着什么就不言而喻了。
问题还在于,简单地从理论上对改造进行正名,似乎无助于重建社会对罪犯改造的信心。
在行刑法的构建中,没有什么制度设计象改造罪犯这样,遇到如此之多的两难问题。
因此深入分析改造与惩罚、与人权的辩证关系,探索其对刑罚制度切入点,检讨其制度运行中的内耗原因,并反省整个社会对行刑的过少投入和过量索求,才有可能让讨论更接近实质。
一、改造能够在惩罚的前提下走多远在我国,改造是极富内涵的法律概念。
它被看成是监狱行刑目的、策略、手段、过程与趋势的综合体。
通常改造可以被定义为:行刑机关以罪犯重返社会为目的,在准确执行刑罚的基础上,通过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手段,转化罪犯思想,矫正恶习,培养其文化素质和社会生活技能等的刑事司法活动。
正是如此,从监狱角度解读惩罚与改造的关系时,惩罚是前提,改造是目的,改造可以涵盖惩罚,而惩罚不能替代改造,这已是监狱理论的通识。
监狱法的基本构架,采取了执行刑罚、狱政管理、教育和劳动改造三大板块设计,把改造突出为整个监狱活动的目的,就是最好的例证。
但值得一提的是,改造对刑罚的渗入本意是兼顾预防与报应需要,更合理地调配刑罚力度,而罚与教的碰撞却可能把这一制度目标引向模糊;同时,实施罪犯再社会化的刑事政策所直接受益的是犯罪人,社会由此承担了刑罚以外的责任,这都带来了比确立某种理论结论更复杂的现实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11正象人的自我保存的本能会促使其自我压抑,人类社会也有自发性的调适方式,即用社会理智行为去压抑个体的冲动,这些方式的极端存在便是刑罚。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导读:本文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7165266439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32.432.829.4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狱政管理工作难点及对策
狱政管理工作难点及对策狱政管理工作难点及对策我国监狱事业从建国初期至今已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改造了数以万计的罪犯,积累了丰富和宝贵的经验,并且也经历了几十年的磨练和考验,而今在管理教育方面出现诸多新情况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有在不断正确面对出现的问题,积极的解决问题,创新出更有效的应对措施,我们的事业才会更加生机蓬勃的发展。
从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分析产生令人困惑的问题,主要从主客观两方面原因分析。
一、主观因素分析民警管理教育罪犯,运用狱政管理手段,发挥狱政管理的功能,但由于一些主观原因使他们感觉自身掌握的技能已经无法有效的对部分罪犯严管施教,导致出现了“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现象。
(一)旧“观念”根深蒂固,管理缺乏创新几十年来,对罪犯的管理有一整套的模式和千变万化的方法,前辈们将这些宝贵的经验传授给我们,我们如获至宝、受益匪浅,熟练的掌握后运用起来亦是得心应手。
然而,在法制日趋完善、科技迅速发展、管理日渐科学规范的今天,旧的方法和模式显得无计可施,而我们却仍旧被旧“观念”所束缚,没有去思考“为什么?”,无计可施时总会听到“以前遇到这样的犯人,如何如何……”的说法,没有去深层次思考,旧的管理模式在科学文明管理要求下的监狱工作中已经有诸多的不适宜,如何更新观念,在《监狱法》等相关法规的严格要求下,创新工作方法。
这就存在民警主观上的原因,一是旧观念牢固,尤其中层管理者认为这是老一辈工作者的经验积累,自然有他的权威性,而且得到了历史的验证,忽略了社会和时代的变迁,缺少科学发展的眼光;二是长期的处于机械式的工作状态,产生了思想的惰性,有时连考虑都觉得麻烦,更不愿做深层次研究;三是对新的管理模式和科学的管理教育方式(如心理矫治)缺乏了解和支持,认为连几十年的经验都解决不了的问题,用这些新方法更是“不靠谱”,不愿接受甚至排斥;四是治表不治本的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形成习惯,以民警威严形象自居,缺少与罪犯心与心的交流,更缺少“换位思考”的觉悟,难以将倡导的人性化管理融入日常工作,与罪犯勾通形成隔阂。
试析我国监狱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我国监狱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之一的监狱,其对执法对象的管理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着监狱工作的质量和执法者的形象。
新世纪监狱工作面临着诸多严峻挑战,对监狱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监狱管理工作所存在的几点问题,并结合笔者在监狱管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针对监狱管理过程中所存在问题提出了几点创新性建议。
论文关键词监狱管理狱警管理体制监狱作为国家的主要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维护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能,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它也面临巨大的考验与挑战。
目前我国的监狱管理工作已逐渐趋于完善,并且将会一步步走向科学化的进程管理,但近看监狱部门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方面的问题。
监狱部门的管理工作要如何与时俱进,如何其管理水平得到相应的提高,以及将如何推动监狱工作的持续和快速健康发展,这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
笔者拟结合监狱工作管理实践谈谈自己的几点认识。
一、现行监狱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监狱警察职能分工不明确目前我国监狱警察存在着一职多能的现象,从人员来看,监狱警察不仅仅是刑罚执行者,同时还需要负责对犯人进行思想教育、法律教育、劳动改造、心理矫治等工作,这种职能分工使得监狱警察无法把每样工作都做的到位,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其实作为普通工种的工作人员来说,一心善且不能二用,更何况是身负重职的监狱工作人员。
