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20);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2.2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3术语和定义3.1变形监测对地表和地下一定深度范围内的岩土体与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移、沉降、隆起、倾斜、裂缝等微观、宏观现象,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实时的或周期性的测量工作。
3.2自动雨量监测站一种用于测量并记录各种雨量信息的综合自动观测仪器。
一般由数据釆集仪、翻斗雨量传感器、上位机软件、通讯单元及供电系统等部分构成。
3.3地表裂缝预警伸缩仪一种用于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表变形位移的监测预警设备。
当监测位移达到预定的阈值则自动报警。
3.4裂缝报警器一种用于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体上建筑物(构筑物)变形裂缝位移的简易监测预警设备。
当监测裂缝位移达到预定的阈值则自动声光报警。
4 一般规定4.1工作目的重点围绕威胁人口相对集中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形破坏特征及影响因素进行简易专门性的监测预警工作,提升预警能力,降低因灾伤亡和经济损失,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2工作流程及主要任务4.2.1工程流程根据监测工作的实际需求,监测工作可大体分为前期工作准备、监测点设计方案编制、站点建设和运行维护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见流程图(图4一1)4.2.2主要工作任务4.2.2.1前期工作准备(1)收集、汇总、分析监测地区地质灾害孕育发展的相关基础资料。
图4-1监测工作流程图(2) 针对上报发现的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必要补充调查,查明规模大小、危险程度和威胁大小,并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要求落实有关措施。
(3) 根据危害程度及险情紧迫性并结合实际,在专业单位指导下确定拟开展简易专业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4.2.2.2监测设计方案编制(1)对选取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现场调查,查明基本类型、影响及分布范围、稳定性状况及发展演化趋势、威胁对象、影晌因素,综合确定监测对象、主要监测要素、监测方法(含监测仪器、监测频率和精度要求等)及布设位置。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DZ0245-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0245—200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1 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 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3 总则3.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及特殊性岩土(含湿陷性黄土、红粘土、软土、多年冻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及残积土等)变形灾害等。
3.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应视建设项目的特点,并考虑所处区域的地质环境条件加以分析确定。
3.2.1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3.2.2若危险性的来源或影响超出用地范围,则应依据地质灾害种类特征、适度扩展评估范围。
3.2.3建设用地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3.2.4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山地丘陵区,评估范围应以相对路线两侧第一斜坡带为限;穿越线路的冲沟,以其汇水范围为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告知性备案。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要求(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同时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和必要的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勘查、实验工作基础上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结论:1.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建设场地适宜性为适宜;2.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通过先行工程治理可以有效消除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场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3.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难度大,防治工程复杂,建设场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
DB11_T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ICS 13.200A75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Technlcai Code for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2012-09-27发布2013-01-01实施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基本要求义 (3)4 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 (5)5 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 (21)6 评估报告 (22)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技术程序框图 (24)附录B(规范性附录)北京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项目重要性划分 (25)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面沉降估算 (28)附录D(资料性附录)活动断裂的调查 (30)附录E(资料性附录)滑坡调查、分类及评价 (31)附录F(资料性附录)泥石流的调查与评价 (37)附录G(资料性附录)不稳定斜坡的调查与评价 (41)附录H(资料性附录)评估报告 (46)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北京市地质研究所、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峰、叶超、张建青、韦京莲、化建新、孙毅、刘德成、李燕飞、杜涛、陈昌彦、张长敏、张建国、唐荣余、贾三满、高文新、覃祖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基本规定、地质灾害的现状与预测评估、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评估成果。
本标准适用于进行城镇(村庄)、开发区、厂矿规划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活动断裂、地裂缝、砂土液化、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debris flow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3.1.12 地面塌陷ground collapse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用于评估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该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以下是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的一些基本要点。
首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地质灾害,如地震、泥石流、崩塌等。
该规范适用于自然地质灾害和人工引起的地质灾害。
其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对于评估方法和技术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它包括了野外调查和室内分析两种评估方法,并提供了相应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方法。
在野外调查中,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和特征进行相应的观察和测量。
在室内分析中,可以通过地质图、遥感图像等进行灾害潜势分析和危险性评估。
第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强调了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评估结果应基于准确的数据和可靠的方法,并经过专家团队的审核和确认。
评估结果应包括灾害的潜在风险和影响范围,以及相应的防灾措施和应急预案。
最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还强调了评估报告的编制和使用。
评估报告应包括详细的数据和分析结果,并提供相应的图表和解释。
报告应适合不同的使用者,如政府部门、规划者和咨询公司。
总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是一个重要的工具,用于评估
