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号)资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服务
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验 数据,为社因素
问题与分析 1 政策体制
机构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 类多,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
2 技术能力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2014年各省检测检验营 业 收入规模(单位:万元)
27.4亿元 全国20 位
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10
85
64 22
57
101
7
45 44
22
102
109
122
63
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布
221 187 159
95 80 41 38 29
机动车 221 建工建材 187 食品 159 卫生疾控 95 环境监测 80 职业安全 41 消防 38 农产品 29 城市用水 25 地矿 20 特种设备 18 药品 13 煤炭 9 公安鉴定 7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4258
15273
20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发布日期】2021-04-02 【实施日期】2021-06-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修改变更】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三十八)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其中的“和监督管理”。
修改的部分内容
(三十九)删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章节、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
修改的部分内容
(十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三款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 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 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 证书有效期。”
修改的部分内容
(九)将第八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修改为“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 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 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
修改的部分内容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日期20210402实施日期202106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修改变更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亍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目录contents0102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03技术评审管理04监督检查05第一章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戒者技术规范利用仦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与业技能对产品戒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与业技术组织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讲解共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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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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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58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管理办 法》讲解
4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4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 爱。— —英国
48、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 勒 4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 罚才能 使犯罪 得到偿 还。— —达雷 尔
50、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威·厄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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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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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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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二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工作的需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是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的改革任务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ppt课件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PPT课件
15
2 资质认定
省级以上质 监部门依法 律法规标准 与技术规定
对检验检测 机构基本条 件和技术能 力是否符合 法定要求
实施 合格评价 的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涵盖各类检验检 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查认可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许可。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滞后、行政审批程序繁琐,
5 监管能力 缺少执法主体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据。
PPT课件
12
措施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放
简政放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 分支机构,延长证书有效期、减
少申请期,压缩评审时间。
管
改进监管方式,增加机构自我声 明、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统计年
报和从业规范行为的要求。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2 技术能力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3 体系运行
旗县事业、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检 验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4 市场竞争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优势产业无检 验优势,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9
公安鉴定 7
25 20 18 13
97
全区机动车、建工建材、食品领域检测机构,占总数的67%
产业定位与发展
定位
检验检测是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分公益类、 经营类,多种法人机构性质共存。
体制
建立了全区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资质认定的法制管理 体系,内部审查2400人和技术评审300多人队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这是2015年检验检测行业的一件大事!
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解决制度中 问题的需要
行政审批改 革的需要
机构整合工 作的需要
9
163号令修订的 亮点有那些?
四个亮点
准入条 件放宽
了
从业规 范增加
了
10
许可简 化规范
了
监管措 施强化
了
(二)163号令的功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资质认定条件的差异
86号令
163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
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VS
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
适应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责 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22 测设备设施
86号令
鼓励认可 取得认可的, 资质认定简化
关于认可 163号令
!
关于CMA与CNAS
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机构合并评审; 暂时仍使用原“二合一”工作表格。
86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 量认证合并评审
关于审查认可
163号令
!
关于CAL的命运
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 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 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
13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 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 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 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 术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号解读PptPPT资料
S 主题目录 ubject catalogue 办法出台的背景 办法的宗旨 办法的主要内容
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情况
机构数量
检验检测机构约24847家,企业法人共 13561家,占机构总量54.58%;事业单位 法人共10572家,占机构总量42.55%;还 有其他法人类型714家,占机构总量 2.87%。从资产属性来看,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共13262家,集体控股共1574家, 私营企业共6614家,港澳台及外商 企业 共140家,及其他3278家。
背景
制约检验检测机构发展的原因素
体制
法人主体不明确,机构低档次且重复建 设,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
能力
检验检测项目单一,且聚集传统检验项 目。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
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缺少专业的质量管理人 员,多数机构管理体系“带病”运行。
监管
行政审批程序繁琐,缺少执法主体和追 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据。
》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 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 技术组织的属性。 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 技术组织的属性。 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 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 内容概要: 全文7章50条,有总则,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技术评审管理,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个部分。
背景
修订“管理办法”的方向及必要性
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档编号】X--X【修订日期】年月日【修订内容】详细文档的修订内容,包括添加、修改或删除的内容,以及相应的原因和依据。
【有效性】自修订后立即生效。
【一、前言】【1.1】目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要求,提高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1.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执行检验检测任务的机构,包括国内和国际机构。
【二、术语和定义】【2.1】资质认定: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家监督管理要求,评估机构的能力和信誉,并予以认可的过程。
【2.2】检验检测机构:指从事产品、材料、环境、食品等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
【2.3】资质认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决定是否给予资质认定的机构。
【三、资质认定管理】【3.1】资质认定申请: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3.2】资质认定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的评估和审查流程。
【3.3】资质认定决定:评审委员会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的审批决定。
【四、资质认定管理要求】【4.1】申请资料的准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前需准备的各类资料及相关要求。
【4.2】技术能力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包括设备、人员、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3】质量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包括质量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4.4】诚信与保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诚信与保密方面的要求,包括纪律要求、信息保密、数据存储等方面的要求。
【五、附件】【5.1】附件1:资质认定申请表格【5.2】附件2:资质认定评审标准【5.3】附件3:资质认定评审流程图【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注释1】法律名词1:法律名词1的解释或定义。
【注释2】法律名词2:法律名词2的解释或定义。
【注释3】法律名词3:法律名词3的解释或定义。
【六、困难及解决办法】【6.1】困难1:并详细描述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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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 验数据,为社会大众安全、卫生等提供检测服务。
制约检验检测发展因素
问题与分析
1 政策体制
机构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 类多,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旗县事业、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检 验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优势产业无检 验优势,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滞后、行政审批程序繁琐, 缺少执法主体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2 省级以上质 监部门依法 律法规标准 与技术规定
资质认定
对检验检测 机构基本条 件和技术能 力是否符合 法定要求
实施 合格评价 的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涵盖各类检验检 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查认可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许可。
(二)机构满足6个基本条件
《办法》第9条
这是2015年检验检测行业的一件大事!
