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二审辩护词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辩护词
二、被告人生产是合法生产,其生产销售的电瓶酸,是可以办理备案证明的,只是未及时办理。主观上不存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综上,不能一概的仅凭承包合同承包的日期到期就认为是承包关系结束。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者其他形式。《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参照《合同法》第236条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至今本案双方依然是按照原合同在履行各自义务,单位提供原来车间设备,被告人自己缴纳自己的社会保险,自己挣自己的工资,给单位缴纳电费(详见2007年至2010年刘海江向单位缴纳的电费单据7张)。在案发前被告人没有收到某公司发出的任何关于不让被告人继续使用该车间生产经营电瓶酸、调换被告人的岗位等通知,所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的承包关系依然是存在的。
被告人的社会保险费用,某公司至今都在为其缴纳,详见某公司2009年3月18日收到刘海江1—12月的社保金收据,及之前的9张社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收据。
被告人之所以成为本案不可否定的丰达公司的职工,是因为:他本身是该公司电瓶酸车间的负责人,在该车间负责生产经营电瓶酸,自收自支,自己挣自己的工资,给厂里减少负担,如果脱离了公司脱离了该车间,从哪也谈不上刘海江是公司的职工,单位某公司也不会为被告人缴纳养老金等费用。
一、被告人是某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电瓶酸车间的职工,从2002年以来一直负责该车间电瓶酸的生产经营工作。其生产销售的行为公司是知道的而且也是允许的。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各位:首先,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于本案的指控提出一些质疑。
我们应该先回顾一下案件的事实。
据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贩卖走私物品,然而,我将在本辩护词中证明这一指控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为了保证清楚明了地陈述我的观点,我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论: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首先,控方在本案中缺乏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
我要求控方提供确凿的证据,如实物证据、交易记录或者目击证人等,以证明被告直接参与了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
在缺乏这些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些间接的或有争议的述证,是无法成立对被告的指控的。
2. 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其次,即便控方能够提供一些关联性证据,也无法明确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
走私物品本身是非法的,而且正是因为非法性质,导致涉案物品在交易过程中具有高度的保密性。
并且,走私物品的贩卖往往涉及到庞大的犯罪网络,其中的细节很难得到具体的证明。
因此,控方要想证明被告有足够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必须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3. 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此外,被告的合法掩护权与自由行动权也应该被重视。
根据法律规定,人人都应当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利,并在行动过程中受到合法掩护的保护。
假设被告并未参与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那么他的行动也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而被控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剥夺了被告的这些权利。
因此,指控的合法性应该被质疑,并且对于任何指控,都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辩护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为犯罪行为开脱罪责,而是要确保正义的适用。
如今,控方在对被告进行指控时缺乏足够的证据,这种在法律层面上的不足已经暴露出来。
因此,我强烈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并追究提起无证据指控的责任。
总结起来,本案中的指控缺乏直接证据,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并忽视了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
鉴于这些问题,我诚挚地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我的辩护词,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辩护词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辩护词危险物质在我国是属于违禁的物品,危险物质的储运是⾮常严格的,特别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产、运输储存危险物品,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辩护词1、⾸部。
⾸⾏要写明标题。
2、正⽂。
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使辩护权的根据。
向法庭讲明辩护发⾔的根据。
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来辩护。
从法律适⽤⽅⾯进⾏辩护。
从情理⽅⾯进⾏辩护。
前⾔:主要有三项内容:⼀是申明辩护⼈的合法地位;⼆是讲辩护⼈在出庭前进⾏了哪些⼯作;三是讲辩护⼈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内容。
是辩护⼈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的⾏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结,⼀船讲两个内容:⼀是辩护词的中⼼观点;⼆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的处理建议。