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它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包括评估方法、数据采集和处理方法等。
规范要求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并强调了评估报告的编制和使用。
通过遵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地质灾害,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个别条款的补充规定6.2.1 表6注中线状工程按长度升级,不计面积大小;水库、水电站按坝高、库容、装机容量确定重要性,任一项达到重要即为重要,达到较重要即为较重要,不考虑库区面积。
7.1.1 露采矿山及地下水水源地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参照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进行。
7.2 评估分级中的有关内容(1)评估定级中的开采影响程度①露采矿山影响强烈程度以边坡高度衡量(含临时边坡),边坡高于60m为强烈,60m~30m为较强烈,低于30m为不强烈。
②地下水水源地开采影响强烈程度以设计开采量与允许开采量之比及降深与含水层厚度(潜水)或承压水头高度(承压水)之比按表12′判定。
注:S─降升(m),H─潜水含水层厚度(m),h─承压水承压高度(m),Q k─设计开采量(m3/d),Q y─允许开采量(m3/d)。
(2)开采影响范围①露采影响范围以55~60°角及可能出现的临空外倾结构面倾角双指标控制,取影响范围较大值。
评估范围在影响范围基础上适度扩大。
②地下水水源地开采影响范围按推算最大降深的影响半径结合水文地质条件圈定,评估范围按水文地质条件适当扩大。
(3)巷采影响强烈程度划分中有关问题①开采深度对急倾斜矿层一般宜以开采上限为准,当保护对象集中时,则以保护对象所处位置的深度为开采深度;缓倾斜矿层则取上下限间平均值。
但均应作详细描述。
②多层矿开采当矿界内矿层采动影响范围重叠大于1/3,层间距与开采厚度之比小于140时,应按复采预计。
移动变形复采预计可执行评估规程,也可执行“三下”采煤规程,但不得按两规程规定重复计算。
(4)采用概率积分法预计采矿引发地表移动变形值时,概率积分参数的选取①当评估矿区有已按地表移动变形实测资料统计的概率积分法参数值时,则选取此统计值。
②当评估矿区无地表移动变形实测资料统计的概率积分法参数值时,可按“据覆岩性质区分的概率积分法参数经验值表”类比选取(表D2.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1.总则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1.5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工作程序工作程序框图3. 评估范围与级别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3.2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3.3 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3.4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错位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3.5 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3.6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是指根据灾害的发生概率和对人类和物质造成危害的程度,对不同地区进行灾害危险性等级划分和评价的过程。
地质灾害包括地震、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等多种类型,其危害性不同,因此需要进行科学评价来指导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减灾工作。
1.灾害发生概率评估:通过收集历史灾害数据、地质构造特征、地震活动性等信息,结合科学方法进行灾害概率评估。
例如,通过地震震级、频次、震源深度等因素,评估地震的发生概率,并根据其概率,划分危险性等级。
2.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评价:根据地质灾害可能对人类、物质以及环境造成的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进行危害程度的评估和划分。
如地震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和社会经济损失等问题,评估这些危害的严重程度,并划分危险性等级。
3.脆弱性评估:评估地区和特定建筑物、设施、基础设施的脆弱性,即它们在地质灾害发生时的抵抗和适应能力。
通过对结构物、土地利用、土壤特点等因素的研究,评估其脆弱性,以指导减灾工作和城市规划。
4.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发生概率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不同地区的地质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和划分。
通过分析灾害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的相关性,给出相应的危险性等级。
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有助于指导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减灾工作,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评估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可以划定灾害危险区域,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对于高危险区域,可以采取加固建筑物、管控开发和土地利用、撤离居民等措施;对于中低危险区域,则可以加强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总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是一项重要的科学工作,它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减灾提供科学依据,有助于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主要用于对地质灾害的发生潜力和危险程度进行定量评估和分析,以便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
本规范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划分、评估指标与方法、评估要素和参数、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和评价等。
下面将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首先对不同类型的地质灾害进行了划分并给出了详细的定义和特征描述。
其中包括地质滑坡、地震、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多种类型的地质灾害。
对于每种类型的地质灾害,规范给出了相应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在评估指标与方法方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如地质环境、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人类活动等。
通过统计数据和现场调查,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以上因素进行评估。
其中,评估指标包括灾害发生频次、灾害规模、灾害扩展速率等。
评估方法包括统计分析法、定量模型法、区域特征分析法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还规定了评估要素和参数。
评估要素包括灾害体特征、灾害环境特征、受灾体特征等。
评估参数包括地质条件、地貌条件、坡度、土壤类型、水文条件等。
通过对这些要素和参数的评价,可以得出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
最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给出了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和评价。
根据评估结果,将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特大灾害、大灾害、较大灾害、一般灾害和较小灾害。
对于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也不同。
总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是对地质灾害进行定量评估和分析的一套规范和方法。
它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通过评估指标和方法的应用,可以准确地评估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提供科学依据为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参考。
同时,规范提供了对评估结果进行等级划分和评价,为各级政府和科研机构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展开全文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20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2021
国家出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202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为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规范》加强了地质灾害预警和评估的规范性,对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有重要的科学和
技术指导作用。
《规范》明确,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及影响区
域等,充分反映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表现。