一个人的天平是很难做到对每样工作的精力都分配均匀的。
于是便会出现这种情况:监狱制定了一个科学合理的改造目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遇到种种困难,使之很难成功的进行下去。
总结种种原因发现,我国监狱警察体系中人员的整体素质未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由于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他做完一大堆庞大繁杂的工作之余,没有多余的精力和时间去学习其他以提高自身的修养和素质,同时这个改造的过程仅靠监狱自身的管理工作进行是一项很难完成的任务。
对罪犯教育方面整改措施
对罪犯教育方面整改措施近年来,随着人们意识的提高,罪犯教育方面的整改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罪犯教育的目的是帮助罪犯认识错误,改造自己,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使得罪犯教育效果不尽如人意。
要改善罪犯教育的整体情况,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监狱的教育设施建设。
目前,监狱的教育条件仍然较为原始和简陋,限制了罪犯的学习和进步。
应当投入更多资金和人力,改善监狱的教育环境,提供更好的学习条件,包括图书馆、多媒体设备等,以便罪犯有更多机会学习和充实自己。
其次,加强罪犯的心理辅导。
罪犯犯罪的背后往往有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如压力、焦虑、自卑等。
在教育过程中,应设立心理辅导课程,为罪犯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
通过个案分析和谈话,帮助罪犯了解自己的问题,并提供合适的解决办法。
只有在心理上得到真正的调整和治愈,罪犯才能摆脱犯罪的阴影,重新走上正轨。
同时,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罪犯在改造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学习一门职业技能,增加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监狱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培训机制,组织罪犯参与各种职业技能的学习和培训。
通过考试和实践,为罪犯颁发相关的职业证书,使得他们在出狱后能够更容易地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实现自己在社会上的价值。
再者,加强法律教育。
罪犯往往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导致其对犯罪行为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缺乏自觉。
因此,在罪犯教育中,要注重法律教育的力度。
为罪犯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讲座等形式,使罪犯了解法律的底线和红线,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为今后的行为提供正确的法律引导。
最后,加强社会的关心和参与。
罪犯教育不能仅仅依赖监狱和司法部门的力量,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社会可以设立相关的基金和组织,为罪犯提供经济和物质上的支持,同时,社会也应该丰富罪犯的生活,提供更多机会让他们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监区教育罪犯矛盾稿件
监区教育罪犯矛盾稿件当前,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营造平安监狱、和谐监狱,已成为监狱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和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监狱押犯构成日趋复杂,影响罪犯安心改造的问题矛盾逐年呈上升趋势,而这些问题矛盾往往会演化成影响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的隐患,直接关系到平安和谐监狱建设能否实现。
长期的工作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罪犯矛盾通过监狱干警的积极工作、调解,都是能够妥善化解的,所以,正确认识和把握罪犯矛盾,健全罪犯矛盾排查机制,积极实施科学的排查、干预、化解措施,成为打造平安监狱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一、罪犯矛盾的特点现实性。
世界上的矛盾是多元化的,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矛盾,社会人处在各种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种矛盾的困扰,在监狱中服刑罪犯身边的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
罪犯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脱离了人际关系网,相反由于身份、地位、环境的差距和特殊,他们要面对更为复杂的人际关系,所遇到的矛盾也会更多,其矛盾具有有别于社会人之间矛盾的特殊性,对服刑罪犯的改造和生活困扰也更大。
复杂性。
罪犯在改造生活当中所可能遇到的矛盾比较复杂,一般包括有罪犯之间矛盾、罪犯与干警之间的矛盾、罪犯与监区之间的矛盾、罪犯与家庭之间的矛盾、罪犯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罪犯改造与监狱政策之间的矛盾等。
由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和部分政治权利,罪犯还经常会碰到一些社会人所不能遇到的矛盾,这些矛盾与罪犯性格本身及其社会经历和改造经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可调和性。
