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价规程陕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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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标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

编制说明

一、制订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国内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安装数量不断攀升,使用愈加频繁,电梯安全已经成为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民生工程。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电梯事故40起左右,伤亡40多人,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有上升的趋势。关人、困人的故障时有发生,绝大多数发生于使用年限较长的曳引驱动电梯。按照我国电梯使用年限推算,从2000年开始,我国第一批大规模使用的电梯已经逐渐进入更新换代的时期。当前,全国已有10%~15%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了15年,未来数年内我国将迎来电梯“老龄化”高峰期。电梯的设计寿命一般在15~25年,使用年限越长,零部件老化、磨损等日趋明显,电梯维修费用显著增加,能耗逐步增大,经济性能逐渐变差,电梯安全风险大大增加,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适用于在用曳引驱动电梯特征的安全评价方法规范。

本规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为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提供完善的评估方法及流程,为在用曳引驱动电梯部件及整机判废提供技术参考,同时也有利于引导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行业规范运作、维护行业有序竞争起到重要作用,并对辅助政府行政监督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二、编制过程

按照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陕质监标〔2015〕8号),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成立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编制小组,小组人员:(略)。

编制小组查阅了大量国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尤其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GB/T 20900-2007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估和降低的方法》、GB 24804-2009《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GB/T 24474-2009 《电梯乘运质量测量》、GB/T 31821-2015《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条件》、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与电梯安全评估相关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编制小组在对福建、浙江、重庆、深圳等地电梯安全评估相关标准调研的基础上,接合我省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研究总结,依据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承担的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老旧电梯安全技术评估方法研究》(项目编号:2012QK264,项目负责人:李红昌,已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验收)的项目成果,于2015年5月形成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草案,经不断讨论、修改于2015年7月形成讨论稿。

三、本规程制定的依据

(一)相关的法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陕西省省长令第166号、西安市市长令第94号明确要求“在用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在之后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评估。

由于国家没有电梯报废的相关标准,据此,编制小组根据其他省市在用曳引驱动电梯的评估标准,对使用年限已满十五年的在用曳引驱动电梯是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有无改造、维修价值进行安全评估。

曳引驱动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等类型,由于曳引驱动防爆电梯、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的使用场所、环境和零(部)件的特殊性,且全省使用量极少,本规程不适用于曳引驱动防爆电梯、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的安全评估。杂物电梯主要用于传菜,运送小吨位物品,不允许作为乘客电梯使用。强制驱动电梯在陕西省还未出现。液压电梯相对于曳引驱动电梯来说,可不专门设置上置式机房,在大吨位低楼层运输方面有优势,主要运用为低楼层、大吨位的载货电梯、汽车电梯,且液压电梯的使用

量很少,全省目前总共不到100台,作为乘客电梯使用的数量就微乎其微。考虑到电梯结构和零(部)件的通用性,对杂物电梯、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评估可参照使用本规程。

(二)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

根据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所涉及的内容、要求与方法,本规程的编制参考并引用了以下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GB/T 20900-2007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估和降低的方法》、GB 24804-2009《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GB/T 24474-2009 《电梯乘运质量测量》、GB/T 31821-2015《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条件》、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DB11/T 892-2012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DB50/T 511-2013 《老旧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DB31/T 610-2012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DB33/T 869-2012 《在用电梯风险评价规则》、DB 33/T 955-2015 《曳引式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DB35/T 1332-2013 《曳引式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规程》、SZDB/Z 117-2014 《电梯安全评估规程》

三、本规程相关问题说明

(一)《规范》正文相关问题说明

1、根据本规程所涉及的内容,本规程对“电梯安全评估”、“电梯本体”、“运行环境”三个术语进行了解释。

2、参照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对电梯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规定,本规程规定: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应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具有电

梯监督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应考虑到不同品牌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技术的不同以及评估组成员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差异,合理组建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三人以上(含三人)具有三年以上电梯相关检验检测或电梯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检验人员和(或)技术专家组成。

目前在用曳引驱动电梯的安全评估还没有相应的资质机构,可以作为法律支撑的仅仅只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考虑到该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修改,以及评估人员的资质水平,因此,本规程对评估机构和人员做出如上规定。

3、根据其他省市对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的经验和评估内容要求,参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本规程规定:评估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程所述评估内容、要求和方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4、《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未明确规定在用曳引驱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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