辩护⼈:某某某年⽉⽇⼆、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弹药、爆炸物罪】⾮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律师为⾮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被告⼈辩护的,可以从当事⼈主观恶意、造成的后果、⽴功⾃⾸等⽅⾯进⾏辩护。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辩护词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辩护审判长、审判: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___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根据庭审的调查和密的分析,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以下辩论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微,根据《刑法》3条的规定,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其理由:一、被告人是某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电瓶酸车间的工,200年以来一直负责该车间电瓶酸的生产经营工作。
其产销售的行为公司是知道的而且也是允许的首先,该电瓶酸车间200月承包给被告人生产经营至案发前,承包期间由被告人负责给车间的工人缴纳各项费用、放工人工资等,不向公司缴纳任何费用。
虽然承包合同200月到期,但到期后双方依然是按照该合同履行,双方没有提出何异议,也没有调换被告人的工作岗位,依然让他在该车间生产瓶酸,由于效益不好,有的工人被公司调走了,有的工人嫌工资自己走掉不干了。
200年还剩下工人兰某和被告人等一起活,被告2001月还为在该车间工作的兰某等人向公司缴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费用,详2002日某公司出具给海江的有关办理事宜的收据被告人的社会保险费用,某公司至今都在为其缴纳,详见某2001日收到刘海1月的社保金收据,及之前张社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收据被告人之所以成为本案不可否定的丰达公司的职工,是因他本身是该公司电瓶酸车间的负责人,在该车间负责生产经营电酸,自收自支,自己挣自己的工资,给厂里减少负担,如果脱离了公司脱离了该车间,从哪也谈不上刘海江是公司的职工,单位某司也不会为被告人缴纳养老金等费用综上,不能一概的仅凭承包合同承包的日期到期就认为是承关系结束。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者其他形式《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参照《合同法》23条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
非法经营烟花罪案件辩护词
非法经营烟花罪案件辩护词嘿,咱今儿就来聊聊非法经营烟花罪案件辩护词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烟花,平常看着多喜庆啊,逢年过节的,噼里啪啦一放,那气氛一下子就上来了。
可要是这烟花和非法经营挂上钩了,那可就麻烦啦!咱就说啊,要是有人被指控犯了这非法经营烟花罪,那辩护的时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这就好比是一场战斗,咱得找对策略,才能打个漂亮仗。
首先得搞清楚,这经营烟花到底咋就非法啦?是没证啊,还是在不该卖的地方卖啦?这都得搞清楚,不然咋辩护呢?就好像你要去打仗,总得知道敌人在哪,弱点是啥吧。
然后呢,咱就得看看证据。
证据这东西可重要啦,就跟那定海神针似的。
要是证据不扎实,那咱不就有话说啦?咱得仔细瞅瞅,这证据有没有啥漏洞,有没有啥不合理的地方。
要是能找到,那不就相当于找到了突破口嘛!再想想,这人他经营烟花的初衷是啥呀?是真的故意要违法,还是有啥特殊情况呢?也许他就是不懂法,稀里糊涂就犯了错呢。
咱得把这些情况都给法官大人讲清楚,让人家也能理解理解。
比如说吧,有个人他家里穷,就想着卖点烟花挣点钱过年,他也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呀。
这时候咱就得跟法官说,他不是故意要违法的呀,他就是想让家里人过个好年。
法官大人也是人呀,他也有感情呀,说不定一听就心软了呢。
还有啊,咱得强调这烟花也不是啥洪水猛兽,只要管理好了,也能带来欢乐和好处呀。
不能一棍子打死,得综合考虑考虑。
这就跟那治病似的,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得全面分析。
咱辩护的时候,可不能畏畏缩缩的,得大大方方地把咱的观点说出来。
就像那战士上战场,得有气势!咱得让法官知道,咱是有理有据的,不是胡搅蛮缠。
要是咱能把这些都做到位,那说不定就能给当事人争取到一个好结果呢。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咱可不能让一个小小的非法经营烟花罪就把人给打倒了呀。
咱得努力,得争取,得为当事人说话呀!反正我觉得,只要咱用心去辩护,就一定能有好结果。
咱得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也得相信咱自己的能力!。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法经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法经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所谓的⾮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我国是被法律禁⽌的,违者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今天店铺⼩编给⼤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这个罪名的辩护词的模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现实中,此罪被称为“⼝袋罪”,很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法经营”⾏为都被列⼊此罪中。
不过,在众多的⾮法经营中,最常见的是⾮法经营国家专卖的卷烟、烤烟的⾏为。
笔者也曾担任了多起这种案件的辩护。
在此介绍的被告⼈宾某涉嫌⾮法经营案便是其中之⼀。
此案案情复杂,涉及⼈员众多,笔者是⼆审诉讼时才参与的,当事⼈宾某⼀审便已认罪,⼆审上诉也仅只是认为量刑偏重,笔者经同家属反复协商,也是采取有罪⼀审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
笔者始终坚持⼀个观点,律师辩护既得抓住重点要点,⼜要能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合议庭能够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特别是不开庭只是以书⾯审理的⼆审案件更应如此。
胡常明律师辩护的该案虽然最终没有获得判处缓刑结果,不过,⼆审法院已经部分采纳的律师意见,最终进⾏了改判,重新对上诉⼈进⾏量刑,在⼀审判决基础上减少了三年刑期。
