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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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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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1.1为规范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结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定义2.1本办法所指的银行账户是指公司在银行(含财务公司)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3范围3.1本办法适用*工程公司本部(含分公司及在杭子公司)。

4管理4.1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年检、使用、注销等工作由资产财务部负责。

4.2资产财务部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台账,并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公司所有开立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台账登记范围,台账信息包括: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账号、币种、账户类别、主要用途、开户日期、变更日期、销户日期、U盾数量等。

4.3银行出纳岗负责银行账户资料保管、管理台账更新维护工作。

5开立5.1银行账户的开立须遵循以下原则:5.1.1确有结算业务需要。

5.1.2有意取得银行信贷支持。

5.1.3获取更高质量的银行服务。

5.2 开户银行的选择须符合国机集团规定及公司管理要求。

5.3办理银行账户开立手续时,经办人员填写“请示报告单”报送资产财务部领导审核、审计法律部会签、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办理相关手续。

5.4开立银行账户需要同时开通网上银行的,须遵循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完成后,银行出纳岗根据经办人移交的开户资料完成银行账户管理台账的信息录入工作。

6变更6.1需要变更银行账户登记信息的,资产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办理。

6.2变更事项完成后,银行出纳岗根据经办人移交的变更资料完成银行账户管理台账的信息更新工作。

7年检7.1资产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不得出现逾期年检或漏检现象。

7.2 银行账户年检完成后,银行出纳岗根据经办人移交的年检资料完成银行账户管理台账的信息更新工作。

8使用8.1银行账户的使用须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

8.2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公司银行账户。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

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

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粮、油收购资金;(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八)住房基金;(九)社会保障基金;(十)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一)党、团、工会设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企业资金,提高国企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国企)。

第三条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体制,明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档案,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活动合法、合规、合理、有效。

第二章资金使用计划第四条国企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净额计划:包括资金收入、资金支出、资金净额预算。

(二)资金调度计划:包括资金流入、资金流出的时间安排。

(三)资金监管措施:包括资金使用监管机制、风险防范措施等。

第六条国企应当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编制月度和季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企应当在年度、月度、季度结束后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资金使用审批第八条国企资金使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财务部门审核资金使用申请,确认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资金管理部门审核资金使用申请,确认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四)企业领导审批资金使用申请,签字盖章。

(五)资金使用单位执行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资金使用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使用单位名称、资金使用事项、资金使用金额。

(二)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资金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条资金使用审批应当披露资金使用事项、资金使用金额等关键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四章资金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法务合规等环节。

第十二条国企应当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违规违纪处理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惩处。

国有企业资金账号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资金账号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资金账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资金账号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的资金账号管理工作,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本制度的颁布和实施负有最终责任。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账号管理制度,加强对账号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资金安全、财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资金账号设立第四条国有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资金账号,包括基本账号、专项账号、外汇账号等。

第五条资金账号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国有企业财务部门和银行协商确定账户权限、使用范围等。

第六条资金账号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记录账号的所有权人、用途、维护人员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金账号使用登记制度,记录账号的开户单位、开户时间、账户权限等信息,确保账号使用情况真实可靠。

第三章资金账号管理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金账号管理,实行专人专岗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账号的管理责任人员,确保账号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资金账号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会计和财务知识。

第十条资金账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制度执行资金账号管理,确保账号使用规范、合法。

第十一条资金账号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对账号进行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账号使用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资金账号只能用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支,不得挪用、冻结、私划等。

第十三条资金账号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财务规定,严格限制账号使用权限。

第十四条资金账号使用时,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计划和支出预算,不得随意支取或转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准确。

第十五条资金账号使用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出现,资金账号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操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配合进行调查。

2023年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2023年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2023年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在进行资金管理时,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运用第四条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投资、财政支持、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内部资金等。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国有企业在运用资金时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制定资金运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目标和用途,合理规划资金运用的时限和方式。

第八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和审计。

第三章资金保护和风险防范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合理确立和实施资金保护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保管制度,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在进行资金融资活动时,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机构。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外部环境变化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应对风险事件。