大多数罪犯的矛盾具有一定可调和性。
监狱或者代表监狱执法管理的干警相对罪犯来说是强势群体,而罪犯是弱势群体。
罪犯失去了人身自由,个人的影响力、处理矛盾的手段和方法相对减少,只缘身在此山中,调和化解矛盾的余地也很小,这就要求监狱以正面干预的力量,介入到罪犯矛盾的排处调解工作中。
对监狱及其执法管理人员而言,困扰罪犯改造的矛盾往往是很容易解决的一些小问题,只要给予一定关注,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那些对罪犯来说很难解决的问题矛盾就能迎刃而解。
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监狱工作是一项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与监狱有关的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都直接关系到犯人们的健康与安全。
为了保障监狱工作的有序和稳定,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从而制定更加有效的对策。
问题一:监狱安全管理问题监狱安全管理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
很多犯人有犯罪历史,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是保障监狱工作顺利高效完成的关键。
但是现实中却常常出现不少安全管理问题,例如,犯人之间发生打斗、自杀等不好的事情。
为了规避这些问题,监狱必须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
首先,监狱应该对所有入狱的犯人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在监狱内的犯人都是不易引发矛盾甚至暴力的人。
其次,建立了一个严格的纪律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规范,并加强对犯人的监管,制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问题二:监管系统的流程问题监狱是一个庞大的机构,由于其管理难度很大,每个环节流程的顺畅与否都会对监管系统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监管管理的实践过程中,还经常出现因行政拖延、安全管理不当等原因,导致犯人的罚款、待遇、教育和征服措施等方面不能及时执行和监管,这也使得监管系统的流程问题愈发突出,必须对监管系统的流程问题进行彻底的优化。
首先,监狱内部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建立统一的公共平台,便于对犯人的资料信息进行统计、监管和管理。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检验机制,对监狱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和核实,保证监狱的流程性和法制化。
其次,建立更加直接、有效的上级命令响应机制,保证监狱的管理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问题三:犯人的人性化问题犯人也属于人,他们对待人性化的渴求是一种常态,而在现实监狱运营过程中却难以得到这种满足。
监狱工作人员也必须在制订完善安全标准的同时,尽量考虑犯人健康心理和情感需求,通过与犯人沟通交流,打好和犯人的友好关系,尽力提升监狱工作人员与犯人的互动效果,增强犯人的社会适应能力。
同时,可以考虑从方便犯人的角度出发,就睡眠、食物、缩短做纪律管制等方面予以规范,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和生活质量。
狱政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罪犯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狱政管理视角摘要创新狱政管理工作要确立法治的理念。
罪犯依法收监、服刑、改造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绝非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意志、行为使然,所以狱政管理作为刑事范畴内的特殊行政管理活动必须时时处处做到有法可依,使管理活动由“人治型"向“法制型”转变,以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
关键词狱政管理现状及问题解决方法创新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改造罪犯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责任,我国监狱事业从建国初期至今已改造了数以万计的罪犯,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监狱管理工作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以改造人为宗旨,不断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逐渐成为新世纪中国监狱继承传统、开拓创新的重要战略举措,这一战略的稳步实施,有赖于监狱工作从各个层面上广泛推行。
其中,作为监狱工作最集中概括和全过程表现的狱政管理,其科学化程度如何,不仅从根本上制约着狱政管理自身的质量与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狱工作的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社会化。
一、狱政管理的内涵和意义狱政管理,是监狱对罪犯实施监管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当前狱政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方面:即监狱通过对罪犯的监管改造和分类处遇利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心理矫治改造罪犯的四大基本手段,对罪犯进行惩戒威慑、规范约束、养成教育、保障感化、激励督导和组织过渡,提供罪犯服刑改造生活上的物质保障,以合法的强制作为劳动、教育等改造手段为后盾,建立规范有序的监管改造环境,保证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保障惩罚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狱政管理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过程,渗透在监狱工作的各个方面.狱政管理的内容十分广泛,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而且非常具体和复杂的工作。
