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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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和《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格,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行业确认和评价。

第三条认定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资格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资格证书三种类型。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

(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每类污染治理工程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持有临时资格证书且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或持有乙级资格证书且独立承担3个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是否不能直接申请甲级)

(四)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主导技术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或国家专利。

(五)具有固定的相关设备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

第八条申请乙级正式资格证书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每类污染治理工程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持有临时资格证书且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累计达300万元以上或独立承担3个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九条申请临时资格证书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4名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每一类专业类别污染治理工程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条申报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资格证书申请表(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资格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复印件。申请一类以上资格证书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3名具有环境工程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五)技术装备和实验室的能力证明;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提供资格标准要求的工程实例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合同、方案、主要图纸图签、用户意见、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报告。其中,申报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必提供工程实例材料,但须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有效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十二条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达到要求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设立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产业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格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格证书的;

(三)资格证书需要升级的;

(四)正式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五条正式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资格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证书作废。

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正式资格证书,经认定后予以颁发正式资格证书,暂时达不到转正要求的持证单位可申请延长临时资格证书使用期一年;延期后仍达不到转正要求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持有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申报正式资格证书。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获得资格证书单位必须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订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八条持甲级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持乙级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300万元及以下);持临时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2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100万元及以下)。

第十九条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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