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竣工验收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煤矿山竣工验收报告
非煤矿山竣工验收报告篇一: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需准备的资料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需准备的资料
1、企业验收申请书(1份)
2、企业验收申请表(1份)
3、技改设计(6份)
4、安全专篇(6份)
5、竣工验收评价报告(3份)
6、安监局的批复
7、各种设施设备的检验报告
8、设计单位汇报设计情况
9、竣工验收评价机构做评价报告
10、矿山介绍试产情况
1
1、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方简介施工情况
1
2、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监理方简介监理情况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篇二:
非煤矿山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件12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 1 —
篇三: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18号令)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2月1日
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
201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
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
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
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
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预评价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
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篇
四: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审批表
申请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篇五: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申请表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送:
非货币性交易若干问题的思考
非货币性交易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X年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原准则作了较大修改,并且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
它们对规范企业间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笔者拟就此谈以下几点想法。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问题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缩小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或尽量避免使用公允价值的概念,而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种规定有利于减少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的可能,有利于规范我国企业间的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但却没有反映出非货币性交易的实质。
非货币性交易主要是通过资产的交换,换出自己认为价值不大或作用不大的资产,而换入相对有价值或有用的资产。
实际上交换双方主要关注的是资产的未来使用
价值,而资产未来使用价值主要通过市场交换的公允价值来体现,而不是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换人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使用得较为普遍,这主要因为国外存在完善的资本市场和活跃的商品交易市场,其市场价值能相对客观地反映商品真实价值信息。
洗煤滤布相对而言,我国缺乏相应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而且对本身愿意并善于做各种会计调整的某些国内企业来说,公允价值就成为其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或方式,我国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才限制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
实际上,公允价值是会计计量属性的一个发展方向,也是会计国际化的需要。
但是我们在谈论会计国际化问题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否则只能适得其反。
过去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的制定主要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从形式上看,与国际接轨了,但并没能正确引导企业行为和促进企业发展,相反衍生了各种问题。
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完全可以恢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及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应当是同一层面的规范,会计准则主要规定确认、计量的基本原则,会计制度更倾向于具体的阐述和操作层面上的指导,二者的口径应当是一致的。
但是,实际上目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与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区别不清。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在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入的资产中涉及应收款项的,应当分情况处理,并列示了两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
行的交换。
这里涉及两个概念,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按照该规定,应收账款是一种未来经济利益流入额固定或可以确定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属于货币性资产。
将其包含在非货币性交易当中,容易混淆概念,使会计人员难以区分交易的性质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应该将该类交易归为货币性交易,单独进行规范。
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2.固定资产投资与相应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存在矛盾。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规定,投资是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因此以让渡固定资产而获得长期投资属于投资范畴,应按照投资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固定资产的转出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而直接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贷方转出。
但是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二者之间的交换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归于非货币性交易范畴,相应的会计处理则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这就产生了会计账务处理的矛盾。
笔者认为,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没有解释换入的长期投资是换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所拥有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还是该投资是换入固定资产的企业由于接受该项固定资产而作为交换给予换出固定资产企业的对自身的投资。
另外,投资准则认为以让渡固定资产而获得的短期投资不属于投资,而应当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实际上,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企业在投资初期可能无法确定某项投资用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主观意愿的区分可能会使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难以分清该项交易究竟属于投资
还是非货币性交易,从而引起会计处理的不同,甚至可能引起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滤布因此笔者建议;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改进,规定换人投资仅仅是指换人固定资产的企业拥有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同时对投资准则中关于让渡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成扩大范围。
包括短期投资在内。
3.非货币性交易涉及应收账放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人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
笔者认为该款规定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举例如下:
A企业以应收账款400万元(已计提坏帐准备50万元)和账面价值为350万元的无形资产与B企业的被收账款550万元(已计提坏帐准备50万元)交换。
因为A企业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00万元,大于换入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因此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
A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换入)7000 000元,坏账准备500 000元;贷:
应收账款(换出)4 000 000元,无形资产3 500 000元。
由上述会计分录可以看出A企业换入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为700万元,而实际上该应收帐款在B企业账面余额为550万元,而账面价值仅为500万元;因此,A企业换入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明显高于该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并且这部分高出的价值根本不能收到;因而这种会计处理不符合稳健性原则,也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笔者认为如果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应该将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
益。
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4.负债和劳务交换纳入非货和性交易范围问题。
目前,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的交易范围仅限于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没有包括负债和劳务交换。
而国际会计界对此则有不同认识,美国学者认为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交换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加拿大将非货币性交易定义为“用非货币性资产、负债或劳务交换其他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或劳务,不涉及或涉及很小的补价”。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相对较小白笔者认为。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间互相交换债务和劳务的行为将越来越多,必须对这种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补价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将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交换纳入非货币性交易的范畴。
《非货币性交易若干问题的思考-会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