附辩护词如下:【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庭: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受本案上诉⼈宾某亲属的委托,指派胡常明律师担任其⼆审辩护⼈,参与本案的⼆审诉讼。
辩护⼈对本案的定性⽆异议,现结合案件实际,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涉案⼈员众多,相关关系稍显复杂。
⼀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为实现各⾃不同的犯罪⽬的,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体系”。
那么到底是怎样⼀个“犯罪体系”呢?通过纵观⼀审检察机关指控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的认定与检察院指控的⼀模⼀样,甚⾄⼀字不差),简单地说⼤概就是如下这样⼀个“公式”:7⼈(在烟草公司⼯作的员⼯)卖卷烟给宾某等2⼈,此2⼈⼜通过中转(其中2⼈贮藏4⼈运输),再卖给2⼈(刘某梅、刘某滔)。
过程就是这样。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某某、黄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某某、黄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号】(2004)刑复字第216号•【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11.05裁判规则行为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鉴于其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正文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某某、黄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216号被告人查某某。
2003年11月5日被逮捕。
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某(又名黄宝根)。
2003年11月5日被逮捕。
现在押。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查某某、黄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2004年3月3日以(2004)狮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查某某、黄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查某某、黄某某不服,均提出上诉。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31日以(2004)铜中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查某某、黄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在法定刑以下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3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给其有残疾的哥哥维修房屋,让被告人查某某帮其购买炸药,用于上山炸石头,查某某答应帮忙。
此后,查某某利用在石料厂从事放炮工作的便利,从领取的岩石型粉状乳化炸药中将12千克炸药带回家。
同年10月27日晚,黄某某到查某某家取炸药后,付给查某某人民币100元。
黄某某在携带炸药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炸药及鉴定结论、炸药发放清单和证人证言证实。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辩护词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胡志翔审判长、审判员: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刘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根据庭审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以下辩论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其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是昌吉市丰达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丰达公司)下属电瓶酸车间的职工,从2002年以来一直负责该车间的电瓶酸生产经营工作。
其生产销售行为公司是知道的而且也是允许的。
首先,该电瓶酸车间从2002年5月承包给被告人刘某生产经营直至案发前,承包期间由刘某负责给车间的工人缴纳各项费用、发放工人工资等,不向公司缴纳任何费用。
虽然承包合同到2005年5月到期,但到期后双方依然是按照该合同履行,双方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调换被告人刘某的工作岗位,依然让他在该车间生产电瓶酸,由于效益不好,其他工人被公司调走了,有的工人嫌工资低自己走掉不干了。
到2006年还剩下工人兰涛等和刘某一起干,刘某2006年12月还为在该车间工作的兰涛等人向公司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费用,见2006年6月28日丰达公司出具给刘某出具兰涛、刘某的个人部分社会保险金收据。
被告人刘某的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和个人的至今丰达公司都在为其缴纳,详见丰达公司2009年3月18日收到刘某1—12月的社保金收据,及之前的9张社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收据。
刘某之所以成为本案不可否定的丰达公司职工,是因为:他本身是该公司电瓶酸车间的负责人,在该车间负责生产经营电瓶酸,自收自支,自己挣自己的工资,给厂里减少负担,如果脱离了公司该车间,从哪也谈不上刘某是公司的职工,单位丰达公司也不会为刘某缴纳养老金等费用。
从上,不能一概的将承包合同承包的日期到期就认为是承包关系结束。