第四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权责,加强业务培训和提升。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其资金管理对于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发挥国有资本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是必要且紧迫的。

二、资金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依法开展资金运作。

2.安全性原则: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应确保资金的安全,防范各类风险和损失。

3.高效性原则:国有企业资金管理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本增值。

4.透明性原则: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资金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资金预算制度,确保预算合理、科学。

–设立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加强预算执行监督,防止超支或滥用资金。

2.资金运作管理:–制定明确的资金运作规程,规范国有企业内部的资金流转。

–运用风险评估工具,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及时识别和应对各类风险。

–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督,防范内外部舞弊行为。

3.资金使用管理:–审慎选择资金使用项目,确保国有资金投入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控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增加透明度,公开披露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4.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合作,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推行企业内部监督制度,激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

四、资金管理的效果评估1.经济效益评估:通过评价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的效果,评估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

2.社会效益评估:评估资金使用对员工、社会环境、公共资源等方面的影响。

3.风险控制效果评估:评估资金管理措施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效果。

五、资金管理的责任分工1.政府责任:负责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政策和法规,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2.企业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管理合规。

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版本:v1.0**生效日期:2022年5月1日*目的本《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资金账户的管理。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注销1. 资金账户的开立必须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批,并在财务系统中登记备案。

2. 资金账户的开立申请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账户性质(例如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等)- 账户名称及账号- 账户的用途和权限设置- 开户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文件3. 资金账户的注销必须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批,并在财务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

资金账户的使用1. 资金账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所有资金流入和流出必须通过财务系统记账,并保留相关凭证和支持文件。

3. 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和授权的范围进行,任何超出预算和授权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批。

4. 资金账户的密码和认证信息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轻易泄露或与他人分享。

5. 对于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或发现的错误交易,必须及时汇报给财务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资金账户的监控和审查1. 财务部门将定期对所有资金账户进行监控和审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2. 财务部门有权要求资金账户的相关人员提供账户的使用记录和交易明细。

3. 财务部门有权随时对资金账户进行抽查和审计,以确保账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

2. 违约方须承担因违约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附则1.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在必要时进行公告和通知。

2. 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和决策。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为《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请各部门遵守和执行。

国有公司现金清算和现金清算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现金清算和现金清算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现金清算和现金清算账户管理办法1.概述国有公司是指由国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企业。

国有公司的现金清算和现金清算账户管理是其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

现金清算是指将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转化为银行存款或有效的投资工具的过程,以确保企业的资金周转。

现金清算账户管理是指对公司的现金账户进行规范、有效、安全的管理,包括资金流量的监测、账户余额的核对、支付的认证和账户的结算。

2.现金清算的流程国有公司的现金清算通常分为两个阶段:预算现金的清算和日常现金的清算。

(1)预算现金的清算预算现金指公司在每个财务年度中计划支出的现金,包括工资、税金、供应商支付和其他支出。

对于国有公司,预算现金通常由财务部门进行管控。

清算预算现金需要按照公司的预算计划,将每个支付周期内的预算现金分配到不同账户或投资工具中,确保每个月都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各项支出。

(2)日常现金的清算日常现金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收入和支出。

清算日常现金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收集现金,包括客户现金、银行支票、电汇等;- 支付货款、账单、工资等现金支出;- 将剩余现金存入银行账户或购买其他投资工具。

日常现金的清算需要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确保现金的安全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3.现金清算账户的管理现金清算账户的管理是国有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金清算账户的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则:(1)设置多个账户国有公司应该在银行设立多个现金账户,以便管理和追踪资金流量。

