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落实教育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督导评估的目的1.了解县域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查找问题,提出建议,促进优质均衡发展。
2.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推动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3.促进教育政策的落实,确保政策能够有效实施。
三、评估内容和指标1.学校规模和班额:评估学校的规模是否合理,班额是否过大或过小。
2.教师数量和质量:评估学校的教师数量是否足够,教师的专业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3.课程设置和实施:评估学校的课程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与教育要求相符合,课程实施是否完善。
4.教学质量和效果: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学生成绩是否稳步提高。
5.学生素质和特长发展:评估学校对学生的素质和特长发展培养是否有有效的措施和计划。
6.教育资源配置和利用:评估学校的教育资源是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是否达到均衡发展的要求。
7.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衔接:评估学校与家庭教育的衔接情况,是否形成了良好的教育共同体。
四、评估方式和方法1.文件材料评估:对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学生成绩等文件材料进行评估分析。
2.现场观察评估:对学校教学、学生活动等进行现场观察评估,了解实际情况。
3.访谈评估:与学校负责人、教师、家长和学生进行访谈评估,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五、评估结果的使用1.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学校,并向学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评估结果应当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供其参考。
3.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六、评估周期和频次1.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应当建立定期的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2.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学校,在新校建成和投入使用后的一年内进行评估。
七、评估责任和管理1.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督导评估工作。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第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 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2《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三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在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基本标准后进行。
第四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由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依照《河北省各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年度规划》,分年度进行。
第五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进行。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自评和市级的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县域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应达到《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办学基本标准。
第七条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状况的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
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
小学和初中各自的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即综合差异系数),要求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状况。
重点评估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等四个方面,总分为100分,评估得分应达到85分以上。
第九条公众对本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由评估组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集体座谈、个别交流等多种方式对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完整版)河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办法

附件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具体办法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县域义务教育城乡和校际差距,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整体提升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7〕6号)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现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对象与范围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为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为县)。
督导评估的范围是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列入国家教育事业统计中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特殊教育学校。
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须具备以下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 1 -二、内容与标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部分数据源自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
(一)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资源配置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以下7项指标,同时评估这7项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标准如下: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5.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7.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 2 -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教育部2017年4月19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评估内容与标准第二章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人以上;5.3人以上;1(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人以上;达到0.9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元以上;25002000元以上、(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间以上。
2.4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解析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修订)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年月日申报:初评()复评()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2014年4月说明一、《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相关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
二、本《方案》既是县(市、区)申请国家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申报书,也是撰写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均衡自评报告的依据。
三、本《方案》包括四部分:(一)《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三)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四)检查学校工作表。
四、本《方案》在申报时所附各表所有数据,应统一采用省教育信息平台上一年数据进行填写。
(一)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广东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市、区)报送时间:年月日报送单位:(盖章)省级督导部门:(盖章)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表I: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注:1、小学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2、一贯制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3、初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4、完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以附件表格为准表Ⅲ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表Ⅳ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表Ⅴ:义务教育经费情况表Ⅵ: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表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措施和成效自评报告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略)(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1.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
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附件: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县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和《江苏省推进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从2012年起,我省将对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组织督导评估。
为保证督导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大力推进区域教育基本实现教育公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质量内涵、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工程。
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坚持优先发展、区域一体,改革创新、激发活力,促进公平、提升质量,示范引领、有序推进的原则科学推进。
二、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对象为我省所有县(市、区)以及具有义务教育事业管理职能的非行政区划的开发区、高新区。
督导评估的时序进度原则上执行《江苏省推进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划》,坚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评估一个”的推进策略。
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做好统筹规划、创建指导和自评申报组织工作。
三、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主要程序:(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建设要点,制定创建规划,加强建设,在市人民政府审核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出督导评估申请。
(二)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督导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和省教育评估院具体实施。
评估的方式主要包括材料评审、公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社会满意度调查、现场考察等。
社会满意度调查作为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独立环节,将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其结果将作为是否进入现场考察程序的重要依据。
(三)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审核督导评估结论报省政府认定。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义务教育就像一棵大树,枝繁叶茂,承载着无数孩子的梦想和希望。
