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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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2.1城市用地分类 ---------------------------------------------------------------------------- 2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3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 3第三章建筑管理 ------------------------------------------------------------------------------- 6 3。

1建筑间距-------------------------------------------------------------------------------- 6 3。

2建筑物退让---------------------------------------------------------------------------- 12 3.3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15 3。

4建筑基地的绿地---------------------------------------------------------------------- 15 3。

5建筑基地出入口---------------------------------------------------------------------- 16 3。

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常规〔2005〕28号关于贯彻执行《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市各相关部门,各建设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增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可操作性,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按照苏建规(2004)228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常州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一并执行。

本补充规定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简称《技术规定》)的章节结构,一方面对《技术规定》中要求各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加以确定的内容予以明确;另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相关条款,并在满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了部分控制指标。

本补充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二○○五年九月一日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1、表2.3.4中注: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调整为:旧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高速、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东至青洋路及戚墅堰老城区、戚机厂。

(戚墅堰老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铁路、南至312国道、西至丁塘河及运河、东至沿江高速)新区范围:旧城区以外区域。

三建筑管理1、表3.1.8、3.1.9.2、3.1.10.1中相邻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调整如下表:表3.8.1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米)建筑高度山墙间距建筑高度小于35米35米及以上-50米50米及以上-75米大于75米小于35米13 15 18 20 35米及以上-50米15 15 18 2050米及以上-75米18 18 18 20 大于75米20 20 20 202、第3.2.2.8条“建筑间距……具体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

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

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

1 城市用地分类2.1。

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2。

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

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

2。

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

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2。

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

3.2.2.4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

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

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单位:米注:有出挑阳台、窗、廊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出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满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

㈡、日照间距1、表3.1.3附注2补充:住宅日照分析时日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日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日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挑……”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3)、“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增加:(4)、日照间距计算中,遮挡建筑山墙计算高度按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遮挡建筑地面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1】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ι总贝y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精编版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精编版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单位:米注:有出挑阳台、窗、廊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出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满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

㈡、日照间距1、表3.1.3附注2补充:住宅日照分析时日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日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日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挑……”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3)、“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增加:(4)、日照间距计算中,遮挡建筑山墙计算高度按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遮挡建筑地面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

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

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

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

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

1 城市用地分类2。

1。

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

1。

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

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

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

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

2.3。

2.2。

4 表2。

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

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

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

2。

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9页)

江苏省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9页)

江苏省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9页)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 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表2.3.4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 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住宅建筑低层33 35 35 40 1 1.1 1.1 1.2 多层26 28 28 30 1.6 1.7 1.7 1.8 中高层24 25 25 28 1.9 2 2 2.2 高层20 20 20 20 3.5 3.5 3.5 3.5公共建筑办公建筑类多层45 50 2.5 3高层35 40 5 6 商业建筑类多层55 60 3.5 4高层50 55 5.5 6.5 工业建筑类多层45 50 1 1.2高层40 45 2 2.2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0.1的规定,江苏省位于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淮安北部(涟水),盐城北部(滨海、阜宁、射阳);位于Ⅲ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扬州、泰州、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的全部辖区,盐城大部(滨海、阜宁、射阳除外),宿迁南部(泗洪)、淮安大部(涟水除外)。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都市规划编制和都市规划实行管理,提高都市规划管理旳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如下简称《都市规划法》),《江苏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措施》(如下简称《省实行措施》),以及与都市规划有关旳法规、原则、规范,结合全省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都市规划法》和《省实行措施》相配套旳规范性文献,其合用范围同《省实行措施》。

1.3 都市总体规划确定旳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旳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合用本规定。

1.4 编制都市规划,进行都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都市土地使用管理2.1 都市用地分类2.1.1 都市用地,根据其使用旳重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都市用地相连旳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旳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旳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他概不作为都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旳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旳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旳原则,符合经同意旳详细规划旳规定。

2.2.2 尚无经同意旳详细规划旳建设用地,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都市)旳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都市建设用地旳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旳建设项目,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旳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变化经同意旳规划用地性质或超过表2.2.3规定旳适建范围旳,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同意后方可实行。