在罪犯管理工作中恰当运用狱政管理手段,积极发挥教育改造的功能,保证劳动改造的实施,是民警管理教育罪犯的重要措施。
监狱教育改造的困境与出路(一)
监狱教育改造的困境与出路(一)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在维护监狱工作长治久安、努力打造平安监狱,持续推进监狱质量全面建设战略,更好服务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监狱体制的深入变革,教育改造自身暴露出不少问题,也面临着种种障碍,在困境中求发展。
所以必须理清思路,拨云去雾,打开出路,使得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实现监狱工作宗旨。
一、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劳动改造的强化与教育改造的弱化劳动改造的强化与教育改造的弱化在经济社会中不是个别事例而是普遍现象。
由于我国建国之初就确立了监企合一的制度,监狱既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构,又承担着企业生产的功能,更甚者还担负着建立一个小社会的责任。
在当今社会,这一体制尚未改变,监企仍旧是一体,监狱仍旧承担着刑罚执行的职能和经济功能。
这样一来,监狱除获得国家的部分财政支持外,还需由自己想办法解决另外一部分资金。
而且在经济社会中,监狱企业还要上交一部分税收或利润。
因此在这种直接利益的驱使下,监狱必然会重视监狱企业的效益,也就是注重罪犯的劳动成果。
同时,由于监狱要向上级单位上交部分利润,上级单位对监狱的考核直接与此有关并且占大比例。
那么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一个追求经济效益的氛围。
这样就必须强化罪犯的劳动,并且在对罪犯的考核时,同样以其创造多少劳动成果为重要依据。
如此一来,劳动改造就被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所异化,劳动较强地发挥创造物质的功能,而改造的目的由此被冲淡,甚至于造成罪犯厌恶劳动的后遗症。
可以认为强化劳动创造物质的功能,冲淡改造的作用,实际是在强化劳动的惩罚,也就是实现劳动的报应。
根本上这与劳动改造的现代目的相冲突。
2、重视监管,轻视教育,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一方面对教育与监管的定位不准。
辨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影响事件有两大因素:内因和外因,内因决定事件的发展方向,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监狱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从这方面讲,教育改造矫正灵魂、攻心治本,是内因,监管改造重看硬守、规范行为,为外因。
当前社会形势下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
当前社会形势下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摘要:自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全国的公安、检察、监察、法院、司法机关加大了对社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
特别是从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开始,到2020年年底结束。
我们的政法机关根据中央的统一安排,迅雷出击,积极打掉了一批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分子和社会日常生活中的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了一批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这就给我们监狱押犯成分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化,监狱关押进了一批职务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的罪犯,以及他们的“雨伞”被关押在监狱里。
,这给监狱罪犯的教育改革带来了新的问题。
我们监狱过去那些单一的罪犯教育改造模式与现在的押犯成分已经显得格格不入,我们的监狱管教民警必须从当前的监狱押犯出发,重新认识监狱押犯的构成情况和犯罪特点,积极学习和掌握与现有的押犯情况相适应的罪犯教育改造知识和技能。
关键词:监狱罪犯;教育改造一、监狱中关押的职务犯比以前相对增多,监狱民警要时刻掌握监狱押犯成分的新变化和新特点(一)、职务犯罪的特点1、职务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罪的居多在当前职务犯罪中,腐败和贿赂是主要表现形式。
据相关数据统计,2018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76%;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2、职务犯罪涉及的社会领域广在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多发生在社会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上。
在人民生活领域,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3、职务犯罪中资金数额巨大的案件层出不群在我国现阶段,涉及巨额犯罪资金的犯罪活动仍在继续。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涉及面广。
