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证照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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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初步设计报批(省煤管局、省发改委)
项目初步设计报批办事指南
一、主要依据
1、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
2、地质勘查报告(1套);
3、采矿证(复印件);
4、初步设计5套(审查用);
三、办理程序
1、上报材料;
2、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会审;
3、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
4、修改上报
5、下发批文。
二、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省煤监局)
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报批办事指南(信息来源:煤监局)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全生产法》;
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3、《煤矿安全监监察条例》;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5、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围批复文件;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要求);
6、煤矿初步设计;
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有效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或投资人和矿长)安全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组织处室、专家会审;
3、返回修改;
4、修改上报
5、下发批文。
三、土地征用手续
省政府批准的“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征用手续办事指南(信息来源:省国土厅)
一、适用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围的具体建设项目;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建设用地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国宪法》;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5、《省土地管理条例》;
6、《关于进一步规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电子版本1套);
1、建设用地单位报送的资料:
(1)用地申请(原件);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材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核查表及或评审意见(原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8)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9)占用耕地的,提供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原件);
(10)涉及复垦的,提供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结论(原件);
(11)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原件)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明);
(3)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4)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
(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有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原件);涉及规划修改的,对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州(市、地)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其他乡镇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原件)
(6)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原件);
(7)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帐证明、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
(9)是否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核意见(原件)。
3、市(州、地)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
(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原件);
(3)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2份)。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详见国土厅《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