辩护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为其提供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研究了起诉书,现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斟酌采纳:一、犯罪事实方面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如下罪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一)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一)法定量刑情节第12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性质、后果、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但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本案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三)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其他同案犯而言,犯罪情节较轻,地位较轻,作用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精彩辩护词 张水山律师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精彩辩护词张水山律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小二家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小二等被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王小二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并复制了全部卷宗材料,两次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王小二,刚才经过法庭调查,又听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和多位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要点:1、王小二在主观方面恶性不深,在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王小二非法制造爆炸物用于开矿,依法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王小二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王小二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罪表现。
5、本案没有对爆炸物进行鉴定的重要证据,证据不足。
量刑意见:对王小二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减轻处罚,酌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
具体辩护意见:一、王小二在主观方面恶性不深,在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1、在主观方面,王小二主观恶性不深。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由于爆炸物品能够引起爆炸,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容易给社会带来不安全的隐患,并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
所以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6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同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都对本罪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在量刑幅度上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制度。
但爆炸物品又是人们生产、生活领域不可缺少的物品,特别是大量的矿区等都需要大量使用爆炸物品来开矿,对爆炸物品的需求量也增大,加之一些个人非法开采矿石,通过合法途径购不到爆炸物,他们只能通过非法买卖的途径获取爆炸物,这样在利益驱使下也刺激了民用爆炸物的非法制造与买卖。
非法经营案件辩护词
非法经营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审官: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于指控我当事人非法经营的罪名,我将针对控诉中所列举的证据,提出辩护意见,试图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首先,对于起诉中所列的担忧:非法经营。
我要着重强调,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从事任何非法的经营活动。
事实上,他一直以诚实守法的态度经营着自己的生意,并尽全力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我们将针对起诉中所提及的关键证据进行逐一反驳。
1. 营业执照控方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显示了我的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然而,我们已经调查并了解到,这是由于一次行政错误所导致的录入错误。
我们已联系了相关机构,他们已经意识到并同意更正这一错误。
因此,这个证据应该被视为无效。
2. 财务记录控方所提供的财务记录显示了我的当事人从事的交易涉及非法商品或非法经营。
然而,这些记录并未进行有效的审计,并且无法证明这些交易确实与非法经营有关。
此外,我们还调查发现,控方所使用的财务记录可能来自一位不法分子的操作,旨在冒名顶替我的当事人。
因此,这些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
3. 员工证词控方提供了某些员工的证词,声称他们目睹了我的当事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然而,这些证词缺乏客观的证据支持,并且与其他相关证词产生了矛盾。
我们将通过证人询问和调查,提供更多信息以消除这些证词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仔细考虑我的辩护意见,并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审查。
我们相信,在细致调查和证据审查之后,事实真相将会得以明了。
我们将尽全力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公正判决,确保正义的实现。
最后,请允许我对法庭表达我对整个法庭程序的尊重,同时希望各位评审官能够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审查这一案件,谢谢。
无关的话不再赘述,敬请评阅。
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案件二审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被告人王××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王××的辩护人,今天出席法庭,为王××辩护。
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更为准确的认识和掌握。