4、职务犯罪的高科技手段和方法目前,我国许多职务犯罪都采用了隐蔽的高科技手段。
他们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投资和分红接受贿赂,成为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模式,增加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他们进行查办惩处的难度。
(二)、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1、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表现。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引言:监狱作为社会秩序维护的一种手段,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责任。
然而,长期以来监狱系统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管理体制、人权保障、再教育和刑满释放等方面分析监狱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1 领导管理不科学当前许多监狱内部领导都未经过专业培训,对于罪犯行为心理学和治安知识掌握不足,无法有效地指导下属工作。
解决办法:建立完善的选拔机制,确保领导干部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并加强相关培训。
1.2 信息化程度低很多监狱尚未建立起先进的电子化管理系统,依赖纸质文件存档、办公需要人工操作,效率低下。
解决办法:增加信息化投入,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如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提高监狱内各项工作效率。
二、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1 刑罚执行条件欠缺监狱内部存在着不少弊端,如恶劣的生活环境、严格的饮食限制、虐待和侵犯罪犯基本人权等问题。
解决办法:改善监狱的生活环境,确保罪犯得到适当的休息和营养供给,并加强对员工侵权行为的打击。
2.2 职员素质需要提高一些监狱职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导致不文明执勤,甚至存在滥用职权、殴打犯人等违法行为。
解决办法:加大对监狱职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并建立举报受理机制以及严厉处罚相关违纪违法行为。
三、再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1 缺乏有效的教育资源许多监狱缺乏足够优质的教育资源,无法开展有效的再教育工作。
解决办法:政府应投入更多资源,提供丰富的课程、图书和音视频资料,鼓励罪犯参与学习和文化活动。
3.2 缺乏个性化的教育模式每个罪犯的背景和问题不同,标准化的教育模式无法满足需求。
解决办法:建立定制化教育体系,针对罪犯的个人特点和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计划,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再教育服务。
四、刑满释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1 缺少良好融入社会机制许多刑满释放犯人由于缺乏适应社会所需技能或受到歧视,在重新融入社会过程中遇到困难。
目前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目前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2008年元月以来,我狱遭遇罕见的冰雪灾害,公司经营工作滑坡,经济效益不理想,急需调动全体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强化劳动改造管理;但随着新的《湖南省永州监狱罪犯量化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细则》)之出台,改造质量评估等次正式作为罪犯减刑假释重要依据,罪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欠佳,虽然三月份监狱公司出台《关于开展抗灾自救劳动竞赛办法》,但罪犯的改造思想并不稳定,大干高潮并未欣起,笔者就此深入罪犯进行初步调查,现浅析如下:一、新《细则》带来的困惑及对策。
困惑(一)依照《细则》规定,罪犯每月最高进档为5分(且为押犯的8%),劳动竞赛期间仅是将5分人数调整至押犯12%,如此计算,即便表现相当突出的罪犯,也难以突破80分,绝大多数罪犯年平均得分在50分以下;依照当前减刑考核分标准,二年半左右才能获得减刑。
与去年同期相比推迟近一年,大多数罪犯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无法如期实现,由此在罪犯中产生强烈的消极改造情绪;对策:1、此办法依照省局文件标准制定,在考核底分方面不应突破,因此要加强罪犯面对现实的思想教育;2、加强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定额管理,对劳动改造底分的劳动产值要科学核定;同时充分利用劳动改造底分上浮部分,在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劳动改造实际产值排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样可以在罪犯中掀起争先恐后的劳动改造高潮;3、据悉,我省部分监狱在推行新《细则》后,在对罪犯减刑考核分方面调整为60分减1年,我们可照此积极开展探讨和进行协调,力争尽快落实,这样可使绝大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大幅提高,为实现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而不懈努力;困惑(二)新《细则》虽已实施3个多月,但狱部至今未印发单行小册分发至罪犯进行宣传教育,部分监区甚至只有管考核的主管领导才对主要条款比较熟悉,其他民警对此并不清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新办法不理解,在对罪犯违规扣分处理方面仍套用去年办法,因此可能带来执法不公现象,个别罪犯可能会以此为抵触改造。