根据公司的需求,可以设置以下类型的账户:资本账户,日常运营账户,类似于货币市场账户的投资账户和其他必要的账户。

(2)监测资金流量国有公司应该定期监测每个账户的资金流量。

监测资金流量能够及时发现账户资金缺口、异常变动和欺诈行为。

监测可以通过财务专业软件、手工记录和银行对账单来完成。

(3)限制账户访问为了确保账户的安全性和透明性,国有公司应该设立访问和授权管理政策。

只有经过授权和核准的员工才能够访问公司的现金清算账户,该政策可以防止财务内部欺诈和不当操作。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开展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监管,防范各类风险,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资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多重原则,遵循经济规律,坚持专业的财务管理原则,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克服资金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做到资金使用规范、监管有效、风险可控、信息公开,确保资金的安全性、稳健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资金管理的一般原则第四条资金管理的原则国有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规范收入管理,维护收入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2.合理安排支出,注重效益和成本控制,遵循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3.完善票据管理,做好凭证登记、核算、结算,并建立健全票据档案。

4.加强授权和审批制度,做好授权委托、控制和监督,并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和行政干预。

5.健全纳税和财产监管机制,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缴纳的及时性,防范财产损失和资产流失。

6.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贯彻“三重一大”决策部署。

第五条资金监管的原则国有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监管原则:1.收入监管原则:将各项收入明细核对、统计、结算,并及时做好相关税收和社会保险申报工作。

2.支出监管原则:按照预算执行标准进行支出,注重效益和成本控制,做好支出凭证、票据管理等工作。

3.风险监控原则:加强内部风控体系建设,建立风险警报机制和风险评估体系,做好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4.资产监管原则:实行动态监管,做好资产目录、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和折旧摊销管理等工作。

5.信息公开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章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六条资金收入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标准及时收取各项财政资金,规范各类收入的核对、统计和结算,并做好相关税收和社会保险申报工作。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存放应定期评估流动性状况 ,及时调整资产配置,确保流动
性充足。
收益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追求合理的收益, 以提高企业整体盈利能力。
资金存放应比较不同金融机构 和不同投资产品的收益,选择 最优方案。
资金存放应关注市场动态,及 时调整投资策略,以保持收益 的稳定增长。
03
资金存放类型
活期存款
定义
活期存款是一种不规定存 款期限的方式,客户可以 随时存取款。
02
资金存放管理原则
安全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确保安全 ,避免因市场波动、 操作失误等因素导致 的损失。
资金存放应选择信誉 良好、实力雄厚的金 融机构,降低信用风 险。
资金存放应遵循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确 保合法合规。
流动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保持足够的流动性, 以满足企业日常经营和应急资金
需求。
资金存放应合理配置短期和长期 资产,以平衡流动性与收益性。
检查内容
监管机构将对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进行全面检 查,包括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 。
处理措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机构将要求国有企 业进行整改,并可能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07
附则
解释权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当办法中的条款存在歧义 或不明确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生效日期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应当在生效日期前做好相应 的准备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其他规定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如有未尽事宜 ,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在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过程 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财政部可以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CHAPTER 04
资金存放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与评估
识别潜在风险
通过全面分析企业资金存放过程中的内外环境,识别出可 能面临的风险因素。
01
风险评估
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已识别的风险 进行评估,确定其对企业资金存放的影 响程度。
02
03
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风险划分为不 同等级,以便针对不同等WAT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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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 理暂行办法
2023-11-08
目 录
• 总则 • 资金存放管理体制 • 资金存放业务管理 • 资金存放风险管理 •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 附则与解释权 • 附录与附件
CHAPTER 01
总则
制定目的和依据
目的
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存放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02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76号——金融资产 转移》
《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和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内部制度与流程清单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实施 细则》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监督 检查制度》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内部 报告制度》
收款管理
国有企业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及时收取款项,并确保收款金额和方式的准确性。
付款管理
付款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确保付款金额和方式的准确性,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款 项。
存款与贷款管理
存款管理
国有企业可以将闲置资金存放在银行, 并选择合适的存款类型和期限,以获取 利息收益。
VS
贷款管理
解释权归属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收支管理,实现企业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风险控制,国家颁布了《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管理范围及适用对象《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资金账户管理。

其中,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的企业等,资金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临时账户、专项账户等。