目 录
一、办法的背景 二、基本条件和申请程序 三、技术评审规范 四、从业行为规范 五、监督管理 六、行政法律责任
一、背景
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
机构
2.9多万家,企业1.69万家 事业1.15万家、其它600家 人员 87万人 高中级33万人 占36% 3.1亿份、收入1225亿元
1 2 3 4
机构主体 人员条件 工作场所和环境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5
6
管理体系
行业领域特殊条件
1 机构主体
机构应为 法律实体
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
技术组织,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活动。
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明确检验检测项目 的业务、经营范围。企业法人机构 企业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申 请资质认定。企业内部实验室非法人。
全区机构情况
机构数量
从业人员
(至2014年底12月)
在证书有效期的机构901家。事业484家、企业 415家、其他非法人机构 2家。 共21432人,其中高级职称2985人、占14%, 中级职称4629人、占22.6% 出具报告622万份,收入27.4亿元。 其中社会19.8亿元,政府6.6亿元
检测报告 固定资产
机构的形
式组织
机构依法登记,检验检测是单位业务范围
的一部分。学院、科研等事业法人机构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221
187 159
机动车 建工建材 食品 卫生疾控 环境监测 职业安全 消防 农产品 城市用水 地矿 特种设备 药品 煤炭 公安鉴定 221 187 159 95 80 41 38 29 25 20 18 13 9 7
95 80 41 38
29
25
20
18
13
9
7
全区机动车、建工建材、食品领域检测机构,占总数的67%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其他组织”都有哪些?
2
3
技术能力
体系运行
4
5
市场竞争
监管能力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放
简政放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 分支机构,延长证书有效期、减 少申请期,压缩评审时间。
措施
管
改进监管方式,增加机构自我声 明、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统计年 报和从业规范行为的要求。
治
社会共治,建立机构诚信档案、 分类监管。资质认定信息公开, 建立告诫制度、开展能力验证。
仪器设备7.3万台套,资产原值40.4亿元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全区901家 全国16位
2000000
1800000
1600000
2014年各省检测检验营业
收入规模(单位:万元)
1400000
1200000
1000000
800000
600000
27.4亿元 全国20位
400000
200000
0
广东 上海 江苏 北京 山东 浙江 四川 辽宁 湖北 湖南 天津 河南 河北 安徽 重庆 广西 云南 福建 新疆 陕西 山西 江西 甘肃 吉林 贵州 宁夏 海南 青海 内蒙 黑龙 西藏 古 江
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10 85
64
22 57
101 45 44 7
22
102
109
122
63
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布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
内蒙古质监局认证监管处
刘 燕 波
2015年7月2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163号)
审议公布: 2015年3月23日总局局务会议; 生效时间: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实验室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内容概要: 全文7章50条,有总则,资质认定条件和 程序,技术评审管理,从业规范,监督管 理,法律责任,附则7个部分。
报告
仪器设备
实验室面积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
6040亿平方米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检验检测机构机构人员数量 11-30人机构 15273家,占53.1%;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15273 4258
产 业 定 位 与 发 展
定位
检验检测是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分公益类、 经营类,多种法人机构性质共存。
体制 改革
服务
建立了全区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资质认定的法制管理 体系,内部审查2400人和技术评审300多人队伍。 整合检验检测机构,做强做大高技术服务业,建立检 验检测社会公共服务平台,集团化、企业化、市场化。
二
163号令的主要内容
9种技术评审的行为
办理流程80天 行政20天
8项监督管理职责
CMA
17种机构的从业行为
18种行政处罚行为
9种注销/撤销证书方式
(一)概 念 术 语
主要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两个概念
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