罪犯管理制度名称
罪犯管理制度名称一、罪犯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的罪犯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的罪犯管理制度主要分为管教型和感化型两种,但在实际运行中,很多地方对于罪犯的教育和感化工作存在严重不足,导致了很多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后再次犯罪的情况。
其次,对于罪犯的社会重新适应工作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导致了很多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依然困惑无措,无法融入社会。
最后,对于罪犯监管和治疗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监狱对于罪犯的管理不严格,从而导致了一些严重后果。
二、罪犯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 管教型和感化型并存的问题在我国的罪犯管理制度当中,管教型和感化型并存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部分监狱对于罪犯的管理过于死板,缺乏人文关怀,导致了罪犯的感化教育工作难以进行。
而另一部分监狱对于罪犯的教育关怀过度,导致了罪犯的纪律管理工作不严格,影响了整体的管理效果。
2. 对于社会重新适应工作的不足在我国的罪犯管理制度中,对于罪犯的社会重新适应工作存在很大的不足。
部分地方对于罪犯的社会重新适应工作缺乏长期的规划和跟踪服务,导致了很多罪犯在释放后难以融入社会,再次陷入犯罪的恶性循环。
3. 监管和治疗工作的问题在我国的罪犯管理制度中,对于罪犯的监管和治疗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监狱的管理水平不高,导致了一些罪犯在监狱内依然能够进行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罪犯的心理治疗工作也存在不足,导致了一些罪犯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
三、对策和建议1. 加强感化教育工作对于罪犯管理制度来说,感化教育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加强感化教育工作,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能够有效地减少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
2. 加强社会重新适应工作对于罪犯释放后的社会重新适应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应该建立起完善的跟踪服务机制,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找到工作和生活的新方向。
3. 完善监管和治疗工作对于监管和治疗工作,应该加强对监狱管理水平的提升,增强对罪犯的行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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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罪犯管理教育中的几种价值冲突与对策[内容提要] 本文从管理教育罪犯的实践出发,着重探析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管理教育罪犯的新难题以及由此所凸现出的几种价值冲突:1、罪犯良好待遇与我国现有的物质文化水平的不平衡;2、管理教育罪犯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实现改造罪犯宗旨的矛盾;3、现行的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不足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4、现行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背离。
针对这些矛盾和冲突,笔者结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从制度层面等角度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应对方法。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展示我国监狱的现代、文明的形象,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①,1995年,司法部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并在全国监狱系统掀起了“创建风暴”,使理性、文明之光在大墙内闪耀,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理论与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全国监狱事业发展,使我国监狱开始向规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前进。
但是,在社会犯罪恶性化趋势日趋严重、押犯构成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罪犯的心理呈现出心理需求趋向畸形,改造动机趋向功利,服刑意识趋向淡化,价值观念趋向扭曲,反社会意识趋向增长的特点;罪犯的行为也将表现出交往关系趋向庸俗,改造行为趋向狡诈,狱内消费趋向超前,改造过程趋向曲折,非正式群体的活动趋向活跃等特点”②,这也为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现实的物质条件、现行的种种管理教育制度和手段还不能完全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真正要求,从而引发了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的一些价值冲突,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初浅探析,借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几种价值冲突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比较先进、完善的监狱设施和健全、有效的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有较高改造质量的场所。