二、资金账户管理原则1. 合规经营原则: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资金账户;2. 集中管理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将全部资金账户集中管理,并设置统一账户、核算账户和子账户,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化;3. 公开透明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公开企业资金账户的有关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资金账户的开立和关闭1. 开立资金账户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2. 关闭资金账户应当在资金使用完毕或者失去资格等情况下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四、资金账户的使用管理1. 资金账户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用款计划,确保经费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2. 资金账户的使用应当建立完整的决策程序和审核制度,并通过内部审计、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式保障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3. 资金账户的使用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注重资金的合理配置和稳健运作。

五、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国家在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方面,设置了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包括:1.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管理,确保企业用款的可追溯性、流向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 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提高了国有企业经济运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国有资本的效益。

国有公司账户管理办法 模版

国有公司账户管理办法 模版

公司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内部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账户包括内部账户和银行账户。

内部账户是指各单位开设在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的各类账户。

银行账户是指各单位开设在金融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协议(或协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

第二章开户管理第四条开户行的选择一、公司本部及所属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须在结算中心开立内部账户。

二、各单位需要在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原则上应选择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资金管理系统有接口的商业银行(目前暂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开设属地银行账户。

为有效保证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考虑到股份公司各单位使用资金系统情况,各单位在选择开户银行时,按上述六家银行的先后顺序,确定本单位的合作银行。

第五条开户审批一、内部账户开户审批内部账户包括活期结算款账户、保证金结算款账户、定期结算款账户等。

各单位在结算中心申请开立内部账户时,须向结算中心提供如下资料:1、单位成立文件复印件(与单位公章一致的文件)。

2、单位负责人任职令(与银行预留印鉴对应人员)。

3、内部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结算中心、主管部门、开户单位各一份)。

开户申请书右上角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填写资料中盖上级单位公章,以后公司成立工程指挥部,设公司工指的单位应是公司工指,未设公司工指的单位则填各子分公司,如果是公司直属单位,主管部门不盖章。

4、银行印鉴卡。

(三份正卡一份副卡,正卡留结算中心,副卡经结算中心填写相关信息后返还给开户单位)。

二、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股份公司资金管理系统有接口的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同时向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在选择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是针对国家所有的经济实体,即国有企业进行的资金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金管理必须遵循国家规定,并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以维护国家财富的增长和国家经济的稳定。

本文将介绍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的内容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收入的合理安排国有企业应该根据经济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的收入,并保证资金的来源合法、真实、准确,确保资金的合理流转,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统筹、管理的要求进行划拨和使用。

2.资金支出的预算核定和管理国有企业应该根据各项经营管理和投资开支计划,按照公司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在年初编制资金预算,通过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和审核,确保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同时根据财政部门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各项资金支出的管理方式和授权额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国有企业应该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明确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和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限制,防范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和决策失误。

构建成熟的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益,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4.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国有企业应该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查找和发现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和漏洞,并及时纠正和改进。

同时公司的各个层面和职能部门也应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并防范和打击任何形式的腐败和贪污。

二、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如下:1.规范国有企业的资金流转和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的落实,能够减小公司的商业风险,使公司资金流转和使用更合理合法,减少财务风险,降低投资风险,提升公司的管理质量和利润水平。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贵公司要求,我精心撰写了一份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共____字,希望对贵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国有企业的财务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科学、合理地使用和监督资金。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资金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资金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建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统一管理、监控和审计。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市场环境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合理配置和运用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遵守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管理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资金决策,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风险防控: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各类风险,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资金使用流程,确保资金安全。

(四)效益优先:优先保障国有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回报率。

(五)透明公开:加强资金使用信息的公开和披露,接受监督,增强社会信任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的主要措施第八条国有企业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加强资金管理:(一)加强预算控制: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预算,明确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控制。

(二)加强资金审批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金审批制度,规定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三)加强资金监控: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监控系统,实时监测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管理问题。

(四)加强资金使用评估:国有企业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资金使用效果,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运作效率。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企业资金存放中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生产经营单位。

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防止账户过多造成资金闲置、管理混乱。

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开设账户。

如无融资等需要,与企业经营结算关系已结束或利用率低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撤销。

公司对资金实行分散存放,统筹管理。

各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减少闲置资金。

对所有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企业应加强同银行协商谈判,在资金安全和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前提下提高资金存放收益,缩小存贷款利率差。