辩护人认为,由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由公安机关重新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物证鉴定结论同样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效力,不能据此证明被告人王××制造的所谓“爆炸性可疑物”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爆炸物”,因此,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一、侦查机关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的检材是否是原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处查获的“爆炸性可疑物”,存在重大疑问,同时,鉴定程序也存在违法情形:1、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由于侦查机关未依法对本案查获的“爆炸性可疑物”或其样品进行封存处理,在提取鉴定检材时也未安排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场见证,致使本次鉴定送检的检材是否是原查获物品难以认定。
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制造的“爆炸性可疑物”是由硝酸铵、柴油、硫磺、工业盐等物品混合而成,根据化工知识,硝酸铵具有很强的吸水性,易吸水受潮而结块甚至溶化,因此,一般厂家所生产的塑料袋包装的硝酸铵,其保质期为四个月。
如果再掺加上柴油、硫磺、工业盐这些物质,其受潮、结块、溶化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保质期将更短。
比如,由硝酸铵和柴油按照规定的比例制成的铵油炸药,其保质期仅为15天。
公安机关先后两次查获被告人王××制造的“爆炸性可疑物”的时间是2007年1月份和3月份,本次检验鉴定的时间是2008年1月份,从查获到送检,前后间隔分别为近一年和近十个月,而且其间还经过了一个高温多雨的夏季,并且也无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曾采取特殊手段和方式对查获的物品或其样品进行了储存,按正常情况推断,侦查机关从王××处查获的这些由硝酸铵、柴油、工业盐、硫磺等成分组成的物品应当早已溶化,及时侥幸没有溶化,也必然已经严重结块,其爆炸性能必将严重下降,甚至拒爆。
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辩护词
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爱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庭审前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深入研究了案情,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存在定性错误和指控有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被告人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条件1、"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法定含义刑法第125条第1款采用的是简单罪状的立法模式,即在该条文中只简单的规定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罪名,但对该罪具体适用条件并无更为细致的规定。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专门作出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下称《解释》),在该《解释》中,不仅对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起刑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对何为"非法储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所谓"非法储存"--《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非法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明知",即行为主观上必须明知被储存的对象是爆炸物;第二,"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即被储存的爆炸物必须是由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而来的;第三,"为其储存",即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他人存放。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辩护】刘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二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辩护】刘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二审减刑三年案情简介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梁某、谭某、彭某(另案处理)等人因在长沙天马山古墓群盗掘古墓,需要雷管、炸药。
谭某便以承包护坡工程名义,经多次联系找到曾开采铁矿的被告人汤某帮其购买雷管、炸药,并先后二次分别交给汤某现金2200元和5900元。
汤某答应后以承包了打井工程的名义找到了被告人刘某,要其帮忙其购买雷管、炸药,也分别给付刘某现金2200元和4200元。
刘某答应后也以承包了打井工程的名义找到了被告人廖某,要其帮忙其购买雷管、炸药。
廖某在刘某多次请求后,碍于情面才答应下来,并先后收取刘某现金3000元。
廖承诺后即联系谢某(在逃)要求其帮忙其购买雷管、炸药,并先后两次交给其现金3000元,于是谢某分别于2012年11月底和12月初先后两次交给廖某雷管20发、炸药三箱共计72公斤。
廖某收到雷管、炸药后告知刘某,刘某租车拖至汤某家。
而后谭某等人到汤某家将雷管炸药运至长沙盗掘古墓。
在此次非法买卖爆炸物过程中,被告人汤某得赃款1900元,被告人刘某得赃款2200元。
被告人廖某得知其非法买卖爆炸物一事,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于2013年3月5日即主动到攸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汤某、刘某、廖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切情节严重。
系共同犯罪,汤某、刘某积极完成交易,且从中牟利,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判处汤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刘某有徒刑十年;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办案思路及心得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及其家人不服,聘请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辩护并协助上诉。
