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的机电的工程的抗震设计的要求规范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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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机电的工程的抗震设计的要求规范解读

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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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解读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制定背景

我们都知道,地震是一种随机性振动,有着难以把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地震发生后可能引起火灾、毒气污染、细菌污染、放射性污染、滑坡、泥石流、水灾;沿海地区还可能遭受到海啸的袭击以及地震还容易引起环境污染、瘟疫流行等等一系列的次生灾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次生灾害可能也会伴随地震出现,如高层建筑玻璃破坏造成的玻璃雨,信息储存系统破坏引起的称为记忆毁坏等灾害。所以建筑是否具有抗震性对于防止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机电系统抗震性能的提高,对于减少和防止由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说包括建筑机电工程在内的整个建筑的抗震设计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在建筑机电工程的水、电、风各专业的设计人员在建筑机电工程设计时几乎都没有考虑到机电抗震,给系统带来比较大的隐患。

2008年汶川地震后,国家对整个建筑的抗震设计十分重视。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了紧急修订。与此同时,由深圳市置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起,联合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国内技术权威机构向住建部提出了制定《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申请,住建部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很快得到批复。2009年10月,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9]88号“关于印发《200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要求,成立了国家规范《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编制小组并展开编写工作。本规范由中国建筑设计研

究院主编,深圳置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参编。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锂、刘振印、朱跃云、宋孝春张青、李学好、张良平、张杰、孙成群、杨炯、张大明。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及加固已有几十年的历史。那么,我们国家的机电抗震规范到底应该参照什么标准、该如何编写,是编制组的首要任务。调查发现,美国等发达国家虽然在机电抗震方面技术比较领先,但相关规范及标准并不能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如:美国国内的标准不统一,各个州都有自己不同的设计标准。同时,美国各机电分包商有自己完全的职责范围,因此不会与其它系统的管道综合到一起进行设计,只会制定与各自系统的相应抗震标准,如NFPA13(第六章)等。

因此,为了保证我们国家机电抗震设计的先进性及统一性,规范编制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国外先进标准,并在一些相关内容上提出了较国外先进标准更高更可靠的技术要求。同时规范完全依照我国具体国情,为了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防止次生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的总体目标,特制定本规范。

《规范》内容介绍:

《规范》第1章总则

本章节对本《规范》的制定方针及抗震总体目标;规范适用范围;要求达到的抗震要求;以及总体设计范围及设计要求等都做了规定和概括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消防等机电工程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防止次生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不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

1.0.3 按本规范进行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1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运行;

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运行;

3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不至于严重损坏,危及生命。

1.0.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 对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且除甲类建筑以外的建筑机电工程,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注:本规范以下条文中,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表叙字样,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1.0.6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规范》第2章术语和符号

本章节除了抗震设防烈度、设防标准等常规设计参数进行了定义,还对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支吊架等新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和说明。其中:2.1.4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

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器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系统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消防系统,共用天线等。

2.1.6 抗震支吊架

与建筑结构体牢固连接,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的抗震支撑设施。由锚固体、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

《规范》第3章设计基本要求

本章对建筑机电工程抗震的一般规定;场地影响;地震影响;地震作用计算以及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和支吊架抗震要求等内容都做了规定和说明。其中:

3.1.1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结构类型、变形特征、设备设施所处位置和运行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本条是对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的确定因素和要求进行了说明。

3.1.2 建筑机电工程重要机房不应设置在抗震性能薄弱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发生强烈振动时不应破坏连接件,并应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本条对建筑机电工程重要机房的设置要求作出了规定,同时对重要机房的范围在说明中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所谓机电工程重要机房是指,如消防水泵房、生活水泵房、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通信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等。

3.1.6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以建筑结构设计为基准,对与建筑结构的连接件应采取措施进行设防。对重力不大于1.8kN的设备或吊杆计算长度不大于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可不进行设防。

本条对不需抗震设防的机电设备作出了规定,在条文说明中对于需进行抗震设防的大于1.8kN的设备也做出了明确说明,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设备;

2 DN65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管道系统;

3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2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的风管系统;

4对于内径大于等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

本章第3.4节关于对地震作用计算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

3.4.5 当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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