咱们都知道,优质均衡的发展可不能停下脚步,这就得有个靠谱的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严肃?但咱们可以轻松点聊聊这个话题。
优质教育得从根儿上抓起,得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同样的教育资源。
要是哪个地方的教育差点,那孩子们可就像在沙漠里渴望水源的骆驼,心里焦急得不得了。
所以,督导评估就得像个细心的 gardener,看看每棵树长得怎么样,浇水施肥的方式是不是得当。
这种评估可不能敷衍,得实事求是,不能只看表面,要深入到每一个学校、每一个班级。
再说了,评估的标准也得明确。
不能让大家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得制定一些具体的指标,比如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学生的学习成绩等等,得让大家心里有个谱。
每个学校就像一颗独特的星星,各有各的亮点,但大家都希望在同一个星空下闪耀。
这评估就像是星空中的导航仪,帮大家找到最亮的那颗星。
说到评估,当然少不了沟通。
这就好比你跟朋友聊心事,得坦诚相待,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学校、老师、家长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可得热络起来,大家一起讨论、一起 brainstorm,才能碰撞出火花。
评估可不是一纸公文,搞得像是在开会那样枯燥,得让每个人都参与进来,大家齐心协力,才会有好结果。
再说,评估之后得有反馈。
这就像考试之后不能就撂在那里,得告诉学生们哪做得好,哪还需要加把劲。
教育不是一锤子买卖,得持续改进。
每次评估完,得把问题摊开,大家一起想办法。
教育这条路上,总会遇到坎坷,但只要一起努力,就一定能找到解决方案。
评估的结果可不能当成冷冰冰的数字。
得有温度,得有人情味。
想象一下,一个学生努力了半年,结果出来却没有达到预期,心里肯定失落。
这个时候,老师和家长的鼓励就显得格外重要。
教育就是这样,关心和爱是最好的动力。
优质均衡的发展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就像种树,得耐心浇水、施肥,等待它慢慢长大。
的落实、资源的分配、师资的培训都需要时间。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解读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解读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任务: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相关要求。
与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相比,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体现了更高的标准化水平、更高的均衡程度、更高的质量要求,特别关注到薄弱学校、薄弱环节的改进,每一所学校、每一项指标都能达到标准要求,优质均衡发展评估标准对比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中,坚持“雪中送炭、抬高底部”,坚持“严把质量关”,在整体提高水平的前提下,不丢掉任何一所学校,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低水平达标。
二是扎实做好研究,制定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和方案。
各地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进度不同,问题不同,措施不同。
在制定本地区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同时也要针对地方实际,在督导评估内容上有所侧重,在督导评估方法上有自己的创新。
在督导评估内容上,要以《办法》提出的内容为主,同时也要把国务院、教育部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作为重要内容。
在督导评估体系建设方面,仍要本着“以评促建”的原则,同时更加关注“社会认可”,全面提高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社会信度。
三是用好信息化和大数据,建立健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程动态监测体系。
各地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体系,要运用好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理论,要完善监测指标、监测方法,要以科研院校、高等学校、其他第三方机构为主体,培养监测技术支持体系。
通过全程监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本地区从基本均衡发展到优质均衡发展各时期义务教育的难点问题,以及对照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标准要求仍存在的诸多缺口,同时还要做好未来发展预测,为设定目标规划提高决策服务。
四是合理设计安排,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规划。
在督导评估评估规划进度安排上,要把握好达标进度和达标质量的关系。
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加快进度。
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

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一、总则为推动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解决城乡、区域之间教育资源不平衡问题,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督导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
三、督导目标1.促进教育公平。
通过评估,确保所有学生均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减少城乡之间和学校间的差距。
2.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通过评估,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提升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3.提高教育质量。
通过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督导内容1.学校基础设施。
评估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确保学生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接受教育。
2.教师队伍。
评估学校的教师队伍情况,包括师资力量、入职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确保学校有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
3.教育经费。
评估学校的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确保教育经费合理使用,确保学校的教育经费不因地域差异而存在较大差距。
4.教育质量。
评估学校的学生素质、教育教学、教学质量等方面情况,确保学校的教育质量能达到一定的标准。
5.家校合作。
评估学校与家长的互动情况,确保家长能积极参与学校教育,促进家校共同育人。
五、督导评估方法1.抽样调研。
根据统计学原理,从全省县级行政区域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学校进行调研,确保样本具有代表性。
2.资料分析。
通过收集学校的相关资料,对学校的基础设施、教师队伍、教育经费、教育质量、家校合作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3.实地考察。
对选定的学校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与学校师生进行交流,收集更全面的信息。
4.综合评估。
结合抽样调研、资料分析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评估结果。
六、督导评估结果1.根据评估结果,对学校进行等级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2.对于被评为较差等级的学校,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督导,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3.对于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其继续保持优势和做出更大贡献。
山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办法(同名12388)

山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晋发[2011]15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0]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认定的指导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要求,督促各县政府加快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采取得力措施,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努力缩小区域内城乡间、校际间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差距,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评估认定的工作目标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要依法督促县级政府把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当作战略重点工作来抓,切实把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体制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建立以及实现城乡间、校际间均衡纳入评估认定的重点内容,严格对比。
被评估认定的县要达到:城乡学校间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办学条件统一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无明显差别的目标。
努力争取2012年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80%以上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择校问题基本解决,义务教育公平度和群众的满意度大幅度提高。
三、评估认定的原则(一)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
(二)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依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要求,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验收和省对各县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项目”资金顺序进行。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解读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县域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促进县域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教育部出台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开展督导评估工作,以推动各地方政府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改善教育资源配置不平衡问题,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评估办法的目标和原则《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目标是全面推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评估办法的原则包括突出质量为本、公正科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监督。
三、评估内容和指标督导评估办法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评估范围,并通过多个指标来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学校数量和布局、优质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师资队伍结构和师资培训情况、学生入学机会和平等待遇情况等。
指标方面,主要包括教育经费占地方财政预算的比重、学校数量和学生比例、教育资源配置指数、教师队伍结构指数、学生入学率和师生比等。
四、评估的方法和程序评估办法指出,评估要坚持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原则,要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进行评估。
评估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调研、数据收集、指标计算、报告编写和评估结果反馈等。
评估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同时也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五、评估结果的应用和措施评估结果将作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参考和决策依据。
各地方政府根据评估结果,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以推动县域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评估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数据真实性和权威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评估办法需要进一步改进,可以结合县域实际情况,精细化指标设置,加强数据监测和核查,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七、总结和展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评估办法的实施,可以促使各地方政府更加重视教育投入,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改善教育资源配置不平衡问题,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教育局、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局等
B8.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5%2分.