董清华律师经充分研究案情提出上诉意见:一、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系主犯不当,刘某在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援助二审案件辩护词(2篇)
第1篇我受被告(姓名)的委托,担任其二审案件的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现针对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辩护1. 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具备犯罪故意根据案件事实,被告在案发时,其行为是出于无奈和被迫。
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被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了与法律不完全相符的手段。
然而,被告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明其悔罪态度良好。
因此,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具备犯罪故意。
2. 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应当具备四个要件:违法性、有责性、故意和客观危害性。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然存在违法性,但缺乏有责性和故意。
首先,被告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被迫无奈;其次,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不具备客观危害性。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证据的辩护1. 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有罪在一审庭审中,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充分证明被告有罪。
例如,部分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的可能性,且未能排除合理怀疑。
同时,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清白,但一审法院未予以充分考虑。
2. 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在一审庭审中,部分证据的收集程序存在违法现象。
例如,部分证人证言是在非法手段下取得的,被告方对此提出了质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因此,被告方请求二审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查。
三、关于法律的辩护1.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态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适用法律错误。
2. 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鉴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对错误的判决予以改判。
四、关于被告的辩护1. 被告悔罪态度良好在案发后,被告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明其悔罪态度良好。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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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管理国家, 使得治安稳定, 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特殊活动是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的。
我国是除军方能持枪等爆炸物外, 普通公民是不准持有的, 更不准非法买卖。
如果想在法庭上为自己做辩护, 那么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是怎么样的呢。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是怎么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庞某某家属的委托, 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庞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
庭前通过会见被告人, 并且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 且经过刚才的的法庭调查, 现就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 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供合议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人庞某某应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
首先,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事实, 本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认定被告人参与制造爆炸物的证据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和其当庭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对此证据不应作为认定庞某某参与制造爆炸物事实予以认定。
而张某某当庭陈述只见过几次庞某某, 和庞某某很少交流, 因此对庞某某是否参与制造爆炸物也只是听王某某转述和推测。
并且从村委会出具的证据和王某某当庭陈述被告人庞某某在煤场工作可以证明被告人庞某某没有参与制造爆炸物的时间。
因此所有证据之间存在很多矛盾, 无法相互印证, 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庞某某参与制造爆炸物的事实。
即使贵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庞某某存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 但被告人庞某某是后来才参与的, 对其制造的爆炸物品数量也无从证实, 因此对其存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能认定。
综上所述, 对被告人庞某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 本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望法院查明事实, 依法认定。
涉嫌贩卖品的答辩状
