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廊项目支护桩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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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护桩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德(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本工程中需要,甲方委托乙方承包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施工任务顺利进行,本着互相协作,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夏津县大寺街、九龙街综合管廊建设工程钢板桩施工(基坑支护)。
2、工程地点:夏津县大寺街、九龙街。
3、工程范围:钢板桩(打拔)等基坑支护,9米长钢板桩。
4、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包括:(1台)钢板打桩机、机械人工,打桩机及钢板桩进退场费,打桩费及拔桩费,型钢支撑安装、拆卸费用,钢板桩运费等和工程相关的费用。在甲方施工及土方施工过程中钢板桩损坏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工程暂定于年月日开工(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提前7日书面通知进场);
2、完工日期:工程定于年月日退场(以现场实际退场
之日为准);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4、因下列原因,乙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可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做到“三通一平”工作,影响乙方进场施工的。
2)因设计变更,或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准而导致工程量增加或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的。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及其它原因累计影响超过8小时以上的。4)未能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责任造成工程延误的。
第三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暂定400米管廊长度,工期按照30天,甲方保证乙方的工程量能达到400米,如不足400米,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上浮10%进行结算。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
1、甲、乙双方合同签署完毕后3 日内,乙方材料或设备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前,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款x(大写)给乙方做前期施工费用。此款在工程完工结算时扣除,(注:乙方收工程款时以收据为准)。
2、每施工完成100米进行结算一次,支付至完成工程量总造价的80%。
3、分包工程竣工后2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包括《已完工程验工计价单》、《签证单》及其他双方签署的结算单据。双方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在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分包总结算》,甲方逾期不予以确认的,最终结算金额以乙方提交的为准。乙方退场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分包总结算》金额的100%。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⑴甲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提供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地质报告各一份给乙方,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⑵负责测量、放样等工作。
⑶甲方提供施工用电、水。
2、乙方责任:
(1)根据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地质资料,精心安排,文明施工。乙方负责桩的各种工艺施工(如保证钢板桩位及桩垂直度,控制好桩顶标高)。
(2)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与管理,如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甲方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安全及事故处理: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乙方负责其所属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在施工工程中,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范,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吊车、打桩机移位等)造成事故发生的费用一切由乙方承担。
(4)加强对施工工人的安全文明教育及施工管理,遵守甲方工地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各级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持证件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且能经得业主、监理、质检、安检等单位验收合格的原件)
(5)甲方在钢板桩租赁期满提前一周时间通知乙方拔桩,如果乙方延误时间拔桩,甲方不承担延期的钢板桩租赁费,由乙方承担延期的钢板桩租赁费。
(8)钢板桩租赁期满,乙方必须及时拔桩,因延期拔桩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细则
1、材料租期计算方式及超期租赁费: 上述工程量及价格明细中材料超期按《工程量清单及单价一览表》中列出的超期租费单价计收租金。自钢支撑/围檩/钢板桩/型钢材料进场日起至退场日止计算材料租赁费。最终工程结算数量以实际施工完成数量为准。
2、施工所需的水、电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生活用水、电费住宿等由甲方提供。
3、材料定损
3.1 因非乙方的原因无法拔出或损毁,甲方按钢板桩6500x/吨;
3.2 因非乙方原因钢支撑(围檩)无法拆除或损毁甲方按照5500 x/吨赔付给乙方;
3.3 H型钢支撑使用后长度小于3米,甲方按工程最终核定损耗总米数归还乙方符合国家标准的同型号新型钢或者按照型钢5000 x/吨赔付给乙方。
3.4 因非乙方的原因无法拔出或损毁的钢板桩、钢支撑(围檩)赔偿金在乙方退场前甲方须一次性支付,在赔偿金全部支付前,钢板桩、钢支撑、钢围檩、型钢、钢板桩视为在租。
3.5 非因乙方原因,施工机械在现场不能正常施工或停滞,甲方应支付打桩机械的台班费x/台班(台班费按照施工项目当地市场价格),具体数量以实际停滞的时间为准(不足一个台班的按一个台班计算)。
3.6 如果机械,材料进场后非乙方原因而取消施工,甲方要求退场的,甲方需支付乙方机械、材料进出场费、人工费合计x整。
3.7 本合同材料按比重换算吨位,比重表详见附件二
4、现场签证
4.1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乙方临时增加的工作内容,以甲乙双方现场授权人签署的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
4.2工程签证单应字迹工整清楚,明确工程量及单价,结算时按实结算,对签证事由和内容必须详尽,必要时应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签证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层次、构件名称等)。
4.3 甲乙双方应对所有签证单按时间顺序予以登记、编号、并及时处理。
第五条、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
1、工程质量:支护桩桩位及桩垂直度等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有关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支护桩等质量验收不合格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2、施工安全: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检查标准执行,不得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制定安全措施,否则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本工程完工办理结算付清款后自行失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