为了便于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量化评价,司法部制定了《考核评审细则》,列出系列的考评标准,然而,部分考评标准却与现实物质条件、现行教育管理罪犯的制度和实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和背离:(一)罪犯普遍的良好待遇(或称人道待遇)与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水准的对比失衡,导致对社会公正性和改造效果的质疑。
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监狱要建立完善的生活卫生制度,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如罪犯饮食实施实物量标准(具体到鱼、肉、蛋等的具体数量)、罪犯人均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等、对有病的罪犯及时治疗等,此外还要对罪犯采用科学的教育手段(如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电化教学等),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和氛围(如建立图书阅览室等)等;我们并不否认这是对罪犯给予人道待遇的合理要求,但是,我们更应看到,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还比较贫困,大部分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在目前还达不到这样的生活水准,在中国还有数十万失学儿童这样的现实物质条件下,对所有的罪犯都实行这样的标准,只能让人们感到社会的不公正——危害社会的罪犯待遇在很多方面要优于为社会纳税的守法公民。
退一步来看,即使是按照“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经济发达地区来按此标准实行,如在深圳,这样的标准确实低于深圳居民平均水准,但仍不能否认的是:和罪犯犯罪前同一生活层次的人群(如普通的打工者)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另外,我们还必须清楚的看到,在深圳监狱的在押罪犯中,95%以上是非深圳籍罪犯且大部分来自于偏远农村,他们以前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样的标准,通过罪犯自身的前后对比,也亦产生社会的不公正——犯罪比守法的某些待遇要好;同时这也必将要影响到对罪犯的改造效果,当罪犯刑释后再次长期面临生活的困境时,他就有可能去选择犯罪,因为它的犯罪收益要大于其犯罪成本(特别是在只有20%——50%的破案率和市场经济激烈竞争条件下),事实上,有部分“多进宫”罪犯或着老病弱罪犯就有着这种强烈的意识(甚至是行动),这也是其他监狱已经碰到过的改造难题。
当然,罪犯在物质、文化方面的良好待遇不能绝对地证明其总体待遇高于普通守法公民,罪犯还要经受被剥夺自由的痛苦,但是,在物质文化需求没有普遍得到基本满足及其罪犯服刑意识逐步淡化的现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这种不公正性和负面效果性的客观存在。
(二)、改造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根本宗旨的冲突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干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
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4天),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不得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
工作在一线的干警都知道,常习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5年以下)或者刑期相对较长(15年以上)、价值观念严重扭曲(如为逃避劳动而自伤自残)的罪犯,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效果往?遣痪∪艘猓诠芾砗徒逃锓傅氖导幸膊环φ庋氖道?BR 此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教条化理解也事实上造成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如对非正常死亡率标准的把握,有的监狱为了实现对此的严格控制,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如哪个分监区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如罪犯自杀),从监狱领导到分监区值班的干警都要追究责任,其实,对此问题不应“一刀切”,而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真正推行“过错责任原则”,要切实调查清楚罪犯的死亡与干警的管理疏漏是否有必然的联系,若干警有能力并有可能(以其他普通干警在此情况下的能力和认知可能为标准)予以制止而没有采取应有措施或者是干警的不当管理导致,自当难逃其咎;倘若没有必然联系,也就失去追究责任的因由,如罪犯因无法忍受病痛自杀或者多次申诉失败后要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是意外事件,特别是在干警进行正当批评教育后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干警也采取了夹控措施,落实了巡仓制度,在这样的情形下,罪犯死亡的结果还是发生了,则不应当追究责任,这也是《评审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死亡率幅度的题中之义。