2.2.6 都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小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旳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带附图完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带附图完整)
二 OO 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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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2 建筑物退让 3.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4 建筑基地的绿地 3.5 建筑基地出入口 3.6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理综合 4.1 给水 4.2 排水 4.3 城市燃气 4.4 公共交通 4.5 电力、电信、邮政 4.6 环境卫生 4.7 工程管线综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04 年版)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规(2004)228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000 年修订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随着 2002 年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下简称 《规范》)的实施,为了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更好地衔接,我厅组织有关单位 和人员,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 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 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为了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 对其它有关条款也做了适当的修订。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 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 定。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以下简称《技 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时,应按照《技术规定》的要 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 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技术规定》定于 200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200 年 8 月 1 日之前已经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或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的规划 管理,可按 2000 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镇江市关于《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关于《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单位:米注:有出挑阳台、窗、廊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出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满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

㈡、日照间距1、表3.1.3附注2补充:住宅日照分析时日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日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日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挑……”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3)、“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增加:(4)、日照间距计算中,遮挡建筑山墙计算高度按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遮挡建筑地面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索引号:E A230-B0402-2004-003信息名称: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索引号:EA230-B0402-2004-003发布机构:江苏省建设厅文件编号:苏建规[2004]228号生成日期:2004-7-6发布日期:2004-7-8内容概述:《规定》对本省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和工程管线综合、城市景观和环境、城市空域保护和全文标识: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和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和《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和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城市规划管理的⼯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件,其适⽤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本规定。

2城市⼟地使⽤管理2.1 城市⽤地分类2.1.1 城市⽤地,根据其使⽤的主要性质进⾏分类,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 - 90 )执⾏。

2.1.2 与城市⽤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定游憩设施的⽤地(包括⽤地范围内的⽔域),可以计⼈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地。

2.2 建设⽤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地的划分和使⽤性质应遵循⼟地使⽤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地,应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城市)的规定进⾏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的建设项⽬,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化体育、商业服务、⾦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和⾏政管理及其他⼋类公共服务设施⽤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镇江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单位:米注:有出挑阳台、窗、廊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出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满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

㈡、日照间距1、表3.1.3附注2补充:住宅日照分析时日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日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日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挑……”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3)、“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增加:(4)、日照间距计算中,遮挡建筑山墙计算高度按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遮挡建筑地面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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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作者:转贴自:点击数:6648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建设项目类型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筑基地面积(平方500 1000 2000 —1000 3000米)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2.3.4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4的规定。

编制特大城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等非强制性指标作适当调整,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2.3.5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3.6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表2.3.4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 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住宅建筑低层33 35 35 40 1 1.1 1.1 1.2 多层26 28 28 30 1.6 1.7 1.7 1.8 中高层24 25 25 28 1.9 2 2 2.2 高层20 20 20 20 3.5 3.5 3.5 3.5公共建筑办公建筑类多层45 50 2.5 3高层35 40 5 6 商业建筑类多层55 60 3.5 4高层50 55 5.5 6.5 工业建筑类多层45 50 1 1.2高层40 45 2 2.2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0.1的规定,江苏省位于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淮安北部(涟水),盐城北部(滨海、阜宁、射阳);位于Ⅲ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扬州、泰州、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的全部辖区,盐城大部(滨海、阜宁、射阳除外),宿迁南部(泗洪)、淮安大部(涟水除外)。

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5、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6、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表2.3.6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允许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2 1.5 ≥2-<4 2.0 ≥4-<6 2.5 ≥6 3.0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四。

2.3.7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7.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7.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建筑管理3.1建筑间距3.1.1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

3.1.3.1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1±L2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1.3.2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1=i·HL1=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的计算高度3.1.3.3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º—≤15º>15º—≤60º>60º折减值 1.0L1 0.9L1 0.95L1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ordm;)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3.1.4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ordm;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ordm;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

3.1.5低、多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5.1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1.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5.2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5.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ordm;)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

3.1.5.3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3.1.6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6.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3.1.6.2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

3.1.6.3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

3.1.7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1.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8的规定。

表3.1.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建筑类别高层(遮挡) 多层、中高层(遮挡) 低层(遮挡)高层(被遮挡) 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 —多层、中高层(被遮挡)30 20 13 —12 10 8 —12 — 6 —低层(被遮挡)30 20 13 —12 10 8 — 6 ———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3.1.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3.1.9.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3.1.9.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9.2规定。

表3.1.9.2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住宅建筑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非住宅建筑24 20 13 —15 13 9 —12 13 13 —多层、中高层非住宅建筑18 13 9 —12 9 6 —10 — 6 —低层非住宅9 9 9 —9 6 6 —9 ———建筑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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