《规范》强调,需要实施区域性、系统性评估,梳理区域性地质灾害发育特征、类型、水平及其变化趋势,激发相应的防治和监测措施。
《规范》指出,空间布局优化和防治措施方案应根据各空间尺度、各时段、各条件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方案制定,以实施量化评估为基础,依据全区域灾害风险概率和灾害后
果模拟分析,制定防灾减灾预案、地质灾害治理技术路线、应急预案等。
此外,《规范》提出,应实行定期检查和定期重新评估,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
监测记录系统建设;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及重要群众关注应加强风险评估,不断完善风险
防控体系和机制,勇于接受失控风险等。
总之,《规范》的出台,为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控和相关救援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
支撑,有利于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实施地质灾害的预防性防治技术,提高人民财物
的安全保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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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 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 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 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 泥石流 debris flow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3.1.12 地面塌陷ground collapse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
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 地面沉降land subsidence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7 地质环境geological environment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岩石圈的表层空间。
3.2 符号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k i——第 i 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r ij——第 i 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 j 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总则4.1 一般规定4.1.1 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4.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 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矿区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所涉及的范围;——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与项目相关的资料:——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储量、——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层(体)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3 评估级别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 1 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 大于等于 10km 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 0.1km 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 2大于等于 0.5km2时,按表 1 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30km 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 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 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 1km2时,按表 1 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表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地质环境复杂程度项目重要性复杂较复杂简单重要一级一级二级较重要一级二级三级一般二级三级三级4.3.2 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 A 划分,附录 A 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 B 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
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
受威胁人数大于500 为重要,100~ 500 人为较重要,小于 100 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 1 款划分。
表 3丘陵山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a判定因素复杂较复杂简单地地形坡角>3030~15<15°形>3030~15<15自然岩坡条陡坡高度>1515~ 8< 8件m土坡岩土层厚度>1010~ 5< 5土m性岩层厚度薄层状中厚~厚层状巨厚层状质岩层或土层组合多元组合二元组合岩性单一岩体裂隙发育程度有断裂带或裂隙超裂隙 3~4 组,裂隙少于 3 组,间距>过 4组,间距< 0.3m间距 0.3~1.0m 1.0m结构贯通性结构面外倾临空且倾角20~10°、外倾临空时倾角< 10°与地e外倾临空切向临空且倾角≥ 20 °、切向临空时倾角< 20°与斜(边)坡关系质构且倾角> 20°顺向不临空且倾角≥ 15°顺向不临空时倾角<造20°地震基本烈度b≥ⅧⅦ~Ⅵ≤Ⅴ水文及地表水对岩土体的影响大中等小水文地地下水对岩土体的影响大中等小质续表 3注1:自然陡坡系指坡角≥ 35°的自然土坡或坡角≥ 60°的自然岩坡。
注2:洞顶围岩厚度不包括强风化层厚度。
注3:贯通性结构面指岩层层面、岩土界面、断层面及贯通性裂隙。
注4:用地面积对规划项目是指规划区面积,对建设项目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对矿山项目是指采矿影响范围面积。
注 5:表中采空区占用地面积比例中的采空区系指深厚比小于200 者。
a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由复杂向简单推定。
除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和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4 大项外,其余项中有5 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级。
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 4 大项中,有任1 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级。
b 地震基本烈度应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确定。
c 不良地质现象面积含其影响范围面积,影响范围可结合工程类比法确定。
对稳定的致灾地质体或已得到有效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在考虑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归属时宜降低一个档次。
d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 4 小项中,有任 1 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即为该等级。
e 用自然陡坡高度、边坡高度、洞顶围岩厚度或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 )坡关系决定复杂程度时,当所影响的面积小于用地面积10% 时,宜降一个档次。
已支护的边坡和洞室按表列高度确定复杂程度时,也宜降一个档次,但小于10%同时已支护的边坡和洞室只降一档。
f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不考虑洞顶围岩厚度与洞跨之比。
4.4 评估要求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2估不应少于 2 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 1 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
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5 地质环境调查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
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5.2 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5.3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1:500~ 1: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1: 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应采用较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