查阅文件、入学名册等.
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5%的,得2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教育局、残联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方法及细则
责任单位
A3.经费保障
25分
B9.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畴1分;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3分;近两年省财政分解核定的县市、区教育投入任务足额完成5分.
查阅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报表.
1.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得1分.
查阅文件、会议纪要、统计报表、招生文件,实地查验.
1.义务教育学校“择校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得2分.每发现一所学校超过5%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省示范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比例不低于70%的,得1分;逐年有所提高的,得1分.
教育局、乡镇政府街道社居委
B6.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现零障碍;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建立、完善2分.
查阅编办文件、档案资料,实地查验.
督导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督导经费在预算中单列、活动正常开展的,每项得1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政府办公室、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方法及细则
责任单位
A2.机会均等
2《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2《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为了促进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确保每个县域的学校都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和原则督导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各县域义务教育发展的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均衡发展。
评估的原则包括公正、客观、科学、实用、指导性和激励性。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督导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资源配置、师资队伍、办学条件、课程设置、教育管理、教育质量和学生发展等方面。
评估指标体系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既考虑到数量和质量的指标,又考虑到客观性和主观性的指标。
三、督导评估的程序和方法督导评估的程序主要包括筹备准备、实地调研、数据收集、评估分析、报告编写和反馈意见等环节。
评估的方法包括定性研究、定量分析、综合评价等多种方法的结合,同时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经验。
四、督导评估的责任和权利督导评估的责任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面,省级负责督导评估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市级负责具体的评估实施,县级负责接受评估。
责任的范围涵盖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等各方面的责任。
督导评估实施的权利主要包括信息的获取权、调查的权利、检查的权利和评估的权利。
五、督导评估的结果和应对措施督导评估的结果将以报告的形式进行发布,同时形成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每个县域都将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改进方案,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均衡发展的目标得到落实。
六、督导评估的监督和跟踪督导评估的监督主要由省级教育部门负责,通过定期检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项目评估等方式,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结起来,《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旨在促进河北省各县域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通过科学的评估指标、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可以全面了解各县域教育发展的情况,为改进提供有效的参考意见。
福建省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细则

(3分)
C5.入学率(3分)。6-14岁三类(智力、听力、视力)残疾人口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2%以上。
入学率达92%以上得3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
A1
入
学
机
会
B5.初中生
升学
(4分)
C6.招生政策(4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校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不低于92%。
附件2
福建省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细则
A级
指标
B级指标
C级指标
评估标准
计分方法
A1
入
学
机
会
︵
20
分
︶
B1.义务教育
普及水平
(5分)
C1.小学、初中入学率(5分)。小学适龄人口都能按时入学。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96%以上。
小学、初中各2.5分。其中,小学学龄人口入学率99.5%以上得2.5分,每低于0.1个百分点扣1分;初中学龄人口入学率96%以上得2.5分,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
1.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校的比例2分。其中,达到30%以上1分,近三年实现“逐步提高”1分,视情况均按1分、0.75分、0.5分三档计分。
2.初中生升学率2分。达到92%以上得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
A2
保障Leabharlann 机制︵25
分
︶
B6.制度保障
(3分)
C7.政策措施(3分)。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监督、检查与表彰、问责机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教师交流人数4分,视交流比例按4分、3分、2分、1分四档计分。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1: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第四条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
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一)入学机会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实施办法》第二条中提出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小学和初中均基本达标,即达到80分以上。
每所学校都实现基本达标才能申请“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
三、《实施办法》第四条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
四、《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所使用的差异系数是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是8项评估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
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标的平均数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标准差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差异系数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准差是统计学通用的计量方法,反映了各义务教育学校某项指标的数值与该指标县域内所有学校平均值的离散程度。
五、对九年一贯制学校,先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 1.1”再按小学和初中各一所纳入统计。
对完全中学,先根据初中、高∶的比例对学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 1.2”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将其初中部分按一所学校纳入统计。
六、《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的总分为l00分。
其中“入学机会”20分、“保障机制”25分、“教师队伍”35分、“质量与管理”20分。
七、《实施办法》第六条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可通过问卷和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原则上由自治区评估组组织实施,也可由自治区教育督导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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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第七条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
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三)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六)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九)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
具体包括:
(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
培训经费;
(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八)无过重课业负担;
(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
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
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通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
第四章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有关内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