涉嫌贩卖品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的各位,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
在此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辩护状,针对他被指控涉嫌贩卖品的罪名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我的当事人XXX是一位诚实守法的公民,他一直以来都遵守法律法规并积极为社会做出贡献。
他也是一位合格的企业家,并在多个领域有着良好的声誉。
他坚决否认涉嫌贩卖品的罪名,并将为此作出不懈的努力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其次,关于涉嫌贩卖品的指控,我要指出,掌握在广义上的“贩卖品”的定义,有时可能过于宽泛。
法律对贩卖品的界定应当十分明确,以保证对被告人的定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依据。
我们将在接下来的辩论中证明,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涉嫌贩卖所谓的“品”。
此外,我要提出,对于涉嫌贩卖品的指控,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根据我所了解的案件细节,起诉方仅凭单一的证人陈述作为指控的主要依据,这在证明上是不充分、不可靠的。
在本案中,我们将于辩论过程中引入证据来证实我的当事人无罪。
作证人1将证明,我的当事人XXX在涉嫌贩卖品的指控时间段内,身处完全不相关的地方,与此案无关。
他拥有相关的场地监控录像,证实了XXX当时未在指控地点,因此无法进行贩卖品的活动。
这将为我们辩护增加有力的证据。
另外,作证人2将说明,我的当事人在指控时间段内与他进行了正常合法的商业交易,完全没有涉及任何贩卖品的行为。
他将提供相关的购买凭证和交易记录,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
此外,我们还将请鉴定人进行物品鉴定,证明所谓的“品”实际上并非贩卖品,而是XXX从他的供应商处合法获得的正常商品。
这将帮助我们进一步消除涉嫌贩卖品的指控。
最后,我要强调,我的当事人始终以诚信为本,他从未进行过任何非法行为,更不会涉及贩卖品。
我们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的清白,请求法庭对他作出无罪判决。
在此,我郑重地表示,我的当事人XXX绝非贩卖品的罪犯。
我相信正义和法律的力量,坚信法庭将会对我的当事人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
我请求陪审团成员们认真审议本案所有证据,并依据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辩护词
曹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x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曹某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曹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曹某欲生产炸药出售从中牟利,被告人刘某联系被告人燕某让其组织工人,原材料为其生产炸药,并联系被告人程某将xx 包装厂作为生产炸药的场地。
后刘某将其与曹某共同出资的部分资金提供给燕某购买原料等。
”法庭调查表明,起诉书对被告人曹某的这一指控存在严重错误。
一、曹某根本不存在准备生产炸药出售并从中牟利的事实。
法庭调查表明,因有人向被告人曹某购买炸药,被告人曹某就向被告人刘某提出购买。
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燕某进行了联系,共同向被告人程某提出租赁其包装厂进行生产。
被告人燕某随后购买了原材料、工作服、口罩等并组织工人生产。
在此期间,被告人曹某只是根据被告人刘某的要求,两次将原料车从高速路口开到包装厂。
所生产的炸药均由被告人刘某以每箱36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某购买,然后又以每箱42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曹某卖出部分炸药。
这一事实从被告人刘某、曹某的当庭供述、讯问笔录、以及刘某的最后陈述中,都明确无误的得到了证实。
在整个生产制造炸药的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根本没有与被告人刘某等人就生产炸药的行为进行预谋、策划、组织、分工,也没有进行与生产制造炸药有关的任何实质性工作。
也就是説,被告人曹某仅仅是为了购买炸药而与被告人刘某一起到过生产现场,开了二次原料车,被告人程某、燕某明确证实,他们根本就不认识被告人曹某。
因此,起诉书指控生产炸药有曹某参与的事实是极其错误的。
同时,从法庭调查的结果看,被告人曹某获取利润的来源并不是通过生产炸药而牟取的,而是通过买卖炸药来从中赚取,这是确证无疑的事实。
对被告人曹某的指控错误就在于公诉机关故意混淆了产品与商品的区别。
采取本末倒置的逻辑思维,将由被告人曹某购买炸药的行为毫无根据地定性为生产炸药的行为,将曹某通过流通获取利润演化为通过生产获取利润,正是由于公诉机关的这一做法,巧妙地歪曲了事实,从而无情地将被告人曹某推向了本案主犯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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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送达地点不清。该批炸药送到了哪里?王某供述,卸车地点“_________县_________庄不远”(第2次讯问第3页);刘某供述是“_________的_________村”(第2次讯问第3页);张某供述在东__________村(第2次讯问第3页);上诉人____________则没有供述。
首先,从犯意的产生及预备来看,上诉人_____________并非主动实施该买卖雷管的行为。据被告人王某供认,2004年10月底11月初,是其远房亲戚岳某先联系他,称李某在民爆公司有关系可以买出雷管,并于同年11月2日再次找王某,称已经联系好民爆公司,只要有假的购买证和运输证就能买出来。这时,被告人王某就主动联系,准备将雷管卖给上诉人________。证人张某也称,早在2004年10月16日左右,和11月1日,就先后有三个人来民爆公司“踩点”。这说明其他被告人早已有了非法出售雷管的犯意,并实施了一定的预备行为,才将出售的目标选定为上诉人______________(以上证言和供述见一审判决书第7、9、10页)可见,上诉人______________并非主动实施该买卖雷管的行为。
第三,交易数量不清。根据上诉人___________--的供述,王某告诉他的炸药单价是一吨10500元,他共支付了73500元,(第1次讯问第4、5页)即交易数量为7吨;而王某供述,他卖给上诉人____________370袋,每袋33斤(第2次讯问第2页),即12210斤,大约6吨;刘某供述的则是5吨左右(第2次讯问第3页);买主与卖主竟然连交易数量都不清楚,数量相差了1到2吨,价款就相差1到2万元,这也不合常理。一审判决含糊地推断认定“非法买卖6吨左右土制炸药的事实成立”是不能成立的。