结存资金按分配存放性质分类,分为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和不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

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是指企业经营和投资活动流入资金、筹资活动融入且无存放限制资金以及其他无存放限制的流入资金等。

不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是指企业税费等代扣资金、筹资活动融入且有存放限制的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等。

企业应当以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贡献度大小为主要依据制订资金存放分配规则,做到可量化操作。

企业可根据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额度和利率、存款利率、代收费服务等方面设定权重及分配比例,定期或不定期确定相对公平合理的资金存放分配额度。

企业应当将资金存放分配规则、公司内部资金借贷等资金存放、管理事项纳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企业资金存放情况在单位内部定期进行公示,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企业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下属企业或者企业财务等机构提出要求,干预资金存放集体决策。

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之间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瑞安市国有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监管,规范国有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管理,维护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管理。

国资办监管一级企业本级及所属子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设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类银行结算账户;从严控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不得擅自开设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多头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开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由一级企业财务部门归口办理,实行审批、备案制。

国资办监管一级企业本级新开设账户或账户变更、撤销,应当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市国资办备案;各一级企业所属子企业新开设账户或账户变更、撤销,事前应当报一级企业审批,事后将账户开立或变更、撤销情况报一级企业备案。

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管理。

国资办监管一级企业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落实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加强账户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账户用途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等业务,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账户资金收付情况和存款余额,调整、核实未达账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三、建立银行结算账户定期清理机制。

国资办监管一级企业应当建立银行结算账户清理制度,定期对本级及所属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

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定期对企业所属不正常经营及关停并转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核实和清理,督促企业核对长期睡眠、利用率低的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

关停并转企业,除保留一个基本账户、集中统一核算相关业务外,撤并利用率低、违规开设或多头开设的账户;长期睡眠且无法撤销的账户,统一移交至上级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每年年末,各一级企业应当结合资产清查和年报编报,对本级及所属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情况,逐一作出保留、变更、撤销、归并、限期整改等分类处理决定,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披露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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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
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
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

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

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四;(粮、油收购资金)三;(更新改造资金)二;(基本建设资金)一:(立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八)住房基金;(九)社会保障基金;(十)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一)党、团、工会设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
金。

第十一条经办外贸业务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外汇账户。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临时业务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必须从严控制。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已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定期组织认真的清理核查,特别要针对大宗物资采供、工程投资、大额资金拨付划转等关键环节,尽快建立企业内部职责明确、相互制衡、完善严密的资金使用结算制度和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严防资金结算管理的漏洞。

国资委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金账户备案和台账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完善国有企业现有银行账户的备案手续,规范国有企业资账户的设立和使用。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司、国有控股公司需开立银行账户,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方可设立。

第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需开立银行账户的,由各子企业向母公司报批备案后设立,设立的银行账户由母公司按季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国有参股公司设立银行账户,需经董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的银行账户报市国资委备案。

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的设立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应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开户理由、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批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发生下列事项的,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要求及时进行账户变更。

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国有企)二;(国有企业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一:(委或母公司备案.
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开户银行撤销银行账户,销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或母公司备案:(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的;(四)完成项目资金结算和闲置时间超过1年的;(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
结算账户的。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资金存款余额,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好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开立的各类银行资金账户,要按照规定的资金结算用途使用,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要与开立的账户性质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致。

第二十二条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当全力配合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银行账户档案动态管理系统,定期联合开展国有企业资金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有企
业的实际情况,由国资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属于企业的资金必须纳入相应的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给予勒令纠正和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或提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四)违规支取现金;(五)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六)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七)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
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
;(
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位信用卡账户)九;(不按规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八
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国资委或提请有关部门严厉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不严密,管理疏于防范,造成国有企业资金流失的;(二)国有企业在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中,故意逃避监管,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和使用资金的;(三)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四)国有企业不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金账户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在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国有企业账户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在国有企业资金账户备案中,故意刁难国有企业,拖延备案工作的;(三)在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严重影响检查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的管理,由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完善本企业的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日起施行。

10月5年2009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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