倘若教条的理解这一标准,必然会错误追究责任,必在干警中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更要注意的是,当罪犯以自杀等方式来要挟干警或达到特殊目的时,更不应当过多追究干警不当责任(不构成犯罪),否则必将在干警中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类似的罪犯管理时必然会追求“罪犯不出事”的功利价值,而忽视对罪犯管理教育的终极价值——改造罪犯,预防其再次犯罪,这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背道而驰的。
(三)、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欠缺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
在现行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在评价罪犯改造表现时常用的标准是:遵规守纪情况、劳动产量、“三课”学习成绩、特长贡献等,这都是对罪犯表现的客观评价,而对罪犯思想改造(内心的悔罪意识、危险倾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评价近乎是空白(即使是对认罪服法态度的评价,也因涉及到认罪服法率等量化指标的限制,往往以罪犯自我表述为据,很大一部分都是“真实的谎言”,考评流于形式化),容易导致对罪犯改造表现评价的表面化和简单量化,不能准确的评价罪犯的改造表现,滋生“假积极”、“在监狱里走新生路,回归社会后走老路”等虚假改造现象,难以确保改造质量,这种评价体系和方法可以在操作上带来一定的便利和高效,但这既是与预防犯罪的终极价值是相左的,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改造质量的要求相背离的。
(四)、现行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的僵化标准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冲突。
现行的分类分押标准仅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进行划分,是一种按照已然情况进行的静态分类,不能体现罪犯现实的改造情况和危险性,而且由于犯罪类型的本身构成限制(如暴力型、财产型占80%以上,淫欲型不到10%)和监区生产的压力,使得分监区的分押纯度难以达到较高程度,这与分类教育要达到100%的覆盖面又形成了突出的操作性矛盾,同时容易导致罪犯淡化羞耻感,强化罪犯的认同感和纠合性,给教育改造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这种现行的分类标准缺乏科学性,不符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科学管理要求。
此外,现行的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也过于简单,不能体现罪犯改造情况的差异,不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现行分级管理主要是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长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现来定级,服刑时间达到要求,没有重大违纪、能完成劳动任务,就予以晋级,而且,四个级别的处遇差距仅在于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的差异;这样就难于体现同一级罪犯的改造表现差异和待遇差异,缺乏公平性、科学性。
二、解决相关冲突的对策针对以上种种冲突,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监狱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和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参照有关犯罪学理论,笔者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对策,试做探讨:(一)进行分类管理标准的改革,从“改造人”的宗旨出发,应以现实改造表现和刑释后等进行动态分类,强化对罪犯思想改造的考核,准确的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并建立与分级管理和待遇的互动联系,体现科学性,增强罪犯改造意识,达到预防减少犯罪目的。
1、重置分类标准,按现实表现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罪犯分为三类:(1)A类,没有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低,易改造。
这些人有较强的羞耻感,监狱这样的特殊环境和经历对这类罪犯达到了教育改造目的;(2)B类,有一定的危险性,予以一定的教育和劳动能够转化,这也是罪犯中主体,因此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是有较大的帮助作用的;(3)C类:危险性较高,重新犯罪可能性极大,难以改造。
这样既可以使分押率达到较高纯度,又可以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采取灵活的管理措施和教育措施。
2、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扩充分级待遇的内涵,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互动联系。
增加罪犯分级级层,将各级的待遇差异扩充到饮食、居住、看电视、电影、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参观等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韩国《罪犯分类待遇规则》(1999年6月实行)),并与每月(或者是每季度)的考核(道德操行、劳动情况、学习状况)相挂钩,进行相应的晋级或降级,使罪犯的改造表现、危险程度直接与其待遇相关(如对C类罪犯实行高度戒备,较多限制自由,待遇远低于A类和B类罪犯)体现罪犯改造表现的实际情况,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