对于这份对上诉人__________的定罪与量刑将产生重大影响书面证言,请二审法院给予充分的重视以及必要的核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一审庭审中,_________与王某均当庭推翻原供,公诉机关的证据再无其它任何证据佐证,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依法不能认定上诉人____________有罪;非法买卖雷管的事实,定性不准。因此,请二审法院慎重评议,并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给予准确认定。
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上诉人____________家属___________的委托,以及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上诉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本律师认真查阅了案卷,并会见了上诉人____________,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慎重考虑。
其次,关于认定上诉人_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事实,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经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_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事实的证据有两类,一是汇款凭证,二是五名被告人的供述。
第一,汇款凭证作为间接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__________曾经给刘某汇过65000元,并不能说明该款就是用于购买该批土制炸药。
辩护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二,除去基本无证明力的汇款凭证以外,就只有五名被告人的供述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更何况,包括上诉人__________在内的五名被告人均已在一审庭审中对以前的供述予以推翻。上诉人____________与被告人王某均当庭供述,由于没有买到炸药,王某在大同将上诉人____________的汇款归还。
这样,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_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事实已无证据证明,一审判决依然给予认定就欠妥了。
鉴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之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__________非法买卖雷管的事实,定性不准。
第七,土制炸药的成分不清。该案中公诉机关所称的“土制炸药”是何成分构成?既没有有关部门的鉴定,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也未作出任何说明。那么,涉案的所谓“土制炸药”是否构系土制炸药,用黄绿色编织袋包装(第2次讯问第2页)。但是,炸药系粉末状,易燃易爆,常规用木制箱装,不应用编织袋包装。这也是本案的一大疑点。
现在,上诉人_________的家属又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张兵的书面证言。证言中说:“2004年10月份左右,我和________、贺某去_________,晚上在_______宾馆对面的火锅城吃饭,吃饭吃到一半,他接了一个电话出去了一会,回来拿了个手提袋,说是别人还他钱……”(见本辩护词附件)以上证言与________和王某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基本相符。
三、有新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_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事实不成立。
在本律师会见上诉人_________时,上诉人_______向本律师反映,有两名证人可证明某成已经将上诉人________准备购买炸药的65000元汇款退回。在一审庭审中,王某也当庭承认:“我给他买不到,在同州的时候我把钱给他了,当时我给的他现金,用食品袋包着。”(庭审笔录第11页)
第二,交易金额不清。据上诉人_________的供述,他先给王某卡上汇了73000元,后来又将欠的500元还了王某,即上诉人__________共支付73500元(第1次讯问第4、5页);而王某的供述却是上诉人____________往他的卡上汇了65000元(第2次讯问第2页),两人的供述存在8500元的差距。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上诉人陈峰有罪。
首先,关于上诉人____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行为,事实不清。
第一,交易时间不清。上诉人_____________在供述中称,这起买卖土制炸药是在第一次讯问的“20天前”,即10月15日左右(第1次讯问第3页);而王某供述是在十月下旬的一天(第2次讯问第2页);张某则供述的是在被抓获的八、九天前,约在10月25日左右(第2次讯问第3页);刘某供述的是10月份下旬(第2次讯问第3页)。尽管除上诉人以外,其他被告人供述的时间大约都在10月份下旬,但是,该起交易系在案发前的短短几天前发生的,涉及到的五名被告人居然均不能说出准确日期,显然不合常理。
第六,炸药去向不清。多达5到7吨的非法炸药流向了哪里?上诉人__________供述,是卸到了一个煤矿,是张某联系的(第1次讯问第3页);张某供述是卸在了__________村的煤窑上(第2次讯问第3页);王某和刘某则不知道卸到了哪里。那么到底是哪个煤窑?这是本案的又一关键,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都没有进行落实。
其次,上诉人______________购买雷管时,以为被告人王某可提供买卖雷管的合法手续。从各被告人的供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是李某某,其舅舅是公安局退休的副局长,可以办出合法手续,并由王某将此信息传递给上诉人____________,使上诉人_____________认为,确实可以凭合法手续买到炸药,并应王某之约来到____________。而在上诉人__________将钱交给王某后,王某让其在高速路口等候,直接去民爆公司办理购买手续的则是王某、刘某和张某。在以上三人到达_________公司门口后,先由在逃的黎某将假的空白手续填好。这说明当时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人向上诉人____________故意隐瞒了购买证和运输证系伪造的这一事实,即上诉人陈某在购买雷管时,本以为被告人王某可提供买卖雷管的合法手续。
最后,本起购买雷管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由于上诉人陈某购买雷管是用于煤矿生产的需要,而非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且属于未遂,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请二审法院酌情对上诉人___________免除或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